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产品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报告的审查规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9.17•【文号】农办机[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农办机〔201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化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农业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座谈会精神,强化对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农机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化,我部拟于9月至11月集中开展全国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农机发[2005]9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1〕7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集中开展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监督检查,调查了解鉴定业务开展情况和廉政风险防控情况,研究和解决影响规范鉴定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机试验鉴定机构依法鉴定,促进我国农机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范围和主要内容重点范围:轮式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水稻插秧机等重点农机产品的部省两级推广鉴定工作;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重点。
主要内容:一是农机推广鉴定管理工作规范化情况(详见附件1),包括省级农机试验鉴定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健全、鉴定依据是否严格规范、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是否严格规范、鉴定过程管理和审批管理是否严格规范、是否有效开展证后监管等。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29•【文号】农办机[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顺利推进推广鉴定改革,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期间的衔接工作各鉴定机构应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快部、省两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工作。
新大纲颁布实施前,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关于产品销售量和生产量。
申请鉴定的产品,其销售量应满足:中小型农业机械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或成套设备)不少于25台(套);其生产量应不少于现行有效部、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抽样基数。
(二)关于鉴定依据和内容。
鉴定的具体技术依据执行现行有效的部、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其中鉴定内容调整为: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安全检查、可靠性评价、适用性评价及使用说明书审查等5项内容。
(三)关于有效期满续展。
企业提出续展申请的,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规定进行续展。
续展检查的内容为产品一致性和证书、标志使用情况,检查方法仍按照以往获证产品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相关规定进行。
部级鉴定的续展任务原则上由原鉴定机构承担。
2016年1月1日起至新推广鉴定大纲颁布实施之日止,受理的鉴定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新推广鉴定大纲颁布实施后,受理的鉴定项目依据新大纲进行鉴定;新收费标准发布前,鉴定费用参照现行收费标准进行核算和收取。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受理的鉴定项目按原规定办理。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为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行为,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2005年)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附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推广鉴定包括部级推广鉴定和省级推广鉴定。
第三条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部级推广鉴定,并对省级推广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具体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规范-[1992]农[质监]字第40号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规范-[1992]农[质监]字第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f4e0ee39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f0.png)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规范正文:----------------------------------------------------------------------------------------------------------------------------------------------------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规范(1992年9月25日[1992]农(质监)字第40号文)为便于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监测中心”)的审查认可评审,根据农业部[1991]农(质)字第7号部文要求,特制定本评审规范。
部级监测中心的审查认可评审工作,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两个部分。
审查内容为人员机构、仪器设备。
管理制度、检测工作、检验报告、环境条件六个方面50条。
具体审查程序如下:一、审查申请1.筹建中的部级监测中心应按《审查认可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待筹建工作基本完成以后,以报告形式向部质量标准司提出审查认可书面申请;2.已经审查认可的部级监测中心,认可证书期满前三个月应向部质量标准司提出复查认可申请报告。
二、资料自查部质量标准司对申请审查或复查的部级监测中心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合格者纳入正式评审计划,拟定时间,聘请专家进行现场评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整改合格后再纳入评审计划。
三、评审组1.评审组由与部级监测中心业务有关的行政、科研、教学、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一般7-11人。
2.评审员由部质量标准司聘请,评审时间一般应在现场评审15天前通知评审员和部级监测中心所在单位。
3.评审组根据《审查认可细则》的要求,对申请认可的部级监测中心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
四、现场评审1.召开评审组预备会议。
确定评审员分工及分组,熟悉《审查认可细则》等有关文件,商议评审日程。
评审时间一般为三天。
2.召开评审会议。
农业部公告第1292号――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获证产品

农业部公告第1292号――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获
证产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11.27
•【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292号
•【施行日期】2009.11.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农业部公告
(第1292号)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定,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等78家企业生产的260种产品(附件1)通过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核发推广鉴定证书。
试验检测结果由相关鉴定机构公布(详见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http:
//)。
经审核,同意连云港市连扬旋耕机械有限公司的2种产品(附件2)更换推广鉴定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1.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2009年第四批)
2.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换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2009年第四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附件2.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换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2009年第四批)。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27•【文号】农办机〔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及农机鉴定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农机鉴定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为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支持、服务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实施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标准,规范鉴定产品分类和品目目前,现行有效《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的编号为NY/T 1640-2015(以下简称“2015版”),已替代了编号为NY/T 1640-2008的《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以下简称“2008版”)。
由于多方面原因,已公开的农机试验鉴定(目前主要为推广鉴定)结果通报、公告(以下简称“结果通告”)中以及有关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中,产品的归属分类和品目部分存在与现行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农机鉴定机构对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现行标准要求抓紧做好有关规范工作。
规范工作统一按《农业机械分类》标准2015版与2008版衔接对照表及有关说明(见附件1)进行。
已公开的现行有效结果通告中,因此发生信息变化的,要重新予以公开。
本通知印发之日后,确定结果通告中的产品归属分类和品目要严格执行现行标准。
二、统一公开平台,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和形式农机试验鉴定结果公开统一在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管理的“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http://202.127.42.49:8080/nongji/front/main/index0.do)上进行。
农机试验鉴定工作中的分包与采信要求及注意事项

农机试验鉴定工作中的分包与采信要求及注意事项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刘 辉引言开展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基础是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分包与数据采信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来说非常重要,是检验检测机构在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前提下,在充分利用各方资源的基础上,来保证更好地实现质量方针和目标,同时也是保持检验检测能力和持续服务客户的需要。
实践中,由于各鉴定机构取得的检验检测资质多样,包括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等,同时还要遵守试验鉴定相关制度规范要求,本文在综合多方规定的基础上,对分包与采信的相关要求进行了全面梳理,避免检验检测过程出现不符合现象。
否则,不仅影响检验检测质量,降低服务标准,还可能会因为管理不当,受到行政处罚或资质的处理。
一、不同资质准则对分包与采信的规定在现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制度体系下,采信与分包都可以更好地节约鉴定资源、提高检测效率,但两者又是不同制度体系下的两个概念,有着本质区别。
采信是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制度体系提出的概念,是指农机生产企业自行选择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由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大纲规定需采信或可采信的项目开展检测并出具报告,农机生产企业将报告提供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通过确认核实,符合要求的将直接采信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
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均没有采信的概念。
分包是实验室体系的概念,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对分包都有明确规定,是指由承检机构结合自身资质能力和工作量等,选择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并审核其资质,将部分项目分包给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由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并出具报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将出具的所承担分包项目的检测报告直接提供给鉴定机构。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中没有对分包在提出单独的要求。
1.实验室资质认定对分包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十条规定: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3.08•【文号】农机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农机)厅(局、委、办)及农机鉴定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农机鉴定站: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就《规范》实施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已受理产品的鉴定。
对于2019年4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农机鉴定机构可按照受理时执行的鉴定大纲和办法开展鉴定工作,发放《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时间不得晚于2019年11月30日。
对其中按《规范》重新申请鉴定的,予以优先安排鉴定。
二、关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到期或者持有人提前申请换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的,由发证的农机鉴定机构依据新的鉴定大纲,对产品的一致性及证书、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新证书。
三、关于证书和标志的监督。
农机鉴定机构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依据产品鉴定时所用大纲,并按《规范》执行。
农业农村部2019年3月8日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工作的实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机鉴定的大纲制修订、产品种类指南制定发布、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农机鉴定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
建立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统一公开农机鉴定的大纲、产品种类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鉴定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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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产品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报告的审查规范
1目的
规定拖拉机产品开展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报告的审查要求,确保审查工作的规范性、一致性。
2范围
适用于拖拉机产品开展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报告的审查工作。
3审查内容及要求
3.1审查检验报告出具机构的资质
——检验报告出具机构应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报告中的检验依据应在其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
——采信检验报告封面上应有CMA标志,报告封面或检验结论处应有检验检测专用章。
3.2 审查检验报告的真实性
——采信的检验报告应真实,实施推广鉴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应采取措施与检验报告出具机构确认其真实性。
——企业在申报推广鉴定时,应将检验报告原件扫描上传推广鉴定申报系统,并将检验报告原件提交农机鉴定机构审查。
如确提供不出报告原件的,如安全带等部件检验报告,可提供由部件厂家盖公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3.3 审查检验报告的出具时间
——农机鉴定机构应采信企业在申请时提交的检验报告。
——如申请时提交的检验报告不符合推广鉴定大纲要求的,企业可补充提供检验报告批准日期为受理日期之前的检验报告。
——在鉴定实施中补充提交了对申请时提交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报告时,以申请时提交的报告批准时间为准。
3.4 审查检验报告的技术内容
3.4.1检验依据
采信检验报告中的检验依据应为推广鉴定大纲要求的标准。
推广鉴定大纲中未规定年代号的标准,原则上应为最新有效的标准,对于依据旧版本标准检验的检验报告,在新标准实施后1年的过渡期内可以认可(以申报鉴定时间为准)。
对于新旧标准中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未变化的,或虽判定标准变化,但检验结果
GTJ08-2020
具的检验报告,不受过渡期限制。
3.4.2检验结论
采信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应符合标准要求,并满足大纲规定。
3.4.3产品信息一致性
采信检验报告中的产品主要技术规格与申请推广鉴定产品相关主要技术规格应符合审查要求,或在推广鉴定大纲一致性检查允许的范围内。
3.4.4采信检验报告的内容要求采信检验报告应包含检验依据要求的技术内容。
4拖拉机产品采信检验报告的审查记录表格式
根据《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DG/T001-2019)推广鉴定大纲编制,如有修订,可根据修订内容进行调整。
4.1翻倾防护装置(驾驶室或安全框架)强度检验报告审查记录表(格式见附表
1)
4.2安全带及其固定装置强度检验报告审查记录表(格式见附表2)
4.3轮式拖拉机驾驶员全身振动联合加权加速度检验报告审查记录表(格式见附表3)4.4轮式拖拉机能效等级评价检验报告审查记录表(格式见附表4)
4.5可靠性评价及检验报告审查记录表(格式见附表5)
附表1:
项目编号:第页共页
翻倾防护装置(驾驶室或安全框架)强度检验报告审查记录表样机型号:日期:
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检测机构
GTJ08-2020附表2:
项目编号:第页共页
安全带及其固定装置强度检验报告审查记录表
样机型号:日期:
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检测机构:
审查人:校核人:审核人:
轮式拖拉机驾驶员全身振动联合加权加速度检验报告审查记录表样机型号:日期:
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检测机构
审查人:校核人:审核人:
轮式拖拉机能效等级评价检验报告审查记录表样机型号:日期:
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检测机构
审查人:校核人:审核人:
审查人:校核人:审核人:
附表5:
项目编号:第页共页
可靠性评价及检验报告审查记录表样机型号:日期:
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检测机构
审查人:校核人:审核人:
审查人:校核人:审核人:
GTJ08-2020项目编号:第页共页
可靠性评价及检验报告审查记录表(续完)
样机型号:日期:
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检测机构:
审查人:校核人:审核人:
2020年9月9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