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程序完善公示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程序完善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09.10•【字号】沪国资产[2002]27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程序完善公示制度的通知(沪国资产[2002]272号)各委、办、局,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企业集团:为推进本市国有资本有序地从一般性竞争行业退出,规范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程序,完善公示制度,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制度,对企业改制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等方案,财务状况、审计情况、资产评估、不实资产核销及产权交易等重大事项都应在企业范围内实行公示,同时将相关政策告知职工,充分调动职工支持企业改制、参与企业改制的积极性。
二、拟实施改制或已进入改制程序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在企业改制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将企业改制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职工公开,充分听取职工意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并报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或企业集团核准。
三、企业改制方案经核准后,应实行先审计后评估。
由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或企业集团组织对改制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然后按照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应在企业范围内公示,在十个工作日内,企业职工对资产评估范围和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的,由中介机构正式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然后向市资产评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收费公示制度,资产评估收费公示制度,资产评估,中央企业收费公示制度,资产评估,中央企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 号】国资发产权[2016]41号【发文日期】2016-03-22【实施时间】2016-03-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信息公示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做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落实责任主体,依法保障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应当包括公示范围、公示流程、公示期限、公示途径、公示内容、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主要内容。
三、公示范围一般包括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
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
国有企业之间资源整合的资产评估项目,可以在经济行为相关方一并公示。
四、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报国资委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中央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备案前完成公示。
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途径一般包括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
六、公示内容一般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选聘方式、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程序履行情况、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
七、中央企业应当合理保障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的知情权。
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依据有关保密规定签署保密承诺函,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可以查阅评估资料。
公司资产公示制度范本模板

公司资产公示制度范本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提高公司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工作。
第三条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公示范围和内容第五条资产评估项目公示范围包括:公司总部及下属各级子公司进行的资产评估项目。
第六条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经济行为批准文件;2. 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3. 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4. 评估结果汇总表;5. 评估资料查阅方式;6. 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
三、公示流程和期限第七条资产评估项目公示流程如下:1. 评估项目启动后,负责单位应及时制定公示方案,明确公示内容、公示范围、公示期限等;2. 公示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负责单位组织实施;3. 公示结束后,负责单位应对公示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公司领导。
第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限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调整,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公示途径第九条资产评估项目公示途径包括:公司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
第十条公司应确保公示途径的畅通和公示内容的及时更新,便于投资者和相关方查阅。
五、违规处理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制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8•【字号】昆政办[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昆政办〔2008〕26号二○○八年三月八日)第一条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行为,明确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是指昆明市市属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履行的申报、审核、批准手续。
本制度所称市属企业是指持有或占有昆明市市属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市属企业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适用本制度:(一)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二)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三)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四)国有资产损失核销。
第四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管理,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
第五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报批程序如下:(一)企业内部形成书面处置决议后,将处置申请和方案报送市国资委。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涉及债权的,其处置方案应当征求债权人意见。
属企业审批权限的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按照本制度规定,属于市国资委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批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备案。
属于市政府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市国资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审批权限如下:(一)市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由市属企业决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二)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在市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市国资委审批;(三)将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或者将市属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非市属企业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78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7日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市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称市属一级企业)及其子企业和县(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称县区属一级企业)及子企业。
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县(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县(区)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对市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市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国资委或经市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五条县(区)国资委办(局),根据县(区)政府授权,代表县(区)政府对县(区)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县(区)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县(区)政府对县(区)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家掌握的各类资产进行定量、定性、定价等评估活动。
准确评估国有资产的价值,对于国家资产的管理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平竞争原则,我国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对于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原则和评估程序。
首先,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公正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其次,要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科学性。
评估应当按照科学方法和规范程序进行,充分利用市场、技术和专业知识,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精度。
再次,要坚持法律依据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合法性。
评估应当依法进行,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后,要坚持服务大局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服务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评估服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于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首先,评估的主体应当是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评估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其次,评估的基本要求包括评估目标的明确、评估内容的完整、评估方法的科学和评估报告的真实可靠。
评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量化、定性、定价等多方位的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全面和准确。
再次,评估的程序包括资产调查、数据采集、评估计划、评估实施、评估报告和评估验收等环节。
评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评估程序,确保评估过程的规范和有效。
最后,评估的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信,评估报告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和公示。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还对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确保评估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
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费用纪律,确保评估活动的规范和可信。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1]4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49cd87c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35.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1〕43号HNPR-2011-00046)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和省政府其他厅委办局(社)、行业管理办公室、事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其他部门”)所属的非金融类企业。
二、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包括产权(股权)转让、实物和无形资产处置、不良资产核销等,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为履行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省属企业中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国资委审核或审批;文化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核或审批;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暂维持原管理体制,由省直其他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审批。
四、非上市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规章制度执行,并履行以下审批程序:(一)省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在产权(股权)转让协议正式签署前,按以下权限和程序报批:1、转让金额(指评估价,下同)在5000万元以下,且不影响省属国有股权控股地位的,出资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由省国资委决定;其他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由省直其他部门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制度
一、报告的编制与发布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或评估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
估标准进行编制。
编制报告需要收集相关的财务和经营数据,并对国有资
产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评估师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遵守
评估行业的伦理规范。
报告应当经过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由专门的机关
或部门进行发布。
二、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资产的性质和范围、评估的
目的和依据、评估的方法和过程、评估结果和结论、评估师的意见和声明等。
报告的格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按照一定的结构和标准进行编写,以便于理解和应用。
三、报告的对象和用途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对象是国家或政府机构拥有并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股权等。
评估报告可用于国有资产的确定、变动、处置、抵押、质押等各种业务活动中,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监管和
决策的参考依据。
四、报告的审查与监督
五、报告的保存和公示
六、报告的效力与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效力由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定。
报告应当
具备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可以作为国家或政府机构处理国有资产相关事务
的依据。
评估机构或评估师在编制报告时需要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可靠,
如有虚假陈述或故意误导,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制度包括报告的编制与发布、内容与
格式、对象和用途、审查与监督、保存和公示、效力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
规定。
这种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助于提升国有资产管理的水平和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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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含***集团有限公司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做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市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项目,是指按照***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经济行为所产生的资产评估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所属公司(包括单独或合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及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公示范围
第四条涉及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
(三)合并、分立、破产、清算;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
(五)企业产权转让;
(六)国有资产转让、置换;
(七)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和企业产权;
(八)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偿还债务;
(九)与非国有单位资产、产权置换;
(十)其它因产权变动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公示对象至少包括: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为企业资产的,向资产占有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公示;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益的,同时向资产占有单位和产权持有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公示;
(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事项的,向拟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公示。
(四)其他享有知情权的人员。
第三章公示内容
第六条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关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决策材料;
(二)评估机构选聘方式;
(三)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资质;
(四)评估程序履行情况;
(五)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
(六)评估资料查阅方式;
(七)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四章公示流程
第七条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资产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前(核准类资产评估项目及重要备案类资产评估项目要先经过专家审核),资产占有单位应按照公示内容要求,如实全面地报送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同意后,在资产占有单位及产权持有单位进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
第五章公示期限
第八条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报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备案前完成公示。
第九条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在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到评估结果变动的,应将变动后的评估结果按照首次公示的途径再予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第六章公示途径
第十一条公示一般应在单位内部通过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宣传橱窗、公示公告栏、书面文件等显著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公示范围内的企业职工依据有关保密规定签署保密承诺函,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可以查阅评估资料。
第七章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
第十三条公示期间,资产占有单位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沟通和答疑,并对资产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四条公示期满,资产占有单位、产权持有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的具体情况和反馈意见的处理结果,形成书面的公示结论,签署意见并盖章,作为企业申请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的必备材料。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