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不动产登记收费规范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用地报批工作,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和服务,现对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赣国土资发[2009]2号)进行了优化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理指南主办部门:征地管理处协办部门:规划处、耕地保护处、地籍处、政策法规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储量处、财务处、土地利用处、信访处、执法总队、监察室、信息中心、窗口办一、审查依据及原则建设用地审查工作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有关资料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等;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
二、审查内容(一)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已经落实。
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征地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被征地农民是否有到部、省上访情况且合理的要求是否已经解决。
(三)供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供地政策,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四)划拨用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有偿使用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用地的出让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土地用途、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
(六)是否涉及压覆矿产和地质灾害问题。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第69号令和国土资规〔2016〕16号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第69号令和国土资规〔2016〕16号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7.01.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土地资源
正文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第69号令和国土资规〔2016〕16号文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修改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部第68号令)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部第69号令),并下发《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现将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厅将按照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第69号令和国土资规〔2016〕16号文件要求改进相关工作,参照部用地预审和报批系统模式,修改调整全省用地预审和报批系统,并适时进行培训。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月13日。
不动产权籍调查

一、概念
Ø 不动产权籍:记载不动产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 等级和价格等的表卡簿册证、图件和数据的总称。
Ø 不动产权籍调查:指依照不动产权利人的申请和由政府统一组 织,通过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查清不动产的权属、界址、 面积、用途、等级和价格等基本情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 等调查资料,为不动产登记、核发证书等提供依据的一项技术 性工作。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二)多规并行,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稳定。
➢ 协调一致避免现行调查标准间的技术差异。 • 现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标准在数学基础、精度要求等方面存在差
异,对于不一致的,原则上以《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的 要求为准。 • 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宜采用与地籍图相一致的坐标系统和 投影方法开展调查。 • 同一不动产权籍要素,调查精度要求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精度 要求高的规定为准。
Ø保证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地区能够顺利 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现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 的平稳过渡,实现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有序运行。
二、背景与意义
当前现状:
国土部门 地籍调查 宗地 《地籍调查规程》 房产部门 房产测量 幢、户
《房产测量规范》 《城市测量规范》 林业部门 林权调查 林班、小班
❖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时,如宗地界址等未发生变化的,原 有调查结果继续有效。
三、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二)多规并行,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稳定。
Ø继续沿用现行各类标准。 v 继续执行现行的《地籍调查规程》、《海籍调查规范》、《无居民海 岛使用测量规范》、《房产测量规范》、《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 规程》等标准规范。 v涉及土地、海域的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海籍调查规范》 等标准开展;涉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调查,按照《房产测量规范》 等标准实施;其他不动产权籍调查,依据相关标准和规定实施。 v五年过渡期间,涉及耕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籍调查,继续按照农业部门 相关标准规定实施。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2009年5月19日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为了切实规范我省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我委对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现就我省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购房者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房屋登记费。
房屋登记费是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执行。
住房登记以套为基本单元,包括套内厨房、卫生间、储藏间、车库等附属设施。
独立车库(车位)、储藏(杂货)间等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参照住房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
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证书工本费)。
土地登记费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注册登记、发证工作而向国有土地使用者收取的服务费用。
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和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1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0]8号)的精神,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等,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权属登记费。
二、涉及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的经营性收费(一)房地产测绘费(勘丈测量费)。
权籍调查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的重要性

权籍调查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的重要性发布时间:2021-12-17T06:37:38.860Z 来源:《房地产世界》2021年14期作者:赖志强[导读] 权籍调查作为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基础环节,确保权籍调查工作有序、科学地运行,可以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分析当前权籍调查之于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和工作推进原则,并对如何解决当下不动产及其权籍调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思路,希望可以业内人士提供参考意见。
赖志强东莞市道滘镇不动产登记中心摘要:权籍调查作为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基础环节,确保权籍调查工作有序、科学地运行,可以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分析当前权籍调查之于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和工作推进原则,并对如何解决当下不动产及其权籍调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思路,希望可以业内人士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重要性引言:不动产作为关系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资产,其统一登记工作的质量引起了各方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权籍调查在不动产登记中起着不容忽略的重要作用,只有通过权籍调查工作取得相关资料,才能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提升整个工作的精准度。
一、不动产及其权籍调查的作用及开展原则不动产的权籍调查工作包含将登记不动产的权属信息、空间界限、不动产位置图、面积等重要资料进行详细记载。
在针对相关不动产进行权籍调查的工作中会由不动产权利拥有者提出申请,再经过当地政府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组织相关人员围绕不动产进行相关调查工作。
其工作内容涵盖:不动产的产权归属、对于不动产的权属以及面积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清楚,最终形成相应不动产数据和表册等文件资料,因此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基础环节[1]。
在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中,应遵循如下相关原则:依据国家或政府的宏观指导进行工作。
在涉及不动产内容进行权籍调查工作中,必须坚持以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政府的指导方案等内容作为基础工作理念,唯有如此才能保障调查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顺利开展。
关于整治企业不动产登记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关于整治企业不动产登记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专门增设4个受理窗口作为企业自助服务区,由经过业务培训的开发企业职员自助受理初始登记业务,不动产登记中心实行严格管控和指导。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整治企业不动产登记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一、目标任务通过优化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精简登记申请材料,压缩业务办理时限等措施,2018年底前全市实现企业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办结。
二、主要措施(一)开设企业自助服务办公区。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件量大、办理时间集中等特点,做到合理有序安排,提前告知企业,与金融等部门协调沟通,变集中办理、密集办理为分散办理、有序办理。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专门增设4个受理窗口作为企业自助服务区,由经过业务培训的开发企业职员自助受理初始登记业务,不动产登记中心实行严格管控和指导。
(二)权调工作前置。
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勘测规划院、各区分局分工协作,将企业初始登记中的现场查勘环节前置,由勘测规划院和各区分局在进行测绘和权籍调查工作时,一并进行现场查勘,提高办件实效。
(三)再造业务流程。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操作技术规范》要求,重新梳理企业初始登记和抵押登记业务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
(四)完善历史遗留问题会商会审制度。
坚持不动产登记业务会商会审制度,对于因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企业办证难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实际、解决问题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相关审核制度,加大会商力度,尽快尽早解决问题,重大疑难问题要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提交有关会议研究解决。
(五)全面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有关要求,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市国土房产局与市税务局密切配合,共同调整现有窗口设置,计划设立“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努力实现不动产交易、登记和税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六)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
定期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对国土房产窗口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监督,对反映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2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中共江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3〕18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赣发〔2014〕1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江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赣府字〔2014〕20号),为加快我省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步伐,做好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做好职责整合、机构组建、法规制定和信息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和实施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构建覆盖全省、权界清晰、有序对接、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提高行政效能,更加便民利民,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登记。
切实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准备和衔接,维护不动产统一登记大局,实现全省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赣府厅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五届四次、五次全会部署要求,围绕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水平,推动我省由矿业大省向矿业强省迈进,助力高质量发展。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引领管控(一)优化勘查开发区域布局。
落实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规划,统筹矿产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现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因素,加大钨、锑、锡、钼、铜、金、钒、稀土、锆、铌、钽、锂、金、萤石、晶质石墨等战略性矿产,及地热、矿泉水、硅石等优势矿产勘查开发力度,明确重点勘查开发区域,建设赣北沿江、环鄱阳湖、赣东北、赣西北、赣中南5个各具特色、互为补充、共同发展的矿业经济区。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禀赋、紧缺程度和相关规划,制定年度区块出让计划,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实施,实施过程中可动态调整,新矿业权出让后应及时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地质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强化三条控制线管控。
坚持底线思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域应优先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确实无法避让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差别化管理。
扎实推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战略性和紧缺、优势矿产勘查开发,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允许在办理探矿权登记后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勘查活动,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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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不动产登记收费规范权籍
调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8.05.15
【实施日期】2018.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不动产登记收费规范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不动产登记局:
为进一步严格全省不动产登记收费,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树立不动产登记机构良好形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收费标准明示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在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和窗口显著位置张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让前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群众知晓不动产登记收费项目、标准。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财税〔2016〕79号文件所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登记费。
严禁不动产登记机构违规乱收落宗费、配图费、测
绘费、地籍调查费等费用;严禁超收费,同宗不动产同时办理两种业务时只能收取一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