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滥用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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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作者:杨静邱希磊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5期摘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只有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才能清楚地界定申请人的权利范围,有效的保护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笔者结合自身的审查经历,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关键词:第26条第4款;保护范围;不清楚;主题类型一、引言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不仅是对申请人撰写的要求,而且也是对审查的要求,专利审查必须保证授权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因此审查员如何在审查工作中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非实质性缺陷进行有效地审查,不仅关系到授权后的专利权是否稳定,还关系到公众能够以合理的确定性预知授权后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而有意识地规范自己实施有关技术的行为和自觉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指出: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笔者结合自身审查经历中遇到的一些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浅谈对常见的权利要求的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形式审查的一些思考。

二、每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又分为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和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1、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对于不同类型的专利权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产品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具体的产品,在判定侵权时,通过产品本身进行判定,是一种直接的判定。

而方法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是操作方式,判定是否侵权时,需要在方法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判定。

如果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无法清楚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时,也无法采用合适的判定原则,将给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影响。

浅谈知识产权资本化

浅谈知识产权资本化

浅谈知识产权资本化浅谈知识产权资本化1-知识产权的定义及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获得的、具有独创性和实用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可以激励人们进行创造性活动,推动经济增长。

2-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概念及意义知识产权资本化是指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经济价值的过程。

通过将知识产权变成可交易的资产,企业可以获得经济利益,并提高竞争力。

知识产权资本化有助于吸引资本投入、技术引进和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2-1 知识产权评估与估值知识产权评估是指对知识产权进行客观、全面、科学的价值评估。

通过评估,可以确定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知识产权的交易提供参考。

估值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等。

2-2 知识产权交易与许可知识产权交易是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以获取经济利益。

交易方式有股权转让、技术转让、专利许可等。

通过知识产权交易,企业可以获得资金支持、技术引进和市场渠道等资源。

3-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的创新活动和竞争力至关重要。

保护知识产权可以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国家选择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3-1 专利保护专利是创新成果的重要保护手段。

通过申请专利,可以保护创新发明的独占权,防止他人侵权。

专利保护有助于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

3-2 商标保护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标识和品牌形象的保护。

通过注册商标,可以确保企业的商标独立性和独占性,防止他人滥用或抄袭。

商标保护有助于企业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

3-3 版权保护版权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的保护。

通过著作权保护,可以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保护作者的权益。

版权保护有助于激励创作者进行创作,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4-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挑战与对策知识产权资本化面临着技术转移难、市场不成熟、法律保护不完善等问题。

浅谈专利审查中专利法A26.4不支持

浅谈专利审查中专利法A26.4不支持

浅谈专利审查中专利法A26.4不支持作者:吴倩倩黄超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20期摘要:针对专利申请人在撰写专利权力要求书时,对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合理概括的尺度把握不清楚的问题,借鉴专利复审委的实际案例,清楚的解释了权利要求撰写表面符合专利法A26.4,而实际不符合A26.4的情形,对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给出了很好的参考。

关键词:权利要求书;专利复审委;不支持;A26.4一、前言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对于其中从说明书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如果把握不准,就会造成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针对该问题,借鉴专利复审委的参考意见,给出一些启示。

二、案例分析2007年7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0447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

本决定涉及申请日为1996年2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4月21日,名称为“用于检查位于物料带上的图样的装置与方法及此物料带”的96190788.6号发明专利。

该审查决定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1.一种用来检查位于物料带上的图样的装置,……,所述比较器将输出信号的所述组合顺序比较于预定的信号顺序,且若二个顺序相似,则产生比较器的输出信号。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d):“所述比较器将输出信号的所述组合顺序比较于预定的信号顺序,且若二个顺序相似,则产生比较器的输出信号”中的“相似”与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1、29行、第4页第1行、第5页第8行公开的内容(“相同”)都不符,因而该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浅谈企业专利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浅谈企业专利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引言2008年我国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要在先进制造等领域开展研发,掌握制造业领域的一批核心技术,推动我国制造业的专利研发。

2014年12月,我国出台了《中国制造2025》,提出我国要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材料产业中加大专利研发,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2017年,中共十九大进一步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

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为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基础,多年来,自主专利的申请和授予数量以每年20%-30%的增幅递增,据统计,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数2017年为138.2万件,2018年为154.2万件,2019年为140.1万件,稍有回落,但专利申请数量仍然庞大,这给专利的有效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强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导企业指导、实施、检查、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标准化研究会共同起草了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各级地方知识产权局也大力推进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俗称贯标,并给予各方面的政策支持,包括引导资金和政府项目等,多年来,大部分企业,尤其是小规模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的驱动力仍然来自于政策扶持。

二、企业专利管理存在的问题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创新型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而言,专利就是企业知识产权的代表。

笔者从行业专利动态研究及专利工作交流中发现,目前企业专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1)专利工作主要注重专利的申请,专利工作好坏的衡量标准就是专利申请数量,同时,专利申请后迫切希望获得专利授权,而专利授权后,往往束之高阁,甚者,很多专利因忘记缴纳年费而失效。

(2)专利申请往往是在产品或技术开发过程中伴随着团队成员的灵感而产生,缺乏对产品或技术的系统性思考,未进行全方位的专利布局。

(3)为了追求专利申请数量,或者获得更多的专利申请、授权资助,将所有的研究成果均申请专利,未作为企业秘密加以保护。

浅谈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法律问题

浅谈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法律问题
理 究 论 0 0 月
浅谈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法律问题
口杨 欢
( 华东政法 大学 上海 2 0 4 ) 00 2
摘 要: 各民事主体之 间发生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纠纷 不断增 多。 由于专利法的规定 比较原则, 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的审理带来 了一定 的困难 造成司法实践 中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存在较 大的争议。针对上述现状, 确有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判定标准进行研究的必要 。 关键词: 外观设计; 侵权判定; 侵权标准 我 国没有 々门的外 观 设训 法 , 工业 品 的外观 设计 主要 以≯ 对 利法予 以保 护 。由于我 凼《 专利 法》 《 和 专利 法 实施细 则》 对外观 没 计 专利 的侵权 判定只 有相 当原 则的几条 规定 , 与此 同时 , 民事 主 各 体之 间发 生的外观 设 计々利侵 权纠 纷不 断增 多。由于 专利 法 的规 定 比较 原 则,给外 观 设计 专利侵 权纠 纷案 件 的审理 带来 了一定 的 网难 。 成 司法 实践 中灯 外观 设计专 利侵 权判 定标准 存在 较大 的 造 争议 。针对 j = = 述现 状 , 确订 对外 观设 计专利 侵权 判定标 准进 彳研 j : 究的必 要 。 研 究现状 ( 外 观设计 专利 的保护 范 围 一) 理 论 界多认为 , 根据 《 利法》 5 条 第二款 之规 定 , 应 专 第 6 外观 设 计 的保护范 围 以表 示在 图片或者 照片 中的 该外观 设 ‘ 利产 品 专 为 准 。首先应 以图片 或者照 片 中的表现 出的特征 为准, 次, 限 其 应 定 于图片或 者照片 中的产 品, 即只有将 该外观 设计应 用于 中请外观 设 计专利 时确 定的产 品类别 卜 或相似 的产 品类 别 卜 才会 构成 专利 侵 权 。l但足 , 【】 也有 学者对 此提 m质疑 , 为外观 设计专 利权 的 范 认 围不应 受制于 产品类 别这 种有形 的 限制, 未经 权利人 的许 可, 对专 利 权人外 观设 计的利 用就 应构 成侵权 ,包括 在与专 利产 品相 同 的 产 品类 别 卜 的利用和 在与 专利产 品不相 同 的产 品类别 卜 的利 用 。

浅谈专利制度及专利申请

浅谈专利制度及专利申请

浅谈专利制度及专利申请摘要:目前,鼓励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一种机制和一种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基本法律和有效机制。

本文主要介绍知识产权的一种产权,即为专利。

专利设计到科学、法律、经济贸易等多方面的知识,是一个典型的跨学科专业。

本文阐述了专利的基本知识、解说了专利的申请过程以及建立专利制度和申请专利有什么好处。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专利制度、申请专利0 引言随着科技的深入发展,具有中国式社会主义特点的专利制度也应运而生了。

然而,专利制度是科学技术蓬勃发展和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

由于技术的不断更新,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种属性的技术,便成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和竞争,发明者迫切需要依靠国家法律来保护他们对所发明的新技术的知识产权。

专利制度就是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来管理技术发明的一种制度,它成功地用以在法律上调整因创造发明和使用发明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在现代科技发展史上,专利制度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人类发明创造才能之火,增添经济效益之油。

专利知识属于技术和法律交叉的学科。

学法律、经贸的人,需要了解专利知识;学科学技术的人,也需要熟悉和运用专利知识。

为了适用我国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必须使从事科技工作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一定的专利知识。

现代专利制度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现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生物以及计算机科学等领域技术的复杂化、多样化,以及技术贸易的国际化,专利制度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

为了顺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各国的专利制度都在不断地完善和修改。

然而,《专利法》自1984年颁布之后,先后于1992、2000和2008年进行了三次修改。

1有关专利的基本知识1.1 专利的基本概念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

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使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利申请人授予的再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1。

浅谈我国的专利制度建设

的 对 策和 措 施 。 ( ) 快 改 变 对 科 技 成 果 的 评 价 一 尽
究 经 费 。专 利 为什 么 如 此 重要 ?这对 外
商 们 来 说 是 最 简单 不过 的道 理 : 因为 只
后 , 们 必 须 要 尽 快 地 、 大 限 度 地 提 我 最 高 我 国 技 术 创 新 的能 力和 水 平 。从 宏 观 角 度 看 , 励 技 术 创 新 , 根 本 的 是 我 鼓 最 们 国家 要 建 立一 种机 制 和 一 种 制 度 , 为 技 术 创 新 建 立 一 种 长 期 稳 定 的 良 好 的 法 律 政 策 环 境 。国 外 几 百 年专 利 制 度 的 历 史 和 国 内 十 几 年 的 实 践 以 及 有 关 理 论 研 究 都 表 明 , 利 制 度 是 维 护 市 场 经 专 济 公 平 有 序 竞争 , 动 和 保 护 技 术 创 新 推 的 长 期 稳 定 起 作 用 的 强 有 力 的 基 本 法 律 制 度 和 有效 机 制 。 我 国一 些 企业 技 术 创 新 能 力低 , 推 不 出 有 市 场 竞争 能 力的 产 品 。 行 新 技 进 术 的 发 明 创 造 ,是 技 术 创 新 的 第 一 环 节 , 励 人 们 发 明 创 造 的 积 极 性 , 推 激 对 动 技 术 创 新 是 至 关 重 要 的 , 利 制 度 是 专
成 果 鉴 定 , 外 国 人 不 认 成 果 , 认 专 但 只
的 良性 循 环 。这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在

激 发人们 发明创 造积极 性的 一个 重要
机 制 。 利 制 度通 过 给 发明 创 造 者 这 种 专
排 他 的 专 利 权 , 之 占 领 市 场 , 而 得 使 从

浅谈专利分类体系

浅谈专利分类体系随着技术发展和现代专利制度完善,业界对专利文献的检索成为常用的手段。

本文将对目前主要的三种分类体系情况的发展、内容等出发,比较三种分类体系的异同,以期为技术人员、专利工作者使用专利分类号检索提供帮助。

标签:国际专利分类体系;联合专利分类体系;日本专利分类体系1.引言专利文献承载大量的发明创造内容,起传播发明創造,促进科技发展的作用。

对于科研工作者来讲,专利文献的检索,可启发发明创造思路、了解领域发展动态、避免重复研究,避免侵权等;对于知识产权工作者来讲,专利文献的检索,有助于了解现有技术以及专利挖掘、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等;基于上述理由,无论是科研工作者还是知识产权工作者常常需要开展专利文献检索。

专利文献的检索,除了采用关键词检索外,还可以采用专利分类号进行检索。

但由于对于专利分类体系不熟悉、不了解,如何通过分类号开展检索成为专利文献检索的一难点。

本文将从世界主要专利分类体系人手,介绍这些分类体系的特点和异同,为分类号检索储备专利分类知识。

目前,现行的专利分类体系主要包括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专利分类体系、欧洲专利局和美国商标局共同管理的联合专利分类体系、日本特许厅管理的日本专利分类体系。

2.国际专利分类体系2.1国际专利分类体系的发展随着技术发展,特别是审查制的现代专利制度在多个国家实施,如何对多个国家的大量专利文献开展检索困扰着各国,也让很多国家认识到建立统一的专利分类体系的必要性。

2.2国际专利分类体系的概况IPC提供了一种南独立于语言的符号构成的专利分级系统,用于根据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所涉不同技术领域,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分类。

IPC分类号南公布专利文件的国家或地区T业产权局分配。

IPC的修订工作由IPC专家委员会进行。

新版IPC于每年1月1日生效。

IPC分类表可通过如下链接下载:http://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ipc/en/IPC分类体系按照由高到低、逐级细化的结构设置,依次为部、大类、小类、大组、小组,部为最高等级。

浅谈我国产品制造方法专利适用的现状——从我国半导体产业的方法专利现状说起

浅 谈 我 国产 品制 造 方法 专 利 适 用 的现 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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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 国半导体产摘
要 :在半导体领 域中,产品制造方法专利在技术保护和鼓励创新 方面应该起着极为重要 的作 用,但事 实却 并非如 此。笔者分析 了
造 成 这种 现状 的 原 因并 给 出 了可 以 改善 的 方 向 。 关 键 词 :半 导体 ;产 品 制 造 方 法 专利 ;新 产 品 ; 同样 的产 品
我们 半导体产业的专利申请现状 f o u n d r y 生产制造流程和方式的不可公开性 ,想要取得这些证据无 疑是天 半导体领域 ,因其 产 品具 有高技 术性 、高创新 性和短 周期性 等特 方夜谭 ,即便司行 ,也需要 巨大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 ,这对于一些 中 点 ,使专利保 护成为维护行业利益最重要 的手段之一。根据美 国汤森路 小型半导体企业来说 ,显然是无法负担也是不可行的 。 透社 ( 。 t h o ms o n R e u t e r s )公布 的 2 0 1 2年 知识产权 调查 报告 ,我 国在该 对 于如何证明按照 自己的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是 “ 新产品” , 领域的专利申请数量每年都有稳步增 长。这一方面显示 了我国半导体企 我国专利制度对 “ 新产 品” 的界 定可谓 变化多端 ” ] 。其 中,就 “ 新 产 业在世界竞争中对创新技术 的保护意识逐步增加 ,另一方面 ,在这些 巨 品” 针对的是本 国市场还是世界市场 ,北京市高 院 2 0 0 1 年 《 专 利侵权 大 的专利 申请量背后 隐藏 的信息不得不引起我们 的警觉和思考 。 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 、《 新专利法详解》 ( 2 0 0 1 ) 以及 2 0 0 8 年 由于半导体领域 的产 品具有上述特点 , 发 明专利的 申请 比重尤 为巨 最高人 民法院的答复都做 了不 同的解释。直到 2 0 0 9年 “ 专利侵权 纠纷 大 。同时 ,就笔者所 了解 的,在电路设计 、器件制造和芯片封装等一 系 的司法解释”一改 以上仅强调 “ 产品 ” 的态度 ,增 加为 “ 产品 或者制 列行业 中,d e s i g n h o u s e和 f o u n d r y制造厂 的地位不分伯仲 ,因为产 品设 造产 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 申请 E l 以前 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 ,人民法院应 计和制造方法的技术创新都可 以给半导体领域带来行业地震 ,因此产 品 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 法第六 十一条第一 款规定 的新产 品” 。对此 , 专利和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 同样重要。 针对 “ 新产 品”和 “ 新方 法” 的证 明看 似简 单 了,有 利于 专利权 人 , 但现状却是,半导体领域的产品专利备受追逐与重视 ,相比之下 ,产品 实则背后又有不少的隐患 ,此将在后面做 出讨论。 制造方法的专利往往是作为产品专利的附带申请,除了个别极具创新性的制 ( 二) 、 是 否是 同样 的 产 品 在专利权人证明了按照 自己的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是 “ 新产 造方法之外 , 其余的授权与否并不受到多大的重视。这种现状 的出现也是专 利申请 人 衡量了成本与收益之后做出的一种无奈选择。那么我们就分析一下 品”之后 ,还要继续证 明 “ 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依照专利方法制造 这种选择是如何做出的,以 及在现状之下是否有可改进的期待。 的产 品属于 同样的产品” 。此处所涉及 到的问题更为繁琐 。首先 ,“ 被诉 = 、产品制造方法专利 的专利保护性 侵权人制造 的产品”是其制造的最终产 品?还是也包括其制造 的中间产 所谓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 ,即对一种具体产 品制造方法 的工 艺流程 品?其次 ,何为 “ 同样 的产品” ?是完全相同?还是 大部分相 同?再者, 申请 的专利 。针对半导体 芯片制造 业 ,可以理解 成在 f o u n d y 所进行 的 司法鉴定 的依据是什么?这些都没有一个 明确 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做 r 从衬底 和外延 的形成 ,以及 利用掩模版进行刻蚀 、离子 掺杂、扩散和淀 出限定。而笔者认为 ,是否是 “ 同样的产品”并不能一概而论 ,因其在 积等一 系列器件制造的过程。这其 中,掩模版个数 、温 度控制 、离子掺 不同的行业领域 ,不同产品之间的区别和判断标准并不是一致 的。例 如 杂过程 和方式等都会对半导体器件 的可量产性和 良率高低 产生巨大的影 在化学和医药领域 ,不同产品之 间的区别可能是 由分子量级 而论 的 ,而 响。因此,如果一种能降低制造成本和简化工艺流程 的制 造方 法可以获 在半导体领域 ,不 同产品之间的 区别可 能是 由其结构 和功能综合判 断 , 得专利保护 ,对企业将会 是一道坚强 的保护屏障。 也可能是由微米纳米量级上得 到的结构不同而论 的。因此 ,作 为原告 专 此外 ,产 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保护有其特殊性,因为其具有 “ 延 利权人的半导体企业 ,尤其是一些 中小创新型企业 ,要去做 出一份全 面 伸保 护”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 :“ 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 ,除本法另有规 的并且可以被法院接受的证 明并取得相关的证据 ,是非常 困难的。 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不得实施 其专利…或者 四、 对产 品制造方法专利相关政策改善的期待 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 、许诺 销售、销售 、进 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 正是 由于上述讨论的原因 , 使得 大多数半导体企业衡 量了成本和收 获得的产品” 。因此 ,所谓 “ 延伸保护” 即保护 的不仅是 “ 制造方法 ” , 益 的前提下 ,选择放弃 了对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重视和利用。但是 ,专 还有 “ 依 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 的产品” 。据此 ,产品制造方 法专利 的 利法第一条即言,制定专利法的 目的是为 了 “ 鼓励发 明创造 ,推动发 明 保护范围应该更广更受欢迎 ,但为何 又会 出现如此的现状? 创造 的应用 ,提高创新能力 ,促进科学技术进 步和经济社会 发展 ” ,因 三、产品制造 方法专利的成本性 此 ,为 了推进制造方法专利的实施 和保护 ,必须让可能的专利权人有更 我们知道 , 专利 权人可 以利用 一项专 利权 ,包 括对该 专利 权的 获 多可 以期 待 的 价值 。 取 、维护和利用。因此 ,产品制造方法专利 的成本最初即包括专利 申请 笔者的观点认 为,可 以一方面明确规定扩大制造方法专利 “ 延伸保 和授权之后每年的年费这两项不低的费用。除此 ,在对专利权 的利用 过 护” 的范围 ,不必 只是限定 “ 依 照专利方 法直接获得的产 品” ,可否参 程 中的成本 ,才是最让半导体企业无所适从的部分 。 考美 国专利法 ,综合考虑 当该 “ 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 的产 品”作为中 当一个产品制造方法专利 的专利权人想对一个疑似侵权人 提起诉 讼 间产 品使用或者作为原材料使用 时 ,在疑似侵权 产品的 “ 组分 、构成 、 时,他必须要考虑且要证 明如下 问题 :按照 自己的专利方法直 接获得的 质量 、性能或功能” 方面起 到 的作用 ,来判断该 疑似侵 权产 品是否侵 产 品是否是新产品?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按 照 自己的专利方法 制造 权。这样可 以提高制造方法专利 的专利权人 维权 的积极性 以及避免故 意 的产 品是否是同样的产品?只有证 明了这两个 问题 ,在诉讼 中才可以提 利用 “ 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作为 中间产品稍作加工而牟利的 请举证责任倒置 ,即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 , 要求 “ 制造同样产品的单 情况。进而另一方面 ,在举证责任倒置时 ,被诉侵权人不仅要证 明其产 位或者个人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 不同于专利方 法的证 明” 。然 而 ,上述 品制造 方法不 同于专利方法 , 还要给出由原告证明 的对其产 品起关键 作 两个看似 简单 的问题 ,在证明过程 中的困难却是巨大的。 用的 “ 中间产品” 不同于 “ 依照专利方法直接 获得 的产品”,这样可以 ( 一) 、是 否 是 新 产 品 的制 造 方法 简化和缩短原告专利权人的维权路径和链条。( 作者单位 :1 .斐成 ( 上 .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由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只针对 的是新产品 ,因此对 于已知产品 的具 海 )贸易有限公司 ;2 有创新性 的制造方法并没有落人其 范围之 内。即对于一个已知产品 的新 参 考 文 献 : 的制造方法 ,原告专利权人无权提请举证责任倒置 ,即需要原告 自己证 [ 1 ] 方 法 专利 的 “ 延 伸 保 护 ” 和 新 产 品 制 造 方 法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中 的 举证 责任倒置。何怀 文,《中国专利与商标》2 0 1年第 2期 明被诉侵权人实施 了与他 的��

浅谈我国实用新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浅谈我国实用新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摘要:实用新型作为专利体系中的二级专利,特点是能够为企业的研发方案提供快速的保护,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我国科技水平的发展。

一方面,实用新型制度对我国的科技发展,创新保护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客观认识到实用新型制度在我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在今后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中,完健全和善实用新型制度将是重要内容。

关键词:实用新型制度初步审查一、我国实用新型制度概述实用新型制度在我国运行已有35年,其特点是不经过实质审查,授权快,对于中小企业以及技术迭代快的行业来说,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能够使其研发技术快速得到保护。

基于上述特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近十年呈持续上升的态势,并且在2019年,实用新型申请量接近250万件。

同时,《审查指南》经过几次修改后,我国形成了具有一定特色的实用新型审查制度。

1、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情况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统计年报数据,我国2009年至2019年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分别为:22.9万件、29.3万件、41.5万件、53.5万件、70.5万件、80.1万件、96.8万件、120.5万件、124.25万件、139.3万件以及139.3万件124.5万件。

我国2009年至2019年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量分别为:30.8万件、40.7万件、58.1万件、73.4万件、88.5万件、86.1万件、111.9万件、146.8万件、167.9万件、206.3万件以及225.9万件。

[1]根据上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自2015年以来,我国实用新型申请迅速增长。

在2019年发明申请有所下降的情况下,实用新型申请量依然保持上升势头。

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实用新型申请依然会保持增长态势,并且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在专利总量中会占相当大比例。

[2]2、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方式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采用初步审查制度。

从《专利审查指南》的历次修改来看,我国针对现阶段的实用新型申请量大、存在非正常申请的特点规定了具有一定特色的实用新型初步审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主要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2)、对部分实质条件进行不通过检索的初步审查,主要包括技术主体是否符合保护客体、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等;(3)、审查明显新颖性,针对一般申请,审查员可以依职权启动检索判断是否具有明显新颖性;针对非正常申请,审查员应当检索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判断是否明显具有新颖性;(4)、不对创造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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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领域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试论滥用专利权 作者:徐棣枫/厉宁 专利权滥用是专利领域中最典型的违法垄断形式,是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一大障碍,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其所产生的恶果予以高度警惕,并通过严格的立法对其予以抵制。在中国反垄断法呼之欲出的今天,对反垄断法应予调整的这一特殊领域——专利领域中的专利权滥用现象的研究,却少有人涉足。鉴于目前这一领域研究的空白和实践的迫切需要,本文试图通过对专利权与经济竞争的统一和冲突,专利权滥用的构成和防范等进行探讨,进而提出我国滥用专利权的立法设想。 一、专利权的垄断性与反限制竞争的统一和冲突 专利与垄断有着很深的渊源,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含义的专利法——1623年英国专利法就称为《垄断法规》。虽然许多国家有禁止私人垄断的反垄断法,但专利法却是积极地允许垄断,从而在反垄断法上开了一个大洞。(注:吉藤幸朔著,宋永村、魏启学译:《专利法概论》,专利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从专利制度的实质看,它要求发明人将其发明公开,作为对价,国家允许发明人在一定期间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即对发明有权实施合法的垄断,但这并不意味着专利领域不存在反垄断问题。当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超出了专利权允许的界限范围,构成专利权滥用时,应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在专利实践中,专利权人在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专利时,附加限制是一个通常的做法,如附加使用限制、区域限制等。这些限制本身往往属专利权内容的一部分。当限制减少了竞争或构成不公正交易或歧视时,反垄断法不能轻易判其违法并予以禁止。不过,当专利权行使使所附加的限制“不合理”地损害了竞争时,仍然有受反垄断法谴责的危险。(注:曾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不难发现,对专利权授予一定的垄断与反限制竞争之间存在着统一和冲突,两者既相生又相克。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

首先,从两者相生方面看,作为专利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往往是初始权利人为竞争目的或在竞争过程中的创造。对这种成果采取独占的方式加以保护,可以使经营者能够事先根据法律将可能赋予的独占程度,比较明确地预期其技术开发和创新投资的回报,从而鼓励其通过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更好地释放其竞争潜能。而每个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的提高,也必将激励竞争,这势必给国民经济和公众利益带来好处。其次,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其同一权利客体可以同时为许多主体所占有和使用。通过专利法加以保护,可以保护正当公平的竞争秩序。再次,竞争经济的另一重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专利权的保护也常常能达到这一点。(注:陈芳:“试论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两种不同的法律现象”,《法学评论》1997年5月。) 例如通过对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的禁止和查处,使消费者真正享受到专利产品所带来的益处。因此,实践中的专利法是推进竞争的,并未因给予专利权人的垄断性权利而阻止了竞争,正如1985年一位美国反托拉斯官员所言:“反托拉斯部门早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敌对似乎是一种基本上不正确的认识的结果,即认为在反托拉斯法的目标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目标之间有一种内在的经济冲突。”“当对竞争作出更完全的经济分析时,很明显知识产权保护会推动竞争,它可以鼓励公司通过发展新技术而促进竞争,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提供更新更好更便宜的产品。”(注:刘茂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其次,从两者相克方面看,专利权与经济竞争之间,又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冲突,时常陷入二难境地。第一,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权,因而是一种受保护的法律意义上的垄断。但如果不正确的行使这种垄断权,则会对发明创造成果的传播与实施造成障碍,不仅不能使智力资源合理分配,还会阻碍技术成果的推广实施。如一些科技发达的国家,垄断资本家唯恐先进的新技术破坏了他对某项产业已经取得的垄断地位,常常高价收买专利,然后束之高阁,不予实施,以达到其攫取最大利润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

的目的。第二,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专利权的垄断会成为某种经济垄断的重要因素乃至关键因素。(注:曾山金:“论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长沙水电师院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4月。) 这往往成为国际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斗争的焦点。技术、经济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实行专利制度,除了为提高本国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发展经济外,主要目的在于吸收新技术,将专利发明应用于本国的产业实践,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而发达国家则希望利用在发展中国家申请专利和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技术来控制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发展,继而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因而,发达国家虽积极在发展中国家取得专利,但往往并不愿意在专利授予国实施专利。第三,由于专利赋予的“特权”,有些专利权人甚至以非法行使专利权的形式,达到其反竞争的非法目的,行使超出权利允许的界限范围的权利。例如通过许可他人使用但附以反竞争性的限制性商业条款。这类条款主要有:不质疑条款、单方独家回授条款、一揽子许可、指定技术来源、指定进货或销售渠道、货物搭售、不竞争条款、产量质量或价格限制、客户和地域限制、期满后的使用限制、自动延期条件、按无关产品计算许可使用费等。 专利权的垄断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法鼓励的经济竞争之间,无论从立法本意和具体执行情况来看,既存在着本质上的统一,又包含着不可避免的冲突。这种冲突,集中体现为对专利合法垄断权的不正当行使——滥用专利权。 二、滥用专利权的定义及其他 (一)滥用专利权理论的演变历史 滥用专利权理论起源于美国,“滥用专利”这一理论与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的原则有密切联系。滥用专利权作为一项原则产生于衡平法。衡平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人须清清白白地行使他的专利权。滥用专利从广义上说,属于一种不公正、不清白的行为。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一理论的产生只有50多年的时间。该问题最早提出可以追溯到19世纪后期。从美国国会和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

该理论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19世纪末-1931年。在此阶段,很多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根本不承认被告以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作为辩护;当被告以专利权人的行为违反联邦反托拉斯法进行抗辩时,法院一般认为在专利诉讼中,专利权人不应以违反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而受到起诉。此阶段专利权人处于有利的地位。 2.本世纪30年代-1952年美国新《专利法》颁布。在这一阶段,“滥用专利”理论已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成为被告重要的辩护理由之一。 1931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卡倍克案件是美国专利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该案中最高法院首次认可了“滥用专利”行为应受到法律的禁止。卡倍克案件涉及到对非专利产品的搭售问题,原告卡倍克公司在专利许可时要求被许可人在接受许可的同时必须购买不属于专利产品的干冰,将购买干冰作为专利许可的先决条件。被告出售可用于原告专利产品的干冰,并在对方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以原告滥用专利进行抗辩。最高法院认为专利权人的这种搭售条件属于不正当行为,是企图将其专利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非专利产品上,专利权人的行为与专利法和联邦反托拉斯法中所体现的公共政策相违背,专利权人无权取得任何形式的补偿(包括法律救济和衡平救济)。(注:孟庆法、冯高义编著:《美国专利及商标保护》,专利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 在卡倍克案件之后,美国最高法院在另两起案件中又分别就“滥用专利”问题作出解释,“滥用专利”行为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许可行为和商业惯例进行判断。从而奠定了该理论的法律地位。 3.美国新《专利法》颁布至今。1952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现行的美国《专利法》,该法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对当时不断被扩大使用的“滥用专利”理论起到了一种平衡作用。该法第271 条中关于同谋侵权的补充性条款(d)款,对专利滥用学说进行了限制,从而有利于专利权人。 根据(d )款之规定:“专利权人在其他情况下有对于受侵害或同谋侵害请求补救的权利,不能因有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的行为而被剥夺这种请求补救的权利,或者被认为有滥用或不法扩大其专利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

权的罪责:(1)从某种行为中获得收入, 而该行为如由他人不经其同意而实施,将构成对专利的同谋侵害;(2 )签发许可证授权他人实施某些行为,而该行为如由他人不经其同意而实施则将构成对其专利的共同侵害;(3)企图实施其专利权以对抗侵害或同谋侵害。”(注:迈克尔·n·米勒著,孟庆法编译:《国外专利诉讼》,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从判例上看,最高法院在专利权滥用理论上走过了由完全否认到全面承认,再到加以适当限制的承认这样一个演变发展的历程,由于专利权是特殊的合法垄断,因此专利交易中会出现一些涉及合法与非法垄断之间复杂关系的问题。适当地处理专利权与垄断的关系始终是美国专利法及其司法实践的“主旋律”。(注:张乃根:《美国专利法判例选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二)滥用专利权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滥用专利权系指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不正当行使其权利,采取不实施或利用其优越地位,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 滥用专利权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的构成必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其行为主体为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2)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过失不构成滥用专利,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有实施滥用专利的故意;(3 )客观上采取不实施或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4)侵犯了他人或公众利益。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滥用专利权现象——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得专利,并依此垄断市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即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关于专利性的规定,但是为了独占实施权,借助于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获得专利权,并转让、许可或指控他人侵权,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注:黄相君等:“浅议滥用专利权的构成、防范对策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知识产权》1995年6月。) 这种滥用也是目前专利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滥用专利行为。行为人利用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不实审的漏洞,明知自己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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