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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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资金交收及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资金交收及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资金交收及券源划转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资金交收及券源划转流程,根据《xx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中的结算资金交收业务包括为保证按时完成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及场外交收主体间的法人交收而实施的资金备付及日常划拨行为,以及融券券源的证券划转行为。

第三条公司在登记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以下统称“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存管银行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第四条清算部在法人清算系统为各营业部设立二级信用交收账户,用于记录和反映营业部的交易和非交易事项的资金发生、佣金(包括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的划转等资金变动情况,汇总记录各存管银行资金交收划转情况;二级客户信用备付金账户,用于记录和反映各营业部客户提交的担保资金变动和结余情况;为融资融券部设立二级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记录和反映公司融资交易的资金变动情况;为计划财务部开立二级自有备付金账户,用于记录和反映各营业部融资融券交易的佣金、利息收入等自有资金的变动情况。

清算部通过法人清算系统,根据登记公司、交易所及柜台系统的清算结果数据,完成法人清算。

第二章结算资金交收流程第五条融资融券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收和记账流程。

(一)清算部每日及时查询当日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余额、各存管银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余额,与法人清算系统每日核对。

计划财务部每日核对融资专用帐户余额及变动情况。

(二)清算部根据清算结果从法人清算系统生成存管银行资金交收汇总表,据此与各存管银行核对T日交易的应交收金额;将法人清算交收金额(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与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交收汇总金额)与登记公司的交收金额进行核对。

(三)以上核对均无误后,清算部根据当日交收数据,发送划款指令,完成对登记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的资金交收。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的除交易以外的非交易性证券转让、托管、质押、解押、赠与等各项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非交易过户业务的风险监控和风险防范。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建立与非交易过户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证券转让业务第七条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证券转让业务时,应按照客户的授权或委托办理,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券市场交易规则。

第八条证券转让业务的办理程序包括:客户申请、资料准备、审核、受理、审批、办结等环节。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对客户提供的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验客户身份、证券持有情况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及时将客户的转让申请提交到相关机构进行审批,并按照相关机构的要求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客户,并按照客户要求进行后续的证券转让登记、交割等手续办理。

第三章证券托管业务第十二条证券托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保管、交割、清算等服务的业务。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证券托管业务时,应按照客户的授权或委托办理,确保客户证券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证券托管制度,确保客户证券的登记、保管、交割等手续按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及时更新客户证券账户信息,做好账户核对、清算等工作,确保账户的正确性。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定期向客户提供证券托管的业务报告和账户结算信息,保持与客户的良好沟通和协调。

第四章证券质押业务第十七条证券质押业务是指客户将持有的证券进行质押,获得相应融资的业务。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文一、总则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操作,提高过户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业务范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的是证券交易所以外的机构或个人之间进行的证券过户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账户过户、证券持仓过户、股东单位变更等。

三、业务程序与要求1. 申请材料申请非交易过户的机构或个人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公司登记证明、法人授权书、过户指示书等。

2. 受理与审核申请材料递交后,受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审核结果应当包括被驳回的理由。

3. 缴费与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过户费用,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过户费用的标准由受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4. 过户实施过户实施应根据申请人的具体需求进行操作。

对于股东单位变更的非交易过户,需要额外提供股东单位变更协议或合同,受理机构应与原持有股份的股东单位进行核对确认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5. 过户完毕过户完毕后,受理机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提供过户凭证。

申请人应仔细核对过户凭证的内容,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受理机构反馈。

四、风险防范1. 身份鉴别受理机构在受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仔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并与相关机构进行核实。

如发现身份证明材料存在疑点或不真实情况,应立即暂停受理,并向相关机构报备。

2. 过户风险在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受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过户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受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对过户操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不良信息防范受理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开展不良信息预警工作,防范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损害。

如发现证券过户业务中涉及不良信息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服务质量提升1. 专业能力受理机构应加强员工的专业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定期组织业务员进行培训和考试,确保员工对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法律法规的理解。

2024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

2024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

2024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范本非交易过户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证券账户内的某一证券转移到其他证券账户的过程。

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细则是指有关非交易过户的具体管理、操作和监管细则。

以下是关于2024年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的一个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开展,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非交易过户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证券账户内的某一证券转移到其他证券账户的过程,不涉及证券的买卖交易。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各参与方,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五条投资者申请进行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应向所在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券账户和身份信息。

第六条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审核非交易过户申请时,应当确认投资者的身份真实性、账户资金可用性等,确保过户交易的合法合规。

第三章过户操作第八条投资者进行非交易过户时,应根据所在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指引,填写非交易过户申请表格,并签署相关文件或合同。

第九条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操作应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投资者无需亲自前往办理。

第十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投资者的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并及时更新相关账户信息。

第十一条在非交易过户操作完成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投资者发送过户凭证或证明文件。

第四章监督与风控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应当确保非交易过户操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十三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非交易过户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和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深沪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以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规程的要求规范业务流程,控制业务操作风险。

第二章客户申请与资格管理第四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推荐人制度。

公司对营业部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前台员工进行统一培训,并定期组织资格考试。

考核合格且符合其它条件的将获得推荐人资格。

营业部应指定相关岗位负责推荐人信息的系统设臵。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新增、暂停和取消资格及推荐人信息变更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1.营业部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申请审批表》(附件一);2.营业部理财服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营业部负责人;3.营业部负责人审批同意交由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4.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设臵;5.营业部复核岗复核设臵结果,并将扫描件发融资融券部“融资融券推荐人报备”邮箱报备;6.融资融券部推荐人管理岗复核;7.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存档申请表并做好台帐登记。

(二)融资融券客户指定推荐人的变更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1.营业部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推荐人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二);2.营业部理财服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营业部负责人;3.营业部负责人审批同意交由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4.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设臵;5.营业部合规监督岗复核设臵结果;6.营业部系统设臵人员存档申请表并做好台帐登记。

第五条营业部推荐人在受理客户提出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认真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情况,并向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司相关的业务制度和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风险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根据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三级风控体系,风险控制总部在第二级风控中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事前和事中风险管理,本规范旨在明确风险控制总部风险管理职责。

第三条风险控制总部设置专人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在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监控和评估中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二章融资融券业务的事前风险控制第四条风险控制总部对各部门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和流程进行审核,了解和掌握业务一线内部控制措施。

通过健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机制,保障部门间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防范业务风险。

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执行部门使用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格式文本须经风险控制总部审核。

第六条风险控制总部分析融资融券业务流程,识别、确定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点,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点的电子档案。

对业务开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前风险提示。

第三章融资融券业务的事中风险控制第七条风险控制总部设专职监控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实时监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实时监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类:(一)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影响公司资产负债的指标和目标值: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140%;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55%;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11%;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指标不得低于27%。

(二)融资融券业务总体规模指标和目标值:1、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2、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指标不得高于30%;3、全体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4、全体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5、全体客户融资融券总规模与董事会决定的业务规模上限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100%;6、全体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5%;7、全体客户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指标不得高于2%。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

转融资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券业务是指本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

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转融通借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转融通借入人:(一)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二)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三)技术系统准备就绪;(四)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为便于本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证券公司参与转融通业务前应向本公司提供如下材料:(一)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及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的说明;(二)参与转融通业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管理制度;(三)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建设情况说明;(四)公司财务状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五)公司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对外担保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重大责任事项的说明;(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与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诚信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征信调查,建立征信档案,以书面和电子方式记载、保存征信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

本公司设立授信管理决策机构,制定科学、公正的信用评估标准和程序,对证券公司征信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市场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进行调整。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三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三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以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

第三条业务主体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由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共同参与。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通知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在进行非交易过户业务前,应向托管人发送书面通知,包括过户的证券种类、数量、过户方案等信息。

第五条托管人确认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确认,并向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反馈确认结果。

第六条过户准备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应按照过户方案进行准备工作,包括审核资格、办理过户手续等。

第七条过户申请申请方向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提交过户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过户审批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对过户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过户办理符合审查要求的过户申请,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应按照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条过户结果确认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发行人应确认过户结果,并向托管人发送确认通知。

第十一条过户登记托管人收到确认通知后,应及时进行过户登记,并向申请方发送确认结果。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监督机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审查业务实施情况、查处违规行为等。

第十三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

第四章其他第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证券监管部门所有。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注】本细则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实施,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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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
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登记结算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非交易划转类业务主要包括券源划转、担保证券转入、担保证券转出、余券划转等业务。

第二章券源划转
第三条券源划转是指将证券从公司自营账户划转至融券专用账户,或者将证券从公司融券专用账户划转至自营账户。

第四条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限定的范围内,审批融券标的证券的品种,公司自有证券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的融券标的证券才可用于融券业务。

公司融券专用账户中的证券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其数量与相关部门卖出数量合计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关于“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自营部门提供可融证券的,财务总部负责可融证券的额度和品种管理,下达可融证券划拨指令,自营部门按照指令划拨证券,结算托管总部负责券源划转的证券清算。

(一)财务总部根据市场情况和可融券种价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融券专用账户中证券的数量,确保融券规模控制在公司确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80%以内,防止证券价格突变导致融券规模超过上限。

(二)信用业务总部提出融券需要,在与研究所确定的标的证券品种范围内,根据财务总部提供的可融出证券品种及数量,选择并准备具体适合的可融券品种及数量。

(三)财务总部向自营部门下达划券指令。

根据划券指令,自营部门将相应品种、数量的证券划拨到融券专用账户。

(四)结算托管总部完成证券清算后,财务总部、信用业务总部、自营部门通过系统查询证券划拨结果与融券专用账户明细。

(五)信用业务总部根据融券专用账户上的可融证券品种与数量,在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进行当日可融证券参数的设置。

(六)当需要减少融券专用账户上的可融证券品种或数量时,财务总部将于开市前将要减少的品种、数量通知信用业务总部,信用业务总部在开市前完成系统中可融证券参数的设置。

同时,财务总部向自营部门下达《融资融券业务券源划转申请表》,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券源划转申请表》,自营部门在系统中将证券从融券专用账户划转至公司自营账户。

第六条信用业务总部购买券源的,由信用业务总部负责可融证券的额度和品种管理、划拨证券,财务总部负责相关财务核算,结算托管总部负责券源划转的证券清算。

(一)信用业务总部根据市场情况和可融券种价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融券专用账户中证券的数量,确保融券规模控制在公司确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80%以内,防止证券价格突变导致融券规模超过上限。

(二)信用业务总部在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批的标的证券品种范围内,选择并准备具体适合的可融券品种及数量。

(三)信用业务总部根据业务需要及可融券品种及数量将相应品种、数量的证券划拨到融券专用账户。

(四)结算托管总部完成证券清算后,财务总部、信用业务总部通过系统查询证券划拨结果与融券专用账户明细。

(五)信用业务总部根据融券专用账户上的可融证券品种与数量,在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进行当日可融证券参数的设置。

(六)当需要减少融券专用账户上的可融证券品种或数量时,信用业务总部在开市前完成系统中可融证券参数的设置。

同时,信用业务总部交易创新应用岗填写《融资融券业务券源划转申请表》,经信用业务总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将证券从融券专用账户划转至公司自
营账户或将需减少的可融证券进行冻结。

第三章担保证券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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