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省各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 1 -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信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省本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或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概要

附件1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并实行省、市(州、地)两级管理。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含消防及抗震设计、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智能化设计、边坡支护设计)。
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之前,应先审查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工程勘察报告),设计单位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工程勘察报告)作为设计依据。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市(州、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审查机构第五条省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按照所在行政区域分为省审查机构和市(州、地)审查机构.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
审查机构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审查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应确认送审工程项目未超出审查机构允许承担的业务范围。
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审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超限高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市(州、地)审查机构在其允许审查业务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4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4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5日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十三五”期间,推动一批短中期见效、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市场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科技型创新企业蓬勃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
到2020年,重点在大数据、大扶贫、大生态、大健康、大旅游等领域建设15家以上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00个以上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培养100名以上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引进转化省级以上获奖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50项以上;科技金融助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用突显,全省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实现800亿元;力争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修订)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特制定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颁布时间:2016-02-26实施时间: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国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单位:《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23日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立项第三章标准的起草第四章标准的审查第五章标准的批准和备案第六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进一步推动地方标准实施,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分省级地方标准和市(自治州)级地方标准,其立项、制(修)订、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制定地方标准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一)应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二)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三)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四)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制定地方标准。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省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创新管理规范,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及全省行业、产业技术创新的目标,发布当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域指导目录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主要行业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2. 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建筑施工企业不低于30亿元),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3. 企业主要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4. 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创新水平及技术开发投入额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5. 技术中心的技术力量较强,有一批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40人,在我省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市2018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市2018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市2018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工信主管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工业质量品牌三年行动计划》、《贵州省2018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质量强市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贵阳行动的实施意见》、《贵阳市工业质量品牌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等文件要求,落实我市十一个工业行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工作方案,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巩固提升贵阳市命名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成果,现将2018年贵阳市工业质量品牌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升制造业供给质量水平(一)开展原材料资源深加工产业质量提升行动加快推动有色、冶金、化工、建材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打造资源深加工品牌,延长产品产业链。
以中铝“退城进园”项目为资源支撑,加大招商力度,重点推动铝及铝加工产业在清镇经开区总量做大,做深做精铝加工产业,提高资源就地转化率,破解赤泥处理利用技术瓶颈,推动赤泥综合利用,力争有色行业增长10%以上;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钢铁去产能有关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完善并落实“地条钢”监管长效机制,推进首钢贵钢转型升级项目加快建设;加快磷化工产业发展,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我市磷化工产业优势,积极发展专用型复合肥、功能性缓控释生态复合肥,力争化工行业增长4%以上;围绕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加快转型升级、促进降本增效,重点抓好42.5及以上等级水泥产品、外墙保温材料等构配件生产,推动高性能及装配式混凝土构筑件发展,力争建材行业增长8%左右。
关于印发《贵广铁路、沪昆客专贵州段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文件贵广工管〔2010〕173 号关于印发《贵广铁路、沪昆客专贵州段 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广铁路、沪昆客专贵州段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 现将《贵广铁路、沪昆客专贵州段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原《贵广铁路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贵广筹综〔2009〕2号) 作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贵广铁路、沪昆客专贵州段变更设计 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程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工作, 根据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建设〔2005〕146 号) 、 《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 (铁建设〔2007〕 111 号) 《关于加强铁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 (铁鉴 〔2008〕2 号)和《关于报送Ⅰ类变更设计有关要求的通知》 (鉴概电 2010 552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通过贵广铁路 有限责任公司、 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 司” )组织审核并鉴审图专用章发送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 施工图的活动。
第三条 投资。
第四条 变更设计必须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 后施工”纪律和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和付诸实施的,有关 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
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省工程2第二章第五条变更设计分类及原因变更设计分类与项目划分按照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建〔2005〕146 号)和《关于加强铁路勘 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铁鉴〔2008〕2 号)等规定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一)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二)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三)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 (四)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的; (五)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 300 万元(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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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贵州工业设计发展的实施意见》(黔经信产业〔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贵州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设计水平在省内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和贵安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属企业和中央在黔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有较强的设计能力,从事工业设计人员2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六)创新能力较强,业绩较为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5项以上。
(七)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一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能力,企业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工业设计从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
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其中工业设计服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年营业收入的50%,利润率高于省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五)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需通过所在县(市、区、特区)(省直管县除外)经信部门向所在市(州)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同时提供独立机构的证明)。
(三)上一年度工业设计中心专项审计报告。
(四)主要工业设计成果获得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复印件,主要工业设计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
(五)完成的主要工业设计项目清单。
(六)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转化证明材料。
(七)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八)其他佐证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市(州)、直管县和贵安新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形成推荐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属企业和中央在黔企业可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
第十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采取审查申报材料、现场审查等方式进行评审,形成审核意见,择优确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准,授予“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四章管理第十二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
接受复核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须自愿申请复核,并填写《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3、附件4)报所在地经信部门。
所在地经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复核当年的6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属企业和中央在黔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将复核材料直接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复核。
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复核后,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并暂停所在地经信部门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60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地经信部门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变更,省属企业和中央在黔企业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变更。
第十八条省经信委对调整和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对通过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相应扶持,并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各市(州)和贵安新区经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州)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贵州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名称(盖章):工业设计中心名称:所属地区:填报日期:年月日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制填表须知1.填写本申请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表需用黑色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申请表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所填事项中涉及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企业声明1.本企业自愿向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
2.本企业自愿遵守《贵州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规定。
3.本企业自愿提供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4.本企业所提供的申请表内容和附件材料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年月日一、申报企业情况(一)单位:万元、万美元、个、% 企业名称所属行业企业地址基本情况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净值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企业是否属于□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联系方式人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企业负责人申请联系人上年度指标营业收入利税总额利润总额出口交货值R&D支出专利情况类别申请数授权数备注专利总数其中:发明专利主要产品产品名称产能上年度产量国内市场占有率申报企业情况(二)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建设情况获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情况参与制订国际、国家标准情况质量品牌建设情况承担国家重点工程或项目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企业未来两年规划情况重点是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主导产业和产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质量品牌建设等有关规划情况二、工业设计中心情况(一)单位:万元、平方米、个、% 工业设计中心名称基本情况成立时间场所面积资产总额职工人数运营模式□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人员构成管理人员人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负责人联系人专业人员工业设计从业人数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数及占比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及占比近两年主要指标20 年20 年两年总额投入情况投入总额占企业R&D支出比重其中:设计人员经费支出运行情况中心运营经费支出其中:培训费用工业设计服务外包额承担工业设计项目数其中:完成项目数产业化项目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数其中:产业化成果数专利数(申请/授权)其中:实用新型(申请/授权) 外观设计(申请/授权)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申请/授权)单位:万元、%设计成果获奖情况获奖作品奖项名称获得时间授奖部门(或机构)主要设计成果项目名称客户企业完成交付时间设计成果产业化及效果主要硬件设施仪器设备名称台(套)数价值设备完好率使用情况主要软件软件名称数量(套)价值使用情况备注中心运营等有关情况重点是中心的组织体系、运营模式、产学研合作及专业人员培训等有关情况中心今后两年目标与规划情况重点是中心今后两年创新建设、有效投入、设计成果等主要指标,和组织体系建设、运营模式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和措施等情况工业设计团队带头人及主要成员情况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公司职务联系电话职称学历专业职称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及专业)工作经历及成绩从事工业设计领域的主要工作经历和取得的成绩注:本表由工业设计团队带头人及2-3位主要成员填写附件2贵州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企业名称(盖章):所属地区:填报日期:年月日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制填表须知1.填写本申请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表需用黑色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申请表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所填事项中涉及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企业声明1.本企业自愿向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
2.本企业自愿遵守《贵州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规定。
3.本企业自愿提供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