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案分析
复旦大学投毒案例分析

复旦大学投毒案例分析近日,复旦大学发生了一起投毒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件不仅令人震惊,也引发了人们对校园安全的关注和反思。
本文将对此案进行分析,探讨案件的原因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据报道,该案件发生在复旦大学某食堂,一名学生在食堂内投放了有毒物质,导致多人中毒。
这一事件给校园带来了极大的恐慌和不安,也给学校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针对这一事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投毒者的动机。
是出于个人恶意还是其他原因?其次,我们需要分析学校的安全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为何投毒者能够轻易进入食堂并投放有毒物质?最后,我们需要探讨如何加强校园安全防范,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从投毒者的角度来看,可能存在心理问题或者个人恶意。
学校可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校园内人员的管控,防止陌生人进入校园。
从学校管理的角度来看,投毒事件暴露了食堂管理的薄弱环节。
学校应该加强对食堂的安全管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和检测,确保学生的饮食安全。
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对校园内各个区域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体系。
最后,针对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学校需要加强安全意识教育,让师生都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
学校也可以加强校园监控系统的建设,提高对校园安全的监控和预警能力。
同时,学校还可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
综上所述,复旦大学投毒案件是一起严重的校园安全事件,对学校和社会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学校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反思和改进,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对校园的安全管理,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共同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
希望通过对此案件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校园安全的关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
天津海河投毒案公关案例分析

一、案例陈述1.1事发过程3月10日晚,天津市塘沽区,一对夫妻中毒身亡。
3月11日,向阳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初步判断是入室抢劫。
但是,随后赶到的塘沽区刑警经过勘查,确定这是有人投毒导致的中毒死亡。
11日上午,卢家惟一的儿子卢康闻讯赶回家中。
向警方提供了一个重要信息:父母最近有睡前喝牛奶的习惯。
当晚,警察在卢家厨房的垃圾筐中取走了牛奶的包装袋和残存在小锅里的奶渣。
同时还在宋淑云的外衣口袋里发现了“家乐”超市的购物小票。
塘沽警方出具的法医鉴定显示,牛奶中含有“毒鼠强成分”,夫妇俩是在当晚8时左右喝下的牛奶,然后毒发身亡。
当天,警方进驻天津海河乳业有限公司调查。
3月12日晚,塘沽“乐购”超市接到塘沽警方通知,要求将所有海河牛奶下架封存。
“乐购”超市防损部经理林存刚说,当晚,超市开始连夜将“海河”牛奶下架。
由于警方当时还不确定是否只有“海河”牛奶被投毒,超市随后又决定将所有奶制品下架。
3月13日当晚11时,塘沽区各街道办事处先后接到区政府通知,要求“立即发动所有居委会人员,通知所有家庭停止饮用‘海河’牌牛奶”。
稍后,各街道办将这一通知下发到了各居委会。
3月14日塘沽区杭州道街道办事处新业里社区共有1518户(4469人)。
接到街道办的通知后,居委会主任乔建芬立即赶回办公室,并通知居委会其余的6名工作人员马上到岗。
最终于早饭之前通知到了所有居民。
在居委会工作人员忙碌的同时,移动天津分公司接到了塘沽区政府的电话,要求该公司向所有在塘沽注册的手机用户发送一条紧急通知。
凌晨3时30分至4时50分之间,凡在塘沽区注册的移动手机用户,都收到了1860发出的一条“塘沽区人民政府”发出的短信,内容如下:“紧急通知:凡于今年3月9—12日期间,在塘沽上海道‘乐购’超市购买的散装‘海河’牌袋装牛奶,存放期间因受到严重污染,请停止使用。
”当晚,塘沽区电视台播出副区长王玉燕的电视讲话。
在讲话中,王玉燕向人们发出了同样的紧急通知。
用犯罪心理学分析复旦大学投毒案

用犯罪心理学分析复旦大学投毒案
复旦大学投毒案是2002年全国最严重的毒品案件之一,当时发生在复旦大学校园内,涉及一名企图谋杀室友大一学生及其他几名学生,并布设毒品陷阱。
投毒案件给当地政府、学校、家长和学生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冲击,引发了全国性的讨论和漫长的调查。
以犯罪心理学理论解析投毒案,能够让我们更有效地预防类似的犯罪行为和行为。
由
于投毒案中的罪犯年纪轻,显然面临的是学习期间的挑战。
根据情绪冲动模型,犯罪者很
可能是一种情绪冷却,以达到自我降温和获取快乐的目的。
此外,抗拒自我的行为导致了
一种情绪失调,导致情绪暴力,进而对室友、学校的反应管理不当,最终对室友采取了谋
杀的行为。
此外,从抑郁、焦虑等角度探讨本案,犯罪者很可能在投毒行为发生前,正处于情绪
低落的状态,这表明抑郁症可能是此次投毒事件背后的罪魁祸首之一。
犯罪者可能也患有
焦虑症,从而表现出对室友、学校等压力过大,难以应对,脱离现实,虚报犯罪活动,并
最终造成严重的投毒事件。
当然,这些都只是影响犯罪者行为的原因,投毒案件背后可能存在其他社会因素,由
社会环境导致的犯罪,比如社会价值观的变迁、贫富差距的扩大、不安全感的增加、社会
的失序等等。
考虑到这些原因,要想有效预防重复发生类似投毒事件,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采取
有效措施,重视学生的心理卫生教育,,鼓励学生们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加强锻炼,拓宽
学生的意识水平,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加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以及
社会参与,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和平、文明的校园环境,减少犯罪的发生。
“复旦投毒案”案例评析

“复旦投毒案”案例评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8日对“复旦投毒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森浩和被害人黄洋均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
2010年8月起,林森浩与葛某等同学同住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21室。
2011年8月,黄洋调入421室,与林森浩、葛某三人同住。
之后,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洋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林森浩以取物为名,通过同学吕某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
当日下午5时50分许,林森浩将前述物品带至421室宿舍,趁无人之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投入该室的饮水机内,尔后,将试剂瓶等物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予以丢弃。
同年4月1日上午,黄洋从421室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
之后,黄洋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
次日下午,黄洋再次至中山医院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
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
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还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
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
被害人黄洋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症状。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
投毒犯罪案例分析总结汇报

投毒犯罪案例分析总结汇报投毒犯罪是指将毒药或有毒物质加入食品、饮料等物品中,以达到伤害甚至致死的目的的犯罪行为。
此类案件发生频率较低,但后果严重,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食品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本文将对投毒犯罪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并探讨相关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首先,案例1发生在某餐厅。
投毒犯罪者在食物中加入了有毒物质,导致多人中毒,其中一人不幸死亡。
警方通过调查发现,此案是报复行为,投毒犯罪者对受害者怀恨在心,并利用工作中的机会实施了犯罪。
案例2发生在某公司。
一名员工利用其职位优势,在公司内部饮水机中放入毒药,导致多名同事中毒。
犯罪者因对公司不满,选择了这种极端手段来发泄情绪。
案例3发生在某学校。
一名学生嫉妒同班同学的成绩优异,在送礼物时在其中一份礼物中暗藏毒药。
该学生的行为被揭发后,未造成实际伤害,但给校园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以上三个案例都涉及到了职位和环境的机会结构,犯罪者通过操作自身的优势和机会来实施犯罪。
投毒犯罪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因此犯罪者往往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准确判断出毒药的使用量以及对人体的影响。
此外,投毒犯罪具有明显的个人动机,往往是由于对某个人或组织有仇恨、嫉妒或不满等情绪。
为了预防和应对投毒犯罪,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加强安全管理。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对员工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控和干预,以及对食品饮品等物品的管理和审查。
2. 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公众应增强对食品安全的关注,提高警惕,不随意接受陌生人的食品或饮料,如果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警。
3.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社会各界应加强对餐厅、快餐店等公共场所的监督,尤其是对食品安全进行抽检和监测。
同时,公众可以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的监督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举报。
4. 提高警方侦破能力。
警方应加强对投毒犯罪案件的侦破技术和能力培训,加大对投毒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对犯罪者的量刑力度。
综上所述,投毒犯罪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命安全。
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分析

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2013年,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中毒身亡,而涉嫌投毒的犯罪嫌疑人恰恰是被害人舍友林森浩。
名校、投毒,这两个元素组合起来的案件新闻迅速引发全社会关注。
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林森浩批准逮捕。
11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林森浩称自己看不惯黄洋,决定投毒出于愚人节整人想法。
20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半,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5日上午,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关键点分析林某用他以前写过论文研究过的毒药来下毒存在疑点,而且作为亲密无间的室友,他要是真想害黄某他有很多机会,他竟然选择了往饮水机里投毒,这样怎么看他都会成为嫌疑最大的人。
而且退一万步讲,就算他选了这种笨透了的谋杀方式,他都不知道在黄某已经毒发后好好清洗一下饮水机么,还让警方事后查出了毒药的成分。
还有那个短信,不是说专家们都束手无策不知道是什么中毒,没有那个短信就没人知道黄是什么中毒,甚至根本不会有人觉得是有人投毒,应该只是深谙这种毒的特性,怀疑室友是中了这种毒,想要救室友一命,又怕惹祸上身才匿名发了这个短信。
又或者根本那个短信就不是他发的。
黄某不是喝完水后还怕室友喝了“过期的水”生病清洗了水桶,只有三个人住的寝室,而除了黄、林的第三个人又是不怎么住寝室的,那黄某担心“喝过期水生病”的不正是林某么,试问如果黄、林之间只是“表面上没有矛盾”,黄某用不用做到这个份上。
三、结论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月25日上午,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四、反思成长过程中,很多孩子被灌输的是“不输于人”的竞争意识,缺乏的是团结友爱、共同进步的提醒和教诲。
投毒杀妻案例分析总结汇报

投毒杀妻案例分析总结汇报投毒杀妻案例是一起非常恶劣的犯罪事件,下面我将对该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和汇报。
该案例发生在一个普通的家庭中,嫌疑人是受害人的丈夫。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了一系列的线索,通过分析这些线索,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动机是案件的关键。
通过调查和讯问嫌疑人的邻居、亲友和相关证人,我们了解到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严重的夫妻矛盾。
据邻居透露,嫌疑人多次言辞激烈地与受害人争吵,甚至动手殴打过她。
此外,嫌疑人还有经济上的问题,他欠债累累,生活十分困难,而受害人则一直对此表示不满。
可以说,嫌疑人的动机是为了解决夫妻关系的矛盾,同时也有经济上的考虑。
其次,方法和手段是案件的重要环节。
经过法医对受害人的尸体进行解剖和化验,发现死者体内含有大量有毒物质。
进一步调查发现,嫌疑人曾购买过一种高毒性的化学品,该化学品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液体,添加其中会导致中毒甚至死亡。
在嫌疑人的住所中,警方还发现了一只装有该有毒物质的容器。
由此可见,嫌疑人是通过投毒的方式实施谋杀。
再次,犯罪动机和犯罪手段之间的关系是案件的关键。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嫌疑人既有杀死受害人的动机,又有实施投毒的手段。
他通过购买高毒性化学品并将其添加到受害人的食物或饮料中,实施了预谋的谋杀行为。
最后,对于此类犯罪事件,我们应该加强预防和打击。
政府应该加强对化学品的管理,加强销售的监管,限制个人购买高毒性化学品的限制,并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法律惩处力度。
此外,家庭成员应该保持良好的沟通和理解,避免夫妻矛盾的升级,及时解决家庭纠纷。
综上所述,投毒杀妻案例是一起非常恶劣的犯罪事件,嫌疑人出于夫妻矛盾和经济问题的考虑,通过购买高毒性化学品并投毒的手段,实施了预谋的谋杀。
针对此类案件,我们应该加强预防和打击,并提高家庭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上海图书馆投毒大学生案例分析

上海图书馆投毒大学生案例分析上海某外国语大学学生尹某某(男),在图书馆给女同学咖啡杯中投放牛黄泡腾片,据说该泡腾片在宣传上具有催情作用。
如果效果属实,那投毒的意图也就基本大白天下了。
网上资料显示,尹某是班长、还作为推荐到外交部工作的备选人。
作为一名优秀的大学生,用投毒的方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不禁让人后怕。
后怕的不仅仅是这位受害女孩儿,所有校园里的孩子都得捏把汗!也不仅限于女生。
同在校园里读书、学习的同学之间如果发生信任危机、安全隐患的话,每个人的校园生活成本都会变得很高。
因为需要花更多的精力保护自己。
今天,往水杯里投点泡腾片,保不齐明天会给谁的食物里投点毒粉末,如此操作,真让人感叹:神州之大,竟无处安放一张平安课桌!眼睛只盯着“结果“的评价,会让努力过程的“价值”越来越小。
校园里的入党竞争、奖学金竞争、贫困生名额竞争、各种荣誉竞争、选调生竞争、先进分子竞争、班级干部竞争无时无刻将同窗关系推向刀俎……虽然,这些竞争中的胜出者也不绝对意味着在人品和学术上比别人有多大优势,但致命的优势在于胜出者能在就业时能争取到很多好机会。
就业越来越难,拿到这些有利于就业的条件也就意味着不同的职业和生活!谁又敢忽视自己的前程呢?由此,同学之间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校园里学问和人品的竞争,这种竞争的实质就变成了对有限资源的无底线争夺。
如果任其蔓延,丛林法则在校园里必然会露出它可怕的獠牙,咬伤无数莘莘学子。
好在,投毒只是个别现象。
绝大多数的青年学子虽然在残酷的内卷中艰辛跋涉,但依然能坚守人格底线,学养底线,依靠自己的努力慢慢积累、稳妥前进。
也许,在漫长或者不漫长的人生路上,踏踏实走路的日子才最美好。
走路时逐步成长的感觉,才最有价值。
那些把注意力全部放在压人一头、超越别人的人,内在的丰富性会逐渐萎缩,从内心会越来越苍白。
同样,那些寻找迅速成功捷径的人,最大地忽视了自己的成长体验而浑然不知。
即便侥幸获得了成功,拉下的课,还是要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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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舆论在复旦投毒案上应良性互动2014年05月10日作者:刘武俊来源:中国青年报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之后,复旦177名学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
受害者黄洋的父亲表示并不接受请求信的内容。
复旦大学宣传部负责人表示,写联名信表达诉求是学生作为公民的正当权利,林森浩的量刑还是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京华时报》5月8日)复旦投毒案即将进入二审,被告人林森浩的命运也备受社会关注。
笔者认为,作为一起受社会舆论瞩目的重大案件,二审法院必须处理好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保持独立审判与倾听民意之间的平衡,依法作出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公正裁决。
复旦177名学生签署并向法院递交请求信,是群众表达诉求的一种正当权利,属于受宪法保护的公民表达自由。
既然一审法院接受受害人黄洋的同学要求判处林森浩死刑的书面材料,二审法院也不必拒绝接受复旦177名学生为林森浩求情的联名信。
无论是之前要求判林森浩死刑的控诉书,还是如今请求不处死林森浩的联名求情信,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民意。
至于这种民意因素是否会影响判决,是否被法院采纳,主动权在掌握甄别和判断权力的法院。
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其实都是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性原则,二者是不可偏废的并存关系。
司法机关在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既要保持审判活动的开放性,避免对舆论监督的不当限制,也要防止舆论的不当干预对独立审判和公正审判的负面影响。
妥善处理司法与舆论的关系,是涉及观念更新、制度建构、心态调整乃至技巧运用等的复杂问题,关键在于从制度上建构一套协调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平衡机制,实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媒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实效的双重目的。
舆论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可发挥独特作用。
然而,舆论舆情也是一柄“双刃剑”,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有可能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
司法活动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判断和推理过程,要求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要求审判活动尽可能排除情感因素以及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介入。
独立审判强调法官的自主审判,允许并且要求法官依法自主地作出裁判,任何外界的力量都无权替代或者指挥法官进行裁判。
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法官可以凭自己的理性独立裁决。
公正的审判活动,应力求在适度开放性与有节制自主性之间达成均衡。
司法公正需要善意而非恶意的舆论环境,需要建设性而非破坏性的舆论监督。
司法机关要积极回应舆论舆情,公众也要尊重、理解和支持法院的独立审判。
期望法院、媒体以及网民、复旦师生等在复旦投毒案中都保持基本理性,既尊重独立审判,又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作用,真正把复旦投毒案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刘武俊)法制晚报讯(记者温如军)日前,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
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
今年2月18日,林森浩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5日,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作为二中院的上级法院,上海市高院将开庭审理林森浩上诉案。
复旦投毒案进入二审程序。
∙∙∙∙近日,《法制晚报》记者通过多种渠道拿到了这封由复旦大学177名同学联合签名的“请求信”,177名学子表示,希望国家、社会、法院综合考量,慎重量刑,能给林森浩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多位律师及专家则表示,“请求信”对二审量刑的影响可能性不大。
上书177学子为林森浩求“免死”“我们是复旦大学的学生,我们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
”请求信写道,林森浩投毒,导致同学黄洋死亡,其罪严重,后果惨重。
林本人必须痛彻心扉地忏悔,如果得以生存,应以一切办法为受害者父母尽孝、赎罪。
“我校老师学生对受害同学黄洋的死,极为难过、极为悲痛、极为同情。
”记者看到,在这封177名同学联名的请求信中,此处用了3次“极为”。
请求信还显示,全校师生,很多为黄洋的父母捐了款,表达惋惜的同时,“让全社会从中汲取教训,绝对不能再发生此事。
”177名同学恳切表示,“我们愿意代黄洋尽孝,尽一切力量帮助他的父母。
”知情人士、上海著名律师严义明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透露,这封“请求信”是由复旦大学一教授发起的,177名学生自愿联合签名后,直接寄往上海市高院。
昨日,《法制晚报》记者联系到了参与“上书”全程的复旦大学同学。
一位王姓同学说:“我们签名都是自发的,大家觉得黄洋已经去了,如果林森浩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损失太大了。
我们觉得应该呼吁一下,没有别的目的和想法。
”在请求信上签名的一位同学说,“他(林森浩)还没有走向社会,在他为自己的严重罪责承担后果的同时,希望国家、社会、法院能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林森浩如果判成死缓,也能达到处罚的目的。
同学林森浩不是极为凶残的人记者注意到,这封请求信首先表达了对林森浩行为的愤怒:我们非常愤慨,同声谴责。
师生同窗之情,自古以来是最纯洁珍贵的,投毒置人于死,是极其恶劣的禽兽行为,永远被人唾骂。
林森浩应终生忏悔、内疚、自责。
因此,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惩,是应有之惩罚。
同时,请求信还列举了林森浩平时日常生活学习中的一系列琐事。
林森浩的同学介绍,汶川大地震发生时,他从平时节约的钱中捐出800元(他每月的生活费仅200多),是同学中捐款最多的学生之一。
林还发表过8篇学术论文,在国际有影响力的学术杂志上也有作品刊登。
此外,据请求信介绍,病人送的红包,林森浩坚决拒收。
他还曾给农民工连续服务一周,从始至终都很热心。
他平时节俭、朴素(家里是农民,很累很穷,母亲还患有心脏病)。
“因此,我们认为他不是多次杀人、多次伤人的极为凶残的人。
”事件回放2013年4月1日黄洋饮用寝室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
2013年4月16日黄洋去世。
2013年4月25日林森浩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提起上诉。
辩护律师一审时被害人同学要求判死昨晚,林森浩二审的辩护律师斯伟江也接受了《法制晚报》记者的采访。
斯伟江向记者表示,在一审的卷宗中,也有受害人黄洋的同学要求判处林森浩死刑的书面材料。
“一审法院将它放到了卷宗里面,”斯伟江认为,一审时既然将类似材料放到了卷宗里面,表明法院有可能把这些作为量刑考虑因素。
斯伟江说,有复旦的校友请求法院对林判死刑,如果法院一审时没有考虑这些因素,那二审也不会考虑这次校友的联名请求信。
斯伟江透露,本案二审时间还未确定,但可能会在本月有预备庭会议。
此外,斯伟江向记者证实,这封“联名信证据”并不是由律师提供给法庭,而是由复旦的部分学生和教授直接寄给上海高院的。
严义明律师则表示,复旦学子在对生命尊重的基础上,对慎用死刑的认知度比较高,有利于二审法院在该案量刑时全面地考虑。
“一审法院以杀人罪判刑是没有问题的,但在量刑上,可以考虑适度从轻。
理由是尽管他构成杀人罪,但他的主观故意性值得商榷。
追求杀死被害人的结果和放任了这种结果在恶意程度上还是有差异的。
”严义明说。
他解释道,死刑的慎用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悔过,被害人家属是否谅解等因素来综合考虑。
学者请求信对二审结果影响不大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就此事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这封证据(请求信),法庭上首先应该确认这177名学生的身份以及是否属于自发、自愿地在该请求信上签字,这封“请求信”上还应该有这177名学生的身份证号和学籍。
洪道德说,“即使这封请求信作为证据法庭核实了,影响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林森浩量刑的可能性也不大。
因为这些学生和被告人都是同学,会影响请求信的中立性。
”影响二审量刑的因素中,除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外,社会上的这种“请愿书”有时也会被法庭所考虑。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本身不够判死刑,那另当别论,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够判死刑,那这封证据影响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洪道德说,法庭应该慎重对待“请求信”。
二审改判常见的有两种情况,即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或有立功表现。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认为,从法律角度说,除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或“免死”请求外,其他人类似请求不应该成为量刑的影响因素。
本版文/记者温如军2月18日,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
日前,一封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的请求信”被寄往上海市高级法院,舆论褒贬不一。
司法是否考量和顺应民意关键看民意是否合乎法意?复旦177名学生为林森浩求情的理由:①“黄洋已经去了,如果林森浩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损失太大”;②“汶川大地震发生时,林森浩从平时节约的钱中捐出800元,是同学中捐款最多的学生之一”;③“病人送的红包,林森浩坚决拒收,他还曾给农民工连续服务一周,从始至终都很热心”;④“林森浩发表过8篇学术论文,在国际有影响力的学术杂志上也有作品刊登”。
这些求情理由,不能说违背情理,也很容易引起同情;但从法意的层面来看,却似乎难以成为影响司法判决的合法理由。
任何杀人案件,判处凶手死刑,都存在再添一条人命的问题,这显然不能成为法外开恩的依据;捐款、拒收红包可视为被告人“一贯表现”的范畴,但一贯表现再好,也不能据此就认定在具体案件中的主观恶性较轻;至于发表过多少学术文章,就更不能作为是否从轻的依据,因为在惩罚犯罪的问题上,不能以一个人是不是“优秀”、“有用”这样功利的评价标准作为是否判处其死刑的根据。
法院量刑依据法定情节综合考虑求情信不是法定情节法律人士表示,法院量刑主要是依据被告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法定情节综合考虑。
求情信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是法定情节。
如果只是普通公众写的求情信,一般不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联名求情在法律上的意义并不大。
专家表示,除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或“免死”请求外,其他人类似请求不应该成为量刑的影响因素。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一方求情的情况非常少见,一般只在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中才会出现。
实际上,关于民意该不该影响司法的问题,近些年屡屡引发争议,尤其在死刑判决的适用上,民意和法律有时甚至会发生尖锐冲突,让一些司法机关左右为难。
学生联名求情属行使公民权无可指责写联名信表达诉求是学生作为公民的正当权利,并非“多管闲事”,更不是“丧心病狂”。
“刀下留人”的诉求,与杀人偿命的诉求,都是一种权利,一种参与。
法虽不容情,但法也不外乎人情。
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不是以牙还牙,而是爱与宽恕,这正是免死求情信带给我们的启示。
复旦投毒案先予尊重再谈宽容“复旦投毒案”波澜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