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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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母公司或总公司 与子公司概念相对应的是母公司,凡在 子公司里持有多数股权或通过合同等手 段对其行使实际控制的公司 与分公司概念相对应的是总公司,凡在 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 跨国公司诸实体中,母公司属于支配地 位,而其他实体属于依附或从属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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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诸实体都属于国内法产物,作 为本国或东道国的营利法人,就决定了 其是国内法人而不是国际法人 1、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 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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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来源而言,国际 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成员国赋 予的,其范围与程序的大小也取决于成员国的 协调意志 3、就享有特权与豁免的根据而言,国际经济 组织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的根据是“职能需要说” 4、就其宗旨或目的而言,国际经济组织的宗 旨一般是为了促进政府职能的实现;而同样作 为主体的法人则以盈利为目的
首先必须具备法律人格,而这种法律人格是成 员国授予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来自成员 国的授权,并明确规定在成员国间缔结的条约 中
国际经济法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具有与其 他主体不同的几个方面: 1、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涉及的范围而言, 严格限定在有关条约和组织章程明确规定的范 围内,凡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职责,国际经济 组织均不得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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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有权直接参与国际经贸活动,这 项权利既可以政府名义行使,也可由授 权机关行使
实践中,国家通常以政府名义或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的名义同外国自然 人、法人签订国际经济合同,如商品采 购合同、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 特许协议或合作开采自然资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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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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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得主体一、概述国际经济法得主体,就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得法律人格者。

国际经济法得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①国际条约及各国法律一般均规定,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得主体不仅应具有一般得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而且还应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得权利能力或资格。

②有些国家对本国自然人从事某些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限制。

③自然人得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般依属人法确定。

④对于特殊权利能力,视不同得法律关系,依所在地法或契约准据法确定。

⑤对于自然人得行为能力,不少国家为了保护国内交易安全,对属人法得适用给予一定得限制,而以行为地法作为确定自然人行为能力得准据法。

⑥任何自然人,如果不具有某国国籍,就就是该国得外国人。

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何种权利,即外国人在内国得法律地位,就是完全依据内国得法律及有关得条约来决定得。

⑦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根据本国得情况,通过国内立法或者缔结得条约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或者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不歧视待遇。

(二)法人(legal person)①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得主体,应具有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得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②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各国都有权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得权利与进行活动得范围。

③法人得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

④法人得属人法就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得法律。

⑤确定法人国籍得标准通常有如下几种:1、成立说2、住所地说(管理中心地、营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3、控制说4、复合标准说《中华人民共与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得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得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得,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民通意见》第184条: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得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得法律规定。

(三)国家(sovereignty country)1、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得资格①国家就是国际经济法得主要制定者。

国际经济法主体

国际经济法主体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要具有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应具备的两个基本因素:1、独立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亦即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

2、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资格,该资格即法律上的行为能力,主要表现为订立合同、取得和处分财产以及进行诉讼的能力等。

主要包括:私人(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第一节私人一、私人的种类私人是国际经济法最主要、最重要的基本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跨国公司、股权式合营企业和非政府组织)(一)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自然人,应具备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大多数国家对自然人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均赋予其资格,但在有一些国家则受到限制。

(二)法人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拥有独立的财产,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权利能力亦决定了法人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通常,各国均赋予本国法人以从事国际经济贸易主体资格,但也有少数国家对作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进行了一定限制。

(三)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世界企业、全球公司。

它属于法人范畴,通常是由位于不同国家的多个法人组成的聚合体。

据统计,世界上100家最大的跨国公司(不含银行和金融机构),其基地国均在发达国家。

它虽然仅占跨国公司总数的0.3%,但控制了绝大多数的国际性生产。

其海外投资总额约有1.4万亿,占全世界外国海外直接投资股权的1/3。

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对外投资、贸易和其他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跨国公司进行的。

(四)股权式合营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s)是采取公司形式的传统合营企业安排,即合营者结合公司组织、管理和经营结构与传统合营企业安排两方面优点以实现其经济目标的独立法律实体。

国际经济法主体范围

国际经济法主体范围

国际经济法主体范围一、引言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安排。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国际组织、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等各种主体。

本文将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进行详细介绍。

二、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之一。

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这些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担任着制定规则、管理和监督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角色。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负责维护国际金融稳定等。

三、国家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也是重要的主体之一。

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手段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自身的利益。

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国内法律,参与国际经济协定的谈判和签署,保护国家利益,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等。

国家的法律、行为和政策对国际经济活动具有重要影响力。

四、企业企业是国际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对象之一。

企业通过跨国投资、国际贸易等方式参与国际经济活动。

国际经济法主要通过规定和保护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例如,国际投资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国际贸易法规定了贸易壁垒的规则等。

五、个人个人在国际经济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个人通过就业、创业等方式参与国际经济活动。

国际经济法保护个人的权益,规范个人的行为。

例如,国际劳工法保护劳工的权益,国际反垄断法规范个人的市场行为等。

六、其他主体除了上述主体外,国际经济法还涉及其他各种主体,如非政府组织、智库、消费者组织等。

这些主体通过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提供专业意见等方式对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发挥重要作用。

七、结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广泛,涵盖了国际组织、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等各种主体。

这些主体在国际经济法中发挥着不同的角色和责任,共同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各自的利益。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将继续扩大,各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也将变得更加重要。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自然人的国籍与住所冲突。国籍有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 我国不允许多重国籍,经常居住地为其国籍。住所是户籍所 在地。其他国家是个案判定,相当于我国的经常居所。
居所是居住场所。经常居所是国际经济法决定属人法的基本 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自然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 能力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据经常 居住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但依据行为地法律有行为能 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继承的除外。
请问:A公司是否应对兴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
结论
由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大为扩大, 涉及贸易、投资、金融、货币、税收等广泛领域,因此法 律适用范围上也突破了传统的公法和私法、国际法与国内 的界限,形成了一个独立新兴的法律部门。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市场的统一,传统的 国际法分类原则正在受到不断深化的经济全球化现实的挑 战,国际公法私法化、国际私法(冲突法)实体化、国际经 济法统一化的趋势十分明显,国内法越来越受国际法的规 制,国际法也深受国内法(特别是美国法律制度)的很大 影响,这是否是一种法律全球化?
跨国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揭开公司的面纱 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 。《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
练习
1、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之一,下列说法错误 的是
A. 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 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 约和协定,并以国库资产承担责任。
B. 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 等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
知识点五 国际经济法主体
一、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 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 和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法主体》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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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监管责任
国家需对跨国公司进行监管,防止跨 国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竞 争或侵犯人权等行为。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国际组织自主责任
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 需自主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组织决策责任
国际组织在决策过程中,需遵 循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确保决 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THANKS 感谢观看
跨国公司和其他跨国经济实体是 跨越国界的商业组织,可以参与 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法律关
系。
跨国公司和其他跨国经济实体通 过在各国进行商业活动和投资等 方式,对国际经济活动产生重要
影响。
跨国公司和其他跨国经济实体在 国际经济法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 规范和国际标准,以确保其商业
行为符合国际法和道德标准。
国际经济法主体在国际投资中的应用
01
02
03
国际投资保护
国际经济法主体通过国际 投资协定、双边或多边投 资协议等,保护本国投资 者在海外的权益。
跨国公司运营管理
国际经济法主体规范跨国 公司的运营管理,确保其 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 促进投资环境的改善。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
当国际经济法主体在海外 投资过程中遇到争端时, 可以通过国际仲裁、诉讼 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国际组织成员国责任
国际组织成员国需对国际组织 的经济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共 同履行国际组织的义务。
国际组织执行责任
国际组织需采取有效措施,确 保其决策得到有效执行,维护
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
跨国公司和其他跨国经济实体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法律
责任
跨国公司合规经营责任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
跨国公司需遵守各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法规则 ,确保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1. 第2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 第2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三、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国家还可 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国际 经济贸易活动,可以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包括公 民和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 国家以民事主体参与国际经贸活动时,其地位具 有特殊性。一方面,国家若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 应与另一方私人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另一方 面,国家毕竟同时还具有另一重身份,即主权者 身份,这就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



(三)母公司责任的根据 本书认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应该与子公司 所享有的自主性的程度相联系,视子公司自主性 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 具体来说: (l)在子公司具有足够的或必要的自主性,是一 个独立自主的自治体,能独立作出决定从事各种 民事活动,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有限责任 的原则应占有优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负 责任。


(二)法人的国籍与地位 法人的属人法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要确定 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 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如下几种: (l)成立地说,即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 国的国籍 (2)住所地说,即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 哪国国籍。 何处为法人的住所?一种认为,法人住所是指管 理中心地;另一种意见认为,法人住所是指其营 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 (3)控制说,或称成员国籍说、资本控制说,即 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国民手中就具有哪一国 的国籍。 (4)复合标准说,即把法人的住所地和法人的成 立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





2.分公司 国外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 营业机构。这种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只不过是总公司的 增设部分,具有总公司的国籍。总公司对分 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3.母公司或总公司 与子公司的概念相对应,凡是在子公司中享 有全部或多数股权、或通过合同等其他手段 控制子公司的公司就是母公司。 与分公司的概念相对应,凡设立该分公司的 公司称为总公司。

1-2 国际经济法主体

1-2 国际经济法主体

• 依英国法,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 依英国法,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 均为英国公民,而不论其出生时, 均为英国公民,而不论其出生时,该 商船位于什么地方; 商船位于什么地方; • 依美国法,在美国领海内的商船上出 依美国法, 生的人,取得美国国籍。 生的人,取得美国国籍。
美 国 港 口
英国商船
所谓公法行为,是指具有公法效力, 所谓公法行为,是指具有公法效力,能 够产生公法效果的行为,如立法行为, 够产生公法效果的行为,如立法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司法行为等 所谓私法行为, 所谓私法行为,是指具有私法性质和效 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 力,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如民事法律 行为,商事法律行为。 行为,商事法律行为。
二、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 身份 • 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一个国家的成员而隶 国籍: 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 取得方式:出生和入籍 取得方式: ↓ 积极冲突: 积极冲突:双重或多重国籍 消极冲突: 消极冲突:无国籍 解决
出生取得
采血统主义, 采血统主义,即当事人以其父母的国籍为国 籍 • 双系血统主义:自然人出生时,须其父母双 双系血统主义:自然人出生时, 方均为本国公民, 方均为本国公民,其子女方取得本国国籍 • 单系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出生地主义,即自然人具有其出生地国的国 籍
其一为内国国籍时: 其一为内国国籍时:内国国籍优先 都为外国国籍时 • 多:以与其有最密切联系国法 • 少:取得在先、后or 当事人惯常居所 取得在先、 或住所地的国籍优先 积极冲突 消极冲突
依其住所地国国籍为准 依居所地国籍为准: 依居所地国籍为准:不能确定住所时
地位 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 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依内国法 或有关的条约决定 • 民事权利方面:国民待遇 民事权利方面: • 经济领域:予以限制 经济领域: 最惠国待遇、不歧视待遇、 如最惠国待遇、不歧视待遇、优惠待遇 吸引外资) (吸引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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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国际经济法主体概述一、国际经济法主体概念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通常,要具有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应具备的两个基本因素:其一,国际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独立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亦即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其二,国际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资格,该资格即法律上的行为能力,主要表现为订立合同、取得和处分财产以及进行诉讼的能力等。

二、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自然人,应具备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大多数国家对自然人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均赋予其资格,但在有一些国家则受到限制。

在外国,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外国自然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该“外国”国内法及其与内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决定的。

各主权国家有权根据本国的实际,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赋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或其他待遇。

三、法人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体。

法人的权利能力亦决定了法人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通常,各国均赋予本国法人以从事国际经济贸易主体资格,但也有少数国家对作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进行了一定限制。

而对于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经济贸易活动的资格,通常采用“法人认可制度”(或称外国法人许可制度)。

在实践中,各国作法不尽相同,有的采取“一般许可制”,有的采用“特别许可证”,也有的采用“相互承认制”。

一旦外国法人资格在内国得到承认,该外国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还须受其内国法或国际条约的约束,即内国依其内国法或其与该外国法人所属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给该予外国法人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或其他待遇。

四、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任何主权国家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能力。

但国家在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时享有特殊地位,即依据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享有豁免权。

当然,国家可以通过明示或通过加入国际条约的行为表示放弃豁免权。

例如,一国因加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以及WTO各协定,而放弃豁免权,服从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管辖。

二、国际经济组织与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概念与特征(一)跨国公司概念国际上对跨国公司的称谓有多种,如“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世界企业”、“全球公司”等等,现在最常用的是“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和“多国企业”(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两种。

在联合国的正式文件中基本使用“跨国公司”这一概念。

但有些学者则仍使用“多国企业”的概念,因为他们认为多国企业是由许多法人或非法人实体组成的集团,是企业,而不是公司。

什么是跨国公司?目前尚无一个被各国普遍认同的权威性的定义。

一种源于联合国的综合性定义,虽然仍有争议,但被广泛应用,即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特别会议上就《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中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提交的案中所拟定的定义。

该案文指出:本守则所用跨国公司一词,是指这样的一种企业,该企业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策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二)跨国公司法律特征从以上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草拟的行为守则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1、规模性。

目前,欧美发达国家的大量海外投资、技术转让及国际贸易活动,主要是通过跨国公司进行的。

在这些活动中,它们以其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多样化的产品、富有经验的管理人才、较高的商业信誉以及遍布全球的实体的优势,大约掌握着全球1/3的生产、2/3的贸易和2/3强的投资,销售额达到了惊人的程度。

全球最大的50家跨国公司的销售额都在百亿和数千亿美元之间。

巨型跨国公司,如英荷壳牌石油公司、通用汽车公司的销售额常常超过一些中小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

2、跨国性。

跨国公司通过海外直接投资,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两个以上国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虽然跨国公司的各实体分布于两个以上的国家,但其往往以一国为基地,受一国大企业的控制、管理和指挥,使各实体相互联系,从而实现生产经营的跨国化。

3、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所谓战略的全球性,是指跨国公司从事生产和经营时,不是从一个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某一地区着眼,而是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

为了全局的利益,常常要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扩张的政策和策略,如,有时为了抢占某一市场,母公司可以以某个子公司以暂时性的亏损为代价,以追求全球范围内最大限度的、长远的高额利润。

为了实现跨国公司的全球目标,由跨国公司母公司制定的全球战略,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都要接受、服从,从而把分散在世界各地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实施周密的一体化战略部署。

这样就可以适应国际市场的瞬息万变、同行业的激烈竞争以及东道国政策变化的复杂形势。

母公司决策中心对整个公司各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是跨国公司获得巨大成功的重要措施。

例如帝国化学公司在全世界的45个国家中开展经营活动,但其管理权始终牢牢掌握在母公司手里。

4、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跨国公司是由它分布在世界许多国家里的诸多实体所组成的企业,实体间并非是简单的组合,而是通过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使公司内部有机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这种内部法律关系主要是通过通股权控制和非股权安排来实现的。

拥有全部股权或多数股权是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的最初简单的办法。

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比例越高,就越能提高其控制子公司的程度。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东道国的合营企业比重明显增加,股权比重格局有所变化。

这一方面主要是东道国的谈判地位有了提高,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也看到了合营企业给他们带来的若干好处,如投资会更为安全、融资会相对便利以及销售渠道增加等等。

此外,跨国公司正越来越多地使用一些不受股权限制的跨国界活动,即以非股权安排来实现其内部控制。

这种非股权安排形式多种多样,从范围比较简单的专利权许可、技术援助合同、代销合同、管理合同、产品分成合同,一直到复杂的生产合作和其他方式合作,提供或出租工厂、承包加工等。

这样,跨国公司不参加直接投资或不再保留股权,而是以承包商、代理商、合作商、技术转让方等身份取得收益。

事实上,只要跨国公司处于技术和管理上的实际垄断地位,以及利用他们所拥有的重要财务管理手段,就不必担心对这些公司失去控制。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关系和世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就直接关系到对跨国公司的管制等一系列重要的实际问题。

法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我国有学者以“特许契约”或《华盛顿公约》为理由,推论跨国公司是或应该是国际法主体。

如果认同这一观点,那就意味着赋予了跨国公司与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相同的豁免特权,将其置于与国家平等的地位,从而为跨国公司逃避有关主权国家的管辖提供了理论依据;而如果否认跨国公司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则它仅仅是国内法主体,那末它就必须服从有关国家的管辖和管制。

根据一般法学理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要想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众所周知,国际上并不存在国际公司法之类的法律,因此,跨国公司是依国内法规定设立的企业组织或法人,不是国际法的产物。

无论是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还是其子公司都必须根据母国或东道国的法律设立,这就决定了跨国公司的国内企业法人的性质,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取决于有关国家国内法的规定。

虽然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主体,但这并不妨碍国际法对其活动予以规范。

国际上早已存在规定个人和公司行为的国际法规则,而且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国际交往的增多,此类规则会越来越多。

这并非意味着个人和公司就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三、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一)跨国公司与有关国家的矛盾由于跨国公司的强大经济实力和其在世界范围内追逐高额利润的全球战略,这就极易导致跨国公司与东道国间、跨国公司与母国间、东道国与母国间产生尖锐的矛盾。

其中,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矛盾最为引人注目。

因为在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诸多优势面前,作为东道国的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水平低、经济实力弱,同跨国公司打交道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间的矛盾主要有:①与东道国发展目标和计划的冲突。

当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与东道国社会发展计划和目标不一致时,子公司是遵循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还是按东道国的目标和计划进行经营的问题。

在实际上,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其经济发展极易受到跨国公司的制约;②跨国公司采取转移定价逃避东道国的税收,逃避东道国的外汇管理措施;③在东道国采取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竞争,垄断市场;④在技术转让中,可能通过各种限制性条款,阻碍技术性交流,阻碍东道国的技术发展,或可能会抬高技术转让费以牟取暴利;⑤在雇佣与劳动问题上,可能不愿雇佣当地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重视劳动安全保护问题,执行反工会政策。

在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管理等方面与东道国的法律、政策不一致;⑥跨国公司为了避免汇兑风险或进行货币投机等目的,大量转移资金,给东道国的国际收支带来重大影响;⑦环境保护问题。

跨国公司可能会将有严中污染和公害的工厂开设在东道国,给东道国的环境质量造成重大损害;⑧消费者保护问题。

跨国公司可能不注意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损害和安全问题;⑨对国家主权的挑战。

跨国公司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无视或违反东道国的法律,逃避东道国的管辖,阻碍或破坏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政策,占有的掠夺东道国的自然资源,有的甚至干涉东道国的内政。

跨国公司与母国也会存在着矛盾。

诸如,母国指责跨国公司减少了国内就业机会,减少了出口,技术外流,国内投资减少,逃税,影响国际收支,等等。

跨国公司母国与东道国的矛盾主要发生在对跨国公司活动的管制上。

例如,东道国实行财产国有化,而母国行使外交保护;母国税收管辖权等。

(二)跨国公司法律管制由于跨国公司可能会给有关国家,乃至国际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因而有必要对其活动予以法律管制。

这种管制,分为国家的、区域的、国际的管制。

1、国家的管制。

为了发挥跨国公司的积极作用,限制和防止其消极影响,各国都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来调整由跨国公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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