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号灯号型(表)
船舶避碰号灯号型总结

船舶避碰号灯号型总结Power-driven vessels underway在航机动船1、在行机动船(无论是否对水移动)(包括顶推与被顶推船组成的组合体)L≥50m 前桅灯、后桅灯、两盏舷灯、桅灯L<50m 前桅灯、两盏舷灯、桅灯(后桅灯不作要求)L<12m 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舷灯L<7m and V<7节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等(若可行,也应显示舷灯)2、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在航机动船+黄色闪光灯3、地效船(起飞、降落、贴近水面飞行)在航机动船+高亮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4、机帆船在航机动船+尖端向下的圆锥体(表示驶帆的同时使用机器推进)Towing and pushing拖带和顶推1、机动船当拖带时(拖带灯:和尾灯性质一样的黄灯)L拖>200m 垂直三盏桅灯+舷灯+桅灯+拖带灯最显见处一菱形体号型L拖<200m 垂直二盏桅灯+舷灯+桅灯+拖带灯2、机动船顶推或旁拖时垂直两盏桅灯+舷灯+尾灯3、被拖船或物体舷灯+尾灯(当L拖>200m时,最显见处一个菱形体号型)4、拖船的两舷多艘船舶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以拖船两舷作为分组的依据,作为一艘来船显示号灯。
一艘被顶推船:在前端显示两舷灯一艘被旁拖船:前端显示两舷灯+尾灯Sailing vessels underway and vessels under oars在航帆船和划桨船1、在航帆船舷灯+尾灯(还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显见处显示上红下绿的环照灯)2、L<20m的帆船“两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
3、机帆并用船应在前部最显见处显示一个尖端向下的圆锥体号型。
Fishing vessels渔船(在航时号灯号型同锚泊时号灯号型)1、拖网渔船(号型:尖端相对两圆锥体)L≥50M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两环照灯+后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两环照灯+后桅灯L<50M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两环照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两环照灯2、非拖网渔船(号型:尖端相对两圆锥体)对水移动:垂直上红下白两环照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红下白两环照灯渔具外伸>150M时,应朝渔具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灯或者尖端向下的圆锥体。
船舶船存号灯号型信号旗清单

所罗门So1omon
瓦努阿图Uanuatu
斐济Fiji
马绍尔群岛
其他国家国旗:
北马里亚纳群岛
关岛Guam
北美洲:
格陵兰Green1and
加拿大Canada
美国U.S.A
百慕大BermudaIs1ands
墨西哥Mexican
危地马拉Venezue1a
伯利兹Be1ize
洪都拉斯Honduras
尼加拉瓜Nicaragua
哥斯达黎加CostaRica
波兰Po1and
H
泰国Thai1and
丹麦Danmark
I
马来西亚Ma1aysia
匈牙利Hungary
J
新加坡Singapore
德国Germany
K
文莱Brunei
奥地利Austria
1
菲律宾Phi1ippines
瑞士Swiss
M
印尼Indonesia
荷兰NetherIandsZHo1and
N
东帝汶EastTimor
意大利Ita1ian
V
巴林Bahrain
马耳他Ma1ta
W
阿联酋U.A.E
克罗地亚Croatia
X
阿曼Oman
斯洛伐克S1ovakia
Y
也门Yemen
南斯拉夫Yugos1avia
Z
叙利亚Syrian
保加利亚Bu1garia
数字旗
数量
黎巴嫩1ebanon
阿尔巴尼亚A1bania
O
约旦Jordan
希腊He11enic
肯尼亚Kenya
古巴Cuba
备用桅灯
乌干达Uganda
值班避碰号灯号型总归纳

号灯和号型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号灯类别灯色水平光弧(度)最小能见距离(海里)L≥50m 20m≤L<50m 12m≤L<20m L<12m桅灯白225 6 5 3 2 舷灯左红右绿112.5 3 2 2 1 尾灯白135 3 2 2 2 拖带灯黄135 3 2 2 2 环照灯红绿白黄360 3 2 2 2闪光灯黄360 对能见距离未作规定,但其闪光频率为120次/分钟或以上操纵号灯白360 5第二十三条在航机动船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船长≥50米前后桅灯、舷灯、尾灯前、后锚灯,还应使用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而长度≥100米的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船长<50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取代前、后锚灯。
前部一个球体(锚球)船长<50米前桅灯、舷灯、尾灯,也可显示后桅灯船长<12米同上,也可显示一环照灯和舷灯代替船长<7米且航速≤7节同上,也可显示一环照灯代替,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气垫船同上,在非排水状态下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机帆并用船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显示相应号灯一个尖端向下圆锥体第二十四条拖带和顶推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从事拖带和顶推作业的机动船尾拖拖带长度>200米除按同长度机动船显示外用垂直三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再加拖带灯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型体拖带长度≤200米用垂直两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再加拖带灯顶推或旁拖用垂直两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拖带另一艘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不可能显示拖带号灯时,应用招引注意的信号表明拖带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当顶推船和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组合体整个组合体按同长度的机动船显示被拖船或物体尾拖拖带长度>200米舷灯、尾灯。
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其上面应有灯光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型体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拖带长度≤200米被顶推舷灯注:任何数目的船如作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被旁拖舷灯、尾灯部分淹没不易觉察长度≤100米,宽度<25米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拖曳体前端不用显示)末端显示一个菱形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前部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体长度≤100米,宽度≥25米除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长度>100米,宽度<25米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拖曳体前端不用显示),并加若干盏环照白灯使各灯间距≤100米不能按规定显示上面应有灯光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第二十六条渔船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拖网渔船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环照灯;舷灯、尾灯长度≥50米还应显示后桅灯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同在航不对水移动号灯同在航号型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环照灯非拖网渔船对水移动垂直上红下白环照灯;舷灯、尾灯渔具外伸≥150米时,朝渔具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渔具外伸大于150米时,朝渔具方向显示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红下白环照灯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拖网渔船长度≥20米非对拖不论使用海底还是深海渔具,应显示:放网时:垂直两盏白灯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灯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对拖同上,并且应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中另一船的方向照射探照灯;长度<20米可视情显示上述号灯围网渔船仅当在船的行动为其渔具所妨碍时,可显示:垂直两盏黄色号灯(这些号灯应每秒钟交替闪光一次,而且明暗历时相等)第二十五条在航帆船和划桨船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船长≥20米舷灯、尾灯,还可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同机动船船长<20米同上,或仅显示由舷灯、尾灯合成的一盏三色合色灯船长<7米如可行,显示舷灯、尾灯或其合成的三色合色灯;或备妥一个手电筒或白灯并及早显示划桨船可按同等长度帆船显示;或备妥一个手电筒或白灯并及早显示第二十九条引航船舶船舶动态在航锚泊信号种类信号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引航船舶对水移动垂直上白下红环照红灯;舷灯、尾灯锚灯;垂直上白下红环照红灯锚球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白下红环照红灯注:当不执行引航任务时,按同长度同类船舶显示号灯或号型。
号灯号型

18 "长度为20米及以上的帆船。" "用帆行驶同时也用机器推进的船。" "执行引航任务的引航船。" "除拖网作业外,从事捕鱼的船。" 0
19 "搁浅船。" "遇难船需要援助。" "长度为20米及以上的从事拖网作业的渔船。" "长度小于50米的锚泊船。" 2
20 "机动船在拖带时。" "从事捕鱼的船。" "从事拖网作业的船。" "引航船在执行任务。" 2
21 "从事拖网作业的船。" "引航船在执行任务。" "机动船在拖带时。" "从事捕鱼的船。" 3
22 "遇难船需要援助。" "从事疏浚的船。" "水下有潜水员。"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 1
3 "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拖带船。" "长度小于50米拖带长度大于200米的拖轮。" "大于200米的限于吃水的船舶。" "长度大于50米拖带长度大于200米的拖轮。" 3
4 "限于吃水的操限船。" "L≥50米,拖带长度≤200的拖带船队。" "L<50米,拖带长度>200的拖带船队。" "L≥50米的旁拖船队。" 2
渔业船舶号灯号型

渔业船舶号灯号型
渔业船舶的灯号型通常采用国际海事组织(IMO)规定的国际通用船舶号灯号码。
根据IMO的规定,渔业船舶的号灯号型应该包括以下几种:
1. 前航行灯(Foremastlight):一种白色的灯光,用于照亮船舶前方,以便其他船只能够察觉渔船的位置和航向。
2. 右舷灯(Stbdsidelight):一种绿色的灯光,在船舶的右舷(船头的右侧)处安装,表示渔船正在向右转。
3. 左舷灯(Portsidelight):一种红色的灯光,在船舶的左舷(船头的左侧)处安装,表示渔船正在向左转。
4. 尾灯(Sternlight):一种白色的灯光,用于照亮船舶后方,以便其他船只能够察觉渔船的位置和航向。
5. 顶灯(Topprioritylight):一种黄色的灯光,用于警示其他船只,表明渔船正在进行渔业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可能会有一些额外的要求或规定,因此船舶号灯号型可能会有所差异。
为确保安全,渔业船舶的号灯应该符合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装和使用。
船舶号灯号型汇总

船舶号灯号型汇总————————————————————————————————作者:————————————————————————————————日期: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机动船船长≥10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前后、锚灯,并用工作灯照明甲板。
船长≥5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前后、锚灯,还可用工作灯。
船长<50m 桅灯、舷灯、尾灯一盏锚灯船长<20m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舷灯可合并成一盏船长<7m航速≤7Kts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如有可能应显示舷灯气垫船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环照黄色闪光灯(在排水状态时应关闭)锚灯地效翼船舶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高强度红色闪光灯机帆并用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帆船船长≥20m舷灯、尾灯,还可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锚灯船长<20m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还可用上红下绿环照灯(不可与三色灯同时显示)船长<7m同上栏,或备一盏白灯或使用一个手电筒限于吃水的船舶除同机动船外,必须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红灯锚灯失去控制的船舶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二盏环照红灯锚灯引航船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除锚灯外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搁浅船垂直两盏环照红灯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从事拖带的机动船尾拖拖带长度>200m垂直三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拖带长度≤200m垂直二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顶推或旁拖垂直两盏桅灯,舷灯、尾灯与被顶推的船舶成为牢固组合体作为一条机动船显示号灯非拖船临时从事拖带遇险或救助的船舶不能显示拖船号灯时,应采取招引注意信号,尤其应将拖缆照亮被拖船或者物体尾拖拖带长度>200m舷灯、尾灯,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拖带长度≤200m被旁拖舷灯任何数目船舶作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被顶推舷灯尾灯部分淹没不易被觉察物体宽度<25m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体的前部不需要显示)末端:拖带长度>200m时前部物体宽度≥25m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物体宽度>100m 同上栏外,在号灯之间,加入若干盏白色环照灯,使其间距≤100m加:不能显示规定号灯、号型者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从事敷设、维修、起捞航标、电缆、管理航道或收放航空器的船舶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除了锚灯外,还应该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和在航从事补给、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除同上栏外,当存在碍航物时,还应显示:1)有碍航物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2)可通航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通航舷侧碍航舷侧通航碍航舷侧舷侧通航舷侧碍航舷侧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同在航号灯同在航号型从事拖带而使其偏航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了按同等长度尾拖带显示的号灯外,还应该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拖带长度>200m时加: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除了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显示的号灯外,在接近前桅顶部和前桅横桁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绿灯锚灯和长度<12m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搁浅、失控、操纵能力受到限制(除了潜水作业外)的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拖网渔船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船长≥50m的捕鱼船舶,应当显示后桅灯上绿下白两盏环照灯船长<20m可以用一个篮子代替同在航不对水移动的号型非拖网渔船渔具水平伸展距离≤150m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上红下白两盏环照灯渔具水平伸展距离>150m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上红下白两盏环照灯在渔具伸出的方向加一盏环照白灯。
(完整版)号灯与号型示意图

②从事拖网捕鱼起网时,L<50m
③从事拖网捕鱼网挂住障碍物时,L<50m
④对拖
⑤对拖放网(起网、网挂住)
(2)围网渔船额外信号
五、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第27条)
1。失去控制船舶
(1)L≥12m,对水移动
(2)L≥12m,对水移动
(3)L≥12m,不对水移动
(3)不对水移动、锚泊 (4)在航、锚泊
5.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
6.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1)LFra bibliotek50m(2)在航
(3)L〈50m,锚泊 (4)锚泊
六、限于吃水的船舶(第28条)
1. L≥50m
2. L≥50m
3。 L≥50m
4.在航
七、引航船舶执行引航任务(第29条)
1。 L≥20m2。 L≥20m
(4)在航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1)L≥50m,对水移动 (2)L≥50m,对水移动
(3)L〈50m,不对水移动(锚泊时加锚灯)
(4)在航 (5)锚泊
3.从事拖带而不能偏离航向的机动船
(1)L〈50m,l 〉200m
(2)l >200m
4。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1)L≥50m,对水移动 (2)12m≤L<50m,对水移动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号灯与号型示意图
一、在航机动船(第23条)
1。L≥50m
2. L≥50m
3. L≥50m
4. L〈50m
5。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
6。 L〈20m7. L<20m
8. L〈12m9。 L<7m且v≤7kn
号灯号型

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的连接成为一个组合体时,则整个组合体应作为一艘机动船显示其相应 长度的号灯。
4.不能显示规定号灯的拖船应当采取的措施:
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不可能显示上述尾拖、旁拖和顶推的号灯 时,这种船舶若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就不被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应采取招引注意信 号来表明拖船和被拖船之间关系的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拖带长度是指从拖船船尾量到被拖物后端的水平距离。仅在尾拖时才存在拖带长度并在其超过200m时显 示一个菱形体号型。此外,拖带灯仅在尾拖时显示。因此,机动船旁拖或顶推时不显示拖带灯和菱形体 号型。
2机动船当旁拖或顶推时应显示:
1.机动船的号灯(桅灯、舷灯、尾灯);
2.用垂直两盏桅灯代替其中一盏桅灯。
4.多艘被旁拖或顶推船舶合并显示的号灯:
在顶推的形式下,被顶推的多艘船可以作为一组;在旁拖的情况下,每一舷的多艘被旁拖船可以作为 一组,分别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如课本23页图2-1-9所示。图中的拖船是一艘长度小于50m的机动 船,在其左舷的三艘驳船作为一艘被旁拖船显示号灯,尾灯由中间一艘驳船显示,使三艘驳船各显示
由上可见,所有从事捕鱼的船舶,无论是拖网还是非拖网,在锚泊时与在航不对水移动时显示相同的 号灯和号型;在航对水移动时均另行显示舷灯和尾灯。船舶不从事捕鱼时,不应显示上述号灯和号型 ,而只应依据其种类和长度显示相应的号灯和号型。
3.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额外信号:
《规则》附录二规定的信号是从事捕鱼的船舶在相互邻近处作业时显示的额外信号,用以表明船舶之 间彼此邻近的关系。所谓“额外”是指附录二规定的信号是在上述1.和2.规定的号灯和号型的基础之 上另行附加显示的信号,这些额外信号不能单独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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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环照黄色闪光灯(在排水状态时应关闭)
锚灯
地效翼船舶
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高强度红色闪光灯
机帆并用
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
帆船
船长≥20m
舷灯、尾灯,还可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
锚灯
船长<20m
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还可用上红下绿环照灯(不可与三色灯同时显示)
船长<7m
同上栏,或备一盏白灯或使用一个手电筒
限于吃水的船舶
除同机动船外,必须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红灯
锚灯
失去控制的船舶
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二盏环照红灯
锚灯
引航船
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除锚灯外
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搁浅船
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号灯和号型
船舶动态
在航
锚泊
船舶种类
放网时:垂直两盏环照白灯
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渔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对拖
不论是用底拖网还是中层渔具,可显示:
放网时:垂直两盏环照白灯
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渔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船的另一船的方向照射探照灯
船舶的行动为渔具所妨碍时才能显示:
垂直两盏黄色闪光灯信号(每秒交替闪光一次,明暗历时相等)
末端:
拖带长度>200m时前部加:
物体宽度≥25m
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
物体宽度>100m
同上栏外,在号灯之间,加入若干盏白色环照灯,使其间距≤100m
不能显示规定号灯、号型者
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
号灯和号型
船舶动态
在航
锚泊
船舶种类
号灯
号型
号灯
号型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号灯和号型
船舶动态
在航
锚泊
船舶种类
号灯
号型
号灯
号型
机 动 船
船长≥10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前后、锚灯,并用工作灯照明甲板。
船长≥5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前后、锚灯,还可用工作灯。
船长<50m
桅灯、舷灯、尾灯
一盏锚灯
船长<20m
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舷灯可合并成一盏
船长<7m
航速≤7Kts
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如有可能应显示舷灯
非拖网渔船
渔具水平伸展距离≤150m
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
上红下白两盏环照灯
渔具水平伸展距离>150m
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
上红下白两盏环照灯
在渔具伸出的方向加一盏环照白灯。
船长<20m可以用一个篮子代替;
在渔具的伸出方向加
和
相互临近处捕鱼作业渔船使用的额外信号
拖网渔船
非对拖
不论是用底拖网还是中层渔具,可显示:
锚灯
和
长度<12m的船舶
不要求显示搁浅、失控、操纵能力受到限制(除了潜水作业外)的号灯和号型
号灯和号型
船舶动态
在航
锚泊
船舶种类
号灯
号型
号灯
号型
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
拖网渔船
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船长≥50m的捕鱼船舶,应当显示后桅灯
上绿下白两盏环照灯
船长<20m可以用一个篮子代替
同在航不对水移动的号型
通航舷侧
碍航舷侧
通航 碍航
舷侧 舷侧
通航舷侧
碍航舷侧
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
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
同在航号灯
同在航号型
从事拖带而使其偏航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船舶
除了按同等长度尾拖带显示的号灯外,还应该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拖带长度>200m时加:
从事清除水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业的船舶
除了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显示的号灯外,在接近前桅顶部和前桅横桁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绿灯
号灯
号型
号灯
号型
从事拖带的机动船
尾拖
拖带长度>200m
垂直三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
拖带长度≤200m
垂直二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
顶推或旁拖
垂直两盏桅灯,舷灯、尾灯
与被顶推的船舶成为牢固组合体
作为一条机动船显示号灯
非拖船临时从事拖带遇险或救助的船舶
从事敷设、维修、起捞航标、电缆、管理航道或收放航空器的船舶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除了锚灯外,还应该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和
在航从事补给、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除同上栏外,当存在碍航物时,还应显示:1)有碍航物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2)可通航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
不能显示拖船号灯时,应采取招引注意信号,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被拖船或者物体
尾拖
拖带长度>200m
舷灯、尾灯,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
拖带长度≤200m
被旁拖
舷灯
任何数目船舶作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
被顶推
舷灯
尾灯
部分淹没不易被觉察
物体宽度<25m
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体的前部不需要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