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改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17•【字号】郑政[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郑政〔200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行为,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结合实际,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令)等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二)按照严格程序、规范行为、公开透明、依法运作的原则,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一企一策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
二、审批程序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审议,选择拟改制形式,制订改制预案。
(二)企业资产清查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其结果要在企业进行民主听证,并在企业内部公示10个工作日。
(三)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拟改制形式及改制预案进行审查后,向郑州市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改革办)提出企业改制申请。
(四)市改革办主任办公会议或联席会议组织审核、论证、批准企业改制立项。
(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审计、评估。
(六)企业将资产清查结果,中介机构将审计、评估结果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七)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企业制订改制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范文国资发产权[20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范文国资发产权[2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了资产评估工作水平。
结合《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的实际情况,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二、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
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三、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经过多年改革,北京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已取得重要进展,绝大多数市属国有企业已完成公司制改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逐渐提高。
为加快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完成公司制改制,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具备公司制改制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要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切实增强市属国有经济活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规范操作(一)制定改制方案。
市属国有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改制后企业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产权结构设置、公司治理安排、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国有划拨地处置、党组织设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二)严格审批程序。
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层面的公司制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其他企业的公司制改制方案,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确定注册资本。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
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8.17•【文号】财金[2001]193号•【施行日期】200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17日财金〔2001〕193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行为,完善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对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计划内的兼并、破产企业债权的处置,资产公司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
从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上报计划之日起,核销的债权转作待处置资产损失处理,并同时停止向人民银行支付再贷款利息。
二、资产处置的整体债权计算基数为从银行收购和接收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表内利息。
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等债权。
资产公司对办事处进行资产处置授权时,资产处置损失金额计算基数调整为从银行收购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等债权,不含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
三、资产处置项目已经法院依法判决的,不再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
以出租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和处置小额分散呆滞贷款时,可不聘请评估机构评估,但必须采取合规的内部评估程序。
四、资产公司要严格执行资产评估和处置分离的制衡机制,所有负责资产处置的业务部门一律不准参与资产评估工作,资产处置时的评估工作应由专职评估部门负责。
无专职评估部门的,评估工作归口资金财务部门统一负责。
五、资产公司要对债转股企业改制实行限期管理,债转股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要在9个月内完成新公司注册登记,否则资产公司要从原停止计息之日起恢复对该企业计息,作孽生利息处理,并积极催缴。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合国资评价[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国资评价[2008]14号)各委属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企业会计信息和资产评估质量,规范企业审计与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审计与资产评估的组织工作加强企业审计与资产评估管理,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加强对所属子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效手段。
各委属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审计与资产评估的组织工作:一是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二是积极做好企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协调配合;三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审计及资产评估所需相关材料,为中介机构履行必要的审计、评估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评估证据提供条件。
二、加强审计与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管理1、为确保审计、评估工作质量,我委按照“诚信、优质、规模”的原则,通过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选择了15家审计中介机构、14家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组成备选库(名单见附件)。
各委属企业应在备选名单内,选择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原则上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从3家以上机构中择优确定),并将有关资料报我委审定后方可正式委托。
2、财务决算审计由相关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统一委托一家审计中介机构,对本企业及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全面审计。
规模较大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可以委托一家以上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联合审计,但要明确主审和参审机构及相应责任,其中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本部报表和合并报表必须由主审机构审计。
上市公司审计仍由董事会确定的审计机构进行。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篇一: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日期20XX-11-30文号国办发[20XX]96号类别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
但前一阶段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制度,规范运作(一)批准制度。
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0.14•【文号】国资厅改革[2005]288号•【施行日期】2005.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厅改革[200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继续规范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针对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每年应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做好国有企业改制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现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的范围是2004年1月1日后经批准进行改制的各级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及尚未成立国资委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工作,按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二、监督检查工作要以《通知》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和实际执行情况为重点,认真做好相关重点环节的审核及暴露问题的处理。
主要内容为:(一)推进企业改制的指导思想是否明确;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大型企业改制是否保持国有资本控股。
(二)企业改制程序是否符合《通知》的要求,改制方案的制订和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是否规范,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企业改制方案是否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企业改制后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落实到位。
(四)企业改制引入投资者是否充分考虑其搞好企业的能力;改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规范、内部机制是否转换。
(五)是否按照《通知》的要求建立企业改制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暴露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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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改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事
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6日
桂国资发〔2012〕151号
各市国资委,自治区直属各有关部门,各监管企业:
为规范我区国有企业改制(以下简称企业改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改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
我区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7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941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06〕2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07〕99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规范、有序地进行。
(二)加强风险控制
改制企业要加强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凡改制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过程中涉及到资产对外担保、抵押、质押、未决诉讼、资产权属等重大事项,可能对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产生影响的,要由符合条件的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供风险控制措施和建议。
同时,改制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改制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搞好内外部的协调,确保改制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明确参与改制工作各方的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向中介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生产经营管理资料、有关资产权属证明等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受托中介机构按照各自的执业规范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负法律责任;各部门、各监管企业对经其审核上报的改制财务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改制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等负法律责任。
(四)切实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改制企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前
必须在企业内部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如在7个工作日内,职工对审计、评估范围和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企业应将有关问题书面提交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按规定予以核实,情况属实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调整。
二、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工作具体要求
(一)企业改制财务审计项目实行核准制
企业提出改制财务审计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改制财务审计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同意改制的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3.企业改制的初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安置方案、债权人同意改制的书面材料;
4.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书及其电子文档);
5.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改制财务审计结果公示的情况说明(应由产权主管单位出具,包括公示地点、公示时间、监督电话、职工反映的问题及产权主管单位处理意见等内容);
7.其他有关材料。
审计机构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改制企业应就审计机构提出的意见做出说明,并进行整改。
整改未完成的,企业改制工作暂停。
整改完成后,需重新实施审计工作,应重新将整改后的审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二)为了分清委托方、资产占有方与审计机构的法律责任,明确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内容和审核标准,我们结合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对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作如下要求:
1.改制财务审计依据
审计机构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以及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开展改制财务审计工作。
2.应进行改制财务审计的企业包括:
(1)改制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
(2)其他需要审计的企业工单位。
3.改制财务审计基准日
改制财务审计应以企业改制方案确定的改制基准日作为审计基准日。
4.改制财务审计的范围
改制财务审计的范围为改制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和《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其中,审计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编制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审计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编制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审计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凡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改制企业其审计范围应当包括改制企业的本部会计报
表及合并会计报表。
5.改制财务审计的内容
(1)改制企业剥离资产、负债状况及相关经营情况;
(2)改制企业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至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期间产生的盈亏情况(在改制方案和转让信息公告中已明确该期间企业的盈亏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的除外);
6.改制财务审计的内容应按照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要求执行,并充分关注以下审计事项:
(1)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
等无形资产情况;
(2)各项资产减值损失的构成和计提基础;
(3)企业的资产权属情况,账外资产和账外业务情况;
(4)预提和待摊费用的构成和依据;
(5)长期挂账的负债的性质和原因;
(6)改制企业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结余的处理情况,以及改制过程中计提的辞退费用等事项;
(7)预收账款的构成和依据;
(8)处置重大资产的依据和原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情况;
(9)企业改制清产核资清查出的损失的处理情况;
(10)正在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11)或有事项、期后事项、资产抵押及承诺事项(包括对外担保、即将支付的大额款项、未决诉讼等);
(1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企业的影响;
(13)以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各期的收入状况;
(14)企业改制产生的相关税费等;
(15)业务约定书中明确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7.审计报告披露
审计机构在改制财务审计工作中,应当重点关注审计事项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审计报告披露内容除按照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要求执行外,还应包括以下事项:(1)审计范围与企业委托的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详细说明原因;
(2)审计后的会计报表为非合并会计报表的,应披露期初数、审前数、审计调整数和审定数;
(3)企业存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重大会计差错调整等事项的,应附报审计调整情况表;
(4)若各会计期间主要报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