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粮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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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粮食质量标准

主要粮食质量标准

主要粮食质量标准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2009年春训班仓储人员学习材料二00九年元月一、主要粮食质量标准:1、新质量标准发布实施时间是:1999年11月1日发布,2000年4月1日实施。

2、稻谷质量标准:GB1350——1986《稻谷》发布实施12年来,对我国稻谷的生产和流通起了重要作用,伴随着稻谷品种的不断改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标准中的一些指标已不相适应,需对其加以修订。

(1)、新增内容:——质量要求增加“整精米率”和“谷外糙米”指标。

整精米:糙米碾磨成精度为国家标准一等大米时,米粒产生破碎,其中长度仍达到完成精米粒平均长度的五分之四以上(含4/5)的米粒。

整精米率:整精米占净稻谷试样质量的百分比。

谷外糙米:稻谷由于机械损伤等原因形成的糙米。

(2)、主要修订内容:——将原分类修改为五类,即: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粳稻谷、粳糯稻谷、籼糯稻谷。

——粳稻谷、粳糯稻谷出糙统一为一个标准,中等质量为不低于%,不在划分一、二、三类地区。

——将晚籼稻谷、籼糯稻谷水分修订为不超过%与早籼稻谷相同。

粳稻谷、粳糯稻谷水分修订为不超过%。

(3)、质量要求:①、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籼糯稻谷按出糙率和整精米率分等级,出糙率: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

整精米率:全部是≥%。

水分:≤%。

杂质:≤%。

色泽、气味正常。

②、粳稻谷出糙率: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

整精米率:全部是≥%。

水分:≤%。

杂质:≤%。

色泽、气味正常。

各类稻谷以三等为中等标准,低于五等的为等外稻谷。

稻谷中混有其它类稻谷不超过%。

各类稻谷中黄粒米不超过%。

各类稻谷中谷外糙米不超过%。

3、小麦质量标准:GB1351——1986《小麦》是1986年修订的,十几年来由于农业种植品种的变化,小麦粉加工企业要求的变化,使粮食生产结构和粮食购销矛盾更为突出,原标准已经滞后。

《玉米》新标准GB 1353-2017与旧检验标准GB 1353-2009对比

《玉米》新标准GB 1353-2017与旧检验标准GB 1353-2009对比

Nov. 2017 CHINA FOOD SAFETY 49行业聚焦玉米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作物,关系着国计民生。

《玉米》标准的变更先后经历了《玉米》GB1353-1999、《玉米》GB1353-2009、《玉米》GB1353-2017。

《玉米》GB 1353-2017是目前最新的检验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与GB 1353-2009略有不同。

本文主要对比了它们的技术差别。

标准的性质《玉米》GB 1353-2017与《玉米》GB 1353-2009的性质均为强制性标准。

GB 1353-2017与GB 1353-2009的主要技术差异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差异GB 1353-2017《玉米》增加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增加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增加了LS/T 6103《粮油检验粮食水分测定水浸悬浮法》;增加了LS/T 6117《粮油检验容重测定水浸悬浮法》;减少了GB 13078《饲料卫生标准》;减少了LS/T 3701 《HGT-1000型谷物容重器》。

定义有变化的术语(1)容重:按规定方法测得单位容积内玉米籽粒的质量,以克/升(g/L)表示。

(2)不完善粒:有缺陷或受到损伤但尚有使用价值的玉米颗粒。

包括虫蚀粒、病斑粒、破损粒、生芽粒、生霉粒和热损伤粒。

(3)破损粒:旧标准中是“破碎粒”,新标准中是“破损粒”,但它们的定义内容却是相同的。

(4)生芽粒:幼芽或幼根突破表皮,或幼芽或幼根虽未突破表皮但胚部表皮已破裂或明显隆起,有生芽痕迹的颗粒。

(5)热损伤粒:发热或干燥受热后籽粒显著变色或受到损伤的颗粒,包括自然热损伤粒和烘干热损伤粒。

(6)干燥热损伤粒:干燥受热引起的表皮或胚或胚乳显著变色,籽粒变形或膨胀隆起的颗粒。

(7)色泽、气味。

色泽:具有一批玉米固有的综合颜色和光泽。

气味:具有一批玉米固有的正常气味,无异味。

(8)增加了“水分含量”定义。

样品中所水分的质量占玉米总质量的百分率。

大米新标准

大米新标准

浅谈大米新标准[摘要]gb1354-2009《大米》标准是在gb1354-1986《大米》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将原标准全文强制性修订为部分指标和部分条款的强制性;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和修订部分术语和定义、优质大米的指标;取消了籼米和粳米的分类;明确了标签、储存和运输的要求。

该标准的实施能够指导大米的加工和稻谷的生产。

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对新标准提出了几点建议,仅供探讨。

[关键词]大米新标准建议中图分类号:r1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09-0067-01大米是人类的主食之一,也是我国居民的主要粮食这一,我国约有三分之二的人口以大米为主食。

也就是说大米标准与全国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gb1354-1986《大米》标准实施了二十多年未进行过修订,在此期间与大米标准相关的标准,如gb/t5502-2008《粮油检验米类加工精度检验》、gb/t5494-2008《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gb1350-2009《稻谷》等进行修订,并发布实施;同时由于大米加工技术的提高,设备的更新换代,使的gb1354-1986《大米》已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但2009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了新的《大米》gb1354-2009标准,从而解决了《大米》标准滞后的问题。

一、gb1354-2009《大米》修订的主要内容1、标准的提出和起草部门发生了变化,新标准吸收了粮食行业学者、粮食检验机构以及大米加工企业多方的意见,进行了修订,这样更能符合市场需求。

2、由“全文强制”修改为“条款强制”修订后的标准第5章表1、表2中的黄粒米、矿物质、色泽、气味为强制性指标。

5.3.3、7.5、第8章、第9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部分为推荐性条款。

3、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gb1354-2009《大米》适用于以稻谷、糙米或半成品大米为原料加工的食用商品大米,不适用于特种大米、专用大米、特殊品种大米以及加入了添加剂的大米,此条款限定了大米的生产加工原料范围。

GB-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5492-85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本标准适用于商品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的鉴定。

1色泽鉴定鉴定时,将试样置于散射光线下,肉眼鉴别全部样品的颜色和光泽是否正常。

2气味鉴定2.1 取少量试样,嘴对试样呵气,立即嗅辨气味是否正常。

2.2将试样放入密闭器皿内,在60~70℃的温水杯中保温数分钟,取出,开盖嗅辨气味是否正常。

3 口味鉴定成品粮应做成熟食品,尝其味道是否正常。

4 结果表示正常的粮食、油料均具有固有的颜色、光泽、气味和口味。

鉴定结果以"正常"或"不正常"表示之。

对不正常的应加以说明。

附录A粮食新、陈试验(参考件)A.1 愈创木酚反应法A.1.1取粮食试样50~100粒置于试管内,加入1%愈创木酚溶液(将原液用水稀释100倍)2ml振动后,再加3%过氧化氢溶液1~3滴,振动后放置片刻,粮粒和溶液便显色。

同时作对照试验比较,显色越深,表示酶的活动越强,说明粮食新鲜程度较大。

A.1.2 取大米约5g置于试管中,加1%愈创木酚溶液10ml,振动20次左右,将愈创木酚液移入另一试管中,静置后,加入1%过氧化氢溶液3滴,在静置状态下,观察愈创木酚液显色程度。

如是新米,经过1~3min,白浊的愈创木酚溶液从上部开始呈浓赤褐色;陈米则完全不着色;如是新、陈米混合,新米比例大,呈色反应快,而且呈浓赤褐色;陈米比例大,呈色反应慢,而且呈淡赤褐色。

A.2愈创木酚、对苯二胺并用法取试样50~100粒置于试管内,加入1%愈创木酚溶液4ml,振动后静置2min左右。

再加入3%过氧化氢溶液3~4滴,振动后,加入2%对苯二胺溶液3ml,振动,静置后倒掉试管中溶液,用水冲洗试样进行观察。

新粮,酶活动强,显色深;陈粮,酶活动弱,着色慢而浅。

A.3 酸度指示剂法A.3.1原液配制:取甲基红0.1g,溴百里酚蓝0.3g溶于150ml乙醇内,加水稀释至200ml,作为原液。

稻谷-最新国标

稻谷-最新国标

稻谷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稻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分型、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以及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的商品稻谷。

本文件不适用于本文件分类规定以外的特殊品种稻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54 大米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490 粮油检验一般规则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GB/T 5492 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T 5493 粮油检验类型及互混检验GB/T 5494 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GB/T 5496 粮食、油料检验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GB/T 21719 稻谷整精米率检验法GB/T 35881 粮油检验稻谷黄粒米含量测定图像分析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籼稻谷 long-grain nonglutinous paddy籼型非糯性稻的果实,糙米及米粒一般呈长椭圆形或细长形,米质粘性较小胀性较大。

籼稻谷根据收获期不同,分为早籼稻谷和晚籼稻谷。

3.1.1早籼稻谷 early long-grain nonglutinous paddy生长期较短、收获期较早(一般在7月中下旬收获)的籼稻谷,一般米粒腹白较大,角质部分较少。

根据粒型不同,分为长粒型和中短粒型早籼稻谷。

3.1.2晚籼稻谷 late long-grain nonglutinous paddy生长期较长、收获期较晚(一般在9月中下旬至11月上中旬收获)的籼稻谷,一般米粒腹白较小或无腹白,角质部分较多。

根据粒型不同,分为长粒型和中短粒型晚籼稻谷。

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禾谷类)(最新)

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禾谷类)(最新)

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禾谷类)(最新)粮食作物种子第 1 部分 :禾谷类范围GB4404 的本部分规定了稻(Orymutiua)、玉米(Zeamays)、小麦 (Ttriticum aetivum)、大麦 (Hordeeum vulgare)、高粱(Sorghum bicolor)、粟(SetartsitGJicG)和黍(Panicumm miliaceum)种子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上述禾谷类作物种子,种子涵盖包衣种子和非包衣.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4404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用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板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部分.GB/T3543(所有部分)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20464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4404的本部分.3.1原种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3.2大田用种用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杂交种, 经确认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种子.3.3单交种两个自交系的杂交一代种子.3.4双交种两个单交种的杂交一代种子.3.5三交种three-way cross一个自交系和一个单交种的杂交一代种子。

4质量要求4.1 总则种子质量要求由质量指标和质量标注值组成。

质量指标包括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质量标注值应真实,并符合本部分质量要求规定(见4.2)。

4.2 质量标准4.2.1 稻稻种子质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粮食作物种子质量标准--禾谷类(GB4404.1-2008)表1 水稻种子质量应符合表1要求单位:%表2 玉米种子质量应符合表2要。

粮食加工品国家标准

粮食加工品国家标准

粮食加工品国家标准
粮食加工品国家标准是指对于粮食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方面制定的国家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粮食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我国粮食加工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首先,粮食加工品国家标准对于产品的原料要求非常严格。

比如,在小麦粉的
国家标准中,对小麦的品种、含水量、杂质含量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证产品的原料质量,从源头上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国家标准对于加工工艺和生产环境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比如,在米面制
品的国家标准中,对于生产车间的卫生条件、生产设备的清洁程度、生产工艺的流程等都有着具体的要求。

这些规定的制定是为了确保产品在加工过程中不受污染,保证产品的卫生和安全。

另外,国家标准对于产品的质量指标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比如,在大米的国家
标准中,对于大米的外观、色泽、口感、营养成分等都有着严格的要求。

这些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稳定,让消费者能够放心购买和食用。

总的来说,粮食加工品国家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粮食加
工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国粮食加工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只有严格执行这些国家标准,才能够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推动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希望各个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能够共同努力,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粮食加工产品。

回顾“四无”发展历程,创新“四无”粮仓标准

回顾“四无”发展历程,创新“四无”粮仓标准

回顾“四无”发展历程创新“四无”粮仓标准左进良(江西省粮食局330046)吴善征(原省粮油储运公司退休干部)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四无”粮仓活动自1955年开展以来,至今已经整整55年,历史已经证明,“四无”粮仓活动在我国粮食仓储工作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可是,“四无”粮仓标准55年没有什么变化。

55年来,社会在不断发展,各行各业,各项工作都在不断进步,新的形势也赋予粮食仓储工作更多的内涵和更高的要求。

如何创新“四无”粮仓标准,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已成为粮油仓储工作者一种社会责任和压力。

为此,围绕“四无”粮仓这项工作,作一回顾与思考。

一、五十五年的“四无”粮仓发展历程解放初期,储粮仓库都是旧社会留下来的和征用的旧祠堂、民房改建成的仓房,仓房简陋,技术落后,虫蛀、霉变和鼠雀啮食相当严重。

1950 至1952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曾3 次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公粮的保管。

我国第一代保防人员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以新中国主人公的责任感, 凭着艰苦奋斗的精神,为建国初期的保粮工作积极工作,当时有两个先进典型。

一个是浙江省余杭县, 他们于1953年在仓储条件十分简陋的情况下, 依靠群众, 探索出一套“清洁卫生防治法”,创造出“无虫粮仓”;另一个是广东省开平县蚬岗粮管所, 1954年在高温高湿地区创造出“无霉”粮仓。

为此,浙江省余杭县粮食局负责同志应邀列席党的“八大”,广东蚬岗等“四无”粮仓先进单位代表和模范人物应邀参加国庆节观礼, 见到毛主席和中央其他领导人。

1955年,中央粮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在粮食保管中积极开展“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活动的倡议。

各级粮食部门纷纷响应,用实际行动学浙江省余杭县无虫粮仓和广东省开平县蚬岗粮管所无霉粮仓的经验,努力创建“四无”粮仓。

1956年,我省广丰县沙田粮管所靠这种死打硬拼的精神,在一座民房仓内,首创了我省第一座“四无”粮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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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粮食标准即将实施
2009-6-17 10:23:46 出处:中国网
新的《稻谷》(GB 1350-2009)和《玉米》(GB 1353-2009)、《大豆》(GB 1352-2009)等国家标准,并将分别于2009年7月1日和9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9年3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新的《稻谷》(GB 1350-2009)和《玉米》(GB 1353-2009)、《大豆》(GB 1352-2009)等国家标准,并将分别于2009年7月1日和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继去年《小麦》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我国粮油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又一件大事,至此,占我国粮食总产量90%的四大粮种全部有了新的国家标准。

这对于提高我国主要粮食的质量、规范托市收购具有重要意义。

一、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为促进我国粮食生产,满足消费和新形势下流通体制的需要,保护农民种粮收益,保障粮食安全、提高粮食质量,国家粮食局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的统一计划安排,组织有关大学、科研机构、质检机构和有关专家对1999实施的《稻谷》、《玉米》及1986年实施的《大豆》等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

修订过程中,充分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协调一致。

本次修订的标准,积极借鉴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从我国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出发,使修订后的标准,既有一定的先进性、科学性,又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同时兼顾国家、生产者、消费者的利益,体现优质优价,依质论价的精神。

主要指标的设置和评价方法符合WTO的规则,能进一步增强我粮油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一)稻谷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了整精米率要求。

原标准中整精米率只设一个限量并作为最低等级指标,即籼稻谷≥50.0%,粳稻谷≥60.0%。

由于我国不同稻谷产区的气候和稻谷品种质量差异较大,用一个整精米率指标很难反映不同产地的稻谷质量的实际状况。

修订后按照不同等级设置不同的整精米率指标,籼稻1~5级分别为≥50%、≥47%、≥44%、≥41%、≥38%,粳稻1~5级分别要求≥61%、≥58%、≥55%、≥47%、≥44%。

使整精米率能更好地体现稻谷出米率和品质,有利于引导生产,促进稻谷质量的提高,体现优质优价政策。

二是规范整精米率检验方法和检验仪器。

针对原标准中整精米率检验方法不够规范和检验仪器未统一规定,易造成检验误差大、时间长、收购现场执行难的问题,新标准对稻谷整精米率检验方法和仪器要求进行了规范。

同时制定了《稻谷整精米率检验法》国家标准(GB/T 21719-2008),对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的技术要求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使用整精米率标准样品对仪器进行调校后才能用于整精米率检验,以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三是设定了等外级。

鉴于粮食产品的特殊性和自然灾害不可避免地对其质量的巨大影响。

为充分合理的利用稻谷资源,新标准中首次增加了等外级,即出糙率低于5等的稻谷为等外级。

等外级对出糙率和整精米率指标未作具体规定,但必须符合其他质量要求和卫生要求。

等外级稻谷仍可作为商品进行贸易、加工,进入流通领域。

四是增加判定规则和标签标识要求。

判定规则要求,稻谷根据出糙率定等,其他指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价格调节或按贸易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判定规则的制定,便于检验人员对检验结果作出综合判定,也有利于监管和执法。

新标准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要求,规定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产地(县)、收获时间,为稻谷产品溯源提供了根据和方便。

(二)玉米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了等级级数和指标,增加等外级。

新的玉米标准依然按照容重定等,但等级由原标准3个调整为5个,并增加了等外级。

1~5等容重分别为:≥720g/L、≥685 g/L、≥650 g/L、≥620 g/L、≥590 g/L,等外为<590 g/L。

5个等级可以兼顾我国东北地区和华北地区,以及主产区丰年、平年和歉年的玉米质量,同时各等级也能够与各主要玉米生产国家要求相一致,有利于我国玉米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考虑到粮食生产的特殊性和自然灾害的不可避免性,标准中增加了等外级,规定容重指标不符合第5等要求,但其他指标符合标准规定的玉米为等外级,仍然可以进行贸易,从而保证了粮食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

二是修改了容重测定方法。

由于原标准中容重测定方法与国际通用方法不同,因此以往我国玉米出口检验时总是出现“掉等”现象。

新标准容重测定仍然使用现有容重器的前提下,将排气砣置于插板下改为排气砣置于插板上。

经测试,新方法与国际通用方法基本接轨,检验结果相差一般不超过2.5g/L,且测定重现性较好。

三是调整了不完善粒限量要求。

根据近年来收获和库存玉米质量调查结果分析和有关单位提供的实测数据,考虑到机械收割、脱粒及干燥等对商品玉米不完善粒的影响,在参考主要玉米生产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将不完善粒最大限量指标由原来不分等级一律为5.0%,调整为1~5等分别为≤4%、≤6%、≤8%、≤10%、≤15%,使标准能更客观地反映我国不同等级商品玉米的实际质量情况。

四是取消了高水分玉米容重增补,规范快速降水操作规范。

大量检测结果表明,高水分玉米降水后(自然晾干和烘干塔烘干),容重增减呈无规律变化,原标准中对水分大于18.0%的玉米进行容重增补的规定,与实际检测结果有一定差异,特别是水分超过23%玉米的差异更为明显。

新标准中增加了《玉米快速干燥降水设备技术条件及操作方法》,规定对于水分大于18%的玉米,需通过实验室快速干燥降水设备,将玉米水分降到18%以下,待玉米样品冷却至室温后再测定容重。

五是增加了标签标识要求。

为加强商品玉米的可追溯性,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新标准增加了关于标签标识的要求以及转基因标识的规定。

(三)大豆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增加了高油大豆和高蛋白大豆的质量要求。

为促进我国优质专用大豆的生产,引导优化大豆种植结构,新标准除了普通大豆以外,还增加了高油大豆和高蛋白大豆二类。

高油大豆用粗脂肪含量为定等指标,1~3等的粗脂肪含量(干基)要求分别为≥22%、≥21%、≥20%,低于20%的大豆不作为高油大豆,其他质量指标与普通大豆3等相同;高蛋白大豆用蛋白质含量为定等指标,1-3等的粗蛋白质含量(干基)要求分别为≥44%、≥42%、≥40%,低于40%的不作为高蛋白大豆,其他指标与普通大豆2等相同。

二是调整了普通大豆定等指标。

为了与国际标准接轨,也为了我国大豆的国际贸易提供便利,新标准使用完整粒率代替纯粮率进行定等,质量等级仍为5级,同时增加等外级。

1-5等大豆的完整粒率要求分别为≥95%、≥90%、≥85%、≥80%、≥75%。

三是调整了大豆分类。

新标准取消东北黄大豆与一般黄大豆分类。

根据种皮与子叶颜色将大豆分为黄大豆、青大豆、黑大豆、其他颜色大豆、混合大豆等,并要求黄大豆、青大豆和黑大豆中同类型大豆不低于95%,不符合要求的归为混合大豆。

应该说新标准比原标准异色粒超过20%为杂色大豆的规定要严格得多,进一步体现了商品大豆的质量品质。

四是增加了不同等级的损伤粒率要求。

损伤粒关系到大豆的营养和使用价值,国际上许多国家特别是主产国标准都对损伤粒有明确规定,我国新标准中首次对损伤粒单独进行要求,1-5等损伤粒分别要求≤1%、≤2%、≤3%、≤5%和≤8%,其中热损伤粒分别为≤0.2%、≤0.2%、≤0.5%、≤1%和≤3%。

五是增加了标签标识要求。

新标准增加了关于标签标识的要求以及转基因标识的规定。

二、实施新标准的有关要求
为做好《稻谷》、《玉米》、《大豆》三项等新标准的实施工作,国家粮食局分别与2009年5月下旬和6月上旬对粮食系统有关人员进行宣贯和技术培训。

2009年6月10日,国家粮食局发出了《国家粮食局关于实施新<稻谷>、<玉米>、<大豆>国家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09]138号)。

通知指出,《稻谷》、《玉米》为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大豆》为条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标准实施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标准的重要性,尽快组织宣传贯彻,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粮食收储企业、加工企业和种粮农户、粮食经纪人的宣传,确保新标准的顺利实施。

通知要求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大型国有粮食企业,要在国家粮食局开展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自上而下组织有关质量和标准化管理人员及检验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新标准,在粮食收购工作中切实做到依质论价。

承担托市收购和其他政策性粮食收购任务的企业,应根据新标准的要求,配备必需的质量检验仪器。

各粮食收购点要加大宣传力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新标准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规定的质价标准,将粮食收购价格上榜、质量指标上墙、标准样品上台。

对售粮农民提出的关于新标准及质价政策的有关问题,要耐心释疑解惑,让农民明白售粮,确保粮食收购工作有序地进行。

通知强调,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收购期间,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收购工作中执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新标准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同时要注意调查了解执行新标准中的问题和建议,并逐级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粮食收购期间,国家粮食局将对质价政策和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巡查,并对各地有关单位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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