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一、背景介绍智能制造是未来制造业的重要方向,通过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实现生产过程的智能化、网络化和自动化,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为了推动智能制造发展,加快产业升级,常州市决定推出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并试行以促进智能工厂建设和应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和分析常州市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内容和意义。
二、认定范围1. 适用范围:常州市辖区内所有制造业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智能工厂。
2. 认定要求:企业须具备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完善的信息化系统、智能化生产管理和控制能力,具备较高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认定程序1. 申请阶段:a) 企业向市智能制造发展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包括企业情况介绍、智能化程度评估报告等。
b) 市智能制造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2. 评审阶段:a) 专家组对企业的现场考察结果进行评审,对企业的智能化程度、技术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定。
b) 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认定为智能工厂,并进行等级评定。
四、认定标准1. 设备和工艺:企业应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设备和工艺,实现生产线的自动化和智能化。
2. 信息化系统:企业应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包括生产计划、物料管理、质量控制、供应链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化支持。
3. 生产管理和控制能力: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生产管理体系,实现生产过程的实时监控和控制,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4. 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企业应具备较高的自主创新能力,持续投入研发,推动技术升级和创新成果的转化。
五、认定效益1. 政策支持:认定为智能工厂的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科技创新支持等。
2. 品牌塑造:智能工厂认定标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有助于企业树立品牌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
3. 技术交流与合作:认定为智能工厂的企业可参与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的技术交流和合作活动,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联盟的形成。
2015年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结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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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结果发布
作者:跃文
来源:《中国电子报》2016年第03期
本报讯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公布2015年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结果的通告》,认定了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轨道交通装备工业设计中心等34家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及工业设计企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对2013年认定的32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其中天津海鸥表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等30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通过复核,撤销吟飞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工业设计中心、圣泓工业设计创意有限公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至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已达到64家。
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要求,2015年国家级工业设
计中心认定及复核工作采取了“政府主导,第三方机构独立评审,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共同支持”的工作机制,认定范围涉及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消费品等行业领域。
在64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中,企业工业设计中心49家、工业设计企业15家。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及时跟踪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情况,总结发展经验,发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并推动工业设计中心不断提高发展水平,服务于制造强国建设。
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中国工业设计协会

附件1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评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在工业设计创新方面做出积极努力和突出成绩的工业设计园区、企业、设计机构和院校的先进经验,树立全国性典型和示范,引导我国工业设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更好的服务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国家战略,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的评定工作,为规范有序地开展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工业设计协会负责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对获得认定的示范基地在申报国家级专项、信息服务、人才培训、宣传推广、合作共建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条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示范基地每两年认定一次,对已认定的示范基地每年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参评对象按以下四类划分:(一) 以设计创新为主题的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二)设有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三)工业设计机构;(四)设有工业设计或产品设计专业的院校。
第六条申报示范基地的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境内依法注册,规范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具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财务收支状况良好,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二)定位清晰、特色鲜明,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良好的可持续发展前景,在服务平台建设、创新资源集聚、运营发展模式等方面有突出成果并具有行业示范价值和效应。
(三)致力于推动设计创新,服务于经济发展,为专业设计机构、中小企业及大型品牌公司提供平台性推进和服务,具有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效果突出,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入驻设计机构和相关企业的好评。
(四)注重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有专业完善的管理运营团队,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境内依法注册,规范运营五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较强的研发设计创新能力、优秀的企业管理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品牌优势和竞争优势。
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规定,为了进一步引导工业企业设计创新,推动制造业升级,增强我国工业国际竞争力,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规范和引导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工业企业中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工业设计对实现产品升级、促进市场开拓、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等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国家予以认定,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工业设计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工业设计创新投入,促进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并对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申请,并负责示范区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工业企业申请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以工业产品设计制造为主要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
(二)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注重发挥工业设计优势,工业设计在改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附加值方面成效显著,在本领域设计创新方面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丰富的工业设计成果转化业绩和经验;工业设计流程完整,创新绩效显著。
(五)企业重视工业设计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意识,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六)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内部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高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且成效显著,理念先进,管理科学、运行良好。
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市工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7月31日。
第四条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市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可适当放宽;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
企业不少于与一家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7月31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走私行为;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第五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企业向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相关政策,提高我国工业设计水平,促进创新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适用于凡申请或变更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开展工业设计相关工作;(二)具有一定的专业队伍,在工业设计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实力;(三)拥有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手段,能够进行高质量的工业设计活动;(四)拥有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创造力和影响力的设计作品或项目;(五)愿意承担推广工业设计应用、培养人才等相关责任。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申请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应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材料。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二)申请机构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专业队伍等相关资料;(三)申请机构的设备和技术手段的介绍及相关资料;(四)申请机构的设计作品或项目的介绍及相关资料;(五)申请机构的推广工作、人才培养和责任履行情况的介绍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申请提交后,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评审专家组织形成评审报告。
第七条评审结果包括不合格、合格和优秀三种。
不合格的机构需重新整改后方可再次申请认定;合格的机构经领导批准后,颁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证书;优秀的机构除颁发认定证书外,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奖励和支持。
第四章相关义务第八条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应积极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推广工业设计应用,提高我国产品的设计水平;(三)组织开展设计培训和人才交流,提升设计人才的综合素质;(四)开展研究活动,推动工业设计的创新发展;(五)按规定提交相关报告和统计数据,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互动发展,按照国家工信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和江苏省《关于促进全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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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以增加品种、优化品质和提升价值为目的,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社会、经济、工学、美学等知识,合理利用资源,对工业产品的功能、结构、外观、包装以及相关环节进行整合设计的集成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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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是指以行业或企业技术中心、专业设计研发机构为依托,建设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工业设计创新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内部设立的工业设计部门和专业性工业设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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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常州市经信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并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
各辖市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并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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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承担单位在常州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并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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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心组织机构健全,运作规范,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中心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设备。
(四)中心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设计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居于先进地位,有服务企业的成功案例。
(五)中心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带头人,以及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工业设计团队,专业设计人员不少于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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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国家级工业设
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信厅产业函[2015]150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5.03.12
【实施日期】2015.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产业函[2015]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决定开展2015年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定工作,同时组织对2013年度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5年度中心认定工作
(一)申报数量及类型
本年度继续采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分别报送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量不超过6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2家,行业协会不超过4家,中央企业不超过1家。
申报范围为装备制造、消费品、电子信息等行业领域。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
申报企业应符合《办法》第六、七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等申报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
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办法》要求。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各地主管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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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互动发展,按照国家工信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和江苏省《关于促进全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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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以增加品种、优化品质和提升价值为目的,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社会、经济、工学、美学等知识,合理利用资源,对工业产品的功能、结构、外观、包装以及相关环节进行整合设计的集成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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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是指以行业或企业技术中心、专业设计研发机构为依托,建设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工业设计创新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内部设立的工业设计部门和专业性工业设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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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常州市经信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并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
各辖市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并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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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担单位在常州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并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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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二)中心组织机构健全,运作规范,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中心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设备。
(四)中心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设计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居于先进地位,有服务企业的成功案例。
(五)中心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带头人,以及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工业设计团队,专业设计人员不少于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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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设计品牌,近三年内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5项以上或授权外观设计专利20项以上,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同时用于工业设计创新活动专项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
万元/年(含工业设计外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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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设计机构近两年拥有1项以上市、省、国家级(含国家级行业组织)工业设计获奖成果;或至少2项工业设计创新成果实现转化,且每年实现工业设计专业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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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业设计中心承担单位(截至申报日期)两年内没有出现重大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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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遵循实事求是、自愿申报、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每年4月组织一次。
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辖市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表;
2、设计中心承担单位法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上年度和本年的财务报表以及工业设计投入相关证明(合同)复印件(均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
3、申请报告,载明设计中心的基本概况、架构、设计创新体制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工业设计业绩和成果,以及设计成果转化对相关企业的带动作用等;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
4、近三年设计中心所获的国家、省、市奖励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后行文向市经信委(申报材料各一式二份、含电子版)推荐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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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
(三)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
(四)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择优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并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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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
第四章优惠政策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通过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市经信委将予以重点扶持;市有关产业发展、转型升级引导资金对市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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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
第九条经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经信委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十条市经信委对已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依据相关要求和条件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
复核的主要内容有: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
(一)工业设计中心发展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的情况;
(二)工业设计中心的发展规划实施及发展目标完成情况;
(三)工业设计中心运营情况、主要业绩,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等;
(四)各辖市区经信部门对工业设计中心的意见;
(五)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经信委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资格:
(一)复核不能保持认定条件的予以摘牌。
摘牌后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认定工业设计中心;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违规行为;
(五)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
第十二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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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辖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