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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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子工业管理【发文字号】鄂经信规[2013]29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9.06【实施日期】2013.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经信规〔2013〕29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为鼓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加快我省工业设计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工信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决定组织开展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

现将《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做好我省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管理工作。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9月6日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和工业结构调整,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省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提升我省工业设计创新力,推动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综合运用现代设计理念和知识,对工业产品功能、结构、形态、包装等整合优化,或是对产业发展进行设计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认定,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和鲜明的发展特色,水平领先、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业绩显着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或工业设计基地。

第四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信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中央驻粤单位和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具体办法和程序参照各地级以上市执行。

第六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占企业研发投入总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0%,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全省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和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8〕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以湖南省内相关行业和企业工业设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专业设计机构或行业协会为依托建设的设计创新能力强、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省先进地位,具有行业示范作用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是指省内以工业设计领域公共服务为核心功能,以工业设计关键共性技术为研究重点,充分利用互联网与信息通信技术,有效整合国际国内省内、线上线下各类设计资源,建设开放共享的研究开发平台、协同高效的成果转化平台、产学研联动的人才培养平台、支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工信局负责组织推荐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申报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第五条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每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省工信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文件,优先推荐已经认定的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相关政策,提高我国工业设计水平,促进创新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适用于凡申请或变更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开展工业设计相关工作;(二)具有一定的专业队伍,在工业设计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实力;(三)拥有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手段,能够进行高质量的工业设计活动;(四)拥有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创造力和影响力的设计作品或项目;(五)愿意承担推广工业设计应用、培养人才等相关责任。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申请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应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材料。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二)申请机构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专业队伍等相关资料;(三)申请机构的设备和技术手段的介绍及相关资料;(四)申请机构的设计作品或项目的介绍及相关资料;(五)申请机构的推广工作、人才培养和责任履行情况的介绍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申请提交后,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评审专家组织形成评审报告。

第七条评审结果包括不合格、合格和优秀三种。

不合格的机构需重新整改后方可再次申请认定;合格的机构经领导批准后,颁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证书;优秀的机构除颁发认定证书外,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奖励和支持。

第四章相关义务第八条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应积极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推广工业设计应用,提高我国产品的设计水平;(三)组织开展设计培训和人才交流,提升设计人才的综合素质;(四)开展研究活动,推动工业设计的创新发展;(五)按规定提交相关报告和统计数据,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和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8〕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以湖南省内相关行业和企业工业设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专业设计机构或行业协会为依托建设的设计创新能力强、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省先进地位,具有行业示范作用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是指省内以工业设计领域公共服务为核心功能,以工业设计关键共性技术为研究重点,充分利用互联网与信息通信技术,有效整合国际国内省内、线上线下各类设计资源,建设开放共享的研究开发平台、协同高效的成果转化平台、产学研联动的人才培养平台、支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工信局负责组织推荐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申报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第五条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每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省工信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文件,优先推荐已经认定的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20•【字号】甘工信发[2014]146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工信发〔2014〕146号)各市、州工信委,各有关企业:为推动我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根据工信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的相关要求,省工信委决定开展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

现将《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好本市州和省属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工作。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3月20日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规定,结合甘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设计水平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工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吉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吉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做好向国家推荐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符合本认定管理办法认定条件并经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和鲜明的发展特色,水平领先、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业绩显著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工信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工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工信厅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吉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或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经验丰富,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和创新设计能力,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




已 设 立 独 立 的 工 业设 计 中 心 两
年 以上

有 固定 的 工 作 场 所


具备 独 立 承




工业 设 计 服务 业 绩 突 出

近两
担 相 关工 业设计 任务
和 培 训 专 业人 员 能 力


提供 工 业 设计 服 务
工 业设 计服 务 年 营 业 收入 不 低 于


是指 经 省
公厅 转 发 山 东省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员 会
于加 快 工 业设 计发展 的 指导 意 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认 定
工 业设 计 创 新能 力



鲁政
较强

特色 鲜 明

管 理规 范
业绩 显 著


办发




制 定本办 法
年第 期

设计水平 领 先 的 企 业 工 业 设 计 中 心
中 具有 较 强 的 设 计 人 才 优 势

工 业 设 计从
三 工业设 计 中 心 组 织 体 系 完 善 机

业人 员

人 以 上 其 中 具 有 大 学本科 以 上

制 健全 管 理科 学 发 展 规 划 和
, ,

标明确

学 历 工 业 设计 师 以 上 职 业 资 格 及 中 高 级 专 业 技术 职 务 的 人员 比例 不 低 于
遵守 国 家法 律 法 规 履 行 社 会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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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管理暂行办法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提升我省工业设计创新力,推动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综合运用现代设计理念和知识,对工业产品功能、结构、形态、包装等整合优化,或是对产业发展进行设计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认定,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和鲜明的发展特色,水平领先、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业绩显着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或工业设计基地。

第四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信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中央驻粤单位和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省级工
业设计中心,具体办法和程序参照各地级以上市执行。

第六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占企业研发投入总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0%,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全省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
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从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着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

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3项以上。

(八)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工业设计企业申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

从业人员3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全省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

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五)工业设计企业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3项以上。

(六)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工业设计基地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为地区经济和相关产业提供工业设计服务。

(二)须以我省现有工业集群为依托,服务工业生产,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明晰,配套功能完善,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在全省行业内有较强的影响力。

(三)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四)已建成并投入运营1年以上,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入驻工业设计企业或企业设计中心20家以上,专职从事工业设计人员10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五)工业设计基地内工业设计企业和企业设计中心近
两年内获得授权设计类专利(含版权)50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10项以上。

工业设计基地设计服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六)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属地原则,向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近两年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采取材料评审与现场考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一)自检。

申报单位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资格自检。

(二)申请。

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广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按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初审。

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上报。

初审合格的,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公函,书面上报省经信委。

(五)评审。

省经信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含现场考察评审),确定拟认定
名单。

(六)公示。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评审结果,对拟认定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公布。

公示无异议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向社会公布认定名单。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省经信委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一次复核。

第十三条复核程序如下:
(一)自查。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复核通知的要求,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并撰写有关复核材料,报送至所在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审核。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填写评价意见后,上报省经信委。

(三)复核。

省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相关行业组织进行复核,并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不符合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

第十五条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
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因第十五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并暂停原推荐单位下一年度的申报推荐资格。

第十六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报省经信委。

第十七条省经信委将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方式,支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试点的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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