民办学校校长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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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民办中小学拟任校长申报表

学校(盖章)日期:年月日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关心爱护学生,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同志,联系群众。严于律己,顾全大局。言行堪为师生的表率。

2.民办学校校长年龄应在70岁以下,中学校长应具有中学一级以上的教师职务,有从事相当年限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接受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中民办普通高级中学校长具有从教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应具有从教3年以上经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岗位资格证书;民办中等教育机构校长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三)申报材料:

1.民办学校(机构)关于变更校长的申请;

2.拟任校长基本情况登记表;

3.身份证、学历、职称、校长任职资格证明和聘用意向书复印件;

4.董事会(理事会)有关学校校长变更的会议决议或纪要(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名

或签章,应有2/3以上董事或理事成员同意通过)。

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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