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避碰号灯号型总归纳 (1)
船舶避碰号灯号型总结

船舶避碰号灯号型总结Power-driven vessels underway在航机动船1、在行机动船(无论是否对水移动)(包括顶推与被顶推船组成的组合体)L≥50m 前桅灯、后桅灯、两盏舷灯、桅灯L<50m 前桅灯、两盏舷灯、桅灯(后桅灯不作要求)L<12m 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舷灯L<7m and V<7节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等(若可行,也应显示舷灯)2、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在航机动船+黄色闪光灯3、地效船(起飞、降落、贴近水面飞行)在航机动船+高亮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4、机帆船在航机动船+尖端向下的圆锥体(表示驶帆的同时使用机器推进)Towing and pushing拖带和顶推1、机动船当拖带时(拖带灯:和尾灯性质一样的黄灯)L拖>200m 垂直三盏桅灯+舷灯+桅灯+拖带灯最显见处一菱形体号型L拖<200m 垂直二盏桅灯+舷灯+桅灯+拖带灯2、机动船顶推或旁拖时垂直两盏桅灯+舷灯+尾灯3、被拖船或物体舷灯+尾灯(当L拖>200m时,最显见处一个菱形体号型)4、拖船的两舷多艘船舶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以拖船两舷作为分组的依据,作为一艘来船显示号灯。
一艘被顶推船:在前端显示两舷灯一艘被旁拖船:前端显示两舷灯+尾灯Sailing vessels underway and vessels under oars在航帆船和划桨船1、在航帆船舷灯+尾灯(还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显见处显示上红下绿的环照灯)2、L<20m的帆船“两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
3、机帆并用船应在前部最显见处显示一个尖端向下的圆锥体号型。
Fishing vessels渔船(在航时号灯号型同锚泊时号灯号型)1、拖网渔船(号型:尖端相对两圆锥体)L≥50M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两环照灯+后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两环照灯+后桅灯L<50M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两环照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两环照灯2、非拖网渔船(号型:尖端相对两圆锥体)对水移动:垂直上红下白两环照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红下白两环照灯渔具外伸>150M时,应朝渔具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灯或者尖端向下的圆锥体。
【精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灯号灯型演示PPT

在航不对水移动 关闭桅灯、左右舷灯和尾灯
白天:在最易见处垂直显示球、菱形、球号型,在有障碍物的一舷,显示垂直两个球体, 在他船可通过的一舷,显示垂直两个菱形体
注:当船舶在锚泊中从事疏浚作业或者来自下作业时,只应当显示船舶在航不对水移动时所 应当显示的号灯或号型,不显示锚泊船的号灯或号型
Rule 27 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
黑夜:在最易见处,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白天:悬挂国际信号旗“A”字母旗,其高度不小于1m
Rule 27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黑夜:按同长度的机动船在航时显示号灯号型,并且应该悬挂三盏“品”字形的环照绿灯
白天:显示三个“品”字形黑球
锚泊时,加挂一个锚球
Rule 27 长度小于12m的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组员: 沈迪 监督审核
Rule 27 失去控制的船
对水移动
(一)侧视图
黑夜: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红灯,舷灯和尾灯
白天:垂直两个黑球
(二)正视图
(三)尾视图
不对水移动
黑夜:仅仅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白天:垂直两个黑球
Rule27 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从事拖带作业以及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以外的 操
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制图
Rule 27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黑夜: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红灯,舷灯和尾灯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监督审核
白天:垂直显示球、菱形、球号型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锚泊作业时,加挂锚球
在航不对水移动 在航不对水移动时,应当关闭桅灯、左右舷灯和尾灯
Rule 27 从事拖带作业的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黑夜:除了显示《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 环照灯
值班避碰号灯号型总归纳

号灯和号型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号灯类别灯色水平光弧(度)最小能见距离(海里)L≥50m 20m≤L<50m 12m≤L<20m L<12m桅灯白225 6 5 3 2 舷灯左红右绿112.5 3 2 2 1 尾灯白135 3 2 2 2 拖带灯黄135 3 2 2 2 环照灯红绿白黄360 3 2 2 2闪光灯黄360 对能见距离未作规定,但其闪光频率为120次/分钟或以上操纵号灯白360 5第二十三条在航机动船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船长≥50米前后桅灯、舷灯、尾灯前、后锚灯,还应使用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而长度≥100米的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船长<50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取代前、后锚灯。
前部一个球体(锚球)船长<50米前桅灯、舷灯、尾灯,也可显示后桅灯船长<12米同上,也可显示一环照灯和舷灯代替船长<7米且航速≤7节同上,也可显示一环照灯代替,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气垫船同上,在非排水状态下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机帆并用船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显示相应号灯一个尖端向下圆锥体第二十四条拖带和顶推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从事拖带和顶推作业的机动船尾拖拖带长度>200米除按同长度机动船显示外用垂直三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再加拖带灯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型体拖带长度≤200米用垂直两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再加拖带灯顶推或旁拖用垂直两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拖带另一艘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不可能显示拖带号灯时,应用招引注意的信号表明拖带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当顶推船和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组合体整个组合体按同长度的机动船显示被拖船或物体尾拖拖带长度>200米舷灯、尾灯。
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其上面应有灯光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型体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拖带长度≤200米被顶推舷灯注:任何数目的船如作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被旁拖舷灯、尾灯部分淹没不易觉察长度≤100米,宽度<25米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拖曳体前端不用显示)末端显示一个菱形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前部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体长度≤100米,宽度≥25米除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长度>100米,宽度<25米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拖曳体前端不用显示),并加若干盏环照白灯使各灯间距≤100米不能按规定显示上面应有灯光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第二十六条渔船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拖网渔船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环照灯;舷灯、尾灯长度≥50米还应显示后桅灯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同在航不对水移动号灯同在航号型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环照灯非拖网渔船对水移动垂直上红下白环照灯;舷灯、尾灯渔具外伸≥150米时,朝渔具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渔具外伸大于150米时,朝渔具方向显示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红下白环照灯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拖网渔船长度≥20米非对拖不论使用海底还是深海渔具,应显示:放网时:垂直两盏白灯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灯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对拖同上,并且应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中另一船的方向照射探照灯;长度<20米可视情显示上述号灯围网渔船仅当在船的行动为其渔具所妨碍时,可显示:垂直两盏黄色号灯(这些号灯应每秒钟交替闪光一次,而且明暗历时相等)第二十五条在航帆船和划桨船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船长≥20米舷灯、尾灯,还可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同机动船船长<20米同上,或仅显示由舷灯、尾灯合成的一盏三色合色灯船长<7米如可行,显示舷灯、尾灯或其合成的三色合色灯;或备妥一个手电筒或白灯并及早显示划桨船可按同等长度帆船显示;或备妥一个手电筒或白灯并及早显示第二十九条引航船舶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引航船舶对水移动垂直上白下红环照红灯;舷灯、尾灯锚灯;垂直上白下红环照红灯锚球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白下红环照红灯注:当不执行引航任务时,按同长度同类船舶显示号灯或号型。
避碰规则 号灯号型

第20条适用范围1.号灯号型可以用来表示:船舶大小、船舶种类、船舶动态、船舶工作性质、船舶正在进行的作业等;不能用来表示船舶排水量、实际吃水大小、实际航向航速,但是可以根据航行灯大致判断出其航向或者航向的区间。
2.号灯号型同时显示的时机:能见度不良的白天、晨昏蒙影期间、认为必要情况下的白天;3.本规则号灯号型的规定适用于“各种天气”,不论能见度和天气情况海况等;4.不应显示灯光:会误认为本规则的号灯的灯光、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者显著特征的灯光、会妨碍正规瞭望的灯光;5.号型应在白天遵守,号灯应从日落到日出显示;号灯应在能见度不良时,从日出到日落显示。
(白天能见度不良,船舶应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考试中可以显示是错误的)第21条定义1.规则对于桅灯应尽可能设在首尾线上,但没有规定一定要装在桅顶处;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是否装在船首尾中心线上,规则也没做要求;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120次或者120次以上频率闪光的号灯。
(闪光灯和环照灯不一定都是白色)。
2.长度小于20米的船(不包括20米),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号型包括球体、菱形体、圆柱体和圆锥体,颜色是黑色,底部直径不小于0.6米,圆锥体高度和直径相等,圆柱体高度等于其直径的2倍,菱形体应由2个圆锥体底部相合而成,号型之间的垂直距离应至少为1.5米,L<20米的船舶的号型以及其间距可相应减少。
3.拖带灯不要求设置在首尾中心线上,应尽可能设在船尾。
(考试题目选项里拖带灯应装设在船尾是错误的)拖带灯是指与尾灯相同特性的黄灯。
(不是相同特性的灯光)4.舷灯在朝前的方向上,发光强度在规定的光弧外1~3度之间,应减弱以达到切实断光。
第22条标准能见距离不应低于规则要求的最低能见距离,实际可见距离和当时的能见度有关,规则对于不同大小的船舶要求并不相同。
号灯的能见距离见下表: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的额外信号,这些号灯的间距至少应为0.9米,但要低于第二十六条2款⑴项和3款⑴项规定的号灯。
船舶值班与避碰第一章考点

船舶值班与避碰无限航区三千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近洋航区、沿海航区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考题考点第一章海上避碰规则概述第一节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考点1:适用的水域 6 根据本条1款的规定,《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简称《规则》)适用于公海以及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指各国内水或群岛水域、领海及专属经济区以外的,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或支配的海域。
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水域,通常指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海以及与海相连并可供海船航行的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等一切水域。
所谓连接”英文原文为connected,意为连通”即通过水域与公海连接。
因此, 不论是间接连接还是直接连接,抑或自然连接还是人工连接都属于《规则》所指的“连接”于公海的情况。
“可供海船航行”一词强调的是适用《规则》的必备条件。
通常认为,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是指海船能够到达的一切水域。
《船舶值班与避碰》课程标准

《船舶值班与避碰》课程标准课程类型:专业必修课开设学期:第4学期建议学时:64一、课程性质与作用本课程主要学习船舶避碰知识、船舶信号、视觉信号的收发程序及方法、航行值班原则和驾驶台工作程序、船舶资源管理等相关知识,培养学生在各种水域环境和紧急情况下进行正确的船舶操纵和避碰、履行航行值班职责的能力,是航海技术专业核心课程之一。
二、课程设计理念与思路1.课程设计理念本课程依据无限航区3000吨及以上船舶三副岗位的职业能力分析,以培养学生履行船舶海上航行值班的岗位职责应当具备的“运用国际避碰规则避免船舶碰撞、安全履行航行值班”职业适任能力要求为主线设计课程内容。
2.课程设计主要思路本课程根据值班驾驶员岗位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结合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岗位所需的船舶操纵、避碰知识和能力为主轴进行设计,并根据《规则》确定避让关系及采取相应避让行动的顺序,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各种局面的避让过程为载体进行课程内容设计。
三、课程目标1.知识目标(1)掌握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内容(2)掌握航行值班原则和驾驶台协调工作程序;(3)掌握驾驶台资源管理的知识与要求。
(4)掌握用视觉信号发出和接收信息。
2.能力目标(1)能够根据号灯与号型判断他船种类、大小、动态和工作性质;(2)会鸣放本船在不同状态下的声响信号,并能根据声响信号判断他船所处状态;(3)能根据驾驶与航行规则采取避碰行动;(4)能根据值班规则履行航行值班职责;(5)能充分利用驾驶台资源安全管理船舶;(6)能收发视觉信号。
3.素质目标(1)具有开展自主学习的能力;(2)具有通过各种媒体资源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3)具有独立制定工作计划并实施的能力;(4)具有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
四、课程内容和要求1.课程内容结构安排2.教学内容安排五、实施建议1.学习材料选用与编写(1)积极开发建设网络课程资源,充分利用诸如电子书籍、电子期刊、数据库、数字图书馆、教育网站和电子论坛等网络信息资源,使教学媒体从单一媒体向多媒体转变,使教学活动从信息的单向传递向双向交互转变,使学生从单独的学习向合作学习转变;(2)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制作和收集与教学内容相配套的多媒体课件、挂图、幻灯片、视听光盘等,使学生加深知识的理解和掌握;2.教学组织与设计(1)依据STCW公约和中化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规则,综合运用任务驱动教学法、案例教学法、驾驶员综合业务训练法、网络教学等现代教学方法,通过多媒体课件讲解、在桌面操船模拟器及大型操纵模拟器上模拟实际情景练习等手段实施教学,使学生掌握船舶操纵与避碰技术。
船舶避碰-第三章20条-31条-号灯.号型
号灯的能见距离
(b) In vessels of 12 metres or more in length but less than 50 m in length:
- a masthead light, 5 miles; except that where the length of the vessel is less than 20 meters, 3 miles;
号灯定义
Rule 21 Definitions • (c) 'Sternlight' means a white light placed as
nearly as practicable at the stern showing an unbroken light over an arc of the horizon of 135 degrees and so fixed as to show the light 67.5 degrees from right aft on each side of the vessel. • (d) 'Towing light' means a yellow light having the same characteristics as the 'sternlight' defined in paragraph(c) of this Rule.
6. “闪光灯(Flashing Light)”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 120次或120次以上的频率闪光的号灯。
号灯的光弧
号灯的光弧
号灯的光弧
• 桅灯的光弧
– 界限内5°,发 光强度减弱不 超过50%
– 界限外5°切实 断光。
5° 5°
值班与避碰最全笔记
避碰重点内容号灯号型适用范围:各种天气中号灯好型的用途:船舶大小,种类,动态,工作性质。
号灯号型的显示:本身性质+(晨昏蒙影,能见度不良)晚上只有号灯,白天号灯号型可能同时都有。
左右拖尾灯的尽可能设置在船尾附近。
不同灯的能见距离:D≥50>D≥20>D≥12>D(等于小的)海里不易察觉,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白色环照灯,3n mile关于舷灯合并:L(船长)<20m,舷灯就可合并一盏装于首位线上。
L(船长)<12m,且,环白或桅不在首尾线上,应合并一盏装于首位线上。
具体船舶号灯号型显示拖顶在航帆船渔船限于吃水船引航船顶船,帆船,限于吃水船1236船引航船57当只存在舷尾灯有无的:渔船失控船45当存在桅舷尾灯有无的:普通操限船疏浚作业船 5机拖帆渔(机帆为在航)只要为在航,即无论是否对水移动在航机动船不同船舶长度显示的号灯:50127(等于小的)都是最低标准L≥50m,50>L≥12m 12>L≥7,L<7米且V≤节前后桅,舷,尾(应)前桅,舷,尾(应)环白+舷灯(可)环白(可)气垫船:在航机动船+(非排水)黄色闪光灯(应)地效船:在航机动船+(起飞,降落,飞行)红色闪光环照灯(应)拖带和顶推(等于大的)拖带:L(拖带长度)>200米,三桅(前或后)+舷尾+拖带灯号型:菱L(拖带长度)≤200米,两桅(前或后)+舷尾+拖带灯号型:无顶旁两桅(前或后)+舷尾被拖船或物体:舷灯+尾灯:(L>200米时,最易见处显示菱形号型),多船被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被顶推船前端显示舷灯被旁拖船前端显示舷灯+尾灯一般不易察觉部分被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船宽<25米,前后各一环白船宽≥25米,前后各一环白+最宽处二环白拖带长度>100米,前后各一环白+中间加若干环白在航帆船和划桨船应显示:(应)舷尾灯(可加)上红下绿(环照)<20米:两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在桅顶或附近。
机帆并用的船舶,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尖端向下的圆锥体号型。
避碰知识总结
机构:制定特殊规则…→有关主管机关额外的队形灯…→各国政府分道通航制→IMO特殊构造或用途→有关政府声响器具的结构→符合船旗国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船员值班规则→中共交通部海事局相同点与不同点:1.规则第三条“一般定义”,强调“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2.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只有在当该拖带作业使其偏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时候才为“操限船”3.互见的定义:两船中的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应认为互见中4.能见度不良: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鱼,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距离受到限制的情况5.尾灯:尽可能设在船尾附近的一盏白灯,其灯光应从正后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分别显示。
6.尽可能让开分隔带或分隔线7.通常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进或驶出,但从分道的任何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则应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的小的角度8.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但如不得不穿越时,应尽可能用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9.船舶应尽可能避免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或其端部附近锚泊(在沿岸通航内可以锚泊)10.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除显示机动船的号灯外,还须显示一盏黄色闪光灯11.互见中的操纵声号:适用于任何能见度下互见中的在航机动船12.当船舶在互见中,在航机动船按本规则条款准许或要求进行操纵……13.执行引航任务的在锚泊中除按锚泊船鸣放锚泊声号外,还可以鸣放“四短声”的识别声号14.如有必要招引他船注意,任何船舶可以适用15.各种遇险信号,不论是一起或分别使用或显示,均表示遇险需要救助,除表示遇险需要救助外,禁止使用显示任何信号16.判断两船是否构成碰撞危险,不仅应考虑两船的最近会遇距离,还必须考虑两船的最近会遇时间,缺一不可。
在DCPA=0,如保速保向,必将发生碰撞;DCPA>0,说明两船之间有一定的通过距离,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船即可安全通过。
不安全就意味着存在危险。
17.为避免碰撞采取的任何行动应根据本章各条规定,并且,如当时坏境许可,应是积极的,及早的进行和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
船舶值班与避碰试题一(含答案)
试题一在雾中航行 ,未进行雷达标绘或与其相当的系统观测 ,从而导致碰撞是属于 :A. 对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各条的疏忽B. 对海员通常做法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C. 对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D. 以上均不对 对舵令不复诵 ,不核对的做法 ,是属于 : A. 对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各条的疏忽B. 对海员通常做法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C. 对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D. 以上均不对 对主机、舵机、操舵系统突然故障缺乏戒备是属于 : A. 对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各条的疏忽 B. 对海员通常做法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C. 对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D. 以上均不对 背离规则的条件之一是 : A.特殊情况 B. 即将形成紧迫危险 C. A 或 B 都对D. A 、B 都不对下列哪些船舶应保持正规了望 ?A. 军舰B. 政府公务船在进行救助作业时C. 被拖船D. 以上均应保持正规了 望 列说法中哪个正确A. 保持正规的了望 ,就意味着在任何时候 ,每一船舶应使用雷达进行不间断的观察B. 保持正规的了望 ,就意味着在任何时候 ,每一船舶应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一切 有效的手段保持系统的观察C. A 、 B 都对D. A 、B 都不对 正规了望通常认为 ,除视觉、听觉了望外 ,还包括 : A.对船舶现有设备和仪器的有效使用 B. 守听 VHFC. 经常检查本船的号灯和号型是否正常显示D. 以上均应包括 船舶在雾中航行 ,如天气条件许可 ,则了望人员应尽可能增设在下列哪个位置C. 船的前部D. 驾驶台两翼 B. 对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D. A 、 B 都不对B. 每一机动船在任何能见度D. 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 ,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B. 风、浪和流的情况以及靠近航海危险物的情况 D. 以上均是A. 根据不充分的资料 ,从而作出推断 ,是《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不允许的1. 2. 3. 4. 5.6. 7.8. 9. 10. 11.12.A. 船舶驾驶台B. 驾驶台顶上 "了望 "的目的是 :A. 对当时的局面作出充分的估计 C. A+B 都对 安全航速条款适用于 :A. 每一船舶在互见中C. 每一船舶在任何能见度 对所有船舶 ,在决定安全航速时 A. 吃水和可用水深的关系 C. 船舶的操纵性能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虽经系统的观测 ,但所掌握的资料仍不充分 ,因而只能假定存在碰撞危险 ,这种做法是 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精神的C. A 、 B 均正确D. A 、 B 均不正确 每一船舶应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 ,如有怀疑 ,应认为 :A. 不存在碰撞危险B. 等一等 ,视具体情况再定C. 存在碰撞危险D. 以上都不对在海上 ,用雷达来协助避碰时 ,通常把雷达放在 ___ 海里档进行标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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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灯和号型号灯类别灯色水平光弧(度)最小能见距离(海里)L≥50m 20m≤L<50m 12m≤L<20m L<12m桅灯白225 6 5 3 2 舷灯左红右绿112.5 3 2 2 1 尾灯白135 3 2 2 2 拖带灯黄135 3 2 2 2 环照灯红绿白黄360 3 2 2 2闪光灯黄360 对能见距离未作规定,但其闪光频率为120次/分钟或以上操纵号灯白360 5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船长≥50米前后桅灯、舷灯、尾灯前、后锚灯,还应使用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而长度≥100米的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船长<50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取代前、后锚灯。
前部一个球体(锚球)船长<50米前桅灯、舷灯、尾灯,也可显示后桅灯船长<12米同上,也可显示一环照灯和舷灯代替船长<7米且航速≤7节同上,也可显示一环照灯代替,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气垫船同上,在非排水状态下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机帆并用船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显示相应号灯一个尖端向下圆锥体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拖网渔船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环照灯;舷灯、尾灯长度≥50米还应显示后桅灯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同在航不对水移动号灯同在航号型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环照灯非拖网渔船对水移动垂直上红下白环照灯;舷灯、尾灯渔具外伸≥150米时,朝渔具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渔具外伸大于150米时,朝渔具方向显示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红下白环照灯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拖网渔船长度≥20米非对拖不论使用海底还是深海渔具,应显示:放网时:垂直两盏白灯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灯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对拖同上,并且应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中另一船的方向照射探照灯;长度<20米可视情显示上述号灯围网渔船仅当在船的行动为其渔具所妨碍时,可显示:垂直两盏黄色号灯(这些号灯应每秒钟交替闪光一次,而且明暗历时相等)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船长≥20米舷灯、尾灯,还可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同机动船船长<20米同上,或仅显示由舷灯、尾灯合成的一盏三色合色灯船长<7米如可行,显示舷灯、尾灯或其合成的三色合色灯;或备妥一个手电筒或白灯并及早显示划桨船可按同等长度帆船显示;或备妥一个手电筒或白灯并及早显示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引航船舶对水移动垂直上白下红环照红灯;舷灯、尾灯锚灯;垂直上白下红环照红灯锚球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白下红环照红灯注:当不执行引航任务时,按同长度同类船舶显示号灯或号型。
第二十七条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失去控制的船舶对水移动垂直两盏环照红灯;舷灯、尾灯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两个球体不对水移动垂直两盏环照红灯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从事拖带的船舶操纵受限时除按尾拖显示外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除按尾拖显示外垂直球菱球三个号型从事疏浚和水下作业的船舶(不包括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对水移动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桅灯、舷灯、尾灯;有障碍物一侧垂直两盏环照红灯,可通行一侧垂直两盏环照绿灯垂直球菱球三个号型;有障碍物一侧垂直两个球体,可通行一侧垂直两个菱形体同在航不对水移动号灯同在航号型不对水移动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有障碍物一侧垂直两盏环照红灯,可通行一侧垂直两盏环照绿灯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如不能按上项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一个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同在航号灯同在航号型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除机动船在航号灯外前桅顶和前桅桁两端各一盏环照绿灯前桅顶和前桅桁两端各一球体除机动船锚泊号灯外前桅顶和前桅桁两端各一盏环照绿灯锚球;前桅顶和前桅桁两端各一个球体除以上所列的船对水移动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桅灯、舷灯、尾灯垂直球菱球三个号型除机动船锚泊号灯外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锚球;垂直球菱球三个号型不对水移动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注:除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外,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上述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的号灯和号型。
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锚泊船船长<50米前部一盏环照白灯;可使用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前部一个球体(锚球)50米≤船长<100米前部一盏环照白灯(前锚灯);船尾或接近船尾一盏环照白灯(后锚灯);可使用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船长≥100米前部一盏环照白灯(前锚灯);船尾或接近船尾一盏环照白灯(后锚灯);应使用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注:长度<7米的船舶,不是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水域中或其附近锚泊时,不要求显示上述号灯或号型,否则应显示。
搁浅船船长<50米前部一盏环照白灯;垂直两盏环照红灯最易见处垂直三个球体(锚球+失控船号型)船长≥50米前部一盏环照白灯(前锚灯);船尾或接近船尾一盏环照白灯(后锚灯);垂直两盏环照红灯注:长度<12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红灯或垂直三个球体,但仍应根据长度显示锚泊船的号灯或号型。
二、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四条)适用时机信号种类适用船舶使用时机信号特征信号意义互见中操纵行动信号在航机动船按本规则条款准许或要求进行操纵时·(*)我船正在向右转向··(**)我船正在向左转向···(***)我船正在向后推进追越信号任何在航船舶在狭水道或航道内--·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右舷追越--··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左舷追越”-·-·同意他船追越怀疑与警告信号任何船舶无法了解他船的意图或行动,或者怀疑他船是否正在采取足够的行动时至少·····(至少*****)无法了解他船的意图或行动,或者怀疑他船是否正在采取足够的行动以避免碰撞能见度良好过弯道信号任何船舶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提醒他船注意,在弯头或居间障碍物的另一面有船正在驶近,并警告他船注意,会遇即将形成,须高度戒备并谨慎驾驶弯头另一面或居间障碍物后的来船听到声号时-已获悉在弯头或居间障碍物的另一面有船正在驶近,也警告鸣放声号的船注意本船动态并谨慎驾驶注:1、声号用号笛发出,灯号用操纵号灯发出;2、符号“·”表示一短声,“-”表示一长声,“*”表示一次闪光。
适用时机适用船舶信号特征间隔时间(分钟)在航机动船(包括牢对水移动-2固组合体) 已停车且不对水移动--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帆船从事捕鱼的船舶从事拖带或顶推他船的船舶-··锚泊也表示从事捕鱼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锚泊中执行任务时一艘被拖船或者多艘被拖船的最后一艘,如配有船员-···锚泊从事捕鱼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锚泊中执行任务时-··船长<100米急敲号钟约5秒还可鸣放·-·,以警告驶近的船舶1 船长≥100米前部敲号钟约5秒,紧接钟声之后,在后部急敲号锣约5秒搁浅船按同长度锚泊船鸣放声号,并应在急敲号钟之前和之后,各敲分隔而清楚的号钟3下还可鸣放合适的笛号,如发出“你正在临近危险中”的单字母信号U(··-)注:1、L<12米时,不要求鸣放上述所有声号,12≤L<20时,不要求鸣放上述锚泊船和搁浅船的号钟信号。
但如不鸣放上述信号,则应以不超过2 分钟的间隔鸣放他种有效的声号。
2、引航船当执行引航任务时,应按机动船或锚泊船鸣放规定的声号,还可鸣放····识别声号四短声。
声号设备的配备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笛号钟号锣船长≥100米1个1个1面20米≤船长<100米1个1个12米≤船长<20米1个船长<12米不要求备有,但应配置能够鸣放有效声号间隔不超过2min的他种设备注:1、号锣的音调和声音不可与号钟的相混淆。
2、号笛、号钟和号锣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三所载规格。
3、号钟、号锣或二者可用与其各自声音特性相同的其他设备代替,只要这些设备随时能以手动鸣放规定的声号(如雾角和手摇铃等)。
4,以笛号发出的雾号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min;钟号和锣号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min。
船舶上的灯按用途来分,可分为:(1)航行用--号灯、号型、号笛和雾航锚泊时用的号钟及号锣。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橙色灯雾),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榴弹),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黄色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120次/min或以上频闪的灯光,黄色红色两种。
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2.5度。
锚灯: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50m时,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
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4.5m,船长≥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6m。
(1)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 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 6 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 米;(2)(2)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4.5米.(3)(3)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 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4)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度。
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10%,最大不应超过2m,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5)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67.5度。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桅灯、舷灯、尾灯配备双层灯具。
(6)拖带灯:形状同尾灯,顔色为黄色。
(7)环照灯:是指在360°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有白,红,绿,黄,四种灯色的环照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