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乐死”讨论发言稿
安乐死的利弊辩论稿

安乐死的利弊辩论稿感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在此首先请允许我强调一次今天的辩题,安乐死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请注意,这里所说的是“符合”,而不是“具有”。
既然符合,那么无论是从出发点,目的,还是实际实施效果,安乐死这一举动都要与人道主义精神的标准相一致,即,没有分歧。
其一,我们认为安乐死这一行为对于医生来说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首先来讲,存在着病人同意安乐死,而医生家属仅出于对病人的同情而违背自己意愿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判定为安乐死的行为是对医生和家属人格上的不够尊重,这与人道主义精神中维护人的尊严这一标准产生了分歧。
再者说,即便是假设安乐死的实施确实是完全符合医生意愿的,我们也无法否认,安乐死的实施,其本质上讲,是医生的举动导致了病人的死亡,而这不但有给医生留下心理阴影的危险,还会让医生陷入社会舆论中。
以蒲连升事件为典型,医生因实施安乐死而遭受舆论压力,遭受家人朋友和医院的质疑,甚至于因此而被送上法庭。
无疑是对于医生的一种隐性损害。
其二,我们认为医生结束病人生命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从人道主义精神的角度,我们认为,人与人平等一个人无权结束另一个人的生命。
并且,安乐死的实施不会提高人的地位,也不会升华人的价值,从本质上讲,它是抹杀一名人类思维的举动,因而毫无疑问,安乐死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综上,我方认为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例子,红十在全国都是为了救助痛苦的人而努力,并非以“减轻他们痛苦”为由而对所有遭受苦难的人施行安乐死。
)价值:痛苦不等于无尊严,不等于无价值。
我们并不是要说减轻痛苦减轻折磨是错误的,而是对于仅因为痛楚而寻求死亡一事表示不认同。
尽管知道痛苦和折磨仍然积极度过余下的时间才是更加对于人类价值的体现。
比起认同和鼓励他人主动放弃生命,难道我们不应该鼓舞他们用乐观的态度看待苦难,看待人生吗?(例子,海伦凯特)。
关于安乐死讨论

“安乐死”缺乏死亡的道德正确性,是一 种消极的生命价值观的反映。 不应把医疗资源“浪费在快死的人身上”, 而主张用“安乐死”来硬性消除人死亡过 程,实际上是对人的生命权最大的不尊重, 是缺乏人性化关怀的表现。
观点四:立法的必要(1人)
安乐死作为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都具有普 遍意义,其立法工作也势在必行。只有做 好了制度,完善了体制,避免纠纷的出现, 才能谈及开展安乐死。任何不谈及国情和 社会的偏激观点都是耍流氓。
观点二:人道的死去(4人)
从主观方面来讲,安乐死对于病人自身, 是一种减少生命痛苦的方式。 当一个 人处 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之下,生存这个 基本的“长度”都已经不能够维持,还要 来谈及生命的宽度,还要纠结于繁文缛节 么? 有时,结束,或许是希望的开始。死去, 才是真正的人道。
观点三:生命不能承受之轻(3人)
3.保证隐私,降低社会影响
在对无法忍受痛苦的绝症患者的医疗处理 过程中,安乐死应以隐秘方式已经进行。 国家及社会应尽量降低舆论压力和道德谴 责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影响
总制度 的完善,民众的普遍认知及接受,社会舆 论的容许。在患者本人无法忍受活下去之 时,并经由家属及本人同意之后,可以依 照法律流程来进行安乐死。并且国家和社 会要保证安乐死不会形成风气潮流,一种 消极的价值观。
总结
支持 反对
75%
25%
总体而言,支持者数量较多
我国针对于安乐死
应当如何立法?
1.确定实施对象
安乐死实施的对象是患上不治之症的绝症 患者。 患者实际上并不能避免死亡,反而遭受着 极其痛苦而难以忍受的延长死亡过程。
2.确定实施前提
论安乐死演讲稿_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非常荣幸能够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安乐死。
安乐死,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合法、人道的方式,使那些身患绝症、痛苦难耐的患者在自愿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这个话题涉及到伦理、道德、法律等多个层面,因此,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我对安乐死的看法。
一、安乐死的定义及现状安乐死,源于希腊语“euthanasia”,意为“好死”。
在我国,安乐死主要是指通过医生在患者自愿、清醒的情况下,使用药物或其他方法使患者无痛苦地结束生命。
目前,全球范围内对安乐死的立法和实践存在较大差异。
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加拿大等国家已将安乐死合法化,而我国尚未对安乐死进行立法。
二、安乐死的伦理争议1. 尊重生命与放弃生命安乐死的伦理争议首先源于对生命的尊重。
生命是宝贵的,每一个生命都有生存的权利。
然而,面对那些身患绝症、痛苦难耐的患者,我们是否应该放弃对生命的尊重,让他们在痛苦中结束生命呢?这无疑是一个难以抉择的问题。
2. 医学伦理与人文关怀医学伦理要求医生救死扶伤,尊重患者的生命。
然而,面对安乐死,医生是否应该放弃自己的职责,去帮助患者结束生命?这涉及到医学伦理与人文关怀的冲突。
3. 生命价值与生命尊严安乐死的伦理争议还体现在对生命价值与生命尊严的探讨。
生命价值是指个体在生命过程中所具有的价值,而生命尊严则是指个体在生命过程中所享有的尊严。
在安乐死中,如何平衡生命价值与生命尊严,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安乐死的社会影响1. 减轻患者痛苦,提高生活质量安乐死可以使身患绝症、痛苦难耐的患者在自愿的情况下结束生命,减轻他们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
2. 优化医疗资源,减轻家庭负担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减轻家庭负担,让家庭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关注其他成员的生活。
3. 挑战传统观念,引发社会思考安乐死的提出和实施,挑战了传统观念,引发人们对生命、死亡、伦理等问题的思考。
四、我国安乐死的立法建议1. 明确安乐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在立法中,应明确安乐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确保安乐死的实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大家好。
我作为一辩,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纷争。
不仅如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各种疾病都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那么医疗资源的浪费就会更加严重。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对人类的生命权利产生严重的侵犯。
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不能因为一时的痛苦而放弃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给人们传递错误的信息,即生命可以随意放弃,这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极为危险的。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影响。
医生是救死扶伤的职业,他们的职责是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每一个病人的生命,而不是放弃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让医生面临道德上的困境,他们会面临去救治病人还是执行安乐死的选择,这将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将会对社会、人权和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我作为二辩,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帮助那些身患绝症、疼痛难忍的病人减轻他们的痛苦。
这些病人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他们的痛苦难以忍受,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这是一种对病人最大的关爱和尊重。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让病人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如果一个病人已经没有任何希望,并且痛苦难以忍受,那么他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一些绝症病人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痛苦,那么医疗资源就可以更好地用于挽救那些还有希望的病人。
安乐死是还是不是个人的权利?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是还是不是个人的权利?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正方辩论队,就安乐死是否是个人的权利这一议题发表我的观点。
首先,我们认为安乐死是个人的权利。
个人拥有自主决策的权利,包括对自己生命的决定权。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结束生命的方式。
安乐死作为一种自愿的选择,允许那些身患绝症或长期痛苦的人在无望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减轻他们的痛苦和煎熬。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对于那些无法忍受病痛折磨的人来说,他们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确保他们在最后的时刻得到尊重和关怀,让他们以一种有尊严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不意味着滥用。
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法律和程序来确保安乐死只适用于那些真正需要的人。
例如,可以要求患者经过多次确认和咨询,确保他们的决定是明智和自愿的。
此外,医生和专业人士可以参与决策过程,确保安乐死只在合适的情况下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安乐死是个人的权利。
它允许那些身处绝望和痛苦中的人选择自己的生死,保护他们的尊严和自由。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自主权,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
谢谢。
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正方辩论队的二辩,我将继续阐述我们正方的立场,认为安乐死是个人的权利。
首先,安乐死是个人自主权的体现。
个人应该拥有对自己生命的决定权,包括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
这是基于尊重个人自主和自由的原则。
如果一个人身患绝症或长期痛苦,他们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痛苦,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对于那些无法自理、痛苦不堪的患者,他们的家人和社会将承担巨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这些家庭和社会得到减轻,减少他们的负担。
再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不会滑向滥用。
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法律和程序来确保安乐死只适用于那些真正需要的人。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我作为正方的第一位辩手,我要就此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行为。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是一种对他们自身的尊重和关爱。
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而剥夺他们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已经合法化,这样可以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
对于那些病情已经无法挽救的病人来说,他们的生命延续只会消耗更多的医疗资源,而这些资源可以用来救治那些仍有希望的病人。
最后,我们不能因为道德观念而忽视人们的自主权利。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而不是让他们受制于他人的意志。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而不是强迫他们接受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总之,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是一种人道的行为,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并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是正方的第二位辩手,我要就“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个话题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病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这时,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可以让他们摆脱痛苦,从而减轻他们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这是一种人性化的行为。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是非法的,但是仍有一些人选择非法安乐死。
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痛苦和悲剧。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那么这些人就可以在合法的程序下选择安乐死,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医生的权利。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医生可能会因为帮助病人实现安乐死而面临法律风险。
这可能会让医生在面对病人的选择时感到无助和困惑。
对安乐死的看法

让知识带有温度。
对安乐死的看法对安乐死的看法我的观点是我支持安乐死出刑。
人作为一种社会动物,在社会和国家还未形成的无序社会里,人用自我生存的本能来在原始社会中寻求自我生存,自我淘汰的自然法则。
法律的浮现是社会长进,国家的形成,即为服务统治阶级而创设,可以说法律是人类作为自我掠夺与为维护欲望统治和自我统治思想的武器,人类社会的进展的法则,其实就像一个抛物线,走到巅峰必定回到起点,人类社会的法律只是在抛物线上相对的两个点,Y轴上相同的数值却对应不同X轴上的数值。
人类的进展亦然如此,在人类进展中,终于追求的并不是无法社会,而是一种法制理念在心中,即自我内心的约束,它之所以原始社会的无法社会不同是,原始社会没有法制理念,表面上有着相同的现象,本质里面社会进展的长进与法制理念的植入让进展的社会有着区分于原始社会的单纯与无知,原始社会的单纯与无知会有着人作为社会动物的本性爆发,而进展社会的法制理念正巧对人的本性举行观念与心理钳制。
安乐死作为当今社会的热点,是人类社会法制继走向法制巅峰后的溯本还原,法制的巅峰不是最美的法制,相反抛物线下降的法制才是人类社会终于追求的法制,那是溯本还原,返璞归真的理念与法制的结合,安乐死是人对自我生命的放弃,在抛物线的相同对应点是原始社会中自我淘汰的自然法则。
做为人,人有自我挑选的权利,有自我生存的法则,然而,作为社会进展的法制终于追求不是人人屈服于法制,而是一种内心对法律的尊重,安乐死,假如在法律上作为犯罪来定义,那么以自然进展的法则来说是一种对法制理念的曲解,惟独人人觉得幸福,自由的法制社会才是一个文明的国度,人类的进展使人类有力气抗衡于自然的淘汰,其实结果并没有转变,人类只是延伸了人类自我挣扎的时光。
安乐死作为在病痛中的人来说,延伸挣扎还不如结束生命,在面向死神面前,心灵追求的宁静,平和,而灵魂追求却是安详,延伸人类自我的延伸不仅仅是在对一个即将与死神含风而逝,而苟延第1页/共2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馋喘的人来受尽非人熬煎,同样面向的是想结束这种非人熬煎却局限于人类自我法制的束缚。
论安乐死演讲稿

论安乐死演讲稿安乐死,作为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在这个充满多元价值观的社会中,人们对于安乐死的立场各不相同,争论不休。
然而,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安乐死作为一个伦理和法律问题,需要我们以冷静的头脑去思考,以理性的态度去对待。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即医学上的“自愿结束生命”,是指在病人或残障者的请求下,医生通过注射药物等方式帮助其结束生命的行为。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已经合法化,并且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和认可。
支持者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主义的行为,可以减轻病人的痛苦,让他们在尊严和平静中离开这个世界。
然而,反对者则认为,安乐死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人类生命的尊严,容易滑向滥用的深渊。
其次,我们需要思考安乐死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从伦理角度来看,安乐死是否符合人类的尊严和价值观是一个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
我们不能简单地以病人的痛苦为唯一标准,而忽视了生命的尊严和价值。
同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否会带来滥用的可能性,如何保障病人的自愿和真实意愿,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最后,我们需要思考如何更好地面对安乐死这一问题。
作为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我们需要以开放的心态去倾听不同声音,以理性的思维去分析问题。
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安乐死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寻求一种既能尊重病人意愿,又能保障生命尊严的平衡点。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病人的关怀和照顾,让他们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得到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总之,安乐死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需要我们以冷静的头脑去思考,以理性的态度去对待。
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安乐死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寻求一种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病人的关怀和照顾,让他们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得到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愿我们能够以开放的心态去面对这个问题,寻求一种更加人道和理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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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乐死”讨论发言稿
讨论内容:
我认为,要讨论该问题,先要明确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在这里,我们更多的是讨论前者。
我们暂且不论在国外对该问题的看法,就中国而言,从医学和法律的角度,对安乐死的论争非常激烈。
正式披露的案例也很多。
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20XX年3月18日,大连女子谭明华助患病养母安乐死后自杀,母亲离世自己却奇迹生还。
这是一个血淋淋的教训,一个正常人不可能没有一点原因选择和母亲一起死。
网友少有指责,更多唏嘘。
而谭明华仍面临涉嫌“故意杀人”的法律控诉,她17岁的女儿亦承受巨大压力,情、法、理必将进一步激烈碰撞。
此前的1986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曾历经6年艰难诉讼。
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案件审理了6年后,蒲终获无罪释放。
但这并不意味
着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仍是违法的,只不过由于蒲连升给患者开具的冬眠灵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才不构成犯罪。
……
血淋淋的例子比比皆是,是痛苦的活着,还是有尊严的死去,这是个摆在所有人面前的问题。
在我国,虽然上海等地有悄悄实施安乐死的案例,但安乐死并未获得合法地位。
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
对于其法律后果,一直有两种争论。
一方认为,安乐死不能阻止行为的违法性,仍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
另一方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但安乐死是在病人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常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
因此,至今依然矛盾重重。
看来,中国要实行“安乐死”的合法化,依然任重道
远啊!
讨论感想:
以下发表下我就对于我国“安乐死”的问题阐发一下
我的观点。
偶然间我看到一位78岁医生的语录:“我一生从医,见到过很多病人,有人也提出希望安乐死。
但以前我感觉不到,当我成了病人,才真正体会到病人的痛苦,才真正理解了病
人安乐死的要求。
”
人有自己选择死亡的权利!这是人权的一个体现。
我国是一个民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而所谓的权利,是你可以放弃的。
在纯粹理性发面来讲,我们是绝对有拒绝生的权利,从而寻求死亡的。
病人为解脱病痛折磨而选择安乐死,应给予支持,这是对在苦难中挣扎的人的关爱。
眼睁睁看着病人忍受巨大痛苦,而不能帮助他摆脱,是极其的不人道。
但是,窃以为,目前在我国,将“安乐死”合法化
还是不可行的。
首先,我国法制正处于不断完善阶段。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社会问题,因此,若将“安乐死”
合法化,会给许多不法分子提供犯罪的终南捷径,例如是否是当事人自觉接受“安乐死”,而不是其他任何人认为,当事人应该想接受。
如果一定要得到当事人同意,那么若当事人已经成为“植物人”,这将如何得知他的意识。
否则,只是因为亲属认为当事人活得太辛苦,便希望其“安乐死”
,就是违背了当事人生的权利了。
更要防止的是借“安乐死”之名行杀人之实。
社会问题将更加突现。
第二是我国目前的医疗技术手段还为达到该程度。
我国医疗相对于国外依然存在巨大差距,加之我国人口基数大,医疗设备落后,本来想治好病人已经往往事与愿违,更别提让病人死亡了。
此外中国目前对安乐死的研究还远远不够。
安乐死问题涉及法学、伦理学、医学等多个领域,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这些领域的研究并不领先。
澳大利亚1996
安乐死法规的“短命”教训(仅施行一年便被废止)应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
就我国目前的医疗水平和医疗制度而言,难以对患者做出准确、无误的最终诊断。
诸如“脑死亡”
标准的不统一,“植物人”复活奇迹的反复出现,都对安乐死立法敲响警钟。
我们应该实事求是,立足国情。
第三是传统观念的问题,俗话说:“好死不如赖活。
”
这正体现了我们对生命的渴望与留恋。
我记得小时侯家长总不允许我说“死”字,认为这不吉利,中国传统的“孝”
文化又在中国人观念中根深蒂固,倘若“安乐死”合法化,便是对传统道德观念的巨大冲击,人们可能陷入思维的困惑。
综上,我认为,“安乐死”必须缓行。
“安乐死”一旦经过国家立法确认,就对全体国民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我国能够接受安乐死的人还不多,同时保证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条件还不具备。
如果立法操之过急,容易出现偏差。
因此,对于这个问题,还是值得大家进一步深思的。
史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