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中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管理办法
联合培养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联合培养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参加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教师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联合培养项目是指我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共同培养研究生、本科生等教育层次学生的项目。
第四条联合培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二)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三)加强校企合作,促进产学研结合;(四)尊重学生主体地位,保障学生权益;(五)依法依规,科学管理。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联合培养项目由我校相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具体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制定详细的管理方案。
第六条联合培养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一)合作单位提出联合培养项目申请,并提供相关合作协议、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二)我校相关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三)学校领导审批联合培养项目。
第七条联合培养项目的实施:(一)合作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等;(二)我校与合作单位共同制定学生选拔、考核、评价等制度;(三)合作单位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践等机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八条联合培养项目的监督与评估:(一)学校定期对联合培养项目进行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二)合作单位定期向我校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共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学校组织专家对联合培养项目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九条参加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二)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三)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联合培养项目的要求。
第十条学生参加联合培养项目,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二)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三)学生与合作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
第十一条学生在联合培养项目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积极参加实践活动;(二)尊重合作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三)保持良好的学术道德,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四)按时完成实习、实践任务,确保学有所成。
某某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和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单位建设,根据学校与联合培养单位有关协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是指研究生学籍在联合培养单位并由我校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各学科积极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鼓励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创造条件努力争取与其它高校联办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联合培养单位是与我校(或者是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签有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高校或科研院所。
新增联合培养单位的工作要坚持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学校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单位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的招生、学籍和学位管理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培养工作由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共同负责、分段培养”。
第一阶段为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完成基础课和前期部分专业课学习阶段,由联合培养单位(或我校)负责;第二阶段为研究生在我校完成后期部分专业课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阶段,原则上由我校负责。
第五条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培养单位(学院或科研机构)、科研处共同管理,导师为第一责任人。
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其部门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日常工作管理第六条研究生的入校与离校:研究生须凭身份证和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按规定时间到科研处办理入校手续。
离校时,须到科研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我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的有**大学字样的学术论文按照《**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政发〔2017〕55号)奖励额度的40%给予奖励,导师为通讯作者(论文中要有标注)的按照奖励额度的60%给予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联合培养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大学合作培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合作培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作培养研究生的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培养是指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与校外具备培养研究生条件的单位协商,共同培养研究生,利用校外资源,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能力。
按合作培养的目的不同,将合作培养管理分为学位论文研究、实习实践、课程学习和出国学习与交流四类。
第三条合作培养研究生工作流程如下:1.导师:学校导师填写《研究生合作培养导师表》,预先计划合作培养事宜,与合作单位沟通,确定校外导师与培养计划。
2.三方协议书:签订三方协议书,明确责任。
3.定期汇报:填写《研究生合作培养工作汇报表》,一学期一次,由学生填写工作汇报,学校导师和校外导师填写评语和建议。
4.合作培养总结:合作培养结束前一周内,填写《研究生合作培养工作总结表》,由学生填写工作总结,学校导师和校外导师填写评语和建议。
由研究生部、各学院(部)建设与管理的培养基地,因已签订单位合作培养协议,不必填写《研究生合作培养导师表》及三方协议书,但必须填写《进入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申请表》,一式三份。
5.相关的具体工作由研究生辅导员负责,定期上报给研究生部审核。
《研究生合作培养导师表》与三方协议书请提前一个月报给研究生辅导员。
第四条实行双导师制,配备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
双导师应定期沟通,认真填写相应表格,及时反馈培养信息,共同处理在合作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研究生的理论课程学习原则上由学校组织,在校内进行,按照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具备开课条件的基地,与学校协商后,可开设一定数量和层次的实践课、实验课,成绩予以认可,给予相应学分。
第六条研究生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论文评阅、答辩等培养环节由学校组织实施,可邀请校外导师参加。
第七条合作培养进行学位论文研究的研究生,在论文培养环节里,需将导师意见分成两部分,由双导师分别填写。
其学位论文学校将按比例抽查盲评。
第八条合作培养进行实习实践学习的研究生,在进入单位之前应制订《XX大学研究生实习实践合作培养计划表》,交学院审批,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为提高学校的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规范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下简称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根据《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我校与研究生录取单位所签订协议的有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鼓励并支持各学科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各校属院(系)应创造条件努力争取与其他高校联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二条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实行导师负责制,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下简称学科办)代表学校负责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三条我校教师为导师,并在其它单位兼职招生且到我校学习的研究生为联合培养研究生。
研究生的培养由我校与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负责、分段培养”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研究生学习分二阶段。
第一阶段(即基础课程和公共课程)原则上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第二阶段(即专业课教育和完成论文)根据要求可在我校完成,双方培养单位学分互认需提前协商。
第五条研究生到我校后,由学科办负责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身份证明到学科办报到注册。
第六条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我校管理规定,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或统组织的其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到学科办请假备案。
请病假必须持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如在外地可由当地县级公立医疗单位开具证明)并报学科办备案;请假一周以上须出示导师书面批准后,报学科办备案。
第七条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统由我校免费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包括实验场所、学习工作场所、学习设备等)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研究生毕业离校前应办理图书证、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等相关手续,办理好各项离校手续。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九条为了保证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由学科办、导师负责监督学生的学位论文完成情况,同时积极地为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学习和科研创造条件。
第十条研究生在完成毕业论文的各个环节时,应及时将完成情况材料交学科办备案,主要有培养计划、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和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等。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推进,联合培养研究生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教育方式。
这种教育方式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拓宽他们的视野,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各高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为了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二、规定目标本规定旨在明确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原则和具体实施方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三、管理规定1、招生录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招生和录取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招生过程透明、规范。
招生录取应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术能力为主要考量因素,不得因种族、性别、家庭背景等因素进行歧视。
2、教学管理: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应注重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学术道德规范,严禁抄袭、剽窃等不良行为。
同时,学生应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科研任务和毕业论文等环节。
3、学籍管理: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应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籍注册和变更。
4、科研管理: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科研管理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学生应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完成科研任务,并按照学校规定提交科研成果。
同时,学生应遵守科研诚信原则,不得伪造、篡改科研数据。
5、学位授予: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应遵循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授予学位的程序合法、合规。
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等环节。
四、实施与监督1、学校应制定具体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项管理规定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责任部门。
2、学校应设立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各项工作。
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对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学位授予等方面进行评估和监督。
3、学生有权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
学生可以通过合理渠道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或投诉。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1 目的1.1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合作院校)的合作,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降低因管理流程设置不合理或不当造成的管理效率低下风险,提高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2.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业务部门、直属生产厂部,各事业部、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3 定义3.1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公司通过推荐优秀管理、技术人才担任合作院校兼职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的方式,与合作院校共同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3.2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包括合作院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和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工程硕士、博士研究生(文中未作特殊说明的均指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带培研究生);公司鼓励兼职导师带培公司在职员工攻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 管理职责4.1公司领导负责合作院校选定的审批及兼职导师候选人推荐名单的审批。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制(修)订本管理办法;负责会同规划与科技部选择合作院校及相关专业方向;负责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相关合作协议;负责组织选拔兼职导师候选人,并向合作院校推荐;负责会同合作院校确定招生计划并开展招生工作;负责兼职导师的管理和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带培期间的管理和效果评估;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不含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
4.3规划与科技部负责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牵头选择合作院校;负责会同人力资源部确定兼职导师候选人;负责兼职导师带培研究生项目的审核。
4.4各单位负责带培研究生报到手续的办理(研究院及各事业部、子公司);负责带培研究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带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学习场所的安排,发放劳防用品,提供工作餐;负责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负责带培研究生有关费用的报支;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带培研究生在本单位学习期间的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估。
4.5兼职导师负责与合作院校配备的导师共同制订带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实施计划;负责为带培研究生提供技术(业务)指导,指导其完成毕业论文,并对其在公司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负责联系相关单位为带培研究生提供学习所需的图书、实验设备等资源;负责带培过程中公司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
中外合作培养研究生方案

中外合作培养研究生方案一、背景和目标中外合作培养研究生方案是为了促进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并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水平而设立的。
该方案旨在通过与国外高等学府合作,培养具备国际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高级人才,推动我国的科学研究和创新发展。
二、合作伙伴选择具有高学术声誉和优秀科研水平的国外高等学府作为合作伙伴是非常重要的。
合作伙伴应该在相关学科领域有深厚的研究基础,并能提供高质量的教学和研究资源。
合作伙伴还应该具备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和国际合作项目,以促进学生和教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培养计划1.招生和选拔:根据国内研究生招生政策和要求,选拔一部分优秀的本科生作为参与该项目的学生。
选拔过程包括笔试和面试,以测试学生的学术能力和潜力。
2.课程设置:根据我国研究生教育的要求和国外高等学府的课程设置,制定一套符合双方要求的培养方案。
课程设置应包括核心课程、选修课程和研究课程。
核心课程涵盖基础理论和方法,选修课程提供更深入的专业知识,研究课程则将学生引导到具体的研究方向。
3.导师选择与指导:选择具有丰富教学和研究经验的导师担任学生的导师。
导师应有国际合作经验,并能够提供良好的指导和支持。
导师与学生建立密切的合作与交流关系,指导学生进行研究、撰写论文和发表学术成果。
4.实习或交流机会:在培养过程中,为学生提供实习或交流的机会,以扩宽他们的视野和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
学生可以选择在国内或国外的专业机构、实验室或企业进行实习或交流,以增加他们的实际经验和专业技能。
5.学位授予:根据国内高等学府的学位授予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学生授予研究生学位。
学位授予过程应符合相应的程序和规定,保证学生的学位获得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管理与评估1.学生管理: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
包括学籍管理、实习管理、导师指导管理等,以确保学生的培养和发展。
2.教学评估:定期对课程进行评估,以获得学生和教师对课程的反馈和改进建议。
中外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 program

中外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 program 中外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是一种跨国合作的研究生培养模式,旨在通过中外两国导师的共同指导,提升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国际视野。此项目对研究生的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中外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加广阔的学术视野。中外导师在专业背景、研究领域和学术成果上具有差异,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中外导师联合指导可以让研究生兼顾两种不同的学术观点和方法,拓宽了学生的视野,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学科前沿动态和研究方法。
其次,中外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促进了国际合作与交流。研究生是高水平科研人才的重要培养对象,通过与国外导师的合作,可以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中外导师在合作研究中互相学习和交流,不仅能够促进学术成果的共享与合作,还能够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再次,中外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有助于提升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中外导师通过共同指导学生的研究项目,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引导学生进行创新性研究。中外导师的合作指导和交流可以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培养学生在实际问题解决中的创新意识和团队合作能力。
最后,中外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也能够促进双方学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中外导师在学科背景和学术研究方向上有所不同,通过合作指导研究生,可以将双方的学术研究资源进行整合与共享,优势互补,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影响力。同时,该项目也可以促进学生与各方面学术资源的接触,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跨学科能力。
总之,中外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是一种有助于学生提升学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培养模式。通过学生与中外导师的合作与交流,可以拓宽学生的学术视野,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增强学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这种模式将对学生的未来发展和学术研究产生积极影响,应得到更多高校和学生的重视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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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人才强国的战略,推动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培养具有国际视野、自主创新能力及较强竞争力的创新型人才,北京市教委批准我校等10所高等学校为“北京市高等学校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为此,我校正式开展对博士研究生进行国内外联合培养工作。现就我校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的管理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及北京市发展战略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以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学术视野的创新型人才为目标,为促进我国及北京地区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紧密结合国家及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以我校、国家及北京市重点建设的学科专业为重点,选拔我校优秀的研究生到国外知名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进行国内外联合培养,搭建拔尖创新型研究生培养平台,优化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国际间科研合作与交流。 二、选派计划 1、选派规模 学校依据每一年度北京市高等学校《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及资助力度,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在读博士研究生进行国内外联合培养。 2、留学期限 国内外联合博士研究生培养在国外学习的期限一般为6—24个月。 3、选派专业领域 原则上我校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均可。但若申请人数较多,则优先 2
从我校的国家级、北京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博士点的博士研究生中选派。 4、留学单位 留学人员应去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可通过两条途径: (1)导师已有科研合作的国外院校; (2)学校国际与国内合作处可协助及联络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国外院校。 5、资助内容 原则上留学费用由北京市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导师经费及学生本人三方共同承担。 北京市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国际旅费(经济舱)、资料费、发表论文版面费、会议费、少量劳务费等。 三、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申请人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和为我国、北京市及我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申请人为我校非委托培养、非定向培养的全日制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博士生,申请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硕博连读的学生原则上在硕士生阶段不得申请此项目。 3、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 4、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对出国人员的相关要求,心理素质稳定。 5、申请人可同时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 四、选拔办法 1、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采取“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选拔,学校审核,择优批准”的方式进行选拔。 3
3、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实行签订协议书制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在派出前,应签订协议书,导师作为担保人。协议书就回国时间、违约处理办法等做出规定。 五、申请及审批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 ⑴国内外双方联合研究生培养国外大学或研究机构邀请函; ⑵双方导师共同制定、签署的研究计划书(包括科研合作协议书)及可能发生费用的资助来源及说明; (3)《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申请表》(附件1), 此表格需经网上填写,具体步骤为:登录——填写申请——打印申请表,网址:http://yjs.ccmu.edu.cn/dweb/peiyang/login.aspx。 2、上述材料经学院审查合格签字后报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4、学校批准后,签订《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协议书》见附件2。 5、学生本人自行办理出国相关手续。 六、派出与管理 1、该项工作由导师、学院、学校共同组织实施。导师负责研究生的推荐及在国外的学习;学院负责申请人资格的审核、选拔推荐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申请人资格的复核、报批及学籍管理工作。 2、国内外联合培养计划内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参照《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实施办法》,计划外博士研究生出国期间学费照常交纳。 3、国内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出国后,应按联合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和研究,未经允许不得中途改变培养计划。 4、国内外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在国外院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 4
及对方院校有关管理规定,因个人原因引起的人身安全问题由本人负责。 5、国内外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按照要求定期向中方导师及所在学院汇报科研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 6、获得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发表的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学生本人应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应为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导师与国外导师应为共同责任作者;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作者单位应为首都医科大学。论文与科技成果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北京高等学校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资助”。 7、国内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按期返校,并在返校后一周内到研究生院报到。未按期返校者,按旷课处理,参照《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超过计划回国时间三个月未返校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8、国内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因研究项目需要,不能按照批准期限回国者,应提供国外导师出具需要延期的证明信和获得其它来源经济资助的证明,并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由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在国外学习期限,延期期间学校不再提供资助。延长期限只能申请一次。未经批准延长或未办理延长手续者,超过其出国期限三个月,即自动放弃学籍,并按违约处理。 9、国内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毕业审核、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须在首都医科大学进行,其要求与国内博士生相同。 10、国内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结束国外学习和研究工作后一个月内需向研究生院提交如下材料: (1)联合培养期间的学习、研究工作总结; (2)外方合作导师对学生的学习情况、研究成果、学术水平等方面写出的书面评语; (3)研究成果复印件; (4)国内外经费花费的明细帐目和相关票据。 5
11、对出国接受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不办理学历证明,不开具作为出国留学的研究生成绩单,不协助办理旅居国外的任何公证。 12、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如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或研究计划,应返还全部资助金。 本管理办法由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2009年2月19日 6
附件1 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申请表
编号 (2009) 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日 学 号 专 业 录取类别 培养单位 政治面貌 学位类型 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专业 学科专业是否为重点学科 国家级重点学科□ 北京市重点学科□ 国家级重点培育□ 北京市重点建设□ 家庭住址 邮 编 家庭电话 本人手机 Email
留学国别 留学学校 离校时间 年 月 日 留学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留学国指导教师
研究项目来源 国家资助项目□ 国家基金委资助项目□ 国外院校机构奖学金项目□ 学校与国外院校的校际合作□ 院系与国外院系、科研机构的合作项目□ 导师与国外院系、科研机构、导师合作项目□ 出国后国内 联系方式 国内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编
Email 手 机 电话 出国后留学国联系方式 国外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编
Email 手 机 电话 研究题目及简要研究计划(附研究计划书) 7
导师意见(请详细说明导师配套经费来源及使用计划)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年 月 日 研究生院意见
培养办公室 学生办公室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8
附件2 首都医科大学
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协议书 甲方:首都医科大学 乙方: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甲方的代表人(姓名) 委托本单位 (姓名)为代理人与 (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简称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学习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提供给乙方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经费 元人民币。 二、甲方派遣乙方以学生身份赴 国留学,期限为 年 个月(自出国之日起计算)。 三、甲方对乙方的管理按照《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四、甲方将对乙方研究项目进展及最终成果质量进行监督。乙方在国外期间按照研修计划进行学习。 五、乙方在国外院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及对方院校有关法律和管理规定。 六、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中途改变研究计划,否则应退还已发项目经费;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应返还全部项目资助经费。 七、乙方应依照计划按期回国,并按照《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管理规定》到校报到。不能按期回校者视为违约,须偿还所有项目资助经费。超过计划回国时间三个月未返校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并按违约处理。 八、乙方在研究项目结束回国时向甲方上交相关研究论文或研究报告及相关图片等资料,同时应向甲方提供在国内外经费开支的明细帐目和相关票据。 九、乙方在国外学习期间人身安全问题责任自负。 十、经甲方同意,由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为乙方出国学习的国内担保人,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书相关条款的规定。担保人须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系;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在乙方违约而担保人又未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下,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