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报送材料要求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一、前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在上海市也是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特编写此操作手册。
本手册旨在帮助相关工作人员了解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的要求和流程,并提供操作指南,以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评估项目核准准备工作1. 项目准备阶段在项目准备阶段,申请人需按照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以下文件:-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登记表》- 企业基本情况报告- 评估范围和目标的说明- 评估目标的财务资料- 其他相关文件2. 初审阶段初审阶段由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部门进行,具体步骤如下:(1)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初步筛查,确保材料齐全。
(2)初步评估申请文件的可行性和合规性,确认是否满足评估项目的要求。
(3)如有不满足的情况,向申请人发出初审意见,并要求其进行补正。
(4)审核通过后,下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准备意见》。
3. 材料准备阶段根据初审通过的意见,申请人需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详细填写《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准备表》。
(2)提供评估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的申请材料。
(3)提供评估任务分工和时间计划的申请材料。
(4)提供评估费用和预算的申请材料。
(5)提交申请人和评估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
4. 核准备案阶段核准备案阶段由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部门进行,具体步骤如下:(1)对提交的准备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文件完备,信息准确。
(2)核对评估费用和预算,并与申请人进行协商。
(3)评估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向核准机关提出《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准备意见书》。
(4)核准机关收到意见书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核准评估项目。
(5)核准机关核定评估费用和评估期限,并与申请人签订《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书》。
三、操作流程与注意事项1. 申报阶段:申请人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登记表》等相关文件,并提交评估项目的材料。
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注意土地评估与建筑物评估中有关费用的衔接,尤其 对土地的征用、开发和配套等费用、土地平整费用、在 建工程中的征地费用,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重复评估问 题。 对房屋建筑物的年限,评估师与土地估价师有不同的 看法,需要双方都做重大披露。 假如土地按收益法进行评估,地上建筑物按实际状况 来预测还是按最佳状况预测,评估师和土地估价师之间 有矛盾,应尽量使两者保持一致。 企业价值评估与矿业权评估中,主要参数应该保持一 致。
F公司账面实收资本为30,039万元
股东名称 A公司 B公司 C公司 D公司 E公司
合计
出资金额 15,574 5,431 4,562 3,386 1,086 30,039
单位:万元
出资额占比 51.846% 18.080% 15.187% 11.272% 3.615% 100.00%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 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44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 权〔2013〕64号)
➢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 号)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技术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 是否明示。重点审查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评 估准则的规定要求等。 基准日的选择尽可能与相应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接近, 同时考虑会计报表的编制日期,一般选择在月末、季度 末或年末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在资产评估中影响重大,评估基准 日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 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 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 项,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验资产,并 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评估过程中要及时地调整不适 宜的基准日。
重庆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及核准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备案及核准管理办法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3]17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重庆市市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离、清算、破产;(四)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或增资扩股;(五)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托管、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或主辅分离;(九)企业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十)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股权)划转、置换、转让、托管和租赁。
(三)账面资产价值不超过100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下(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除外)的非整体性资产处置(土地和房屋除外)。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形式偿还债务;(四)与非国有单位或自然人共同组建公司制企业的资产。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制和备案制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制和备案制知识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一)核准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二)备案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三)核准制与备案制的其他规定1.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2.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分析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技术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 是否明示。重点审查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评 估准则的规定要求等。 基准日的选择尽可能与相应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接近, 同时考虑会计报表的编制日期,一般选择在月末、季度 末或年末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在资产评估中影响重大,评估基准 日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 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 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 项,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验资产,并 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评估过程中要及时地调整不适 宜的基准日。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 权〔2013〕64号) 《关于 中 央 企 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 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 部令第47号)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 资[2012]15号) ……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师与土地估价师、矿业权估价师之间的 衔接
土地使用权估价、矿业权评估,如应当经相应主管部 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在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 (备案)后引用 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引用土地估价师的报告,必须进 行完整的审阅;如土地估价报告含各种假设条件,要与 整个评估报告相匹配。 不能出现这样的揭露:“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于土地评 估价值的合理性不发表任何意见。” 应关注专业评估报告评估对象的价值定义,当评估对 象存在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价款等预计负债时,评估范 围应包括这部分负债。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一、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关注要点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鲁国资产权〔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8〕1号各省属企业:《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4月4日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范围为省属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二)对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三)指导省属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四)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五)对企业贯彻执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备案等评估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省属企业负责本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二)对企业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三)指导子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四)规范管理资产评估工作档案;(五)对本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六)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评估管理有关工作情况;(七)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2006版)目录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二、核准、备案项目范围三、评估及核准备案程序四、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需报送的文件材料五、市国资委核准备案项目处理程序六、禁止行为及处罚七、释义及其他第二部分评估报告审核注意事项一、评估报告的完整性二、企业价值评估三、房地产、车牌评估四、长期投资评估五、流动资产评估六、债务类评估七、待处理资产评估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1、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1.1占有单位(释义详见本文7.1条)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1.1.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适用于原单位改变企业性质的改制行为);1.1.2合并、分立、清算;“合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合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拆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清算”是指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清算。
包括破产清算和歇业清算。
1.1.3非同比例增资、减资;指企业由于非同比例增资、减资等行为引起企业注册资金及股权比例变动。
1.1.4企业产权转让;指将一个企业的所有权(即出资人拥有对企业的出资或股份)由原出资人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1.1.5企业整体租赁或托管给非国有单位。
1.2占有单位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1.2.1资产出资;指占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行为。
1.2.2资产转让、置换、拍卖;1.2.3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1.2.4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1.2.5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1.3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1.3.1占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1.3.2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或企业产权;1.3.3占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或企业产权;1.3.4占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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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报送材料要求
一、企业提出改制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主要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情况、资产评估工作情况和资产评估账面值、评估值等。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包括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市国资委审批文件、相关部门审批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等。
(四)企业改制的初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安置方案、债权人同意改制的书面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等)及其主要引用报告(包括审计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等)。
(六)所涉及的企业或资产的产权变动完成法律程序的证明文件。
(七)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清产核资结果批准文件。
(八)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改制财务审计结果核准文件。
(九)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原件(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出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时提供)。
(十)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均应当按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承诺函。
(十一)产权主管单位对经济行为所对应资产的完整性的承诺函(向市国资委出具)。
(十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十三)被评估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十四)产权主管单位对评估报告审核情况的说明。
(十五)由产权主管单位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情况(包括公示地点、公示时间、监督电话、职工反映的问题及产权主管单位处理意见等内容)。
(十六)其他有关材料。
二、除企业改制外,出资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主要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情况、资产评估工作情况和资产评估账面值、评估值等。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包括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市国资委审批文件、相关部门审批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等。
(四)评估所涉及的资产改制重组、产权流转方案或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等)及其主要引用报告(包括审计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等)。
(六)所涉及的企业或资产的产权变动完成法律程序的证明文件。
(七)专项审计报告。
当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需要进行审计;当评估对象为不含债权债务的资产或资产组合时,一般不需进行审计。
1.出具的审计报告应为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标准审计报告。
如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对其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企业需提供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承诺。
2.审计报告应注明审计报告使用范围为对应经济行为所使用。
3.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年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其他经济行为需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4.审计范围应与企业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之间数据勾稽关系应合理一致。
5.审计范围为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其企业提交国资委备案的审计报告附件应包括经审计的母公司及子公司单独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