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省工伤赔偿标准
河北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河北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需要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河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工伤赔偿标准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河北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以供参考。
一、工伤医疗费用。
1. 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2. 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3. 住院伙食补助,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支付。
4. 丧葬费,一次性支付丧葬费用。
二、工伤伤残津贴。
1. 伤残等级为一级的,按照伤残津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五支付。
2. 伤残等级为二级的,按照伤残津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支付。
3. 伤残等级为三级的,按照伤残津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支付。
4. 伤残等级为四级的,按照伤残津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支付。
5. 伤残等级为五级的,按照伤残津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五支付。
6. 伤残等级为六级的,按照伤残津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支付。
7. 伤残等级为七级的,按照伤残津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支付。
8. 伤残等级为八级及八级以上的,按照伤残津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支付。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 工伤医疗期满后,对于已经确认的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
2. 工伤医疗期内,对于已经确认的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
四、工亡家属抚恤金。
1. 工亡家属抚恤金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支付。
以上即是河北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所帮助。
工伤赔偿标准的确定,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社会稳定。
因此,各方应该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共同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民法典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民法典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对工伤赔偿制度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2016年全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有关事实上发生的劳动就业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及赔偿。
它明确了劳动就业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科学标准,指导分析认定劳动就业伤害事故,满足人们获得及时、公平合理的工伤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劳动就业伤害事故的责任对象为发生伤害的劳动者,依法对其负有赔偿责任”,这表明劳动者受到工伤后,可以向发生伤害的单位要求赔偿,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进行申请和调解。
针对劳动就业伤害事故认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责任;未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民法和劳动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这表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工伤赔偿,将依法被追究责任。
认定劳动就业伤害事故责任的基本标准是“职业性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受伤的职业性原因是指“工作及与工作有关的运动活动,在安全条件下应当安全的情况下发生伤害”,用人单位应当尽合理义务为劳动者提供所需的安全措施,确保劳动者能安全地完成工作任务。
在认定工伤赔偿的标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是按照“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赔偿”原则,被赔偿人受到的损害,可以以“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以及支付劳动者因伤病而停止工作、减少工作量等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两者取其较大者作为赔偿金额的标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劳动就业伤害事故赔偿应当抵销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伤残赔偿、工作报酬损失等”的费用,使受伤的劳动者不受进一步的经济损失。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工伤赔偿制度的规定,不仅保护了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鼓励企业注重劳动安全教育和劳动保护,也促进了社会发展与社会进步。
河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河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确保《条例》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在《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前暂按本规定执行。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为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市实行全市统筹,具体办法由设区市政府制定。
驻我省的金融、邮政、电信、电力、石油、石化、烟草、铁路运输、省属煤矿等系统管理行业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企业的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管理。
三、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由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要求,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危害程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由省直接管理单位的费率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征缴,省直接管理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征缴。
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上年度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人单位应按月或按季向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定期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河北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河北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一、工伤保险的基本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对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患病或者因工作原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给予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二、河北工伤赔偿标准。
1. 工伤医疗费。
对于因工受伤或患病的职工,其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药品费等。
具体费用标准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2.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对于因工受伤导致一定程度的伤残的职工,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补助金的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确定,具体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3. 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生活补助金。
对于因工受伤或患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获得生活补助金。
补助金的标准根据职工的家庭经济条件和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执行。
4. 工亡职工配偶和子女抚恤金。
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其配偶和子女可获得抚恤金。
抚恤金的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家庭经济条件和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5. 工伤康复费用。
对于因工受伤或患病的职工,其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费用包括康复治疗费、康复辅助器具费等,具体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6. 工伤死亡丧葬费。
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丧葬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丧葬费用包括殡葬费、丧葬补助金等,具体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三、结语。
以上就是河北工伤赔偿标准的一览表,希望能够为广大职工提供一些帮助。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希望广大职工能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合法维权,共同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也希望企业能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工伤1-10级及工亡赔偿标准(2016版)

工伤1-10级及工亡赔偿标准(2016版)| 劳动法库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6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2016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是指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伤害或死亡,由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或其家属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工伤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我国对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了调整,以下是2016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工伤医疗费用。
对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医疗费用。
2016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规定,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包括因工作原因发生的诊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医疗费用予以支付,并不得违法扣减或拖欠。
二、工伤丧葬补助金。
对于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劳动者,其家属可以依法获得工伤丧葬补助金。
2016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规定,工伤丧葬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根据劳动者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进行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的家属,确保其合法权益。
三、工伤伤残补助金。
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伤残的劳动者,其可以依法获得工伤伤残补助金。
2016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规定,工伤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进行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伤残等级及时足额支付给受伤劳动者,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伤残的劳动者,如果其伤残程度达到一定标准,可以获得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6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就业情况进行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给受伤劳动者,帮助其顺利就业。
综上所述,2016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的调整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赔偿义务,确保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避免发生工伤事故,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河北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河北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包括生产事故、职业病等。
对于工伤的赔偿标准是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地区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河北地区的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对于因工受伤或患病造成的一次性伤残的,按照残疾程度和工资标准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1)一级伤残,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倍发放;(2)二级伤残,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倍发放;(3)三级伤残,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倍发放;(4)四级伤残,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倍发放;(5)五级伤残,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倍发放;(6)六级伤残,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倍发放。
2. 工伤医疗补助。
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包括住院医疗费、门诊医疗费、医疗期间的住宿和交通费等。
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
3. 伤残津贴。
对于因工受伤或患病造成的伤残,由工伤职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伤残等级和工资标准发放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的标准为,一级伤残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发放;二级伤残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发放;三级伤残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发放;四级伤残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发放;五级伤残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发放;六级伤残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发放。
4. 生活护理费。
对于因工受伤或患病造成的伤残,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伤残等级和工资标准发放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的标准为,一级伤残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放;二级伤残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发放;三级伤残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发放;四级伤残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发放。
5.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职工死亡的,由其用人单位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
2016年度伤残赔偿标准

2016年度伤残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伤残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造成身体机能障碍或功能障碍,影响其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伤残赔偿。
2016年度伤残赔偿标准如下:一、伤残等级划分。
根据劳动者伤残情况,将伤残等级划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为最轻微的伤残,十级为最严重的伤残。
二、伤残赔偿标准。
1. 一级伤残,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金,领取期限为24个月。
2. 二级伤残,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金,领取期限为40个月。
3. 三级伤残,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金,领取期限为60个月。
4. 四级伤残,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金,领取期限为80个月。
5. 五级伤残,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金,领取期限为100个月。
6. 六级伤残,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金,领取期限为120个月。
7. 七级伤残,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金,领取期限为140个月。
8. 八级伤残,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金,领取期限为160个月。
9. 九级伤残,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金,领取期限为180个月。
10. 十级伤残,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金,领取期限为200个月。
三、伤残赔偿金计算公式。
伤残赔偿金=基本生活费标准×伤残等级×伤残赔偿金领取期限。
其中,基本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四、伤残赔偿金支付方式。
伤残赔偿金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月支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确定支付方式。
五、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和支付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或者拖欠伤残赔偿金。
六、结语。
伤残赔偿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和照顾,保障其基本生活。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理支付伤残赔偿金,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2016年度伤残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够了解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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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北省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河北省标准:1、统筹地区以内:20元/天/人;2、统筹地区以外:35元/天/人。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2、河北省标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补贴:15元/天/人;长途公共汽车:实报实销;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用:省内:80元/天/人;省外:150元/天/人。
(四)康复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2、河北省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河北省标准:参考《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表》一次性解决计算:辅助器具费用限额×(20÷使用年限),但60周岁异乡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河北省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诊断证明确认。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七)护理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2、河北省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农民工可以一次性享受此长期待遇。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2、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
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
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2、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
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
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河北省标准: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2、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3、河北省标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26个月,八级20
个月,九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4、备注: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2、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6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2)、备注: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