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期间规划项目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规范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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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修订版)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修订版)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为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的要求,我中心依据ICH药物警戒相关指导原则【E2A、E2B(R3)和M1】,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以下称“本标准和程序”),具体如下:一、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包括化药、中药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后,对于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所有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以下简称“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以及本标准和程序规定的其它情形,都应按照本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

二、严重不良反应指以下情形之一:(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指严重病人即刻存在死亡的风险,并非是指假设将来发展严重时可能出现死亡;(3)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4)永久或显著的功能丧失;(5)致畸、致出生缺陷;(6)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必须运用医学和科学的判断决定是否对其他的情况加速报告,如重要医学事件可能不会立即危及生命、死亡或住院,但如需要采取医学措施来预防如上情形之一的发生,也通常被视为是严重的。

例如在急诊室的重要治疗或在家发生的过敏性支气管痉挛,未住院的恶液质或惊厥,产生药物依赖或成瘾等。

三、非预期不良反应指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后果或频率,不同于试验药物当前相关资料(如研究者手册等文件)所描述的预期风险。

研究者手册作为主要文件提供用以判断某不良反应是否预期或非预期的安全性参考信息。

如:(1)急性肾衰在研究者手册中列为不良反应,但试验过程中出现间质性肾炎,即应判断为非预期不良反应,(2)肝炎在研究者手册中列为不良反应,但试验过程中发生急性重型肝炎,即应判断为非预期不良反应。

四、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判断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均需要按本标准和程序以个例安全性报告的方式快速报告。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常见问答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常见问答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常见问答2019年4月前言2018年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要求“自2018年5月1日起,药物临床研究期间报告严重且非预期的药品不良反应适用《E2A: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Ml:监管活动医学词典(MedDRA)》和《E2B ( R3 ):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个例安全报告传输的数据元素》”。

2018年4月27日药品审评中心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期间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快速报告的重点内容和报告途径。

本问答文件是在上述基础上,对于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实施以来部分共性问题的统一解释和澄清,供申请人 / CRO 参考和遵循。

随着快速报告工作的逐步完善,本问答文件后续也将不断进行增补和更新,在使用过程中,需注意采用最新的版本。

目录█快速报告的范围 (3)█快速报告的时限 (7)█提交方式 (8)█关于购买第三方服务 (9)█Gateway账户申请及测试 (9)█申请人之窗与XML格式文件 (10)█E2B数据元素相关要求 (12)█破盲与阳性对照药、安慰剂报告问题 (12)█受理号填写 (14)█MedDRA词典 (15)█其它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 (15)█咨询途径和方法 (16)快速报告的范围Q1.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以下简称《标准和程序》)中第一条“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包括中药、化药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后,对于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所有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都应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

此处的药物包含范围是什么?疫苗是否包含在内?A1. 此处的药物包含与注册申请有关的中药、化药、生物制品。

疫苗包含于生物制品中,因此,疫苗临床试验也需按照上述《标准与程序》进行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的快速报告。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的计划和报告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的计划和报告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的计划和报告指导原则》药物临床试验是评估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是确保试验结果准确可靠的关键环节。

为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的过程,制定本《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的计划和报告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旨在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和统一性,保护研究参与者的权益。

一、数据管理(一)试验设计前数据管理计划的制定1.明确试验项目的统计目标和指标,并制定合理的数据采集和管理方案;2.编制试验所需的电子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库,并明确数据采集的时间点、频次和要求;3.指定负责数据管理的专业人员,确保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4.制定数据管理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确保数据采集、录入、核查和存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5.编制数据清理和质量控制的计划,明确数据清理的方法、步骤和流程。

(二)数据采集和录入的原则1.采集过程中应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2.制定标准采集表和规范,明确各项指标的定义和录入方式;3.规定采集人员的资质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能胜任工作;4.建立数据采集的监控和质量检查机制,定期检查和核对数据的录入质量。

(三)数据存储和保密的原则1.建立完备的数据存储系统和管理规定,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2.规定数据管理团队和研究人员对数据的访问权限和使用范围;3.妥善保存原始数据和相关文件,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备份的完整性。

二、统计分析(一)试验前统计分析计划的制定1.明确试验的主要统计假设和试验设计,制定适当的样本容量计算方案;2.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和模型,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规定分析人员的资质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二)数据清理和质量控制的原则1.进行数据清理前,应检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并记录清理过程;2.制定数据清理的步骤和规则,确保数据清理的科学性和统一性;3.记录数据清理的结果和修改情况,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审核的可靠性。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为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的要求,我中心依据ICH药物警戒相关指导原则【E2A、E2B(R3)和M1】,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以下称“本标准和程序”),具体如下:一、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包括化药、中药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后,对于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所有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以下简称“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以及本标准和程序规定的其它情形,都应按照本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

二、严重不良反应指以下情形之一:(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指严重病人即刻存在死亡的风险,并非是指假设将来发展严重时可能出现死亡;(3)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1长;(4)永久或显著的功能丧失;(5)致畸、致出生缺陷;(6)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必须运用医学和科学的判断决定是否对其他的情况加速报告,如重要医学事件可能不会立即危及生命、死亡或住院,但如需要采取医学措施来预防如上情形之一的发生,也通常被视为是严重的。

例如在急诊室的重要治疗或在家发生的过敏性支气管痉挛,未住院的恶液质或惊厥,产生药物依赖或成瘾等。

三、非预期不良反应指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后果或频率,不同于试验药物当前相关资料(如研究者手册等文件)所描述的预期风险。

研究者手册作为主要文件提供用以判断某不良反应是否预期或非预期的安全性参考信息。

如:(1)急性肾衰在研究者手册中列为不良反应,但试验过程中出现间质性肾炎,即应判断为非预期不良反应,(2)肝炎在研究者手册中列为不良反应,但试验过程中发生急性重型肝炎,即应判断为非预期不良反应。

四、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判断与试验药物肯定1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均需要按本标准和程序以个例安全性报告的方式快速报告。

2023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2023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的预期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操作。

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出。

参加临床试验实施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能够承担临床试验工作相应的教育、培训和经验。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

应当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其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要求。

试验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试验方案。

第九条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重点是受试者保护、试验结果可靠,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第十一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临床试验,指以人体(患者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意在发现或验证其中一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以及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临床试验快速报告标准程序

临床试验快速报告标准程序

临床试验快速报告标准程序
1. 收集数据:根据试验设计和协议,收集临床试验所需的数据。

这可能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疾病诊断、治疗方案、药物使用、实验室结果等。

2. 数据清洗: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清洗和整理,包括去除缺失值、异常值、错误值等。

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数据分析:根据试验目的和假设,使用适当的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

常用的统计方法包括描述性统计、假设检验、方差分析、生存分析等。

根据分析结果得出结论。

4. 报告撰写:根据临床试验快速报告的标准格式,撰写报告。

报告应包括试验的背景和目的、试验设计、患者人口学特征、治疗方案、主要终点指标和次要终点指标、结果分析和结论等。

5. 审核和修订:将报告发送给相关的专业人士、团队成员或上级审核,并根据反馈进行修订和完善。

6. 最终报告生成和分发:根据修订后的报告,生成最终版报告,并将其分发给相关的人员或部门。

临床试验快速报告的标准程序可以根据具体的需求进行调整和补充。

在整个过程中,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报告的规范性和及时性是非常重要的。

团队成员之间的有效协作和沟通也是确保报告质量的关键因素。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项目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项目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为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的要求,我中心依据ICH药物警戒相关指导原则【E2A、E2B(R3)和M1】,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以下称“本标准和程序”),具体如下:一、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包括化药、中药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后,对于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所有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以下简称“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以及本标准和程序规定的其它情形,都应按照本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

二、严重不良反应指以下情形之一:(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指严重病人即刻存在死亡的风险,并非是指假设将来发展严重时可能出现死亡;(3)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4)永久或显著的功能丧失;(5)致畸、致出生缺陷;(6)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必须运用医学和科学的判断决定是否对其他的情况加速报告,如重要医学事件可能不会立即危及生命、死亡或住院,但如需要采取医学措施来预防如上情形之一的发生,也通常被视为是严重的。

例如在急诊室的重要治疗或在家发生的过敏性支气管痉挛,未住院的恶液质或惊厥,产生药物依赖或成瘾等。

三、非预期不良反应指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后果或频率,不同于试验药物当前相关资料(如研究者手册等文件)所描述的预期风险。

研究者手册作为主要文件提供用以判断某不良反应是否预期或非预期的安全性参考信息。

如:(1)急性肾衰在研究者手册中列为不良反应,但试验过程中出现间质性肾炎,即应判断为非预期不良反应,(2)肝炎在研究者手册中列为不良反应,但试验过程中发生急性重型肝炎,即应判断为非预期不良反应。

四、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判断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均需要按本标准和程序以个例安全性报告的方式快速报告。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常见问答(版本号:1.0 )药品审评中心2019年4月前言2018年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要求“自2018年5月1日起,药物临床研究期间报告严重且非预期的药品不良反应适用《E2A: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监管活动医学词典()》和《E2B ( R3 ):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个例安全报告传输的数据元素》”。

2018年4月27日药品审评中心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期间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快速报告的重点内容和报告途径。

本问答文件是在上述基础上,对于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实施以来部分共性问题的统一解释和澄清,供申请人/ 参考和遵循。

随着快速报告工作的逐步完善,本问答文件后续也将不断进行增补和更新,在使用过程中,需注意采用最新的版本。

目录█快速报告的范围 (3)█快速报告的时限 (6)█提交方式 (7)█关于购买第三方服务 (8)█账户申请及测试 (8)█申请人之窗与格式文件 (9)█E2B数据元素相关要求 (11)█破盲与阳性对照药、安慰剂报告问题 (11)█受理号填写…………………………………………………………………………13█词典 (14)█其它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 (14)█咨询途径和方法 (15)快速报告的范围Q1.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以下简称《标准和程序》)中第一条“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包括中药、化药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后,对于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所有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都应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

此处的药物包含范围是什么?疫苗是否包含在内?A1. 此处的药物包含与注册申请有关的中药、化药、生物制品。

疫苗包含于生物制品中,因此,疫苗临床试验也需按照上述《标准与程序》进行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的快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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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为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的要求,我中心依据ICH药物警戒相关指导原则【E2A、E2B(R3)和M1】,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以下称“本标准和程序”),具体如下:一、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包括化药、中药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后,对于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所有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以下简称“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以及本标准和程序规定的其它情形,都应按照本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

二、严重不良反应指以下情形之一:(1)导致死亡;(2)危及生命,指严重病人即刻存在死亡的风险,并非是指假设将来发展严重时可能出现死亡;(3)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4)永久或显著的功能丧失;(5)致畸、致出生缺陷;(6)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必须运用医学和科学的判断决定是否对其他的情况加速报告,如重要医学事件可能不会立即危及生命、死亡或住院,但如需要采取医学措施来预防如上情形之一的发生,也通常被视为是严重的。

例如在急诊室的重要治疗或在家发生的过敏性支气管痉挛,未住院的恶液质或惊厥,产生药物依赖或成瘾等。

三、非预期不良反应指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后果或频率,不同于试验药物当前相关资料(如研究者手册等文件)所描述的预期风险。

研究者手册作为主要文件提供用以判断某不良反应是否预期或非预期的安全性参考信息。

如:(1)急性肾衰在研究者手册中列为不良反应,但试验过程中出现间质性肾炎,即应判断为非预期不良反应,(2)肝炎在研究者手册中列为不良反应,但试验过程中发生急性重型肝炎,即应判断为非预期不良反应。

四、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判断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且严重的不良反应,均需要按本标准和程序以个例安全性报告的方式快速报告。

申请人和研究者在不良事件与药物因果关系判断中不能达成一致时,其中任一方判断不能排除与试验药物相关的,也应该进行快速报告。

五、以下情况一般不作为快速报告内容:(1)非严重不良事件;(2)严重不良事件与试验药物无关;(3)严重但属预期的不良反应;(4)当以严重不良事件为主要疗效终点时,不建议申请人以个例安全性报告(ICSR)形式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报告。

六、阳性对照药相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申请人有责任决定是否向其他的药品生产商和/或直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申请人必须向药品生产商或直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该类事件。

与安慰剂相关的不良事件一般不符合不良反应的标准而快速报告。

七、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个例安全性报告内容应按照ICH 《E2B(R3):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个例安全性报告传输的数据要素》相关要求报告。

相关术语应采用ICH《M1:监管活动医学词典(MedDRA)》进行编码。

八、申请人是药物临床试验安全性信息监测与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责任主体。

申请人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临床试验安全性信息监测与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管理;应制订临床试验安全性信息监测与严重不良事件报告标准操作规程,并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应掌握临床试验过程中最新安全性信息,及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向试验相关方通报有关信息,并负责对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进行快速报告。

九、申请人获知严重不良事件后,应立即对严重不良事件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和判断。

根据严重不良事件的性质(类别)按以下时限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快速报告:(一)对于致死或危及生命的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申请人应在首次获知后尽快报告,但不得超过7天,并在随后的8天内报告、完善随访信息。

注:申请人首次获知当天为第0天。

(二)对于非致死或危及生命的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申请人应在首次获知后尽快报告,但不得超过15天。

十、快速报告开始时间为临床试验批准日期/国家药品审评机构默示许可开始日期,结束时间为国内最后一例受试者随访结束日期。

临床试验结束或随访结束后至获得审评审批结论前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由研究者报告申请人,若属于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也应进行快速报告。

十一、申请人在首次报告后,应继续跟踪严重不良反应,以随访报告的形式及时报送有关新信息或对前次报告的更改信息等,报告时限为获得新信息起15天内。

十二、国家药品审评机构以符合ICH E2B(R3)的电子传输方式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药物临床试验期间个例安全性报告后,进行分析评估,必要时按相关标准提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终止药物临床试验等意见。

十三、除了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的个例安全性报告之外,对于其他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申请人也应尽快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报告,同时需对每种情况做出医学和科学的判断。

一般而言,对于明显影响药品风险获益评估的信息或可能考虑药品用法改变,或影响总体药品研发进程的信息,均属于此类情况,例如:(1)对于已知的、严重的不良反应,其发生率增加,判断具有临床重要性;(2)对暴露人群有明显的危害,如在治疗危及生命疾病时药品无效;(3)在新近完成的动物试验中的重大安全性发现(如致癌性) 。

十四、申请人从其它来源获得的与试验药物相关的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及其他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的信息也应当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进行快速报告。

十五、无论境内、境外的个例安全性报告及其他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报告均应采用中文报告。

十六、个例安全性报告及其他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报告中均应清楚标明药物申请临床试验的受理号。

个例安全性报告中,申请临床试验的受理号填写在数据元素G.k.3.1批准号/许可号(G.k.3.1 Authorisation / Application Number)项下。

十七、个例不良反应电子传输方式:1.GATEWAY方式提交申请人申请GATEWAY账号并进行电子传输测试,测试成功后,进行正式提交。

2.XML文件方式提交申请人登陆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官方网站(),在“申请人之窗”注册账号,在左侧菜单栏下的“药物警戒提交”提交XML格式文件。

以上两种方式可任选其一。

具体方法详见附件。

十八、其它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的快速报告,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lcqjywjj@。

附件:符合ICH E2B(R3)要求的个例安全性报告电子传输技术文档药品审评中心2018年4月27日附件:符合ICH E2B(R3)要求的个例安全性报告的电子传输技术文档一、个例安全性报告(ICSR)的发送方准备1.用户首先需要登陆国家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官网()注册申请人之窗账号。

2.注册账号后,用户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提交ICSR报告:网关对网关(gateway to gateway);申请人之窗上传XML文件。

3.两种方式均需要用户执行相应的测试步骤,以保证正式递交的ICSR符合ICH E2B(R3)和药品审评中心的相关规范。

二、个例安全性报告(ICSR)的提交依照E2B(R3)的指导,ICSR的电子化传输和递交应提供规定的数据元素。

电子化传输和递交依赖于XML模式的信息标准,以实现在药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临床试验研究期间以及持续进行的安全性监测。

注:如果初始的ICSR以纸质提交,而后续的ICSR以电子形式提交,则应在后续电子提交的ICSR叙述部分声明其首次报告曾经通过纸介质提交。

方式一:通过Gateway to Gateway提交步骤1.提交测试报告:(1)填写《ICSR电子传输账号申请表》,发送至E2Btest@,注册用于个例安全性报告的电子传输测试账号。

详见附表。

(2) 药品审评中心工作人员收到邮件申请后,将回复如下信息供企业和药品审评中心建立电子传输链接:①药品审评中心的联系方式(针对ICSR电子传输相关事宜,使用E2Btest@邮件联系);②药品审评中心接收测试报告的URL,企业需配置URL 在发送方药物安全数据库的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EDI)模块中;③药品审评中心的数字证书,企业需将其配置到发送方EDI模块所在服务器上;④药品审评中心在电子传输过程中的识别ID,这个ID 对应的是E2B(R3)规范中的元素N.2.r.3 信息接收者标识符,企业需要将此ID配置入发送方的EDI模块中,用于标识传输文件的接收方为药品审评中心。

(3)用户发送一份测试的ICSR报告,验证模块间的对接有效且可以传输符合E2B (R3)要求的电子文档,当收到药品审评中心确认测试报告有效的电子回执后,即成功建立正式传输ICSR的数据连接。

2.提交正式报告:(1)填写《ICSR电子传输账号申请表》,发送至E2Btest@,注册用于个例安全性报告的电子传输的正式账号。

详见附表。

(2) 药品审评中心工作人员收到邮件申请后,将回复如下信息供企业和药品审评中心建立电子传输链接:①药品审评中心的联系方式(针对ICSR电子传输相关事宜,使用E2Btest@邮件联系);②药品审评中心接收正式报告的URL,企业需配置URL 在发送方药物安全数据库的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EDI)模块中;③药品审评中心的数字证书,企业需将其配置到发送方EDI模块所在服务器上;④药品审评中心在电子传输过程中的识别ID,这个ID 对应的是E2B(R3)规范中的元素N.2.r.3 信息接收者标识符,企业需要将此ID配置入发送方的EDI模块中,用于标识传输文件的接收方为药品审评中心。

(3)用户收到邮件后发送一份正式的ICSR报告,验证模块间的对接有效且可以传输符合E2B (R3)要求的电子文档,当收到药品审评中心确认正式报告有效的电子回执后,即成功建立正式传输ICSR的数据连接。

方式二:通过申请人之窗上传XML文件提交步骤1.提交测试报告(1)用户在其药物安全数据库中生成一份XML格式的测试ICSR。

(2)注册药品审评中心的申请人之窗账号。

(3)将上述ICSR作为邮件附件发送到E2Btest@,邮件主题标明“E2B(R3)测试报告”,邮件正文中声明是测试用途的报告,并且提供:①XML文件中企业的唯一的识别ID(这个ID对应的是E2B(R3)规范中的元素N.2.r.2信息发送者标识),药品审评中心将会把此ID配置入系统接收模块中,作为正式递交时对企业的唯一标识;②企业名称、申请人之窗的账号和企业性质(是否为合同研究组织或者药物安全数据库供应商)。

③ICSR电子传输账号申请表。

2.提交正式报告(1)用户在其药物安全数据库中生成一份XML格式的正式ICSR。

(2)将如下信息作为邮件附件发送到E2Btest@,邮件主题标明“E2B(R3)正式报告”,邮件正文中声明是正式的报告,并且提供:①XML文件中企业的唯一的识别ID(这个ID对应的是E2B(R3)规范中的元素N.2.r.2信息发送者标识),药品审评中心将会把此ID配置入系统接收模块中,作为正式递交时对企业的唯一标识;②企业名称、申请人之窗的账号和企业性质(是否为合同研究组织或者药物安全数据库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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