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

合集下载

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提高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效果,我们制定了以下
方案:
一、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政府应当加大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投入力度,增加住房保障资金,完善住房保障
政策,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同时,要加强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确保住房保障资金的有效利用。

二、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

要建立健全城乡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提高住房保障的覆盖面和
保障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工作,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要加强对住房保障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居民对住房保障政策的知
晓度和理解度,增强居民的住房保障意识,推动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促进住房保障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

要促进住房保障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加大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提高住房保障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推动住房保障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以上就是我们制定的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希望能够得到各方的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住房保障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惠府办〔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市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办法》业经十二届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房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0日惠州市市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国办发〔1996〕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直单位住房基金是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房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后公房出售收入中的单位留存部分,是单位所有的住房专项资金,用于单位房改住房公共设施维修、支付未参与房改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等用途。

二、单位按规定留存的住房基金存入政府指定的基金存放专户,其专户存放产生的定期和活期利息并入市直单位住房基金合并使用。

三、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市住房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市直单位住房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市直单位住房基金的缴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房改房上市交易按规定计交的差价房款,按《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惠府〔2014〕95号)的规定办理。

市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上市交易补差价款,纳入市直住房基金。

五、各单位动用市直单位住房基金,必须递交维修项目申请报告,提供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制定的维修工程预算书,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派人现场勘查核实并对工程预算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确定动用住房基金的金额,并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履行批准手续后方可使用。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7•【字号】惠府办[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惠州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惠州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24号)、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粤贫〔2011〕8号)和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作为实施我市“十二五”规划和建设幸福惠州的重要工作,作为全市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以下称“双到”)工作的重点内容,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村推进、分类指导,自力更生、多方支持”的原则,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加大各级财政扶持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帮助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建设或改造住房,切实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

第二条从2011年开始至2013年,用3年时间完成省下达我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五年任务,总户数为11780户,其中惠城区2303户、惠阳区780户、惠东县2835户、博罗县2372户、龙门县2760户、大亚湾开发区390户、仲恺高新区340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住房资金管理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住房资金管理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住房资金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4•【字号】惠府办[2005]73号•【施行日期】2005.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住房资金管理的意见(惠府办〔2005〕73号)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落实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和市政府九届44次常务会议决定,加强市直住房资金(含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住房基金)的管理,保证住房资金归集、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直住房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住房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根本目标是建立一个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层层把关的管理监督体系,实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市财政(审计)、市政府对住房资金的三级管理和监督,确保住房资金安全。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和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报的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审议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二)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制定单位住房基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审批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房委办)编报的单位住房基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记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及进行财务核算,审批职工个人公积金的提取和公积金按揭贷款,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市房委办负责编制单位住房基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记载单位住房基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及进行财务核算,审批单位住房基金的提取,负责单位住房基金的保值和归还,承办市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住房资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核定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审核住房资金的收缴和拨付,对住房资金归集使用计划的实施和财务核算进行监督。

2024年住房保障工作整改方案

2024年住房保障工作整改方案

2024年住房保障工作整改方案
1、背景分析
当前我国住房保障工作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是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居民对住房需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是农村地区住房条件仍然不容乐观,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存在严重的住房困难。

因此,为了加快住房保障工作的发展,我们制定了以下整改方案。

2、政策调整
面对不同地区的住房问题,我们将针对性地推出各项政策,例如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住房的扶持力度,完善城市住房保障政策等。

同时,还将加强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管,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

3、改革措施
针对目前住房保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以改革。

比如加强住房建设的规划和管理,优化住房分配机制,提高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等。

4、社会参与
在未来的住房保障工作中,我们将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和力量参与到住房建设中来。

通过鼓励企业和民间组织开展住房建设项目,促进住房保障工作的多元化发展。

5、宣传教育
除了政策和实际措施外,宣传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我们将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宣传住房保障政策,普及住房保障知识,引导广大居民树立正确的住房观念,共同推动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6、总结展望
作为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工作,住房保障工作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未来我国的住房保障工作能够取得更好的成效,让每一个家庭都能享有安全舒适的住房条件,实现美好生活。

广东保障住房措施办法

广东保障住房措施办法

广东保障住房措施办法引言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低收入、无房家庭能够享有合理的住房权益。

广东省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也面临着住房供需不平衡的问题。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广东省出台了一系列保障住房措施办法。

本文将介绍广东保障住房措施办法的相关内容。

1. 住房保障对象范围广东省保障住房措施办法的第一条明确了住房保障对象的范围。

住房保障对象包括以下几类人群:1.低收入家庭:家庭总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2.优抚对象:参战、伤残、烈属等优抚对象;3.农民工:在广东省从事城镇非农产业的农民工;4.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无业人员。

2. 住房保障形式广东省的保障住房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住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以减轻其住房负担;2.优先租售权:对住房保障对象享有优先购买或租赁住房的权利;3.公共租赁住房:为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价格适中的公共租赁住房;4.住房分配:通过住房分配机制,优先保障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

3. 保障住房补贴广东省保障住房措施办法中的住房补贴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住房补贴主要包括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

3.1 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一定的租金补贴。

广东省将根据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租房情况综合评定租房补贴的标准和金额。

补贴金额将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和租房面积进行计算,以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租到合适的住房。

3.2 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一定的购房补贴。

广东省将根据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购房情况综合评定购房补贴的标准和金额。

补贴金额将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和购房房屋面积进行计算,以减轻住房保障对象购房的负担。

4. 住房分配机制为了保障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广东省建立了住房分配机制。

住房分配将根据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状况和住房需求进行评估。

评估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数量、住房面积需求等因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17•【字号】惠府办〔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2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17日惠州市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文件要求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通过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者领取租赁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市场租金分档补贴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发放现金补贴,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是指分散供养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

惠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实施方案

惠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作者:————————————————————————————————日期:惠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和《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规划引导,落实土地、融资、税费等各项优惠政策;归并住房保障种类,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加快建立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分阶段、有序地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

(二)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期,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使我市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下同)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一)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指导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协调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创新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深入调研,充分协商,制定改革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方案要突出针对性、操作性、时效性,立足解决民生问题,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明确改革目标、改革措施、进度安排、配套政策、保障条件、责任主体、及应对措施等主要内容。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惠府[2007]82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23
【实施日期】2007.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
的通知
(惠府〔2007〕82号)
惠城区、惠阳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建立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颁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惠州市区“十一五”期间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方案》(简称《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行分级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政府负责惠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惠阳区政府负责惠阳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

惠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同名2353)

(二)设立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国家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城乡住房保障政策、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出租;负责拟订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标准、审核程序、动态管理、退出执行等方面的制度。

指导、管理城乡基本住房保障经办机构、分支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基本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业务归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管理。

(三)设立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

设立非营利专业化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归属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管理。

具体承办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调查、申请、登记、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日常工作。

在街道办、社区居委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和审核等基础性工作,由市、县(区)财政核拨工作经费。

四、建立以公租房为主体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减少保障房种类的原则,惠城中心区2012年底前,其他县(区)2013年3月底前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公务员过渡性住房和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租房,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求。

公租房只租不售。

(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确定。

(二)实行分类保障。

按照户籍人口与非户籍常住人口分开保障的原则,不同类型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与之相对应的保障方式加以解决。

政府组织建设的公租房主要面向具有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产业园区及企事业单位等非政府组织建设的公租房主要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惠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和《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规划引导,落实土地、融资、税费等各项优惠政策;归并住房保障种类,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加快建立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分阶段、有序地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

(二)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期,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使我市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下同)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一)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指导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协调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创新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深入调研,充分协商,制定改革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方案要突出针对性、操作性、时效性,立足解决民生问题,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明确改革目标、改革措施、进度安排、配套政策、保障条件、责任主体、及应对措施等主要内容。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会同市编办、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民政局、房管局、地税局、金融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加强对全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确保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顺利推进。

三、建立专业化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一)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

市、县(区)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组成,行使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权和监督权,负责审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建设及融资计划、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决定年度预决算等事项。

(二)设立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国家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城乡住房保障政策、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出租;负责拟订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标准、审核程序、动态管理、退出执行等方面的制度。

指导、管理城乡基本住房保障经办机构、分支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基本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业务归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管理。

(三)设立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

设立非营利专业化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归属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管理。

具体承办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调查、申请、登记、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日常工作。

在街道办、社区居委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和审核等基础性工作,由市、县(区)财政核拨工作经费。

四、建立以公租房为主体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减少保障房种类的原则,惠城中心区2012年底前,其他县(区)2013年3月底前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公务员过渡性住房和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租房,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求。

公租房只租不售。

(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确定。

(二)实行分类保障。

按照户籍人口与非户籍常住人口分开保障的原则,不同类型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与之相对应的保障方式加以解决。

政府组织建设的公租房主要面向具有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产业园区及企事业单位等非政府组织建设的公租房主要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由政府提供以公租房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方式保障。

其中,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租赁等途径解决住房的,可向政府申请租赁补贴。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主要通过社会力量(以用人单位为主)提供公租房,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

(三)合理确定户型、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

新建公租房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

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户型包括单间、一居室和两居室。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公租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按照“经济、节能和环保”的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

新建公租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

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县(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参考市场租金水平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核定统一的租金标准。

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对不同种类经济困难的保障对象给予租金补贴。

其中,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承租政府筹建的公租房,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租金标准计收。

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需求申报制度,健全准入、退出机制1、开展需求登记。

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申报条件,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住房保障需求。

产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2、组织审查核实。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当地民政部门。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时组织在申请人户籍或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

)当地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定,对符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财产状况标准的,应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将申请材料和核定结果转当地房管部门。

房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报市、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3、完善统计建档。

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统一在当地政府公众信息网、住房保障管理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入册,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统一的纸质及电子档案。

4、做好定点需求登记。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公租房的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项目选址地点和建设方案,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定点需求登记,并按照登记情况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5、实行轮候保障。

根据公租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定点需求登记情况,由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实行轮候分配。

具体轮候规则和轮候期限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建立公租房轮候档案,加强对轮候家庭人员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动态监管,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轮候资格,所有轮候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6、严格准入、分配和退出机制。

(1)严格准入管理。

严格执行准入制度,从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方面严格把关,严格准入管理。

各县(区)要加快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平台共享渠道,提高资格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规范分配管理。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点需求登记、摇号选房、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等方式,公开登记结果、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

(3)完善退出机制。

健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制度,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一旦发现入住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须退出。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民政、房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对象所申报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进行审核,每3年全面审核一次。

必要时可通过行政处罚、违约赔偿、司法强制等手段、落实住房保障退出机制。

四、落实住房保障措施和配套政策(一)落实规划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合理组织编制公租房近远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要结合实际需求,按照集约用地、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构筑均衡的保障性住房空间分布体系;公租房项目的选址要充分考虑承租对象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基本需求,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配套的区域,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项目容积率,并适当预留公共绿地,为今后改造提升预留空间。

(二)落实土地保障1.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将公租房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采取租赁方式的,可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2、确保用地供应。

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供应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保障。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

对需要办理公租房建设用地手续的,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园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落实资金保障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