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第8部分--经纪业务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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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讲:第八章第三节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二)(2012年新版)

第37讲:第八章第三节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二)(2012年新版)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自律管理 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属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重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这标志着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的组织构架已经基本形成。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第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第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如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等。

(三)证券登记结算制度1.证券实名制。

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

【解释】货银对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手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给付资金。

货银对付原则是证券结算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将证券结算中的违约交收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我国上市证券的集中交易主要采用净额结算方式。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要点】。

【要点】在分级结算制度下,只有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才能直接进入登记结算系统参与结算业务。

通过对结算参与人实行准入制度,制订风险控制和财务指标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有效控制结算风险,维护结算系统安全。

4.净额结算制度。

【要点】【要点】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达成的交易实行逐笔清算,并逐笔转移证券和资金;净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有达成的交易实行轧差清算,并对轧抵之后的证券和资金的净额进行交付。

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2.21•【文号】证监发[2000]80号•【施行日期】2000.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5条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8日)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发[2000]80号2000年12月21日)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其中的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或年度如下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流动资产、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流动负债、净资本、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自营证券差价收入、证券发行收入、营业支出、净资产负债率等。

第四条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在其报告中披露如下事项:(一)证券经纪业务情况,包括:1、按证券种类(如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和其他证券等)和交易场所披露代理买卖证券的金额、市场份额。

2、按债券的种类(如国债、企业债券等)披露报告期内代理的已兑付债券金额。

3、披露报告期内代理保管证券的增减变动情况,并注明有无将代保管证券抵押、回购或卖空情况。

(二)按全额承购包销、余额承购包销和代销等承销方式分别披露报告期内承销的次数、承销金额和相应的承销收入。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原则和手段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原则和手段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2015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知识点: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原则和手段● 定义:我国及时总结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确立了指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 详细描述:一、 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1. 依法监管原则2. 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3.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即“三公”原则4. 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二、 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1. 保护投资者2. 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透明3. 降低系统性风险三、 监管的手段:1. 法律手段2. 经济手段3. 行政手段例题:1.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是()。

A.依法监管原则B.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C.“三公”原则D.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原则正确答案:A,B,C,D解析:证券市场监管的4大原则。

2.国际证监会组织公布的证券市场监管目标是()。

A.保护投资者B.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C.最低限度地降低投资者损失D.降低系统性风险正确答案:A,B,D解析:国际证监会组织公布的证券市场监管的3个目标。

3.各国证券监管的主要任务是( )。

A.调控证券市场与证券交易的规模B.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C.降低系统性风险D.保护投资者利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正确答案:D解析:保护投资者利益是首要任务,否则就没有人参与4.证券市场监管的( )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

A.公平B.公开C.公正D.诚实信用正确答案:B解析:透明,顾名思义就是公开原则5.运用利率政策和信贷政策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属于( )。

A.法律手段B.经济手段C.行政手段D.自律手段正确答案:B解析:利率和信贷政策明显属于经济范畴,还包括公开市场业务以及税收政策等6.中国证监会对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有权进行查询和( )。

A.冻结或查封B.处置C.变卖D.扣划正确答案:A解析:证监会的职责和采取的措施。

证券法-8

证券法-8

第八章证券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导语】证券违法行为可以归纳为两类:一般的违法行为和严重的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

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应由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采取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方式解决。

《证券法》、《民事诉讼法》和《股票条例》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构成证券犯罪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因此,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共同构成证券法的责任体系。

根据行为的性质进行区分,证券违法行为可以分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和其他证券违法行为。

限于篇幅,本章重点分析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等问题。

第一节概述一、我国有关证券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立法近10多年来,我国已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证券法》、《公司法》、《刑法》、《股票条例》、《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会计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司法解释。

这些证券违法行为的立法构成了我国相对完整的证券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法律体系。

最高法院颁布的《规定》在主体资格、侵权行为认定、因果关系、主观归责、损失界定等方面更是填补了我国证券法律、法规的空白,具有重要的价值,并对司法实践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有重要意义。

二、证券违法行为的特点和种类证券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具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书所指的证券违法行为是指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一)证券违法行为的特点证券违法行为呈现复杂多样的形态,但它们仍然可以被抽象出以下一些共同特点:1.证券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大都属于当事人的故意行为。

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底线

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底线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1—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2—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第8号文-财务管理制度

第8号文-财务管理制度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会计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以资金管理为中心,以成本管理为重点,以预算管理为手段,以科学组织为保证,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为目标。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制度,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提高经济效益;正确核算和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依法纳税;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公司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核算、指标考核”的财务管理体制。

(一)统一领导。

公司对会计核算、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权力统一起来,包括:统一资金管理;统一对外投资管理;统一融资管理;统一税收管理;统一保险、担保和对外捐赠等管理。

(二)统一制度。

公司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各项业务在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

(三)统一核算。

公司通过财务软件实施财务统一核算、远程控制,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集中管理及共享。

(四)指标考核。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按年度制定经营管理目标,定期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行绩效挂钩。

第六条计划财务总部是公司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制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组织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真实、完整、全面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负责公司自有资金的管理、往来汇划与合理运用;组织全面预算的编制、绩效考核及执行情况的监督等。

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第七条公司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各核算单位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第一节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三个层次: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3、证监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规章一、国家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生效时间:1999-7-1 开始实施。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年1月1日生效、1、调整范围:涵盖了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以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其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2 章构成,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2、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二是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三是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四是完善证券的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五是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六是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 由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又于1998-12-25 由人大十三次会议修订《公司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为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核心内容: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与职责2、修订的主要内容:(1)修改公司设立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投资和扩大就业(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体高公司的运作效率①从总体要求公司应当建立权责规范、制度完善、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的内部管理机制②健全董事会制度,突出董事会决策作用,强化对董事长权力的制约,细化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③强化监事会作用④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3)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鼓励投资(4)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严格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推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5)健全公司融资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6)调整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满足公司运营和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经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 年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1、调整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目的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基金法的内容十二章一百零三条,包括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2、基金法主要内容:(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2、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罪3、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5、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入证券罪6、操纵证券市场罪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的调整合补充2、对证券发售的规定(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1、强化公司的独立性2、为创业板上市公司预留空间3、加大中介机构责任4、实施预先披露制度5、取消了辅导期和增资扩股时限规定(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1、强化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约束机制2、严格募集资金管理,鼓励回报股东3、建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4、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转变监管方式,明确监管范围2、规范收购人和出让人行为,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的突出问题3、减少监管部门审批豁免权利,允许收购人限期限量增持4、鼓励市场创新,允许换股收购5、建立市场约束机制,强化财务顾问的作用(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1、试点条件——7个2、业务规则——7个3、债券担保4、权益处理5、监督管理(六)《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与200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1)上海、深圳两所在风险基金达到上限后,交易手续费的20%纳入基金(2)所有中国境内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3)发行股票、可转债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6)其他合法收入2、基金的监督管理基金依法运作,接受证监会的监督。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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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经纪业务管理制度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经纪业务的规范管理及风险控制,保障经纪业务的正常运作,促进经纪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根据授权对公司的经纪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监督,通过对下辖的客户服务中心实施组织、管理、协调和监控,促使经纪业务合法经营、规范管理、持续发展。

第二章业务管理与监督第三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根据公司对经纪业务的发展战略,制定经纪业务年度经营计划以及考核方案,并将年度经营任务下发给各下辖部门。

第四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负责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为属下各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服务、业务创新等方面的指导和协助,促进各部门创新业务的开发和推广。

第六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负责对属下各部门采用新的经营策略和交易手段、开发新业务的可行性进行审批。

第七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负责对属下各部门的内部风险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有关的管理规定,具体参见《广州证券营业部业务操作规程》、《广州证券代理债券回购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广州证券权证业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结算要严格执行《广州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证券营业部的柜台权限管理执行《广州证券营业部柜台交易系统权限设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若发生差错事故,依照《广州证券经纪业务差错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银证通业务的运作执行《广州证券银证通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证券营业部的信息服务执行《广州证券营业部公告信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对客户的回访工作参照《广州证券经纪业务重要客户回访管理办法》执行。

-532-第三章其他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公司财会中心、存管中心、电脑中心分别对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证券营业部的财务、清算、电脑进行业务管理并提供专业指导。

第十六条公司稽核监察中心依照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对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证券营业部、电子交易部以及客户服务中心进行集中监控及稽核检查,并提供法律指导。

第十七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要严格抓好内部风险控制,执行《广州证券经纪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日常风险管理参见《广州证券营业部营运总监日常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八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的费用管理须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具体参见《广州证券费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在办公及营业场所建设、改造以及大宗商品采购上要严格执行《广州证券建设工程、商品采购招标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要严格执行《广州证券安全保卫制度》。

第二十一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在实物资产管理上应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具体参见《广州证券财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在电脑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方面,须严格执行《广州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急方案V3.0》、《电脑中心工作报告制度》、《技术资料数据管理制度》、《FTP服务器操作规范》、《信息系统密码管理制度》、《交易数据备份规范》、《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日终清算操作指引》、《营业部柜台系统权限设置管理规定》、《营业部机房管理规定》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的公文处理依照《广州证券公文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的印章管理依照《广州证券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下辖证券营业部遇到突发事件时依照《广州证券营业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人事管理第二十六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有关人员聘任、考核、签订-533-劳动合同等事宜,执行《广州证券员工聘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职能及岗位职责具体参见《广州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职能及岗位职责》。

第二十八条证券营业部岗位设置及职责具体参见《广州证券证券营业部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二十九条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执行《广州证券客户代表管理办法》。

第五章业绩考核第三十条公司对经纪业务总部的业绩进行考核,并授权经纪业务总部对属下的客户服务中心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考核包括月度(季度)考核及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经纪业务管理总部确定。

第三十二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对属下部门考核的内容:一、利润任务完成情况。

二、客户资产量增减情况。

三、市场占有率增降情况。

四、规范经营情况。

五、费用支出情况。

六、销售任务完成情况。

第三十三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应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对上述考核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制度建设暨招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34-经纪业务差错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纪业务经营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客户利益,完善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业务处理过程中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造成差错的,无论对公司和客户是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无论是否导致与客户的纠纷,均应定性为业务差错事故。

第二章差错事故处理遵循的原则第三条经纪业务差错事故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客户合法利益,尽可能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理。

一旦发现差错,应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报告,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处理妥当。

(三)严禁当事人瞒报虚报,与客户私下了结。

第三章差错事故类别第四条开户差错(一)办理证券帐户卡实时开户或保证金开户时对开户资料审查不严,造成客户用假证件或他人证件开户,或个人未经授权而以单位名义开户;(二)开户资料不齐全;(三)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户;(四)工作疏忽输错客户资料(包括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股东证券卡代码、客户地址及电话等);第五条委托买卖差错(一)接受证件不齐全或不相符的客户委托;(二)接受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失效的客户委托;(三)因工作人员失职或疏忽而导致委托结果与客户委托指令(委托品种、数量、方向、价格等)不符;(四)国债卖空;(五)接受不规范的书面委托凭证或未能妥善保管书面委托凭证,导致凭证失去证据效力;第六条指定交易、转托管及销户差错(一)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销户时,工作人员不按管理规程操-535-作、未按审批手续办理以及工作疏忽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客户的指定交易被擅自撤销或深圳股票被错误转出托管;(二)为禁止转出的客户办理转托管、销户或撤销指定交易;(三)因办理转托管而引致卖空;第七条申购新股、配股、分发红利红股差错(一)未与客户签订协议,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为客户进行新股申购、认购配股而引发纠纷;(二)新股申购、分发红利红股时,申购、分发的数量以及单位设置错误;(三)未按时进行代理配售批量委托,未及时通知客户中签缴款;第八条资金划转差错(一)由于未严格按照业务操作流程操作、未按审批程序办理业务以及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客户资金(金额、方向、帐户、类别)划转错误,或客户资金被盗提,或被冻结、被禁止转出的客户转出资金;(二)为客户提前解冻或透支;(三)为机构帐户资金转入私人帐户;第九条信息系统差错因信息系统本身软硬件故障、通信线路故障、网络系统故障以及电脑管理员疏忽而引起的差错。

第十条其他差错(一)不按规定进行帐户冻结、解冻,或操作不当造成客户帐户不能使用;(二)因行政管理不善,安全保卫工作不力,使正常交易秩序受到影响;第四章差错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一条发现差错事故后须立即查明出错原因,必须尽快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十二条有关信息系统的差错事故,必须在发生后五分钟报经纪业务管理总部。

第十三条差错事故责任人或经办人填写《差错事故登记表》(见附表)。

第十四条部门经理、营运总监核实后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营业部总经理审批。

若是信息系统的差错事故,并由电脑中心提出处理措施的,由电脑人员对有关措施做好记录,事后由电脑中心相关人员补签章确认。

第十五条营业部总经理审批后,由差错事故责任人或指定的经办人按-536-照处理意见进行相关的处理操作(如冲正、修改等),并将处理结果填入《差错事故登记表》,附上有关原始凭证,上报经纪业务管理总部。

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视情况请相关部门对处理程序及结果提出意见。

《差错事故登记表》须抄送稽核监察中心。

第十六条若差错事故涉及向客户赔偿的,须附上有客户签名的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若出现重大差错事故,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接报后应立即向稽核监察中心通报,共同研究处理措施后报公司领导决定。

第五章罚则第十八条对本办法所涉及的差错事故,将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后果,由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

第十九条根据差错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轻重程度,依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差错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若差错事故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差错事故损失无法量化,由营业部负责人对责任人进行扣发当期绩效工资的处罚,处罚额视情况而定。

第二十一条因规章制度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力而造成差错事故的发生,责任人所在部门的营运总监及营业部负责人须负连带责任。

对临时顶岗人员出现差错情况另作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频频出错或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可对其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并处;触犯刑法的,报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记过、降职、停职反省、撤职、留司察看、开除等。

第二十四条出现差错事故后隐瞒不报、拖延报告或歪曲事实虚报,一经查实,将从严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对本办法未列举的差错事故,其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制度建设暨招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537-附表差错事故登记表-538-经纪业务客户帐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风险,加强对客户帐户监控,根据证监会《内部控制指引》与《创新试点关于券商客户资金独立存管试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类主要是依据客户帐户的不同风险状态,在交易系统中按照一些条件对客户资金帐号设置分类标志,表示属于不同的账户类别,然后根据不同的账户类别进行一定的风险控制和交易、存取款限制。

第三条本办法只规定客户帐户风险分类标志设置要求,经纪业务原有客户分类标志(大户、中户、小户、散户等)分类标准及设置要求由营业部根据公司原有规定自行制定。

第二章客户帐户分类的标准第四条依据客户帐户的不同分类分不同类别,分类规则按如下各种情况制订:(一)根据账户资金类别分为经纪业务、涉及资产管理业务、其它业务。

(二)根据账户资料是否齐全分为资料齐全账户和资料不齐全账户。

(三)根据账户对应关系清晰程度账户分为规范账户、拖拉机账户、二级账户、法人以个人名义开户账户、个人借用他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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