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材料
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申请

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申请
尊敬的评审委员会:
我们公司作为一家致力于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
为了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我们决定申请进行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希望能够得到您的认可和指导。
首先,我们公司注重安全管理,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
我们制定
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一系列安全管理文件,并严格执行,确保员工遵守相关规定,做到安全第一。
其次,我们公司重视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各类安全培训和演练。
我们
注重对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员工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安全生产。
另外,我们公司拥有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定期对设施和装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我们还建立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企业内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最后,我们公司注重安全责任落实,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建立了健全的安
全奖惩机制,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在此,我们诚恳申请进行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希望能够得到您的认可和指导。
我们将认真整改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为员工和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谢谢您的审阅和支持!
此致。
敬礼。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规定公司和船舶申请审核发证的条件,规范航运公司及相关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依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对其适用的公司及船舶进行的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及其指定的海事机构、授权或认可的其他机构为审核发证机构,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范围开展相应的审核发证工作。
第四条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必须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审核员证书。
第五条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包括公司审核和船舶审核,由审核发证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审核发证机构分别对公司和船舶实施以下审核:(一)初次审核;(二)年度审核(公司);(三)中间审核(船舶);(四)换证审核;(五)跟踪审核(公司);(六)附加审核;(七)临时审核。
公司初次审核和换证审核可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核两个阶段。
第二章公司审核发证第七条申请审核的公司,应向公司注册和/或对船舶登记有管辖权的交通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审核申请材料。
第一节初次审核和发证第八条申请初次审核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经上级法人授权的独立承担安全和防污染责任的:(二)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三)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公司岸上及相关船种的至少1艘船上连续运行3个月。
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2.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3.主管机关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委托中国海事局签发ISM证书的文件。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案例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案例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航运业成为贸易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航运业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如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影响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航运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和货物的安全运输。
某航运公司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决定进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本文将以该航运公司为例,介绍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过程和成果。
一、背景介绍该航运公司成立于2000年,总部位于上海,拥有多艘船舶,主要经营国际货运业务。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也发生过一些安全事故,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决定进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二、审核准备阶段在进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之前,公司首先成立了专门的审核团队,包括公司内部专业人员和外部专家。
审核团队制定了详细的审核计划和程序,确定了审核的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审核的目标和标准。
审核团队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全面排查,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文件记录、应急预案等方面。
团队还收集了相关的法规标准和行业经验,为审核提供依据。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分为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两个阶段。
内部审核主要由公司内部专业人员组成的审核团队负责,目的是检查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合规有效。
外部审核由外部专家组成的审核团队进行,目的是评估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国际标准。
内部审核团队对公司的各项管理文件和记录进行了逐一审查,发现了一些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
团队及时提出了改进建议,并征得了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外部审核团队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全面审查,运用多种方法和工具进行检查和评估。
团队发现了公司的一些管理弱点和不足之处,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和建议。
四、审核总结与成果经过多方研讨和讨论,审核团队终于完成了对该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
团队认为,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范例2021版)

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范例2021版)第一章绪论1.1 背景介绍随着国内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成为保障航运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国内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实践,制定本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旨在提高国内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航运业的安全稳定发展。
1.2 目的与意义本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制定旨在引导航运公司合规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国内航运业的安全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2.1 安全管理政策(1)航运公司应明确安全管理的总体政策,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贯穿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之中。
(2)航运公司应建立并持续改进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2.2 安全责任制度(1)航运公司应明确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责任,并建立健全激励和惩罚机制。
(2)航运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委员会或专门机构,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3.1 安全培训(1)航运公司应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特点,开展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2)航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员工培训情况,确保培训内容和效果的可追溯性。
3.2 安全风险评估(1)航运公司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活动,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2)航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和整改,确保风险的管控和消除。
第四章安全管理监督4.1 安全检查(1)航运公司应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船舶、设施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2)航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保障安全检查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
4.2 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1)航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对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展开调查,迅速采取措施遏止事故的扩大。
(2)航运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事故的分析与研究,总结事故教训,进行经验共享,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6.02.05•【文号】海安全〔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16〕62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规范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现将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简称“《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程序》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6年2月5日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1 目的为有效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海安全〔2015〕120号,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规范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过程和行为,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2.1 本程序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程序的主管机关。
3 公司初次审核与发证3.1 申请受理3.1.1 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后,应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1.2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审核发证申请后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具有相应审核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3.2 审核准备3.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已受理的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与公司商定审核时间,安排审核组,下发《公司审核安排方案》。
3.2.1.1 初次审核时间2-3天(视情可增加1天)。
3.2.1.2 初次审核正式审核员3-4人(视情可增加1-2人),实习审核员不超过2人。
(管理知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颁布部门交通部安监局颁布文号 [1997]10号颁布时间 1997-01-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规范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公司和船舶申请审核发证的条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进行审核发证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负责本规则实施的主管机关为交通部安全监督局。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公司应按《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安全管理体系,并按本规则的规定取得“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其营运的船舶必须取得“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从下列日期开始,不具备有效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不得从事下列船舶的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业务;不具备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航行:(一)客船,包括载客高速艇:1998年7月1日;(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载货高速艇:1998年7月1日;(三)5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2002年7月1日。
第五条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包括公司审核和船舶审核,并分别由主管机关和经主管机关授权的中国船级社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
实施公司审核的审核员必须持有主管机关统一颁发的审核员证书。
第六条公司要求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船舶要求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统一由公司按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和以下要求提出:(一)要求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送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二)要求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分送中国船级社和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通知⽂号:海安全[2015]120号颁布⽇期:2015-03-05执⾏⽇期:2015-05-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公司审核发证第⼀节临时审核与发证第⼆节初次审核与发证第三节年度审核与签注第四节换证审核与发证第五节跟踪审核与“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第六节附加审核与“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第三章船舶审核发证第⼀节临时审核与发证第⼆节初次审核与发证第三节中间审核和签注第四节换证审核与发证第五节附加审核与“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性维持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五章责任和义务第六章附则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重庆、云南省(市)地⽅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为进⼀步规范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为,现将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新《规则》⾃2015年5⽉1⽇起施⾏,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中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同时废⽌。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规则”)和《中华⼈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的实施,规范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为,明确审核⽅及被审核⽅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海事⾏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全⾯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作;主管机关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及授权的认可组织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开展审核发证⼯作。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 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 规则”)的实施,规范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及被审核方的权利。
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及授权的认可组织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开展审核发证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及其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办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第四条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审核员资格。
第五条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对船舶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
第二章公司审核发证第六条公司应当向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公司审核发证申请材料。
第七条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公司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公司其管辖机构。
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审核组对公司进行审核。
第一节临时审核与发证第九条申请临时审核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三)已做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四)申请人如为“(临时)符合证明”因故失效的公司,则还应当满足距前一“(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已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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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材料
第一公司审核
一、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初次审核申请;
2、安全管理手册;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4、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和管理复查报告;
5、公司营业执照、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代管船舶)、水路运输许可证;
6、代表船审核申请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
如申请审核的公司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
7、非独立法人应有法人授权书;
二、年度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年度审核申请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3、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报告;
4、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
三、换证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换证审核申请
2、最新版的安全管理手册;
3、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5、最新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和管理复查报告;
6、公司营业执照、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代管船舶)、水路运输许可证、“符合证明”复印件。
7、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
如申请审核的公司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
四、跟踪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跟踪审核申请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3、对上次审核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纠正情况说明。
五、临时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临时审核申请
2、安全管理手册;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4、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计划;
5、公司营业执照、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代管船舶)、水路运输许可证。
6、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
如申请审核的公司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
7、非独立法人应有法人授权书。
第二船舶审核
六、船舶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船舶初次审核申请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内审报告和船长复查报告。
4、“符合证明”复印件;
5、“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副本。
七、中间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中间审核申请
2、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说明(如有);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内审报告和船长复查报告。
4、“安全管理证书”的复印件。
八、换证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换证审核申请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内审报告和船长复查报告。
4、公司对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的说明(如有);
5、“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九、船舶临时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船舶临时审核申请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审的计划;
4、“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或复印件;
5、国籍证书影印件。
第三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证书的增补和变更
十、申请增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增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的申请报告;
(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
(三)船舶管理协议(如新增船舶为公司代管船舶);
(四)船旗国主管机关委托中国海事局签发ISM证书的文件(如另有要求时)。
十一、当公司名称、地址变更,船舶名称、吨位等证书有关内容变更,公司可向受理公司审核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证书。
1、证书换发申请;
2、原证书复印件;
3、船舶管理协议(如有);
4、变更证明/新旧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5、船舶清单。
备注:1、申请格式公司中文名称-船名(如需要),在公司或船名后表述原因。
例1:XXXXXX公司初次审核申请;例2:XXXXXX公司为XX船申请增发DOC副本。
2、所有材料提供一份电子版文件。
各船舶管理公司报送的电子扫描审核材料用PDF格式(用原件扫描)。
WORD文档同类型的整理到一个文档中。
3、每次审核申请时均需要提供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和船舶管理协议(如果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