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u收治病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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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U病人收治和转出标准

ICU病人收治和转出标准

ICU病人收治和转出标准收治标准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系统、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有可能挽救其生命的患者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的生命危险,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有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有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ICU收治入室对象:原则上为各种危重的急性的可逆性疾病。

主要包括:1.急性循环衰竭;2.各种因素所致的急性呼吸衰竭;3.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4.心跳呼吸骤停复苏后;5.溺水、电击伤复苏后的病人;6.重大手术后需要监测重要器官的生理功能者;7.麻醉意外;8.重型复合性创伤;9.各种类型中毒病人;10.各种类型休克;11.重度妊娠中毒症、羊水栓塞;12.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者;13.主要脏器移植后;14.败血症(Sepsis)15.严重水、电解质及酸碱严重失衡者;16.急性神经系统损伤(包括颅内压力升高);转出标准1.生命体征稳定,无需加强监护的患者2.系统、脏器功能稳定或恢复,无需特殊治疗的患者3.没有希望恢复健康并提高生活质量的患者4.不愿意接受加强监护治疗的患者(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不适合收住ICU的情况1.目前无救治可能的急性或慢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如恶性肿瘤晚期及脑死亡患者以及不能从ICU的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的患者等(特殊情况例外)。

2.各种传染病的传染期3.精神病病人疾病诊疗程序1、病人进入ICU后,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及时了解病史,包括入ICU前的诊治经过以及检查情况等资料并进行体检,提出诊断、治疗、监护方案。

有困难时及时请示上级医师。

2、经过以上程序,诊疗仍有困难时,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负责向科主任提出会诊。

科主任负责组织科内讨论或全院会诊,必要时可请外院会诊。

3、会诊后的治疗方案,由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由科主任亲自组织实施。

医院重症医学科(ICU)的收治范围

医院重症医学科(ICU)的收治范围

医院重症医学科(ICU)的收治范围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 的严密监测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测和适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测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ICU的监测与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通常不是ICU的收治范围。

5.优先获得ICU诊疗,是当ICU的病床使用率较高、一时不能满足患者需要时,符合“1”的患者要比符合“2”、“3”的患者优先获得ICU诊疗。

只要可能,就应当使用评价疾病严重程度和预后的客观指标,对收治的患者进行分类管理。

6.各医院可根据上达要求,结合本院ICU资源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ICU 病人收治标准

ICU 病人收治标准

ICU是收治各种危重病症患者的临床部门。

其主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呼吸、循环等全身重要器官病理生理过程的监护和救治。

虽然收治对象病情危重,常表现为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但经过ICU综合救治后有希望恢复。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属于ICU收治范围。

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ICU收治病人范围及相关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ICU收治范围:非手术科室系统:一、心搏骤停: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

收入指征: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休克收入指征:1.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较原收缩压降低30%以上,并伴有下列四项中的二项:①意识障碍;②皮肤湿冷;③尿量减少,24h尿量<400ml或<17ml/h;④代谢性酸中毒。

2.各类休克,经扩容及初步治疗后,生命体征仍不平稳。

三、急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肺栓塞、急性支气管哮喘合并呼衰、哮喘持续状态、慢支肺心病合并呼吸衰竭、ARDS、格林巴利需呼吸机支持。

收入指征:1.临床有呼吸困难或紫绀的急性发作,经吸氧后呼吸困难无明显改善。

2.血气分析有下列任何一项异常者:①PaO2<60mmHg;②PaCO2>50mmHg;③SpO2<90%。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

ICU收治范围及标准

ICU(重症监护病房)收治范围及转入转出标准一、ICU收治病种的范围1、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成功后2、各种类型休克3、急性呼吸衰竭4、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5、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LI/ARDS)6、重症哮喘7、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等疾病合并呼吸功能不全需呼吸机辅助呼吸或需建立人工气道患者8、急性肾功能不全或肾衰9、重症胰腺炎10、大出血11、严重创伤、多发伤无急诊手术指征12、急性神经系统损伤13、急性重症肌无力14、重症感染、脓毒症15、弥散性血管内凝血16、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失调17、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18、急性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致伤性因素所致的损伤19、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20、原因不明的急性昏迷、晕厥、抽搐等21、其他急性因素或突发事件引起的生命体征不稳定患者二、住院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1、患者有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指征或需求。

2、ICU医生到该患者所在科室会诊了解病情并向家属告知病情及沟通,由患者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3、ICU医护人员提前做好接诊准备,保证医疗安全。

4、患者办理转科手续由转出科室医生书写转出记录,转入后由ICU 医生全权负责并开医嘱。

有病情需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指导治疗。

为全封闭式管理。

5、转出科室医护人员将病人安全送入ICU床头交接。

1.病情稳定后转出ICU。

三、外科(术后)系统转入ICU患者接诊流程1、手术后需入重症监护病房患者,手术科室医生在手术前通知ICU 医生。

ICU医生前往该患者所在科室了解病情及患者基础状态,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

2、术后ICU医生、护士与手术室人员(麻醉医师、手术科室医生)床头交接全面了解病人病情,保证医疗安全。

①一般情况②麻醉前状态③麻醉情况:麻醉方法、麻醉中遇到的问题:如困难插管、循环波动、血管活性药物使用、正性肌力药物使用、麻醉期间液体平衡情况、术中出血量、尿量等。

ICU收治病人标准

ICU收治病人标准

附件1重症医学科收治范围具体疾病:1.重大手术、高危手术:①高龄(≥70岁)②严重基础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慢性肝肾疾患、中风等)③营养不良④免疫功能低下⑤高敏体质⑥围产期等2.全麻术后3.围手术期并发症(如严重心律失常、生命体征不稳定、内环境紊乱、凝血紊乱、意识障碍、心脑肝肾胃肠等脏器功能不全)4.严重创伤①多发伤②复合伤5.挤压综合征6.各种严重休克7.严重心力衰竭8.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塞)9.主动脉夹层及大动脉闭塞综合征10.严重心律失常11.急性心肌炎、心包填塞12.急性肺损伤,ARDS13.严重呼吸衰竭14.重症哮喘15.大咯血16.肺栓塞17.全身严重感染综合征18.严重急性肾功能不全19.严重肝功能不全;20.消化道大出血21.急性严重胃肠损伤22. MODS(MOF)23.严重凝血紊乱(DIC)24.严重代谢功能障碍(糖尿病危象、甲状腺危象等)25.严重颅脑损害、昏迷及抽搐(如脑中风、脑炎、颅脑损伤、中毒等)26.严重内环境紊乱(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27.各种严重中毒28.严重中暑及高热29.严重低温及冻伤30.电击伤31.溺水32.自缢33.心肺脑复苏术后34.严重产科并发征35.特殊检查及治疗的保障(如肺活检、支气管镜、胃肠镜、化疗等)注:1. 国家法定传染病需指定专科ICU收治。

2. 为保证转运安全,所有拟转入ICU的病人,应由ICU医生进行现场评估,并采取必要措施,与病人家属充分沟通后,与专科医护人员一起护送至ICU。

ICU主要收治的病种有哪些

ICU主要收治的病种有哪些

ICU主要收治的病种有哪些转入收入ICU的患者,在原则上需要根据相关标准,且经过主管医师会诊同意后收入。

如果在节假日、夜班时,收治的患者需要汇报给主管医师。

此外,针对外院患者,需要由ICU科室主任会诊同意后收治入ICU。

下面对ICU主要收治的病种进行详细介绍:1.ICU主要收治的病种第一,各种危重的急性可逆性疾病,需要给予患者生命支持的,如休克、循环衰竭、心搏呼吸骤停,各种因素导致的急性呼吸功能不全、呼吸衰竭急性发作。

第二,心肺复苏后需要给予脑复苏的、溺水、电击伤复苏的、意外事故与严重创伤、各种类型中毒、多系统器官衰竭、昏迷和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严重酸碱内环境失衡等患者。

第三,重大手术后需要给予其密切监护与复苏,如心血管手术,需要给予患者呼吸循环支持,还有高龄且伴随并发症的患者,给予其术后监测。

此外,针对明确是脑死亡患者、癌症晚期患者,不应收治到ICU中。

2.ICU收治病种的具体范围第一,呼吸系统。

其中包括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急性呼吸衰竭、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肺性脑病、重症哮喘、肺栓塞、重症肺炎、其它需要呼吸支持治疗的疾病。

第二,心脑血管系统。

其中包括急性冠脉综合征,如不稳定型心绞痛,还有急性心功能衰竭、高血压危象、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脑病、感染性心内膜炎、急性主动脉夹层、其它心血管系统等疾病。

第三,消化系统。

其中包括大量腹泻、消化道出血、急性重症肝炎、腹腔间隔综合征、门脉高压分流、短肠综合征等患者。

第四,外科和手术类。

胸部外伤、心脏和血管大手术后、肺脏大手术后、急性肠梗阻术后、门脉高压分流大手术后、神经系统大手术后、肾移植术后、术后高危患者、多发伤引起多部位骨折、挤压综合征等患者。

第五,泌尿系统和内分泌及代谢系统。

其中包括急性肾功能不全、肾衰竭、低血糖昏迷、垂体危象、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甲状腺功能亢进危象等患者。

第六,血液系统。

输血反应、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出血性疾病等患者。

第七,其他。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

ICU收治原则和范围:三甲:ICU收治原则及疾病范围ICU是收治危重病人的地方,凡生命体征不稳定且有抢救希望者,可入ICU。

原则上待血液动力学稳定及呼吸通道建立后转入ICU,以免在转运途中发生危险。

具体疾病:(一)各种严重休克:(二)严重心力衰竭;(三)严重心肌梗塞;(四)严重心律失常;(五)急性肺损伤,ARDS:(六)严重呼吸衰竭:(七)严重急性肾功能不全;(八)严重肝功能不全;(九)MODS(MOF);(+)DIC;(十一)严重代谢功能障碍;(十二)昏迷;(十三)严重体液失衡;(十四)各种严重中毒;(十五)严重中暑;(十六)严重创伤及多发伤;(十七)挤压综合征;(十八)脂肪栓塞综合征;(十九)严重产科并发征;(二十)心肺脑复苏术后;(二十一)重大手术、操作、全麻等术后。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得转入ICU1.各种慢性疾病的终末状态,如恶性肿瘤晚期。

2.经济条件不许可者。

收治细则:(一)手术专科病人的收入1、术前有严重休克或伴有心、肺功能不全,多器官衰竭和心率失常等,外科会诊后,无法当时手术,可先经急诊或转ICU进行紧急处理者,待病情稳定到可以耐受手术后进行手术,并且术后需继续进入ICU观察和治疗。

2、疑难、复杂性大手术术后需要继续严密监测和及时处理的病人。

3、胸外科、脑外科术后病人放入ICU进行观察和治疗。

4、急诊手术后全麻病人和70岁以上中大型手术全麻病人。

5、二次或三次大型手术后的全麻病人。

6、麻醉手术期间发生严重高血压、低血压、心力衰竭、肺水肿、严重心率失常、心搏骤停、休克、凝血功能障碍、DIC、大出血、麻醉意外或其它威胁生命的情况。

8、术后不明原因昏迷、苏醒延迟、呼吸功能恢复不满意或者呼吸衰竭的病人。

9、新开展或罕见的复杂手术。

(二)非手术专科病人的收入1、需严密的呼吸监测或支持治疗的病人(1)吸入氧浓度大于50%的病人。

(2)需要呼吸支持治疗,包括需要机械通气治疗或呼吸功能突然急性恶化需立刻进行气管插管和机械通气的病人。

ICU收治范围

ICU收治范围

ICU 收治范围及相关规定ICU 收治范围及相关规定是收治各种危重病症患者的临床部门。

其主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呼吸、 ICU 是收治各种危重病症患者的临床部门。

其主要任务是对患者进行呼吸、循环等全身重要器官病理生理过程的监护和救治。

虽然收治对象病情危重,循环等全身重要器官病理生理过程的监护和救治。

虽然收治对象病情危重,常表现为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表现为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但经过 ICU 综合救治后有希望恢复。

治后有希望恢复。

收治范围包括:中华医学会制定的 ICU 收治范围包括: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 ICU 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 ICU 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的基础上,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 ICU 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属于收治范围。

4、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属于ICU 收治范围。

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为了规范危急重症病人的抢救、手术后病人的麻醉恢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收治病人范围及相关规定》,自日起执行。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收治范围: ICU 收治范围:非手术科室系统:一、心搏骤停: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

各种原因导致心跳呼吸骤停及心肺脑复苏后。

收入指征: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吸、体温、收入指征:心跳、呼吸骤停需行心肺脑复苏或复苏后血压、心率、呼吸、体温、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发症如心律失常、心肌缺血、神志等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监护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力衰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 (DIC)、竭、呼吸衰竭、意识障碍、脓毒血症、低血压、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以及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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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u收治病人的范围
ICU(Intensive Care Unit,重症监护室)是一个专门为重症患
者提供特殊监护和治疗的医疗部门。

ICU主要收治那些病情危重,需要密切监护和专业处理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 多器官功能衰竭患者:例如严重创伤患者、多脏器损伤患者、重大手术后患者等。

2.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例如严重的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重症哮喘、严重肺炎等。

3. 心血管疾病患者:例如心肌梗死、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等。

4. 神经系统疾病患者:例如严重脑损伤、脑出血、中风等。

5. 外伤休克患者:例如大面积烧伤、严重创伤、颅脑损伤等。

6. 肾功能衰竭患者:例如急性肾衰竭和慢性肾功能不全。

7. 肝功能衰竭患者:例如急性肝功能衰竭和肝硬化失代偿。

8. 中毒患者:例如严重药物中毒、酒精中毒等。

9. 感染性疾病患者:例如严重感染、败血症、重症肺炎等。

10. 全身性炎症反应综合征(SIRS)患者:例如严重创伤、大
手术后引发的全身性炎症反应。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医疗机构的ICU收治范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还要根据医院的设备和医疗条件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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