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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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船舶显示信号.

各类船舶显示信号.

上述(1)或(2)中的号灯或者一盏环照白灯;如可行,应显示舷灯
课堂训练(对应习题)
《避碰与值班》习题集184-195
184.机动船在航不对水移动时应: A A.显示舷灯、尾灯、桅灯 B.显示舷灯尾灯 C.关闭舷灯和尾灯 D.不必显示尾灯 186.机帆并用的在航船舶,在夜间应显示: A.上红下绿环照灯() B.舷灯、尾灯() C.桅灯、舷灯、尾灯() D.舷灯、尾灯、上红下绿环照灯() C
???
的在航机动船
同上述(1)或(2)中的号灯或者 两盏舷灯和一盏环照白灯 (注意:该白灯相当于由一盏桅灯和一盏尾灯合并而成)
第 23条 在航机动船的号灯和号型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舷灯、尾灯、桅灯 (1)大于等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两舷;一尾前后桅 (2)大于等于12米、小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两舷一尾一桅 (3)船长大于等于7米小于12米及船长小于7米且最高航速超过
1)大于等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两舷一尾一桅
2)大于等于12米、小于50米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3)船长大于等于7米小于12米及船长小于7米且最高航速超过7Kn
同上述(1)或(2)中的号灯,或者两盏舷灯和一盏环照白灯 (注意:该白灯相当于由一盏桅灯和一盏尾灯合并而成)。
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4)船长小于7米且最高航速不超过7Kn的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船舶避碰》
——各类船舶显示的 号灯和号型
主讲:航海教学工作部
2012 05
学习目标及方法
• 掌握各类船舶的 号灯号型及应用 • 理解23~31条规则 并能熟记和运用
第 23 条 在航机动船的号灯和号型
包括对水移动和不对水移动状态 1、在航 机动船 注意: 均应显示:本条中“机动船”不包括: 从事拖带作业的机动船; 从事引航任务的机动船; 从事捕鱼的船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 失去控制的船舶

船舶号灯号型汇总

船舶号灯号型汇总

船舶号灯号型汇总————————————————————————————————作者:————————————————————————————————日期: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机动船船长≥10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前后、锚灯,并用工作灯照明甲板。

船长≥5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前后、锚灯,还可用工作灯。

船长<50m 桅灯、舷灯、尾灯一盏锚灯船长<20m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舷灯可合并成一盏船长<7m航速≤7Kts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如有可能应显示舷灯气垫船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环照黄色闪光灯(在排水状态时应关闭)锚灯地效翼船舶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高强度红色闪光灯机帆并用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帆船船长≥20m舷灯、尾灯,还可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锚灯船长<20m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还可用上红下绿环照灯(不可与三色灯同时显示)船长<7m同上栏,或备一盏白灯或使用一个手电筒限于吃水的船舶除同机动船外,必须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红灯锚灯失去控制的船舶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二盏环照红灯锚灯引航船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除锚灯外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搁浅船垂直两盏环照红灯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从事拖带的机动船尾拖拖带长度>200m垂直三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拖带长度≤200m垂直二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顶推或旁拖垂直两盏桅灯,舷灯、尾灯与被顶推的船舶成为牢固组合体作为一条机动船显示号灯非拖船临时从事拖带遇险或救助的船舶不能显示拖船号灯时,应采取招引注意信号,尤其应将拖缆照亮被拖船或者物体尾拖拖带长度>200m舷灯、尾灯,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拖带长度≤200m被旁拖舷灯任何数目船舶作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被顶推舷灯尾灯部分淹没不易被觉察物体宽度<25m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体的前部不需要显示)末端:拖带长度>200m时前部物体宽度≥25m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物体宽度>100m 同上栏外,在号灯之间,加入若干盏白色环照灯,使其间距≤100m加:不能显示规定号灯、号型者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从事敷设、维修、起捞航标、电缆、管理航道或收放航空器的船舶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除了锚灯外,还应该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和在航从事补给、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除同上栏外,当存在碍航物时,还应显示:1)有碍航物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2)可通航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通航舷侧碍航舷侧通航碍航舷侧舷侧通航舷侧碍航舷侧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同在航号灯同在航号型从事拖带而使其偏航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了按同等长度尾拖带显示的号灯外,还应该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拖带长度>200m时加: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除了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显示的号灯外,在接近前桅顶部和前桅横桁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绿灯锚灯和长度<12m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搁浅、失控、操纵能力受到限制(除了潜水作业外)的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拖网渔船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船长≥50m的捕鱼船舶,应当显示后桅灯上绿下白两盏环照灯船长<20m可以用一个篮子代替同在航不对水移动的号型非拖网渔船渔具水平伸展距离≤150m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上红下白两盏环照灯渔具水平伸展距离>150m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上红下白两盏环照灯在渔具伸出的方向加一盏环照白灯。

号灯号型

号灯号型
3.牢固组合体应显示的号灯:
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的连接成为一个组合体时,则整个组合体应作为一艘机动船显示其相应 长度的号灯。
4.不能显示规定号灯的拖船应当采取的措施:
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不可能显示上述尾拖、旁拖和顶推的号灯 时,这种船舶若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就不被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应采取招引注意信 号来表明拖船和被拖船之间关系的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拖带长度是指从拖船船尾量到被拖物后端的水平距离。仅在尾拖时才存在拖带长度并在其超过200m时显 示一个菱形体号型。此外,拖带灯仅在尾拖时显示。因此,机动船旁拖或顶推时不显示拖带灯和菱形体 号型。
2机动船当旁拖或顶推时应显示:
1.机动船的号灯(桅灯、舷灯、尾灯);
2.用垂直两盏桅灯代替其中一盏桅灯。
4.多艘被旁拖或顶推船舶合并显示的号灯:
在顶推的形式下,被顶推的多艘船可以作为一组;在旁拖的情况下,每一舷的多艘被旁拖船可以作为 一组,分别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如课本23页图2-1-9所示。图中的拖船是一艘长度小于50m的机动 船,在其左舷的三艘驳船作为一艘被旁拖船显示号灯,尾灯由中间一艘驳船显示,使三艘驳船各显示
由上可见,所有从事捕鱼的船舶,无论是拖网还是非拖网,在锚泊时与在航不对水移动时显示相同的 号灯和号型;在航对水移动时均另行显示舷灯和尾灯。船舶不从事捕鱼时,不应显示上述号灯和号型 ,而只应依据其种类和长度显示相应的号灯和号型。
3.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额外信号:
《规则》附录二规定的信号是从事捕鱼的船舶在相互邻近处作业时显示的额外信号,用以表明船舶之 间彼此邻近的关系。所谓“额外”是指附录二规定的信号是在上述1.和2.规定的号灯和号型的基础之 上另行附加显示的信号,这些额外信号不能单独显示。

船舶号灯号型(表)

船舶号灯号型(表)
气垫船
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环照黄色闪光灯(在排水状态时应关闭)
锚灯
地效翼船舶
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高强度红色闪光灯
机帆并用
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
帆船
船长≥20m
舷灯、尾灯,还可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
锚灯
船长<20m
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还可用上红下绿环照灯(不可与三色灯同时显示)
船长<7m
同上栏,或备一盏白灯或使用一个手电筒
限于吃水的船舶
除同机动船外,必须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红灯
锚灯
失去控制的船舶
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二盏环照红灯
锚灯
引航船
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除锚灯外
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搁浅船
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号灯和号型
船舶动态
在航
锚泊
船舶种类
放网时:垂直两盏环照白灯
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渔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对拖
不论是用底拖网还是中层渔具,可显示:
放网时:垂直两盏环照白灯
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渔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船的另一船的方向照射探照灯
船舶的行动为渔具所妨碍时才能显示:
垂直两盏黄色闪光灯信号(每秒交替闪光一次,明暗历时相等)
末端:
拖带长度>200m时前部加:
物体宽度≥25m
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
物体宽度>100m
同上栏外,在号灯之间,加入若干盏白色环照灯,使其间距≤100m
不能显示规定号灯、号型者
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

第三章 号灯、号型

第三章  号灯、号型
3.(1) 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和 舷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
(2) 长度小于7米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节的机动船,可 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如可行 也应显示舷灯;
(3) 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不 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 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并应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 上,或尽可能地装设在接近该桅灯或环照白灯所在的首 尾线处。
(5)“环照灯(All-round Light)”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 光的号灯。
(6)“闪光灯(Flashing Light)”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120次或120 次以上的频率闪光的号灯。
第一节 号灯和号型
第二十二条 号灯能见距离
第二节 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第二十六条 渔 船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第二十九条 引航船舶 第三十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
第一节 号灯和号型
第二十一条 定义 (1)“桅灯(Masthead Light)”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 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 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2)“舷灯(Sidelights)”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 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 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 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第28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 还可在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或者一个圆柱 体。

船舶灯型表

船舶灯型表
从事敷设、维修、起捞航标、电缆、管理航道或收放航空器的船舶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除了锚灯外,还应该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在航从事补给、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除同上栏外,当存在碍航物时,还应显示:1)有碍航物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2)可通航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
号灯
号型
号灯
号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从事拖带的机动船
尾拖
拖带长度>200m
垂直三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
拖带长度≤200m
垂直二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
顶推或旁拖
垂直两盏桅灯,舷灯、尾灯
与被顶推的船舶成为牢固组合体
作为一条机动船显示号灯
非拖船临时从事拖带遇险或救助的船舶
不能显示拖船号灯时,应采取招引注意信号,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被拖船或者物体
尾拖
拖带长度>200m
舷灯、尾灯,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
拖带长度≤200m
被旁拖
舷灯
任何数目船舶作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
被顶推
舷灯
尾灯
部分淹没不易被觉察
物体宽度<25m
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体的前部不需要显示)
通航舷侧
碍航舷侧
通航 碍航
舷侧 舷侧
通航舷侧
碍航舷侧
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
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

各种情况下使用的声号、号灯、号型

各种情况下使用的声号、号灯、号型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不包括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桅灯、舷灯、尾灯),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存在障碍物时,还应显示:有障碍物舷,垂直二盏环照红灯;可通航舷,垂直二盏环照绿灯



障通
碍●◆航
舷●◆舷
同在航不对水移动的号灯和号型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
除同机动船号灯外,在前桅顶和前桅杵的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绿灯(三盏环照绿灯呈三角形)
最易见●
处显示●
两个球体
按锚泊船显示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在航从事补给、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桅灯、舷灯、尾灯),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最易见●
处显示◆
球菱球●
从事拖带偏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船
除按尾拖拖带长度显示号灯外,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同上,拖带长度大于200M时加◆
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
第九条3款
从事捕鱼的船舶
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
第十条9款
从事捕鱼的船舶
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
第十条10款
帆船、长度小于20M的船舶
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
第十八条4款
除失控船、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的船舶外的任何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
构成碰撞危险时(后):其不应妨碍的船舶和不应被妨碍的船舶,其避碰责任和义务将由《规则》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第四条至第十九条)条款确定
同机动船外,还可显示三盏环照红灯
在最易见外显示一个圆柱体■
按锚泊船显示
引航船执行引航任务时
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二盏环照灯

船舶号灯号型

船舶号灯号型

L≥50m对水移动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操纵能力受限制得船舶 右视图
L≥50m对水移动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操纵能力受限制得船舶 尾视图
④从事潜水作业得小船 号灯:环照红白红 号型:信号旗“A”得硬质复制品,高度≥1m
(不能与合色灯同时显示)
号型:无
L ≥ 20m得在航帆船 正视 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左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右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尾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正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左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右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尾视图
②L < 20m得在航帆船 号灯:合色灯 (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得最易见处)
指由于吃水与可航行水域得水深与宽度得关 系,致使其驶离航向得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得机 动船。
① 号灯
垂直3盏环照红灯(还可)
号型:一个圆柱体(还可)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正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左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右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尾视图
三、在航帆船与划桨船
七、判断航向区间
(TB为她船得真方位) 瞧到她船红舷灯,该船得航向区间为 :
TB-67、5°~ TB-180° 瞧到她船绿舷灯,该船得航向区间为 :
TB+67、5°~ TB+180° 瞧到她船得尾灯,该船得航向区间为 :
TB-67、5°~ TB+67、 5°
小结:
同时显示号灯与号型得时间? 1、能见度不良得白天; 2、日出前与日没后得晨昏蒙影期间。
船舶号灯号型
一、号灯与号型得作用:
1、表明船舶得存在; 2、表明船舶得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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