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苏国资[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国资[2004]44号2004年4月30日)省各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各省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贸委(经委)、财政局:为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及省有关规定,省国资委制定了《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辖市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上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对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作出规定,报省国资委、财政厅备案。
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及省有关规定,现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下同)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和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财政及其他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津补贴发放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锡财行[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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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津补贴发放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正文:----------------------------------------------------------------------------------------------------------------------------------------------------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津补贴发放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锡财行[2008]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无锡市本级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锡委办发[2008]24号)精神,从2008年1月1日起市级机关正式实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为确保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实施规范津贴补贴以后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津贴补贴发放,确保实施方案落实到位(一)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无锡市本级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锡委办发[2008]24号)和《关于规范市级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实施细则》(锡人薪[2008]25号)确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发放津贴补贴,一律不得再自行发放任何津补贴,也不得通过集资、摊派或向其他部门集中收入等方式发放津贴补贴和各项实物,不得接受下属单位提供的各项津贴补贴和实物。
(二)规范津贴补贴后,各部门、单位原以工资为基数计提或交纳的经费和费用,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之前,暂按规范前的计提基数及规定比例计算,不得自行出台新的项目,扩大、提高计提的范围和标准。
(三)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市本级行政机关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通知》(锡人薪[2008]24号)中所规定的项目、对象、标准发放特殊岗位津贴,其他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特殊岗位津贴一律取消,并停止发放。
(四)规范津贴补贴后,市委、市政府以及各条线、部门的考核全部归并,统一由市目标考核办公室进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对少数作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经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可以发放奖励补贴,其他各部门、单位工作绩效考核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得发放任何奖励性补贴。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2.31•【文号】财企[2001]802号•【施行日期】200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厦门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引言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改革和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对江苏省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旨在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管和管理。
2.评估对象与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所有的国有企业。
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为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和债权等。
3.评估机构和评估师3.1 评估机构为了保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资质和条件。
评估机构应当取得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2 评估师评估师是评估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评估师必须具备评估师资格证书,并遵守评估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4.评估程序和方法4.1 评估程序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资料收集、调研分析、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
评估程序必须规范和完整,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 评估方法评估方法是评估工作的核心内容,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评估工作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特点和需求,采用相应的定量和定性方法,并充分考虑市场价值、收益能力和风险等因素。
5.评估结果与应用评估结果是评估工作的核心输出,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估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评估结果应当以评估报告的形式呈现,包括评估对象的资产估值结果和评估师的意见。
评估结果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用于企业的财务目标和管理决策;•用于企业的资产交易和股权转让;•用于企业的股权激励和融资决策;•用于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和评价。
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资委和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市(县)、区需核准项目,由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初审,报市国资委核准。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属于省国资委核准项目,由市国资委初审后报省国资委核准。
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经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各资产经营公司及控股集团初审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各资产经营公司及控股集团初审后报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所有核准、备案项目要逐项登记。
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于每年年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汇总后上报市国资委。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五)资产转让、置换、涉讼;(六)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七)国资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18•【字号】苏发改投资发[2007]1038号•【施行日期】200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7〕1038号)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从源头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现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鉴于国民经济各行业差异较大,耗能类别和节能要求有所不同,为加强各行业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指导,我委将依据本《规定》陆续出台相关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和审查,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现行政策规定应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和审查适用本办法。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9•【字号】锡政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6]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九日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3〕3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征土、拆迁、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政府投资评审业务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制度。
政府投资评审结论将作为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拨付资金、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范围:(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职责:(一)审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参与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论证;(三)审查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和项目招标文件、标底,参与招投标及工程采购等有关工作;(四)审查项目征土、拆迁等前期费用和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决算;(五)审查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对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全过程跟踪管理;(七)审查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文化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2023年12月19日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使用范围第四章资金分配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88号)、《中央对地方公共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0〕156号)、《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70号)、《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苏政办发〔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省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支持和引导市县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有关标准,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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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
•【字号】锡国资[2002]7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锡国资[2002]7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国资(2002)9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一)关于国有资产核准的分级管理
1、核准的范围,指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包括:
(1)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终止。
(2)公司在经营存续期间发生的国有资本变动。
(3)公司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投资活动。
(4)公司向境外注资或转让、出售国有产权或股权。
(5)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2、县、区核准项目,由县、区财政部门初审,报市财政核准。
属于部省财政部门核准项目,由市财政初审后报部省财政部门核准。
(二)核准项目需报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说明表到财政部门备案,不备案的,核准申请不予受理。
(三)核准工作程序
1、经产权主管单位初审后的评估报告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将申请核准文件和评估报告退回,由产权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行文报财政部门申请核准;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产权主管部门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组织评估委托单位、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和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评估报告,由产权主管单位以书面形式函报财政部门,报送函中明确是否同意修改后的评估报告,并对修改情况予以说明。
4、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评估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文件。
(四)评估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评估委托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核准的书面文件及产权主管单位对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明细表,资产评估说明。
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格式及附报文件应符合财政部《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号〕和《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补
充规定》〔财评字(1999)30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
4、与经济行为相关的审计报告。
5、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6、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有关材料。
7、与评估项目有关的股东单位或当事方的相关材料。
8、其他材料。
二、关于国有资产备案管理办法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范围,包括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分级管理
1、市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市财政负责。
2、市(县)、区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
3、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刻制“××(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并将印模报我局备案。
(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程序:
1、经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后的评估报告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向财政部门申请备案。
2、产权主管单位应根据苏财国资(2002)90号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核内容,对有关经济行为及相关的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核,对审核无误的评估报告,以正式文件出具审核意见。
3、财政部门收到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向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1、产权主管单位以正式文件出具的审核意见。
2、按规定要求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说明和资产评估明细表)。
4、资产评估结果、单位内部公示的说明(改制单位适用)。
5、其他材料。
(五)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建立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所有备案项目要逐项登记,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资产评估备案项目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
(六)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
经财政部门备案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