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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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3篇)

公司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3篇)

公司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为了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规定了对公司发生的重大安全事项及时报告和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报告内容:1. 重大安全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事件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等;2. 事发原因和责任方的初步判断;3. 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处理情况;4. 相关证据和目击证人的情况;5. 对公司安全带来的威胁和风险进行的评估;6. 其他需要报告的相关信息。

二、报告程序:1. 事发单位或人员应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2. 安全管理部门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并进行调查和核实;3. 核实后,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公司负责人;4. 公司负责人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和决策,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5. 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上级单位等报告。

三、报告要求:1. 报告要及时,通常要求在发现安全重大事项后的24小时内报告;2. 报告要准确,内容要详实,不能隐瞒事实,不能夸大事实;3. 报告要完整,必须包含所需的全部信息;4. 报告要遵循层级制度,按照公司内部的规定传达。

四、保密性要求:1. 在报告和处理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和资料必须严格保密;2. 只有在需要的时候,经过合法授权,才能向其他人员透露相关信息;3. 如需向外界披露,必须获得公司领导的批准。

总之,公司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公司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规范的报告程序和要求,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重大安全事项,保障公司的安全运营。

公司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及时准确地上报重大紧急情况,对于公司统筹全面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范围和要求第二条报告的范围:1、紧急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主要是指各种突发自然灾害;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破坏公私财物造成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重大上访事件;其他紧急事件等。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重要事项报告报备管理规定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重要事项报告报备管理规定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重要事项报告报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苏海事局管辖的航运公司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重要事项的报告报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重要事项报告报备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事项,航运公司应当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一)所管理船舶发生重大险情、涉外事故、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船舶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二)所管理船舶在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或船旗国监督检查时被滞留;(三)所管理船舶被列入或脱离“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四)所管理船舶(包括船员)发生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五)航运公司或所管理船舶退出安全管理体系;(六)航运公司对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进行改版;(七)航运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发生变化,主要人员包括最高管理层、指定人员、ISM/NSM办主任(主管)、海务和机务经理(主管)。

第五条下列事项,航运公司应当报备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一)航运公司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二)航运公司新取得《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扩大管理经营范围;(S)船舶停航一个月及以上;(四)航运公司将船舶委托其他公司管理或接受其他公司委托代管其船舶。

第六条航运公司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中发生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重要事项时,应填写《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重要事项报告报备表》(见附表一),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经认可的方式报告或报备当地海事海事机构。

所管理船舶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船舶沉没、涉外事故、污染事故或船舶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的,航运公司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形式同时报告江苏海事局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七条航运公司报告重要事项,应当说明重要事项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在报告时还不能确定的,在确定后即时补充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精选5篇)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精选5篇)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精选5篇)第一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公司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化解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机构设立、经营过程中的重大活动、决定、变更事项,业务经营重大事件、突发事件、重大经济案件以及临时发生的、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危及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详实性”原则。

第四条XXXXXX公司规范审查部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具体报告工作,并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对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出台相应措施。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五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新建、合并或分立支付机构及分支机构;(二)调整支付业务类型、改变业务覆盖范围或实施新的收费办法;(三)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地址或组织形式变更;(四)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五)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或技术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六)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联关系;(七)组织机构创新、业务及产品创新等;六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一)发生预付卡卡片和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涉及预付卡卡片数量50张(含)以上;(二)特约商户或受理终端遭不法分子攻击,一次性涉及伪卡、丢失卡、偷窃卡等欺诈交易总计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涉及的欺诈交易在10笔以上;(三)由于公司原因导致客户或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涉及客户数量在20户(含)以上;(四)客户利用公司的支付业务进行洗钱、套现且涉及金额较大、客户较多或移交司法机关;(五)特约商户利用欺诈交易,造成持卡人或发卡机构经济损失;(六)特约商户因套现、盗刷等欺诈行为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七)发生诈骗、抢劫、盗窃等事件以及其他重大案件;(八)发生《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在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九)发生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涉密资料,造成支付秩序混乱的事件;(十)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30%;(十一)发生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利益相关人集体上访、静坐、游行、罢工等群体性事件;(十二)发生司法纠纷或舆论**可能影响声誉;(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十四)重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五)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十六)股东违规处分其出资(如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以资金信托、股权托管、质押、秘密协议等方式私下转让出资);(十七)股东被司法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强制司法措施;(十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诉讼或受到刑事处罚;(十九)公司因违规经营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项。

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航运企业的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1. 航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安全生产管理内容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安全生产检查(1)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1)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禁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4. 事故处理(1)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5. 应急预案(1)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安全生产制度1. 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严禁酒后上岗、疲劳驾驶、违章操作。

3.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

4. 严禁在船上进行高空作业、焊接作业等特殊作业。

5. 严禁擅自改变船舶结构、设备。

五、奖惩措施1. 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各部门和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航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

船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船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运公司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船员、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公司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面监督。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四条公司安全目标: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实现“零事故、零污染、零伤害”。

第五条对船舶及船员安全考核目标:船舶无重大事故,船员无违规操作,船舶设备无重大故障。

第三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安全管理职责:6.1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和监督安全管理制度。

6.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处理。

6.3 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船舶维护、设备检查、船员培训等。

6.4 船员: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执行船长指令,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7.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7.2 船舶操作规程、设备使用及维护保养。

7.3 船舶事故案例分析、应急处理措施。

7.4 船员岗位职责、权益和义务。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八条公司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船舶、设备、人员等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安全无隐患。

第九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9.1 船舶设备、设施是否完好。

9.2 船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9.3 船舶操作是否符合规程。

9.4 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第六章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条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和处理:11.1 调查事故原因,查明责任。

11.2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11.3 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人员和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及其船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组织第四条公司设立船舶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船舶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一)组织编制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负责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三)负责船舶安全培训、应急演练和事故调查处理;(四)负责船舶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五)完成船舶安全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船舶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安全检查: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设施和船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

(二)船舶维护保养: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三)船舶消防管理:制定船舶消防管理制度,确保船舶消防设备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四)船舶救生设备管理:确保船舶救生设备完好,救生器材充足。

(五)船舶通讯设备管理:确保船舶通讯设备完好,通讯畅通。

(六)船舶污染预防:制定船舶污染预防措施,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国内环保要求。

第八条船舶安全培训:(一)新船员入职前应接受船舶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船舶安全法规、船舶操作规程、船舶应急处理等。

(二)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对船员进行考核,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

第九条船舶应急演练:(一)制定船舶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应急演练。

(二)应急演练应包括火灾、碰撞、搁浅、触礁等常见事故的应急处理。

(三)应急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不足,改进措施。

第四章船舶事故处理第十条船舶事故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报告:船舶发生事故后,立即向公司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航运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将货物安全、快速地运送到目的地。

为了确保航运过程中的安全性,航运公司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一、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性航运公司所经营的船舶和码头等设施,涉及到众多的安全风险,如船舶碰撞、火灾、货物丢失等。

而航运公司作为货物运输的重要一环,承担着保障货物安全的责任。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能够帮助航运公司识别并管理各种潜在的安全风险,确保船舶、码头和货物的安全。

二、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1. 领导承诺:航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对安全管理给予高度重视,并制定明确的安全政策和目标,以示对安全的承诺。

2. 责任分工:航运公司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责任,并建立相应的安全职责体系。

3. 风险评估:航运公司应对船舶、码头和货物等各个环节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4. 安全培训:航运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安全监督:航运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问题。

6. 事故调查:航运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安全管理体系的关键要素1. 安全政策:航运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安全政策,明确安全目标和要求,并将其传达给全体员工。

2. 风险管理:航运公司应通过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降低潜在的安全风险。

3. 岗位责任:航运公司应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员工履行安全职责。

4. 安全培训:航运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5. 安全监督:航运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问题。

6. 事故调查:航运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航运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航运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方针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

2. 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3.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指导、监督和检查。

2.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3. 各部门、车间、班组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对新员工、转岗员工、复岗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对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能力。

五、安全生产设施及设备管理1. 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及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2. 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及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设施及设备的操作规程,确保其安全运行。

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

3. 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事故情况。

2. 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八、安全生产检查及考核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设施及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

2. 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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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航运公司实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统称为《安全管理规则》)的监督,保护有关各方在履行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方面的正当权益,根据《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长江海事局辖区内持有“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SMS)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一)航运公司组织机构发生改变,或航运公司SMS内岸基主要人员发生变化或岗位变动;
(二)航运公司新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航运公司SMS内船舶退出;
(三)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
(四)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被滞留、禁止进港或责令离港;
(五)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船舶或船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受到行政处罚;
(六)船舶被列入或脱离重点跟踪名单的;
(七)航运公司SMS内船舶连续停航6个月的;
(八)航运公司SMS停止运行的;
(九)航运公司注册地址或主要经营场所(办公处所)发生改变;
(十)航运公司SMS文件改版;
(十一)航运公司所属船舶交由其他公司代管的;
(十二)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四条航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后,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签发其“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航运公司报告重大事项应根据事项性质的不同分别报告以下内容:
(一)航运公司组织机构改变的,应报告新的组织机构和岗位名称及相应职责;航运公司SMS内岸基主要人员发生变动的,应报告变换的岗位名称、人员姓名及任命下达时间及上任的时间,新上任人员的联系方式;
(二)航运公司新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应报告新承担管理责任的船舶名称、种类、总吨位、航区、所有人及经营人名称、上一审核发证机构名称(如有)、接管时间等,如由船检机构核发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还应报告其SMC编号;SMS 内船舶退出的,应报告退出船舶的名称、退出时间、退出原因等;
(三)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的,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名称、事故种类、事故
的主要情节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污染情况等;
(四)所管理船舶被滞留、禁止进港、责令离港的,应报告船舶名称,作出决定的海事机构名称、时间、地点,引发被滞留、禁止进港、责令离港的主要原因等,并附送《现场监督检查报告》或《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五)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或船员受到行政处罚的,应报告发生违法行为的船舶名称、船员职务和姓名、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额度等,并附送《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船舶被列入重点跟踪名单的,应报告船舶的名称,列入重点跟踪名单的时间;船舶脱离重点跟踪名单的,应报告船舶名称,列入重点跟踪名单的时间以及脱离重点跟踪名单的时间;
(七)SMS内船舶连续停航的,应报告停航起始日、停航地点、计划停航时间、停航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复航时还应报告复航日期、停航时长;
(八)航运公司SMS停止运行的,应报告SMS(拟)停止运行的时间,停止运行的原因;
(九)航运公司注册地址发生改变的,应报告新的注册地址及新注册时间;航运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办公处所)发生改变的,应报告新办公处所的具体地址、邮件地址、电话号码等新的联系渠道;
(十)SMS文件改版的,应报告改版的背景以及新的版本号;
(十一)航运公司所属船舶委托其他公司代管的,应报告受委托管理人名称、委托管理船舶名称、新取得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编号、有效期及发证机关名称等。

第六条航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进入“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系统”在“重大事项报告”相应栏目录入应报告的内容;或将《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表》打印并加盖公章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签发“(临时)符合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在获得确认后即完成报告。

第七条航运公司违反本制度,对于发生的重大事项未按要求报告的,将作为重点纳入航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和SMS审核。

第八条“重大事项发生之日”分别是指:
对于组织机构变动,是指新的组织机构成立之日;
对于航运公司SMS内人员变动,是指变动人员任命书下达之日;
对于新承担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是指作出拟接管船舶决定(如船舶管理合同签订)之日或正式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之日;
对于船舶退出体系,是指船舶正式解除管理关系之日;
对于船舶发生事故,是指事故发生之日;
对于船舶被滞留、被禁止进港、被责令离港,是指做出相应决定之日;
对于发生违法行为被处罚,是指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
对于船舶被列入或脱离重点跟踪名单,是指做出列入或脱离名单决定之日;
航运公司SMS内船舶连续停航的,是指停航开始之日;
对于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停止运行,是指航运公司作出停止运行决定之日;
对主要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发生改变,是指新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启用之日;
对于SMS文件改版的,是指改版文件批准之日;
对于航运公司所属船舶交由其他公司代管的,是指船舶管理协议签订之日或管理权正式移交之日。

第九条航运公司SMS内岸基主要人员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指定人员,纳入体系的各部门的负责人(未设置部门的应为主管),专职海务管理人员,专职机务管理人员等。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表
注:涉及内容太多时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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