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12.25•【文号】国科发火〔2017〕412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公布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国科发火〔2017〕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经地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审推荐,科技部审核并公示,现确定锋创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等125家单位(详见附件)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希望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继续加强对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指导和支持,提供条件,创造环境,加快发展,为推动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向更高水平迈进,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科技部2017年12月25日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序号地区名称1北京锋创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2贝壳菁汇(北京)生态创新科技有限公司3北京北控高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4北京斯坦福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5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6北京普天电子城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7河北石家庄鹿岛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8张家口博创智造孵化器有限公司9保定支点创业服务有限公司10华夏幸福(固安)产业港投资有限公司11 山西山西山传文化科技园有限公司12山西山大科技园有限公司13 内蒙古五原工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中心14 大连芝倪信息技术(大连)有限公司15 吉林吉林省惠融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6 黑龙江大庆中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17上海上海麦腾永联众创空间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8上海中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9天翼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上海庙行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21上海乾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2上海光明村科技创业有限公司23 江苏苏州福履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4千人计划常州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25张家港市锦丰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26海门临江生物医药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27南通先知投资有限公司28江南石墨烯研究院29扬州扬大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30常州市武进湖塘科技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1徐州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32泰州市高港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33常熟市辛庄镇分分创业促进中心有限公司34江苏永嘉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5常州拨云科技有限公司36常熟市虞山高新园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37南京高淳科技创业中心有限公司38江苏东恒环境控股有限公司39江苏博特新材科技有限公司40浙江杭州枫惠六和桥创投科技有限公司41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42杭州希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43浙江电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44湖州市南浔区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45浙江安吉追梦投资有限公司46浙江红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47嘉兴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48 宁波宁波恩科投资有限公司49安徽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有限公司50安徽省信息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1池州市贵池科技孵化中心有限公司52安徽爱意果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3安徽新鑫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4 厦门厦门市龙山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55江西江西天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6先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57江西福雷斯数据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58山东山东诚创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59济南鑫茂齐鲁科技城火炬创业服务有限公司60山东理想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61烟台鲁蒙节能环保产业孵化有限公司62单县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63潍坊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64荣成石岛慧谷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65山东中科园区发展有限公司66青岛青岛蓝色生物科技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67青岛李沧新起点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68河南郑州中原广告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69洛阳市西工信息科技城孵化器创业服务有限公司70宁陵县产业集聚区创业服务中心71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72洛阳中科科技园有限公司73河南省芯互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74湖北中国科技开发院(宜昌)云计算孵化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75武汉光电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76武汉中南民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77襄阳兴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78湖南湘潭九华创新创业服务有限公司79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80长沙软件园有限公司81广东河源广工大协同创新研究院82冠昊生命健康科技园有限公司83广州市达安创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84佛山市三水高新创业中心有限公司85肇庆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86广州市怡祥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87佛山市高明区科技创新创业中心88茂名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89横琴金投创业谷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90广州市晟龙工业设计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91广东粤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2广东华科鼎城产业孵化有限公司93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94广东中天联科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95广东星海数字家庭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96东莞市瑞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7珠海壹拾贰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98广东睿道共创科技有限公司99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0韶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101中山市工业技术研究中心102中山市华南现代中医药城发展有限公司103深圳深圳市美盈科技孵化管理有限公司104深圳市科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5深圳市华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6深圳高新奇战略新兴产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107深圳市朋年投资有限公司108广西广西联讯投资有限公司109广西梦工谷科技有限公司110重庆重庆赛伯乐科技有限公司111重庆感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112四川成都双流聚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113隆昌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114绵阳市游仙区创梦中小企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115贵州遵义市软件园区管理委员会116独山县通达投资有限公司117 云南云南光谷光机电科技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118 陕西宝鸡高新技术创业发展有限公司119渭南高新区火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20西安市碑林区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21陕西省机械研究院122 甘肃甘肃得力帮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123 宁夏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24 新疆新疆创客时代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125设兵团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
孵化器的规章制度

孵化器的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创新创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孵化器管理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范畴,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
第三条孵化器对外服务对象为创业者、初创企业等,对内管理对象为孵化器内部成员。
第四条孵化器成员包括管理人员、导师、创业者等,管理人员负责孵化器整体管理,导师负责为创业者提供指导和支持,创业者则是孵化器的主要服务对象。
第五条孵化器管理人员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孵化器的利益,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孵化器导师要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创业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创业者需遵守孵化器的规章制度,配合孵化器管理人员和导师的工作,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第八条孵化器管理人员有权对创业者进行管理和指导,对不遵守规章制度或有违法行为的创业者,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孵化器内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保护创业者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孵化器应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一条孵化器应建立创新创业成果评价机制,对优秀创业者和成果给予相应奖励和支持。
第十二条孵化器应加强与政府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等的合作,打造创新创业生态圈,促进经济发展。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章制度,否则要按照相关规定受到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由孵化器管理人员负责解释和执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愿规章制度的实施能够促进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推动创新创业事业蓬勃发展。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精神,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月14日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精神,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孵化器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4.05•【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于2008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2008年4月5日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8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保障科教兴市战略顺利实施,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学技术工作应当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教兴市,优先发展科学技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提高驾驭现代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制定任期内科学技术工作指标和考核办法,实行目标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顾问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对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做出决策之前必须进行科学咨询、论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编制、落实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
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五条科学技术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技术教育,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轮次孵化 模式培育企业领袖

绕几公里的路 !未来的厦 门留学人员创业 园选址也坐落在铁
路 的 对 面 。 是 , 门 留 学 人 员创 业 园 的建 设 和 一 座 跨 越 铁 路 于 厦
术产业 园区条例》 以及《 门经济特 区鼓励 留学人员来厦创业 厦 工作 的规定》 两部地 方性 法规 由厦 门市人大通过 , 者是全国 后
合, 创业、 聚与孵化成 为新经 济社会 的三大定律 , 集 其
中创 业 是 新 经 济 发 展 的动 力 i 聚 则 通 过 非 线 性 创 新 集
模式体现 了经济 的生态性 , 是产业价值 链空间分解的 表 现 : 化体 现 了经 济的生物性 , 孵 促使 培育经济 的形 成 。孵化器 的作用 不仅是在企业核 心竞争力 的提升 , 其在高新科技产业 的发展 、 产业结构调 整以及区域经
厦 门之 所 以能够 在 短短 十 年 时 间 里 成 长 为 海 峡 西 岸 经 济
区最具规模、 富创新活力 的现代化科 技企业 孵化集群 , 最 离不
开 当地 政 府 的 鼎 力 支 持 。 0 5年和 2 0 20 0 6年 , 者 两 次 向 市委 笔
书记汇报创业 园建设情 况 ,市委书记两次 当场拍板给予创业 园大笔资金支持 :一次决
2 0万平 方 米 。
我们 在 注 重 孵 化 企 业 的 同 时 ,也 注 重 对 企 业 家
的孵化。几年来 , 门采用 厦
“ 轮次孵化模 式 ” ,对 如何 孵化优 秀企业家进行完 整
2 商 ・ ' 第 期 4 拍 2/ 9 洲 O年 0
维普资讯
济 繁 荣 等 方面 作 用 也 是 不 可 磨 灭 的。
分为“ 持续经 营优 势的构建 ” “ 务演 化路径 的选择 ” “ 、业 、 竞合互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4.10.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
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积极申报。
对于规上企业(以上年末统计部门公布的规上企业名单为准),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非规上企业,首次通过或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激励提档升级。
对于资格有效期内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第一项政策基础上,再给予2万元奖励。
三、强化培育孵化。
对于资格有效期内的规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孵化一
家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本通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0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各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1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1.05•【字号】厦科联[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3]5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13年11月5日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2013〕8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5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推进厦门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具体形式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模板】

**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44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创造生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社会力量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和共享。
专业孵化器是指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特定技术方向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指导,负责本地市级孵化器的认定、考核、政策兑现,并推荐申报国家级、省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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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号)和《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国科办高[]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进厦门创新型城市和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
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本地市级孵化器的备案、考核、政策兑现,并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
第二章市级孵化器备案
第六条市级孵化器备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
、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少于平方米),其中租用场地的租期年及以上;
、在孵企业不少于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家)。
第七条市级孵化器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请表;
、运营机构法人证书、营业证照;
、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
、在孵企业汇总表,应包含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人及电话、主要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营业收入、就业人员数、入孵时间、孵化面积。
第八条市级孵化器备案的程序:
、市科技局发布备案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市科技局形式审查后进行公示;
、市科技局公布备案名单。
第三章在孵和毕业企业
第九条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该孵化器场地内;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个月;或注册资金不超过万元,或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万元;
、在孵时限不超过个月;纳入国家、省、市级人才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在孵时限不超过个月;
、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平方米;
、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或产品,应符合厦门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在孵企业员工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以上,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条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四章孵化器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新认定的省、市级孵化器给予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级孵化器补足至万元。
市、孵化器所在行政区(开发区、自贸区)按照:比例兑现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市创新型(试点)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按照每家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
同一家企业不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孵化企业毕业后年内成功上市或挂牌,且总部注册地在厦门市,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家企业,奖励万元;在新三板挂牌家企业,奖励万元。
同一家企业奖励不累加。
第十四条本市孵化器运营单位在异地设立孵化器,成功引进异地孵化企业在厦门市落户发展两年(含)以上且实现盈利,按照每家万元给予该孵化器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专业孵化器内配套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购置公共设备,按照该平台购置设备金额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补
贴金额最高万元。
市、孵化器所在行政区(开发区、自贸区)按照:比例兑现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孵化器改建或扩建,新增面积按照每平方米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万元。
市、孵化器所在行政区(开发区、自贸区)按照:比例兑现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对年度绩效考核得分分(含)以上的市级孵化器,给予万元绩效奖励。
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参加国家级、省级考核评估,不再参加市级孵化器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支持国有孵化器加快组织创新和机制创新,采取运营托管等市场化方式运营。
鼓励孵化器及其管理人员持股孵化,充分调动从业人员积极性。
第五章孵化器政策兑现
第十九条兑现孵化器扶持政策需具备以下条件:
、已备案为市级孵化器;
、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占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占以上;
、在孵企业不少于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家),在孵企业应有及以上已申请或拥有专利;
、具有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专业孵化器还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配套仪器设备及中试条件平台,并拥有专业技术服务团队。
、孵化器拥有或合作配置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协议关系;
、参加孵化器年度统计和考核,考核得分分(含)以上。
第二十条兑现孵化器扶持政策需提交以下材料:
、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兑现申请表;
、孵化器管理人员汇总表,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学历、所学专业、职称、职务、工作内容、入职时间、社保关系、联系电话;
、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
、在孵企业汇总表,应包含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人及电话、主要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营业收入、就业人员、入孵时间、场地面积;专利申请证明;
、毕业企业汇总表,应包含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人及电话、主要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营业收入、就业人员、毕业时间、满足的毕业条件;
、创业导师汇总表、开展创业辅导活动证明材料,应包含创业导师每次到场开展活动的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证明材料;
、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配置及使用情况证明。
第二十一条兑现孵化器扶持政策的程序:
、市科技局发布通知,已备案的孵化器提交申请材料;
、市科技局或委托机构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
、市科技局对拟兑现名单进行公示、下达资金。
第六章孵化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实行年度考核、统计和动态管理,连续两年不参加统计或考核以及评估分以下的,
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国家级、省级孵化器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级、省级考核评估,不再参加市级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建立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孵化器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孵化器发展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评价的程序:
、市科技局发布考核评价通知;孵化器按照考核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将自我评价结果和证明材料提交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或委托机构聘请行业管理及技术专家人、财务专家人组成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
、市科技局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将其作为孵化器扶持政策兑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孵化器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孵化器在备案、政策兑现、考核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并收回专项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市级孵化器,并将情况记入市信用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将加强孵化器信用信息的审查及应用,对失信行为将进行联合惩戒。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所有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如申请单位的注册资金等为外币单位,按发生时外币汇兑人民币利率进行换算后的人民币金额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厦科联[]号)和《<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厦科联[]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