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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实施条例

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2023年政府采购及代理行业市场发展现状

2023年政府采购及代理行业市场发展现状

2023年政府采购及代理行业市场发展现状政府采购及代理行业是当今国内市场中较为重要、高度竞争的行业。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或政府机关为满足其所需,通过规定的采购程序、方式和条件,向社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种行为。

由于政府采购金额巨大,且具有重要性和公共性,因此其市场发展情况备受关注。

市场现状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政府采购及代理行业也获得了许多机遇和挑战。

截至目前,政府采购已经成为我国最具潜力的采购市场之一,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竞标和代理。

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额已达8.97万亿元,相比于2018年的6.71万亿元,增长了33%。

但人民群众一些利益失衡问题也如影随形。

由于政府采购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其透明度、公正性、效率等方面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比较常见的就是高质量复印品、虚假纸质文件、无厂家授权器材等。

运营商收“保价费”、“顾问费”等也公开在了网上,成为了备受诟病的问题。

发展趋势鉴于政府采购及代理行业市场的现状,我们可以看出其未来发展的趋势将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但总体来看,行业发展的三大趋势如下:1.信息化:在全球数字化浪潮下,政府采购及代理行业不得不跟进与利用数字技术进行信息化建设,以实现规范、透明、高效的采购流程及代理服务。

2.竞争性:随着市场参与者增多,市场竞争愈加激烈,求生、求发展的企业不得不具有多元化业务,强化自身供应链管理能力,以持续创新提升服务品质和服务水平,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3.聚合化:通过资源聚集、业务拓展等方式,政府采购及代理行业的企业已逐步实现流程效率的优化和规模的扩张。

未来驱动企业由单独经营向资源聚集化、人才集成化、业务转型多元化的模式转化。

总结总体来讲,政府采购及代理行业市场发展前景广阔,但相关规则亟待建立,企业自身也需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合规政策、制度及标准,以建立透明、公正、规范的市场秩序。

政府采购及代理行业也应充分认识到市场的竞争性和压力,不断提高服务品质和服务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政府采购几种采购方式对比

政府采购几种采购方式对比

询价采购方式本法第三十二条对询价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作出了规定,即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立法目的询价采购方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货比三家,这是一种相对简单而又快速的采购方式。

询价就是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有以下两个明显特征:一是邀请报价的供应商数量应至少有三家;二是只允许供应商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

这种方法,适用于采购现成的而并非按采购人要求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标准化货物,货源丰富且价格变化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

在实践中,政府采购业务很多是通过询价采购方式,但对询价采购操作却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通常是将一些可以招标或者规格标准不统一的货物也实行询价采购方式,这里有制度规定不完善的地方,也有钻政策空子搞种种舞弊行为的现象。

所以,必须要严格加以规范。

本法规定的含义本法规定的含义主要是,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执行当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主要是,该条适用情形与其他采购方式适用情形不尽一致,本条所提的适用情形原则上应该一并考虑,并且适用于询价的产品,主要是指复印纸、饭店服务等类似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立法目的明确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它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

政府采购业务培训(2019年度)

政府采购业务培训(2019年度)

???实质响应采购文件可视为质量服务相等
二、政府采购原则与理念
原则:三公一诚
公开透明:透明度,指定媒体信息披露制度。 公平:利害关系回避;禁止串通投标;市场统一;规则统
一。 公正:非歧视性、非排他性、廉洁。 诚实信用:诚信招标、诚信投标、诚信履约、诚信评审。
理念:
物有所值:物品用处和它的价值很相符。 3E:经济(Economy)、有效(Effectiveness)、高效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库[2016]1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1月
1日 )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号
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规定 《财库〔2018〕2号》 关于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库[ 2016]205号》 关于政府采购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财库[2007]119号》 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 《财库[2011]181号》(2012.1.1)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规定 《财库[2014]68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财库[2017]141号 其他等相关规定(焦作市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点)
第二讲: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 政采法规制度体系的基础
一、政府采购基本概念、目的、特点
一、何谓政府采购?何谓采购?何谓货物?何谓工程?何谓服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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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1 为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 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 者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 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采购文 件规 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3 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 平 台。 4 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其评审意见 无效 ,不得获取评审费,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行 政处罚,以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 上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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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亮点一:强化源头与结果管理 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的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和低价恶性 竞争。针对乱象,主要细化并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 管理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实践表明,解决这类问题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 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 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从注重采购过程转向注重采购结果 , 从关注“谁来买”向“专业地买”转变。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向实现“物有所值”迈进 的 一大举措。 具体的三项治理措施为: 1 明确采购人需求责任,采购人应科学合理确定。其中规定,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服务 、 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标准应依 据经 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 2 规范采购方式的选择。2012 年社科院的相关报告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凸显了 集中采购中协议供货采购的高价问题。针对实践中因协议供货导致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 价 格的问题,《实施条例》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 应当 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中央 单位集中采购中已逐步形成批量集中采购为主、协议供货为辅的格局。 3 强化验收环节把关。“床垮垮”“黑心棉”等事件突出反映了政府采购在验收环 节职责 不清、把关不严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 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 具 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 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亮点二: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 正,《实施条例》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提 出了五项规定: 1 项目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 金额应 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 将 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2 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 将招 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 3 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 成交 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 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我局编制了《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9月27日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以上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实施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人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二)采购人采购以下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目录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下同。

目录中的“品目分类编码”源自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用于标明目录项目与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关品目的归属关系。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一)货物类项目50万元;(二)服务类项目50万元;(三)工程类项目10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本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政府采购知识点总结

政府采购知识点总结

政府采购知识点总结一、政府采购概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机构为履行行政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而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不仅是政府机构日常运转和公共服务提供的重要手段,也是发挥政府对市场的引导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和合理性,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政府采购体制建设的核心是要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确保政府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合同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法律。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对象、采购程序、公开透明、评标和监督等。

三、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主体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部门、机构、组织等。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中央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设区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具有公共财政支出职能的机构。

政府采购主体在进行采购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履行信息公开、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原则,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程序是指政府采购活动的操作流程和规则。

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需求确认、招标投标、评审定标、合同签订、履约监督等环节。

需求确认阶段主要包括编制采购方案、明确需求、确定采购标准、制定采购计划等。

招标投标阶段主要包括发布采购公告、发出邀标书、接收投标文件、评审投标文件、确定供应商等。

评审定标阶段主要包括公开评标、确认中标结果、签订合同等。

履约监督阶段主要包括合同履行监督、质量监督、价格监督、信用监督等。

政府采购程序的严密性和透明度对于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五、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文件,是政府采购主体与供应商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包括合同约定内容、履约标准、履约期限、价格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探讨

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探讨

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探讨霍志俊(交通部海事局, 北京100736)[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 思路和措施[ 摘要] 本文针对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对如何贯彻《政府采购法》, 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了具体工作思路, 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以期对同类型工作有所启迪。

[ 中图分类号] F233 [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005 - 9016 (2003) 09 - 11 - 03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 就是指各级政府为了行政或公众服务, 以法定方式、程序从市场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从各国实行政府采购和我国进行政府采购试点的情况看, 实行政府采购一是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节省采购开支; 二是保证采购对像的质量, 采购单位通过政府采购能购买到质量有保证、价格合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从而更好地保障政府机关行使职能; 三是有利于发挥政府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作用, 推进保护国内产业、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的实施; 四是促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 强化支出管理; 五是作为一种公开、透明的制度, 作为制度创新, 政府采购制度不仅可以节省大笔资金, 更可以作为反腐倡廉的利器, 对于有效抑制腐败, 遏制政府采购中的权钱交易和损公肥私等丑恶行为, 净化政府形象, 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从1996 年开始施行新的政府采购制度试点, 并根据采购规范的需要, 适时出台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

这种采购制度试点是在不完全改变过去采购体制的情况下, 将一些大宗的、通用的物资集中由某一部门统一采购, 以形成较大的批量, 既保证采购货物的质量, 降低采购成本, 同时防止在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腐败问题。

虽然我国新的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 采购规模不大, 但这项工作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试点工作有效推进, 规章制度逐步完善, 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每年大幅度增长, 发展势头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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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政府采购的实施及特点
实施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
由于政府采购法的相关细则还没有出台,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来看,值得注意的就是对本国货物的界定问题,《政府采购法》没有界定何为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只是说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其二,是对政府采购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界定,法中将各级财政部门定位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其他部门也可以依法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

这种监督体制可以说是一种过渡的阶段。

但是从以后发展趋势来看,中国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是多元的和各司其职的,有许多政府部门现在正在参与政府采购的管理。

其三,是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限定排除了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选择,也确定了集中采购机构仅为采购人的代理人。

另外也说明集中代理机构只在中央、省一级和设区的市及自治州设立。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下几种
在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关直属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依附于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关的集中采购机构
财政部门另设集中采购机构
由一级政府出面另行结合现有的机构组建集中采购机构
因此,针对厂商来说在集中采购模式下,必须熟悉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组成背景以及采购办法。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的集中采购情况大多数是各级政府委托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部门的集中采购比较杂乱,如在中央各部委中除了海关、税务总局利用自己部门的采购中心进行部门集中采购以外,其它部委大多通过中介机构如中国国际招标公司、中技国际招标公司、中国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对外进行招标。

其四,是对政府采购流程的界定,政府采购以后的基本流程,与以前的分散采购与自行采购相比较,最大的改变就是财政资金的统一出口问题。

从已推行政府采购的地区来看,支付采购资金的主要方式是由财政直接支付
给供应商,由财政直接列支,而以前主要是预算资金层层下拨,由采购单位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这就大大节约了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重要部委系统的采购现状及特点
水利部政府采购现状
水利部采购模式主要分为两大类项目采购与办公需要采购。

项目采购方面,重大项目都将会成立项目办公室,其下设的技术管理处一般进行总体设计和提出需求,项目办公室报批国务院,再委托专业的招投标公司进行招投标,财务处进行资金运作。

办公需要采购方面,金额较低的,按照年度预算,把采购需求上报信息中心,由水利部信息中心提交水利部办公厅批准后,自主购买。

金额较大的,由水利部信息中心负责汇总各司、局级事业单位的采购需求,提交给水利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再报批国务院,由国务院核准后,再下达到水利部信息中心,由信息化处统一负责招标。

农业部政府采购现状
农业部采购模式主要是金农工程采购与办公需要采购。

金农工程采购方面,一般是由国家发改委要求农业部进行规划,然后上报国务院,由国家计委进行审批立项,再由政府采购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中计、国投以及中电进行集中采购招标。

办公需要采购方面,各司局年度报了预算的,把采购需求上报信息中心,由农业部信息中心提交农业部财务司审核后,由发展规划司批准,不超过50万的,由信息中心自行采购。

超过50万的,由农业部信息中心找第三方具有政府采购代理权的机构,负责统一招标采购。

交通部政府采购现状
交通部采购模式主要是项目采购与办公需要零星采购。

项目采购方面,交通部中央机关90以上采用项目立项,进行招标采购。

由综合规划司提出各个司局以及直属事业单位的采购需求,报财务司进行批准,然后由财务司委托信息中心进行采购招标,信息中心对较小的项目自己进行
招标,较大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招标公司进行招标。

办公需要采购方面,按照年度预算,把采购需求上报信息中心,由交通部信息中心提交交通部财务司批准后,由信息中心统一负责招标采购。

铁道部政府采购现状
铁道部类产品采购模式主要分为两大类项目采购与办公需要采购
项目采购方面,重大项目都由铁道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总体规划,其办公室报批国务院,再委托专业的招投标公司进行招投标,信息技术中心进行相关的事务配合。

办公需要采购方面,按照年度预算,把采购需求上报信息技术中心,由铁道部信息中心提交铁道部办公厅批准后,自主购买或者信息技术中心统一负责招标采购。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政府采购现状
自2019年开始,不论何种采购都要经政府采购中心。

办公需要和小型项目经过部内采购中心,大型项目通过国管局政府采购中心。

对于办公需要和小型项目,各司局将各自需求报给通信信息中心,通信信息中心汇总需求后交办公室审批,转国管局政府采购办,批复后,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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