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_号灯与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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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SS-1-3-1船舶常用号灯、号型的含义

ZBSS-1-3-1船舶常用号灯、号型的含义

号灯与号型的含义一、号灯和号型的作用:一切航行、锚泊于水域上的船舶、运输工具,在各种天气中都应显示号灯、号型。

表示船舶的种类、大小和动态。

二、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1、白天:从日出到日落前,如有需要,应显示号型。

2、夜间:从日没到日出前,应显示号灯;3、晨昏期间:在日出前和日没后的晨昏期间,应同时显示号灯和号型。

三、灯号的显示状态:避免显示被他船误认为的灯光,以及影响到本船航行瞭望的外泄灯光。

四、号灯显示范围:除应按《规则》规定显示的光弧外,如有替代显示的,不应违反《规则所规定的光弧。

五、表示船舶动态的号灯和号型:1、长度>100米的在航船:1)对水移动时:应显示左红右绿舷灯、前后桅灯、艉灯。

2)不对水移动时:应显示前后桅灯。

2、长度>100米的锚泊船:1)白天:应在船艏部显示一个锚球;2)夜间:应在船前后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锚灯);甲板照明灯;3、搁浅船:1)白天:应在主桅垂直显示三个黑球;2)夜间:应在主桅显示二盏环照红灯;艏挂锚灯一盏;4、失控船: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二个黑球;2)夜间:应在主桅垂直显示二盏环照红灯、左右舷灯、艉灯5、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垂直球型、菱型、球型体;2)夜间:对水移动:应显示航行灯,及主桅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不对水移动:主桅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航行灯关闭)6、限于吃水的船舶: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一个圆柱体;2)夜间:除应显示航行灯外,还应主桅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7、装载危险品船:1)白天:在主桅显示“B”旗一面;2)夜间:除显示航行灯外,还应在主桅显示一盏环照红灯一盏;8、引航船:1)执行任务时:白天显示”H”旗;夜间垂直显示二盏上白下红环照灯、左右舷灯、艉灯。

2)锚泊时:白天艏挂锚球一个;夜间显示锚灯,及上白下红环照灯一盏。

9、特殊作业船:1)可通航一侧:白天显示两个菱形;夜间显示两盏绿灯;2)禁止通航一侧:白天显示两个黑球;夜间显示两盏红灯;10、拖带船:1)>200米:白天显示菱形体一个(将艏至艉看成是一体);夜间显示三盏垂直环照白灯及航行灯;2)≥50米:白天显示菱形体一个(将艏至艉看成是一体);夜间显示二盏白灯及航行灯;3)长度>200米从事拖带,但又不能偏离航道的拖船:白天:应在主桅显示一个菱型,及垂直球型、菱型、球型体;夜间:应显示航行灯,及三盏垂直白灯。

船舶号灯号型汇总

船舶号灯号型汇总

船舶号灯号型汇总————————————————————————————————作者:————————————————————————————————日期: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机动船船长≥10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前后、锚灯,并用工作灯照明甲板。

船长≥5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前后、锚灯,还可用工作灯。

船长<50m 桅灯、舷灯、尾灯一盏锚灯船长<20m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舷灯可合并成一盏船长<7m航速≤7Kts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如有可能应显示舷灯气垫船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环照黄色闪光灯(在排水状态时应关闭)锚灯地效翼船舶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高强度红色闪光灯机帆并用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帆船船长≥20m舷灯、尾灯,还可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锚灯船长<20m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还可用上红下绿环照灯(不可与三色灯同时显示)船长<7m同上栏,或备一盏白灯或使用一个手电筒限于吃水的船舶除同机动船外,必须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红灯锚灯失去控制的船舶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二盏环照红灯锚灯引航船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除锚灯外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搁浅船垂直两盏环照红灯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从事拖带的机动船尾拖拖带长度>200m垂直三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拖带长度≤200m垂直二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顶推或旁拖垂直两盏桅灯,舷灯、尾灯与被顶推的船舶成为牢固组合体作为一条机动船显示号灯非拖船临时从事拖带遇险或救助的船舶不能显示拖船号灯时,应采取招引注意信号,尤其应将拖缆照亮被拖船或者物体尾拖拖带长度>200m舷灯、尾灯,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拖带长度≤200m被旁拖舷灯任何数目船舶作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被顶推舷灯尾灯部分淹没不易被觉察物体宽度<25m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体的前部不需要显示)末端:拖带长度>200m时前部物体宽度≥25m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物体宽度>100m 同上栏外,在号灯之间,加入若干盏白色环照灯,使其间距≤100m加:不能显示规定号灯、号型者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从事敷设、维修、起捞航标、电缆、管理航道或收放航空器的船舶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除了锚灯外,还应该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和在航从事补给、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除同上栏外,当存在碍航物时,还应显示:1)有碍航物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2)可通航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通航舷侧碍航舷侧通航碍航舷侧舷侧通航舷侧碍航舷侧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同在航号灯同在航号型从事拖带而使其偏航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了按同等长度尾拖带显示的号灯外,还应该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拖带长度>200m时加: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除了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显示的号灯外,在接近前桅顶部和前桅横桁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绿灯锚灯和长度<12m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搁浅、失控、操纵能力受到限制(除了潜水作业外)的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拖网渔船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船长≥50m的捕鱼船舶,应当显示后桅灯上绿下白两盏环照灯船长<20m可以用一个篮子代替同在航不对水移动的号型非拖网渔船渔具水平伸展距离≤150m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上红下白两盏环照灯渔具水平伸展距离>150m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上红下白两盏环照灯在渔具伸出的方向加一盏环照白灯。

第2章 号灯与号型

第2章 号灯与号型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三)在航帆船和划桨船(第二十五 条) 1.在航帆船应显示的号灯: ① 当L≥20 m时: a. 2盏舷灯、1盏尾灯。 b. 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 处,显示“上红下绿”2盏环照灯。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② 当L<20 m时: a. 将舷灯、尾灯合并成一盏,装在桅顶或接近桅 顶的最易见处。 b. 可垂直显示“上红下绿”2盏环照灯,但不能 与(a)中的合色灯同时显示。 ③ 当L<7 m时及任何长度划桨船: a. 帆船、划桨船均可以显示上述舷灯和尾灯,或 合色灯或“上红下绿”灯。 b. 如不显示上述号灯,则应备妥白光电筒一个或 点着的白灯一盏,并应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2.不应显示的灯光(lights shall be exhibited) ① 会被误认为本规则各条订明的灯光(can be
mistaken for the light)。 经常在航海实际中出现的情况:
a. 在抛锚掉头时。(同时显示锚灯和航行灯) b. 走锚时。(同时显示锚灯和航行灯) c. 航行中失控。(同时显示锚球和失控灯) d. 锚泊中走锚导致搁浅。(同时显示锚球和搁 浅号型) 上述情况都是违反规则关于“不应显示的灯光” 的要求。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二)号灯与号型的显示时间 适用范围:本章各条在各种天气(all weathers)中
都应遵守。 1.号灯的显示时间:
① 从日没到日出。(应) ② 能见度不良的白天。(应) ③ 一切其他有必要的(necessary)情况。(可)
“必要情况”:a. 能见度不良水域附近; b. 阴天; c. 白天天色较暗、视线不佳。
船舶值班与避碰

号灯号型

号灯号型
3.牢固组合体应显示的号灯:
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的连接成为一个组合体时,则整个组合体应作为一艘机动船显示其相应 长度的号灯。
4.不能显示规定号灯的拖船应当采取的措施:
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不可能显示上述尾拖、旁拖和顶推的号灯 时,这种船舶若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就不被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应采取招引注意信 号来表明拖船和被拖船之间关系的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拖带长度是指从拖船船尾量到被拖物后端的水平距离。仅在尾拖时才存在拖带长度并在其超过200m时显 示一个菱形体号型。此外,拖带灯仅在尾拖时显示。因此,机动船旁拖或顶推时不显示拖带灯和菱形体 号型。
2机动船当旁拖或顶推时应显示:
1.机动船的号灯(桅灯、舷灯、尾灯);
2.用垂直两盏桅灯代替其中一盏桅灯。
4.多艘被旁拖或顶推船舶合并显示的号灯:
在顶推的形式下,被顶推的多艘船可以作为一组;在旁拖的情况下,每一舷的多艘被旁拖船可以作为 一组,分别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如课本23页图2-1-9所示。图中的拖船是一艘长度小于50m的机动 船,在其左舷的三艘驳船作为一艘被旁拖船显示号灯,尾灯由中间一艘驳船显示,使三艘驳船各显示
由上可见,所有从事捕鱼的船舶,无论是拖网还是非拖网,在锚泊时与在航不对水移动时显示相同的 号灯和号型;在航对水移动时均另行显示舷灯和尾灯。船舶不从事捕鱼时,不应显示上述号灯和号型 ,而只应依据其种类和长度显示相应的号灯和号型。
3.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额外信号:
《规则》附录二规定的信号是从事捕鱼的船舶在相互邻近处作业时显示的额外信号,用以表明船舶之 间彼此邻近的关系。所谓“额外”是指附录二规定的信号是在上述1.和2.规定的号灯和号型的基础之 上另行附加显示的信号,这些额外信号不能单独显示。

第三章号灯号型

第三章号灯号型
5.当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尺度使之不可能显示本条4 款规定的号型时,应显示一个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 复制品,其高度不小于1米,并应采取措施以保证周围 都能见到。 6.从事扫雷作业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 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三盏环照绿灯或三个环体。这些号 灯或号型之一应在前桅桅顶或接近前桅桅顶处显示,其 余应在前桅桁两端各显示一个。这些号灯或号型表示他 船驶近扫雷船的后方1000米以内或任何一舷500米以内是 危险的。 7.长度小于7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 8.本条规定的信号不是船舶遇险求救的信号。船舶遇险 求救的信号载于本规则附录四内。
(4)在最后一艘被拖船舶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处, 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如果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尽 可能前部的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体号型。
第24条 拖带和顶推
8.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一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可能显示 本条5或7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 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明这种船 舶或物体的存在。
3.(1) 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和 舷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
(2) 长度小于7米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节的机动船,可 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如可行 也应显示舷灯;
(3) 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不 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 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并应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 上,或尽可能地装设在接近该桅灯或环照白灯所在的首 尾线处。
第27条 失去控制或操限船
1.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两个球体或类似的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

第二章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

第二章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

被拖船(被拖物体)
测者从来船的正前方观测到被拖船的两盏 舷灯(左红右绿).
旁拖船和被拖船( L < 50m )
测者从来船的左方观测到旁拖船的垂直两 盏桅灯、左舷红舷灯和被旁拖船的左舷红舷 灯.
(二) 拖带和顶推(第24条) Towing and Pushing
5.除本条7款外,一艘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 (1) 两盏舷灯; (2) 一盏尾灯。 (3) 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 号型。 6.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 来显示号灯: (1) 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 示两盏舷灯; (2) 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盏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 舷灯;一盏尾灯。
测者从来船的右方观测到顶推船的垂直两 盏桅灯、右舷绿舷灯和被顶推船的右舷绿舷 灯.
顶推船和被顶推船( L < 50m )
测者从来船的船尾观测到顶推船的一盏尾
灯.
顶推船和被顶推船( L < 50m )
测者从来船的左方观测到顶推船的垂直两 盏桅灯、左舷红舷灯和被顶推船的左舷红舷 灯.
旁拖船和被拖船( L < 50m )
机动船拖带 ( L拖>200m ,L≥50m )
测者从来船的右舷观测到来船的右舷 灯(绿色),前桅灯和垂直三盏桅灯.
机动船拖带 ( L拖>200m ,L≥50m )
测者从来船的船尾观测到来船的一尾 灯和一拖带灯.
机动船拖带 ( L拖>200m ,L≥50m )
测者从来船的左舷观测到来船的左舷红 舷灯,前桅灯和垂直三盏桅灯.
机动船拖带 ( L拖>200m ,L<50m )
测者从来船的正前方观测到来船的左 右舷灯(左红右绿)、垂直三盏桅灯。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L<50m)

船舶号灯号型

船舶号灯号型

L≥50m对水移动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操纵能力受限制得船舶 右视图
L≥50m对水移动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操纵能力受限制得船舶 尾视图
④从事潜水作业得小船 号灯:环照红白红 号型:信号旗“A”得硬质复制品,高度≥1m
(不能与合色灯同时显示)
号型:无
L ≥ 20m得在航帆船 正视 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左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右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尾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正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左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右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尾视图
②L < 20m得在航帆船 号灯:合色灯 (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得最易见处)
指由于吃水与可航行水域得水深与宽度得关 系,致使其驶离航向得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得机 动船。
① 号灯
垂直3盏环照红灯(还可)
号型:一个圆柱体(还可)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正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左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右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尾视图
三、在航帆船与划桨船
七、判断航向区间
(TB为她船得真方位) 瞧到她船红舷灯,该船得航向区间为 :
TB-67、5°~ TB-180° 瞧到她船绿舷灯,该船得航向区间为 :
TB+67、5°~ TB+180° 瞧到她船得尾灯,该船得航向区间为 :
TB-67、5°~ TB+67、 5°
小结:
同时显示号灯与号型得时间? 1、能见度不良得白天; 2、日出前与日没后得晨昏蒙影期间。
船舶号灯号型
一、号灯与号型得作用:
1、表明船舶得存在; 2、表明船舶得动态,

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第二节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Lights and Shapes for Vaious Vessels《规则》第三章和附录二中规定了各类船舶在不同状态下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

为方便学习起见,本节将不完全拘泥于《规则》的原有条款顺序介绍。

一、各类船舶的状态号灯《规则》的第三条“一般定义”中将船舶的运动状态分为“在航”、“锚泊”、“系岸”和“搁浅”,但在显示号灯或号型时,仅分为“在航”、“锚泊”和“搁浅”,现将这三种状态号灯或号型介绍如下:1. 在航号灯“在航号灯”是指用于表明船舶处于在航状态的号灯,由舷灯和尾灯组成,其不同灯色的水平光弧正好将360°水平范围分成红、绿、白三种颜色,各船可据此判断本船与他船所构成的几何格局。

综合《规则》有关号灯的规定,有关“在航号灯”有如下几种特殊情况。

1)可以不显示在航号灯的船舶(1)L < 7 m 且最高船速≤7 kn 的机动船。

根据《规则》第二十三条4款(2)项的规定,长度小于7 m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 kn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机动船的桅灯、舷灯和尾灯。

但是,《规则》还规定,上述船舶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2)L < 7 m的帆船。

《规则》第二十五条4款(1)项规定,长度小于7 m的帆船,如可行,应显示舷灯和尾灯或者合色灯。

但如果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因此,长度小于7 m的船舶可以不显示舷灯和尾灯。

2)仅在“对水移动”时显示“在航号灯”的船舶综合《规则》的各条规定,下列船舶仅仅在对水移动时,才显示舷灯和尾灯:(1)从事捕鱼的船舶。

《规则》第二十六条2款(3)项和3款(3)项规定,只有当从事捕鱼的船舶对水移动时,还应当显示两盏舷灯和尾灯。

(2)失去控制的船舶。

《规则》第二十七条1款(3)项规定,失去控制的船舶,当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尾灯。

(3)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和从事拖带作业以外的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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