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国资委关于市保安公司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采购公告
关于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关于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尊敬的市民们: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构审计、评估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提高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经有关部门批准,现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事宜如下:
一、选聘范围:本次选聘的对象为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要求的审计、评估机构。
二、选聘条件:
1. 具备相应机构资质,具有独立执业资格或相应行业认证;
2. 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和技术实力;
3. 有良好的信誉和合法经营记录;
4. 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专业道德的不良记录;
5. 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选聘程序:
1. 公告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广泛发布;
2. 提交资料:符合条件的机构应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机构资质证明、机构简介、从业经验等;
3. 面试/评估:通过初步资格审核的机构将接受面试或评估,
以进一步评估其专业能力和服务意识;
4. 公示:根据面试/评估结果,拟选聘的机构将在政府网站上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 签订合同:公示期结束后,选聘机构将与相关部门签订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责和服务内容。
四、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机构需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本市审计、评估机构管理办公室。
逾期将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五、联系方式:
审计、评估机构管理办公室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电子邮箱:XXX
衷心希望各机构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审计、评估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特此公告。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8.15•【字号】马财〔2023〕151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履行好财会监督主责。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皖财监〔2023〕439号)要求,市财政局决定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按照《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1〕7号)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1家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检查名单主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选取,并在市级财政门户网站公示。
重点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质量等情况,聚焦具有重大影响的资产评估项目,重点查处关键评估程序未执行到位、滥用资产评估方法、出具重大遗漏或虚假评估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切实提升执业质量。
二、扎实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对医疗保障局系统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重点关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等存在的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在完成上述检查任务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其他行政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三、检查组安排市财政局以及各县(区)财政局按照检查情况成立检查组,检查组成员由财政工作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专家组成,具体人员名单在实施检查3个工作日前下达的检查通知书中明确。
四、检查时间安排检查组在9月20日之前完成全部单位检查工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马政〔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3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推进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皖政〔2017〕12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在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对可能给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等级,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一)编制由市政府批准或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批准的重要规划,拟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二)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和关停并转中涉及产权转让、人员分流、人员安置、社会保障,以及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及人员分流安置、人员待遇调整等重大改革措施;(三)产业发展,城市规划和建设,土地征收、征用、流转,医疗、教育、食品药品安全、物价、收费、工资福利等重大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等;(四)实施交通、水利、电力、环境保护等重大建设项目;(五)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影响大、涉众广、情况复杂的大型活动;(七)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文发至我委直接监管的九家集团公司、香港光达国际有限公司(金宁公司)、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请上述企业将本文转发给下属企业。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2月8日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强化监管企业投资闭环管理,提升企业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后评价,是指在投资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和指标,对项目运作及其管理的合规性、质量水平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下属企业。
第四条按照公司法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应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投资项目,原则上都要依照本办法进行后评价,主要投资资金和投资回报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的项目除外。
第二章投资后评价的责任主体第五条投资后评价的组织实施实行分级管理:(一)直管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由直管企业组织开展后评价。
(二)国有法人独资公司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由上一级企业负责组织开展。
(三)投资主体多元的企业,代表国有股的董事、监事应参照本办法,依照公司章程等法定程序提请企业开展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2•【字号】鞍发改发〔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鞍发改发〔2017〕70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要求,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辽宁省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辽价发〔2016〕71号)精神,结合国家和省对部分收费管理方式改变情况,现重新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目录清单》共有15项(详见附件),其中:国家管理3项;省管9项;省授权市、县政府管理3项。
与之前的目录清单比较,增加了2项,删除了1项,按照省目录清单增加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依据辽价发〔2017〕38号文件放开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费。
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二、未进入《目录清单》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由供需双方依据合同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收费单位要合法诚信经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依靠垄断地位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本通知所附目录清单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推介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推介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1.11
•【字号】马政秘〔2015〕79号
•【施行日期】2015.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
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推介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全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经梳理,形成马鞍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推介项目(第一批),现予以公布。
第一批项目共18个,总投资约100.16亿元。
其中:存量项目1个,总投资0.25亿元;改(扩)建项目3个,总投资28.08亿元;新建项目14个,总投资71.83亿元。
2015年11月11日
马鞍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推介项
目
(第一批)。
马鞍山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马鞍山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严重疫情等重大、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二)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三)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四)按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分工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编制收缴计划、组织收缴和进行考核,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六)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七)依法监督和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八)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九)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一)依法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三)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五)尊重、维护所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六)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第九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事项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通知

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事项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事项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通知市各国有监管企业、市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关于申报加入无锡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公告》精神,结合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2号)的要求,经我委研究决定,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事项中介机构备选单位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以上按拼音顺序排列)二、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2号)的要求,原《关于调整聘用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单位的通知》(锡国资权〔2008〕32号)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新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单位自2011年1月1日起具备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资质。
同时,2011年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专项审计业务也须在市国资委公布的审计事项中介机构备选库(见锡国资考﹝2010﹞32号)中选择。
三、市各国有监管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公布名单中自主聘用资产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要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认真执行行业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评估机构和人员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如有出具虚假材料,不按承诺提供服务,不按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等违规执业行为,一经发现,市国资委将其列入不良纪录名单,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市各国有监管企业三年内不得再委托该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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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国资委关于市保安公司资产评估项目中介机构采购公告
《马鞍山市深入实施国资国企改革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三年(2020-2022年)行动方案》中明确:推进市保安公司划转至江东控股集团统一经营管理。
按有关规定,市保安公司在划转前需进行公司制改制,根据《马鞍山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拟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对市保安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标的
(一)基本概况
马鞍山市保安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成立于1988年5月,原隶属于市公安局,为自收自支型事业单位。
2015年4月完成脱钩工作,整体划归市财政局(国资委),实行企业化管理,企业类型仍为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为: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停车场管理;物业管理;安防设备、消防器材及服装销售;安装监控设备。
截至2019年末,保安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430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合计4126万元,固定资产合计178万元;负债总额为649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3656万元。
(二)项目内容及需求
1、资产评估目的:市国资委拟对保安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
2、预算控制价:2.4万元,高于2.4万无效。
3、完成时限:进驻资产评估时间另行通知,进驻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4、项目人员要求:参加资产评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名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熟悉企业业务特点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参与条件
(一)取得国家资产评估资格管理机构批准的资产评估
资格;
(二)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合格,且连续三年无违规记录;
(三)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单项资产评估的,必须具有相应的评估资格;
(四)没有承担被评估项目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财务顾问业务;
(五)没有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业务。
三、评标办法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在预算控制价下,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由市财政局(国资委)企业资产科邀请市财政局(国资委)机关纪委等人员组成评标专家组进行现场开标。
若同一个标的出现多个最低报价的,由现场抽签决定中标者。
四、竞标时间与投标要求
(一)有意向参与竞标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在市财政局(国资委)官网下载比选方案,对照方案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二)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20年4月14日上午9时之前递交至市财政局(国资委)企业资产科。
标书内容应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近三年的财务情况、专职从业人员人数、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等)和意向价格等内容。
(三)2020年4月15日上午9时现场公开投标情况,同时开展评标活动。
各申请人授权代表届时应出席。
五、联系方式
(一)采购机构:马鞍山市财政局(国资委);
(二)评标地点:市财政局(国资委)9015会议室。
(三)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西塘路498号。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