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避碰号灯号型总归纳
船舶值班与避碰考试大纲

《船舶值班与避碰》考试大纲92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近洋航区、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922:无限、近洋、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三副923:近洋、沿海航区500~3000总吨船舶二/三副1.5.2追越1.5.2.1 追越局面的构成要件√ √ √ 1.5.2.2 追越条款与规则其他条款之间的关系 √ √ √ 1.5.2.3 追越局面的特点√ √ √ 1.5.2.4 判断追越局面应注意的事项 √ √ √ 1.5.2.5 追越船让路时应注意的问题 √ √ √ 1.5.3对遇局面1.5.3.1 对遇局面的构成要件 √ √ √ 1.5.3.2 对遇局面的特点 √ √ √ 1.5.3.3 判断对遇局面的条件 √ √ √ 1.5.3.4 对遇局面的避让方式√ √ √ 1.5.3.5 危险对驶局面的概念及避让特点 √ √ √ 1.5.4交叉相遇局面1.5.4.1 交叉相遇局面的构成要件√ √ √ 1.5.4.2 交叉相遇局面的避让责任的划分原则 √ √ √ 1.5.4.3 交叉相遇局面下让路船应遵守的原则 √ √ √ 1.5.5让路船的行动 1.5.5.1 让路船的含义√ √ √ 1.5.5.2 让路船应遵守的避让原则 √ √ √ 1.5.6直航船的行动 1.5.6.1 直航船的含义√ √ √ 1.5.6.2 保向保速的含义及适用时机√ √ √ 1.5.6.3 可独自采取避让行动的时机及行动的注意事项 √ √ √ 1.5.6.4 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行动的时机及行动的注意事项 √ √ √ 1.5.6.5 让路船的责任 √ √ √ 1.5.7船舶之间的责任1.5.7.1 船舶之间的责任条款与规则其他条款之间的关系√√√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11。
船舶值班与避碰第一章考点

船舶值班与避碰无限航区三千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近洋航区、沿海航区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考题考点第一章海上避碰规则概述第一节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考点1:适用的水域 6 根据本条1款的规定,《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简称《规则》)适用于公海以及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指各国内水或群岛水域、领海及专属经济区以外的,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或支配的海域。
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水域,通常指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海以及与海相连并可供海船航行的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等一切水域。
所谓连接”英文原文为connected,意为连通”即通过水域与公海连接。
因此, 不论是间接连接还是直接连接,抑或自然连接还是人工连接都属于《规则》所指的“连接”于公海的情况。
“可供海船航行”一词强调的是适用《规则》的必备条件。
通常认为,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是指海船能够到达的一切水域。
第2章 号灯与号型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三)在航帆船和划桨船(第二十五 条) 1.在航帆船应显示的号灯: ① 当L≥20 m时: a. 2盏舷灯、1盏尾灯。 b. 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 处,显示“上红下绿”2盏环照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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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② 当L<20 m时: a. 将舷灯、尾灯合并成一盏,装在桅顶或接近桅 顶的最易见处。 b. 可垂直显示“上红下绿”2盏环照灯,但不能 与(a)中的合色灯同时显示。 ③ 当L<7 m时及任何长度划桨船: a. 帆船、划桨船均可以显示上述舷灯和尾灯,或 合色灯或“上红下绿”灯。 b. 如不显示上述号灯,则应备妥白光电筒一个或 点着的白灯一盏,并应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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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2.不应显示的灯光(lights shall be exhibited) ① 会被误认为本规则各条订明的灯光(can be
mistaken for the light)。 经常在航海实际中出现的情况:
a. 在抛锚掉头时。(同时显示锚灯和航行灯) b. 走锚时。(同时显示锚灯和航行灯) c. 航行中失控。(同时显示锚球和失控灯) d. 锚泊中走锚导致搁浅。(同时显示锚球和搁 浅号型) 上述情况都是违反规则关于“不应显示的灯光” 的要求。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二)号灯与号型的显示时间 适用范围:本章各条在各种天气(all weathers)中
都应遵守。 1.号灯的显示时间:
① 从日没到日出。(应) ② 能见度不良的白天。(应) ③ 一切其他有必要的(necessary)情况。(可)
“必要情况”:a. 能见度不良水域附近; b. 阴天; c. 白天天色较暗、视线不佳。
船舶值班与避碰
(完整版)号灯与号型示意图

②从事拖网捕鱼起网时,L<50m
③从事拖网捕鱼网挂住障碍物时,L<50m
④对拖
⑤对拖放网(起网、网挂住)
(2)围网渔船额外信号
五、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第27条)
1。失去控制船舶
(1)L≥12m,对水移动
(2)L≥12m,对水移动
(3)L≥12m,不对水移动
(3)不对水移动、锚泊 (4)在航、锚泊
5.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
6.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1)LFra bibliotek50m(2)在航
(3)L〈50m,锚泊 (4)锚泊
六、限于吃水的船舶(第28条)
1. L≥50m
2. L≥50m
3。 L≥50m
4.在航
七、引航船舶执行引航任务(第29条)
1。 L≥20m2。 L≥20m
(4)在航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1)L≥50m,对水移动 (2)L≥50m,对水移动
(3)L〈50m,不对水移动(锚泊时加锚灯)
(4)在航 (5)锚泊
3.从事拖带而不能偏离航向的机动船
(1)L〈50m,l 〉200m
(2)l >200m
4。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1)L≥50m,对水移动 (2)12m≤L<50m,对水移动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号灯与号型示意图
一、在航机动船(第23条)
1。L≥50m
2. L≥50m
3. L≥50m
4. L〈50m
5。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
6。 L〈20m7. L<20m
8. L〈12m9。 L<7m且v≤7kn
值班避碰号灯号型总归纳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橙色灯雾),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榴弹),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
(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黄色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120次/min或以上频闪的灯光,黄色红色两种。
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2.5度。
锚灯: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50m时,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
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4.5m,船长≥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6m。
(1)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 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 6 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 米;
(2)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 4.5米.(3)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 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度。
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10%,最大不应超过2m,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67.5度。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桅灯、舷灯、尾灯配备双层灯具。
拖带灯:形状同尾灯,顔色为黄色。
环照灯:是指在360°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有白,红,绿,黄,四种灯色的环照灯。
避碰规则 号灯号型

第20条适用范围1.号灯号型可以用来表示:船舶大小、船舶种类、船舶动态、船舶工作性质、船舶正在进行的作业等;不能用来表示船舶排水量、实际吃水大小、实际航向航速,但是可以根据航行灯大致判断出其航向或者航向的区间。
2.号灯号型同时显示的时机:能见度不良的白天、晨昏蒙影期间、认为必要情况下的白天;3.本规则号灯号型的规定适用于“各种天气”,不论能见度和天气情况海况等;4.不应显示灯光:会误认为本规则的号灯的灯光、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者显著特征的灯光、会妨碍正规瞭望的灯光;5.号型应在白天遵守,号灯应从日落到日出显示;号灯应在能见度不良时,从日出到日落显示。
(白天能见度不良,船舶应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考试中可以显示是错误的)第21条定义1.规则对于桅灯应尽可能设在首尾线上,但没有规定一定要装在桅顶处;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是否装在船首尾中心线上,规则也没做要求;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120次或者120次以上频率闪光的号灯。
(闪光灯和环照灯不一定都是白色)。
2.长度小于20米的船(不包括20米),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号型包括球体、菱形体、圆柱体和圆锥体,颜色是黑色,底部直径不小于0.6米,圆锥体高度和直径相等,圆柱体高度等于其直径的2倍,菱形体应由2个圆锥体底部相合而成,号型之间的垂直距离应至少为1.5米,L<20米的船舶的号型以及其间距可相应减少。
3.拖带灯不要求设置在首尾中心线上,应尽可能设在船尾。
(考试题目选项里拖带灯应装设在船尾是错误的)拖带灯是指与尾灯相同特性的黄灯。
(不是相同特性的灯光)4.舷灯在朝前的方向上,发光强度在规定的光弧外1~3度之间,应减弱以达到切实断光。
第22条标准能见距离不应低于规则要求的最低能见距离,实际可见距离和当时的能见度有关,规则对于不同大小的船舶要求并不相同。
号灯的能见距离见下表: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的额外信号,这些号灯的间距至少应为0.9米,但要低于第二十六条2款⑴项和3款⑴项规定的号灯。
避碰知识总结

机构:制定特殊规则…→有关主管机关额外的队形灯…→各国政府分道通航制→IMO特殊构造或用途→有关政府声响器具的结构→符合船旗国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船员值班规则→中共交通部海事局相同点与不同点:1.规则第三条“一般定义”,强调“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2.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只有在当该拖带作业使其偏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时候才为“操限船”3.互见的定义:两船中的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应认为互见中4.能见度不良: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鱼,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距离受到限制的情况5.尾灯:尽可能设在船尾附近的一盏白灯,其灯光应从正后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分别显示。
6.尽可能让开分隔带或分隔线7.通常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进或驶出,但从分道的任何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则应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的小的角度8.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但如不得不穿越时,应尽可能用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9.船舶应尽可能避免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或其端部附近锚泊(在沿岸通航内可以锚泊)10.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除显示机动船的号灯外,还须显示一盏黄色闪光灯11.互见中的操纵声号:适用于任何能见度下互见中的在航机动船12.当船舶在互见中,在航机动船按本规则条款准许或要求进行操纵……13.执行引航任务的在锚泊中除按锚泊船鸣放锚泊声号外,还可以鸣放“四短声”的识别声号14.如有必要招引他船注意,任何船舶可以适用15.各种遇险信号,不论是一起或分别使用或显示,均表示遇险需要救助,除表示遇险需要救助外,禁止使用显示任何信号16.判断两船是否构成碰撞危险,不仅应考虑两船的最近会遇距离,还必须考虑两船的最近会遇时间,缺一不可。
在DCPA=0,如保速保向,必将发生碰撞;DCPA>0,说明两船之间有一定的通过距离,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船即可安全通过。
不安全就意味着存在危险。
17.为避免碰撞采取的任何行动应根据本章各条规定,并且,如当时坏境许可,应是积极的,及早的进行和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
避碰笔记

1.了解规则的法定解释和技术解释;2.熟记规则:1~19条应背诵3. 理解规则:掌握规则的字面含义和引深含意4. 应用规则:应用规则解决实际问题或判断责任5. 定量解释与定性解释:如大幅度,安全航速,能见度不良等。
6. 法律和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如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7. 掌握规则的适用范围:如能见度不良中不存在让路和直航船等。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分为五章38条,四个附录。
第一章总则(1-3条)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责任第三条一般定义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约80%)第一节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4-10条)第二节互见中的行动规则(11-18条)第三节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19条)第一节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4-10条)第四条适用范围第五条了望第六条安全行航速第七条碰撞危险第八条避免碰撞的行动第九条狭水道第十条分道通航制第二节互见中的行动规则(11-18条)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第十二条帆船第十三条追越第十四条对遇局面第十五条交叉相遇局面第十六条让路船的行动第十七条直航船的行动第十八条船舶之间的责任第三节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19条)第十九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第三章号灯和号型(20-31条)(约5~7%)第二十条适用范围第二十一条定义第二十二条号灯的能见度距离第二十三条在航机动船第二十四条拖带和顶推第二十五条在航帆船和划桨船第三章号灯和号型(20-31条)(约5~7%)第二十六条渔船第二十七条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第二十八条限于吃水的船舶第二十九条引航船舶第三十条锚泊船舶和搁浅的船舶第三十一条水上飞机第四章声响和灯光信号(32-37条)(3%)第三十二条定义第三十三条声号设备第三十四条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五条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第三十六条招引注意的信号第三十七条遇险信号第五章豁免第三十八条豁免四个附录:附录一号灯号型的技术位置和技术细节附录二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的额外信号附录三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附录四遇险信号碰撞局面中的四个阶段1.自由行动阶段:在这一阶段,两船在远距离上不存在碰撞危险,《规则》条款尚未开始使用,两船均可以自由采取行动2.让路船及早行动阶段两船相互驶近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让路船应及早采取大幅度的行动,并能导致两船在安全的距离上驶过,此时直航船应保向保速3.直航船可独自采取行动阶段当让路船显然没有遵守《规则》各条采取适当行动时,直航船应鸣放警告声号及闪光信号,允许直航船独自采取行动以避免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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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灯和号型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号灯类别灯色水平光弧(度)最小能见距离(海里)L≥50m 20m≤L<50m 12m≤L<20m L<12m桅灯白225 6 5 3 2 舷灯左红右绿112.5 3 2 2 1 尾灯白135 3 2 2 2 拖带灯黄135 3 2 2 2 环照灯红绿白黄360 3 2 2 2闪光灯黄360 对能见距离未作规定,但其闪光频率为120次/分钟或以上操纵号灯白360 5第二十三条在航机动船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船长≥50米前后桅灯、舷灯、尾灯前、后锚灯,还应使用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而长度≥100米的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船长<50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取代前、后锚灯。
前部一个球体(锚球)船长<50米前桅灯、舷灯、尾灯,也可显示后桅灯船长<12米同上,也可显示一环照灯和舷灯代替船长<7米且航速≤7节同上,也可显示一环照灯代替,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气垫船同上,在非排水状态下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机帆并用船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显示相应号灯一个尖端向下圆锥体第二十四条拖带和顶推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从事拖带和顶推作业的机动船尾拖拖带长度>200米除按同长度机动船显示外用垂直三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再加拖带灯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型体拖带长度≤200米用垂直两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再加拖带灯顶推或旁拖用垂直两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拖带另一艘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不可能显示拖带号灯时,应用招引注意的信号表明拖带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当顶推船和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组合体整个组合体按同长度的机动船显示被拖船或物体尾拖拖带长度>200米舷灯、尾灯。
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其上面应有灯光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型体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拖带长度≤200米被顶推舷灯注:任何数目的船如作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被旁拖舷灯、尾灯部分淹没不易觉察长度≤100米,宽度<25米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拖曳体前端不用显示)末端显示一个菱形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前部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体长度≤100米,宽度≥25米除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长度>100米,宽度<25米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拖曳体前端不用显示),并加若干盏环照白灯使各灯间距≤100米不能按规定显示上面应有灯光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第二十六条渔船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拖网渔船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环照灯;舷灯、尾灯长度≥50米还应显示后桅灯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同在航不对水移动号灯同在航号型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环照灯非拖网渔船对水移动垂直上红下白环照灯;舷灯、尾灯渔具外伸≥150米时,朝渔具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渔具外伸大于150米时,朝渔具方向显示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红下白环照灯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拖网渔船长度≥20米非对拖不论使用海底还是深海渔具,应显示:放网时:垂直两盏白灯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灯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对拖同上,并且应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中另一船的方向照射探照灯;长度<20米可视情显示上述号灯围网渔船仅当在船的行动为其渔具所妨碍时,可显示:垂直两盏黄色号灯(这些号灯应每秒钟交替闪光一次,而且明暗历时相等)第二十五条在航帆船和划桨船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船长≥20米舷灯、尾灯,还可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同机动船船长<20米同上,或仅显示由舷灯、尾灯合成的一盏三色合色灯船长<7米如可行,显示舷灯、尾灯或其合成的三色合色灯;或备妥一个手电筒或白灯并及早显示划桨船可按同等长度帆船显示;或备妥一个手电筒或白灯并及早显示第二十九条引航船舶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引航船舶对水移动垂直上白下红环照红灯;舷灯、尾灯锚灯;垂直上白下红环照红灯锚球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白下红环照红灯注:当不执行引航任务时,按同长度同类船舶显示号灯或号型。
第二十七条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失去控制的船舶对水移动垂直两盏环照红灯;舷灯、尾灯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两个球体不对水移动垂直两盏环照红灯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从事拖带的船舶操纵受限时除按尾拖显示外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除按尾拖显示外垂直球菱球三个号型从事疏浚和水下作业的船舶(不包括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对水移动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桅灯、舷灯、尾灯;有障碍物一侧垂直两盏环照红灯,可通行一侧垂直两盏环照绿灯垂直球菱球三个号型;有障碍物一侧垂直两个球体,可通行一侧垂直两个菱形体同在航不对水移动号灯同在航号型不对水移动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有障碍物一侧垂直两盏环照红灯,可通行一侧垂直两盏环照绿灯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如不能按上项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一个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同在航号灯同在航号型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除机动船在航号灯外前桅顶和前桅桁两端各一盏环照绿灯前桅顶和前桅桁两端各一球体除机动船锚泊号灯外前桅顶和前桅桁两端各一盏环照绿灯锚球;前桅顶和前桅桁两端各一个球体除以上所列的船对水移动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桅灯、舷灯、尾灯垂直球菱球三个号型除机动船锚泊号灯外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锚球;垂直球菱球三个号型不对水移动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注:除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外,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上述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的号灯和号型。
第三十条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锚泊船船长<50米前部一盏环照白灯;可使用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前部一个球体(锚球)50米≤船长<100米前部一盏环照白灯(前锚灯);船尾或接近船尾一盏环照白灯(后锚灯);可使用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船长≥100米前部一盏环照白灯(前锚灯);船尾或接近船尾一盏环照白灯(后锚灯);应使用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注:长度<7米的船舶,不是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水域中或其附近锚泊时,不要求显示上述号灯或号型,否则应显示。
搁浅船船长<50米前部一盏环照白灯;垂直两盏环照红灯最易见处垂直三个球体(锚球+失控船号型)船长≥50米前部一盏环照白灯(前锚灯);船尾或接近船尾一盏环照白灯(后锚灯);垂直两盏环照红灯注:长度<12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红灯或垂直三个球体,但仍应根据长度显示锚泊船的号灯或号型。
声响和灯光信号二、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四条)适用时机信号种类适用船舶使用时机信号特征信号意义互见中操纵行动信号在航机动船按本规则条款准许或要求进行操纵时·(*)我船正在向右转向··(**)我船正在向左转向···(***)我船正在向后推进追越信号任何在航船舶在狭水道或航道内--·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右舷追越--··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左舷追越”-·-·同意他船追越怀疑与警告信号任何船舶无法了解他船的意图或行动,或者怀疑他船是否正在采取足够的行动时至少·····(至少*****)无法了解他船的意图或行动,或者怀疑他船是否正在采取足够的行动以避免碰撞能见度良好过弯道信号任何船舶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提醒他船注意,在弯头或居间障碍物的另一面有船正在驶近,并警告他船注意,会遇即将形成,须高度戒备并谨慎驾驶弯头另一面或居间障碍物后的来船听到声号时-已获悉在弯头或居间障碍物的另一面有船正在驶近,也警告鸣放声号的船注意本船动态并谨慎驾驶注:1、声号用号笛发出,灯号用操纵号灯发出;2、符号“·”表示一短声,“-”表示一长声,“*”表示一次闪光。
三、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号(第三十五条)适用时机适用船舶信号特征间隔时间(分钟)在航机动船(包括牢固组合体)对水移动-2 已停车且不对水移动--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帆船从事捕鱼的船舶从事拖带或顶推他船的船舶-··锚泊也表示从事捕鱼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锚泊中执行任务时一艘被拖船或者多艘被拖船的最后一艘,如配有船员-···锚泊从事捕鱼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锚泊中执行任务时-··船长<100米急敲号钟约5秒还可鸣放·-·,以警告驶近的船舶1 船长≥100米前部敲号钟约5秒,紧接钟声之后,在后部急敲号锣约5秒搁浅船按同长度锚泊船鸣放声号,并应在急敲号钟之前和之后,各敲分隔而清楚的号钟3下还可鸣放合适的笛号,如发出“你正在临近危险中”的单字母信号U(··-)注:1、L<12米时,不要求鸣放上述所有声号,12≤L<20时,不要求鸣放上述锚泊船和搁浅船的号钟信号。
但如不鸣放上述信号,则应以不超过2 分钟的间隔鸣放他种有效的声号。
2、引航船当执行引航任务时,应按机动船或锚泊船鸣放规定的声号,还可鸣放····识别声号四短声。
声号设备的配备信号种类信号号笛号钟号锣船舶种类船长≥100米1个1个1面20米≤船长<100米1个1个12米≤船长<20米1个船长<12米不要求备有,但应配置能够鸣放有效声号间隔不超过2min的他种设备注:1、号锣的音调和声音不可与号钟的相混淆。
2、号笛、号钟和号锣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三所载规格。
3、号钟、号锣或二者可用与其各自声音特性相同的其他设备代替,只要这些设备随时能以手动鸣放规定的声号(如雾角和手摇铃等)。
4,以笛号发出的雾号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min;钟号和锣号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min。
船舶上的灯按用途来分,可分为:(1)航行用--号灯、号型、号笛和雾航锚泊时用的号钟及号锣。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橙色灯雾),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榴弹),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黄色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120次/min或以上频闪的灯光,黄色红色两种。
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2.5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