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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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理由应该怎么写

诉讼离婚理由应该怎么写

诉讼离婚理由应该怎么写离婚是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当婚姻关系出现严重破裂无法修复时,夫妻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婚姻双方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来支持其离婚请求,这些理由应该以客观、合法的方式呈现给法庭。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离婚理由及其写作方式,供您参考。

1. 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常见原因之一。

当夫妻面临长期争吵、意见不合、无法达成妥协等无法调和的问题时,可以将其作为离婚理由。

例如,可以提及夫妻之间多次冲突无法解决,已经导致双方互相失望、疏离,无法再生活在一起。

写作建议:描述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具体列举争议点,并说明自己已尽力解决矛盾但未能达成和解。

2. 重大背叛或不忠夫妻关系的核心是互相的信任和忠诚。

当一方有严重的背叛行为,如外遇、婚外情等,会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无法修复的伤害。

这种情况下,对方可以将配偶的背叛行为作为离婚理由。

写作建议:详细描述配偶的背叛行为,包括时间、地点、涉及的第三方等,以及该行为对个人与婚姻的伤害。

3. 家庭暴力和虐待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极端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涉及身体、精神或经济上的伤害。

如果您身受家庭暴力或虐待,可以将这些行为作为离婚理由。

写作建议:描述暴力和虐待的具体情况,包括暴力的性质、时机、频率,以及对个人和家庭造成的伤害。

4. 经济状况和财务不合在一些情况下,夫妻之间的经济状况和财务不合也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

例如,长期的财务纷争、无法达成共识、被迫承担过重的经济负担等,都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

写作建议:详细叙述夫妻财务冲突的具体情况,如收入差异、支出纷争、财产分配不公等,并说明这对双方的婚姻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

5. 意见不合和生活方式不适配当夫妻之间的意见和生活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并且无法通过沟通和妥协解决时,可以将这些不合适之处作为离婚理由。

例如,夫妻对于未来规划、生活方式、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不可调和的差异。

离婚原因范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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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理由怎么写离婚的法定理由: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除上述情形外,可结合1989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的情形。

离婚理由(Grounds for Divorce)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批准其离婚申请的法定事由。

在美国,无论是实行过错离婚制的州,还是无过错离婚制的州,都要求提请离婚一方配偶说明离婚理由。

离婚申请书怎么写因此,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是否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明确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负担,并掸叮侧顾乇该岔双唱晶写明给付上述费用的具体时间、方式。

在抚养费条款之后,还应当就非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作出时间、地点等明确具体的约定;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含房产、物业、电器、家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等);四、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的具体处理)。

男方:女方: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个人离婚申请书怎么写男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女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双方于 *年*月*日在*市*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1、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

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离婚,⼜称婚姻的解除,是夫妻⼀⽅或双⽅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为。

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1.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准予离婚。

”这⼀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般说来,调解⽆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

但多年审判实践证明,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效并不⼀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有两层含义:⼀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当准予离婚;⼆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效,也不应准予离婚。

因此,⼈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关于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民法典》第⼀千零七⼗九条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

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以夫妻名义共同⽣活。

有配偶者与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活。

这两种⾏为都是违反《婚姻法》⼀夫⼀妻原则、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为。

夫妻⼀⽅重婚或者与他⼈同居的,经调解⽆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实施家庭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民法典》所称的“家庭暴⼒”是指⾏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其家庭成员的⾝体、精神等⽅⾯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对其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拒不履⾏抚养义务的⾏为。

实施家庭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为夫妻⼀⽅,受害⼈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

两个人不在一起多久可以离婚

两个人不在一起多久可以离婚

两个人不在一起多久可以离婚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

男女在成为了合法夫妻之后本应该生活在一起,这样对双方之间感情的增进也是有所帮助的。

但现实中可能会因为多种原因而导致婚后分居两地生活,那此时夫妻两个人不在一起多久可以离婚呢?毕竟长期不在一起对感情影响也是很大的,下文中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一、两个人不在一起多久可以离婚夫妻双方因为吵架等家庭琐事的原因,一方从家中搬出满两年的,是否就算自动离婚呢?答案是否定的。

事实上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途径一般有三种:1、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由登记机关收缴结婚证,颁发离婚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均是公民个人婚姻状态的法律凭证2、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即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3、这是一种是非常态的,即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然终止。

▲二、分居多久判离婚?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判离婚?1、法院如何认定夫妻分居?共同生活是夫妻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果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夫妻关系只是名分。

因此,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但是,要注意,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并且满2年的时间,法院才会予以判离。

2、法院认定夫妻分居的条件有三个:(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不在一处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权利、不过夫妻性生活。

当然以上事实要用证据证实,或对方承认。

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赁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个屋檐下、一套房子住、事件中是不是分床不好说清,法院也不好认定为分居。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

有些情况下,很难说清分居是不是因为感情不和。

比如当事人一方在国外,4年未归,一方在国内;或者乙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愿意离婚的一方万千可以说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问题导致分居的,这会对法院认定带来障碍。

我国判决离婚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我国判决离婚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摘要:本文从判决离婚的含义、法定条件和依据等方面论述了我国判决离婚制度。

从离婚标准、离婚原则以及婚姻法的调整对象等视角分析了我国判决离婚制度的局限性: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忽视了婚姻的伦理性,没有完全反映婚姻的本质属性;感情破裂的离婚原则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以夫妻感情作为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不合法理;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不符合我国婚姻关系的现状。

从立法原则、立法技术、立法取向等角度提出了我国判决离婚制度的合理化建议,主张在立法原则上,离婚的法定理由应当是婚姻关系已破裂;在立法技术上,采取概括主义统领并结合列举主义的模式;在立法取向上,离婚理由应相对宽大和自由。

关键词:判决离婚;制度;局限性;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F5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90X(2012)12-232-03作者: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重庆,400045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判决离婚制度,对于调解我国婚姻关系,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有关判决离婚制度,有的已不适社会发展的需要,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

如以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忽视了婚姻的伦理性,没有完全反映婚姻的本质属性,以夫妻感情作为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不合法理,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不符合我国婚姻关系的现状。

鉴于此,本文拟就我国判决离婚制度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我国判决离婚制度概述(一)我国判决离婚的含义。

判决离婚,又称为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法官主持调解无效时,对于具备法定离婚理由的,由法官以判决的形式准予离婚”①。

从形式意义上说,凡是经过法院判决的都可以称为判决离婚;而从实质意义上看,只有夫妻双方存在争议,由法院加以裁决的才是真正的判决离婚。

一般说来,判决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区别在于,前者立足于离婚的结果,后者着眼于离婚的程序;诉讼离婚并不全部以离婚告终,而双方达成协议的诉讼离婚与实质意义上的判决离婚也不相同。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之浅析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之浅析
偶者 与他人 同居 的:二) ( 实施 家庭暴 力或虐 待、 弃家庭成 员 的: 遗 ( 有赌博 、 三) 吸毒等 恶习屡 教不改 的;四) ( 因感情不 和分居满 二年
性 生活 能力的 , 通奸 等行 为 。
3我 国的离婚法定理 由对于保护 弱势群 体方 面有失平衡 , . 不
也牺牲 了被 告不离婚 的 自由。 同时 我们想 一下 , 果是过错 一方 如
义 主要是 在宣 告失踪 里体现 的 。这种破 裂主 义兼顾 过错主 义是 增 ): I一方有 生理缺 陷或 其他原 因不能 发生性 行为 的, J () L I 并且 不 符合 世界 各国的 先进 立法 和司法 经验 的 。
能 治愈的 。() 2 一方 是精神病 人的 使 得在 司法实践 中更加方便 ( ) 三 既要考 虑个人 又要考 虑社会 关 系的稳定
由的立法 主张上 是 以破 裂主 义为主 , 兼采过 错主 义和 目的主义 。
规定更 加完善 的离婚 理 由。这样 更能 体现法 律的完 善性 。在 婚
过 错主义 主要体 现在 3 条前 三款 , 2 后两款 是破裂 主义 。 目的主 姻 破裂这 一大 的原则下 , 去规定 详细 的离婚理 由 比如我们应 该

我 国现 行 《 婚姻法》 对离 婚法定 理由 的规定
新《 婚姻 法》 3 第 2条规 定: 男女一方 要求离 婚 的, 由有关 实 , “ 可 是婚姻破 裂 。 过错主义 强调 的是 引起 婚姻 关系破 裂的原 因。 部门进 行调解 或直接 向人 民法 院提 出离婚 诉讼 。人 民法院 审理 所 以说婚姻破裂 更有科 学性与 准确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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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理由

离婚的理由

离婚的理由离婚的理由一、概述离婚是指婚姻法规定的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程序。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必须有法定的理由。

二、常见离婚理由1、婚姻情感破裂:夫妻感情不和,冷战甚至沉默,通信不畅,与对方沟通不通。

2、家庭暴力:配偶之间有暴力行为,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心理、经济等各种形式的虐待。

3、过失:夫妻一方有婚外恋或者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家庭利益。

4、无偿离婚:夫妻一方患有不治之症或者被宣告死亡。

5、分居满两年:夫妻一方在未离婚的情况下,连续分居两年以上。

6、其他:包括性功能障碍、绝症、严重精神障碍等。

三、离婚理由的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必须有法定理由,否则离婚申请将被驳回。

如果一方提出的理由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则可能无法实现离婚。

离婚申请被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听取双方意见并依法作出判决。

如果法院确定一方提出的理由成立,则可以解除夫妻关系,否则将驳回离婚申请。

四、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指在某一时期成文化的规范,它规定了择偶自由、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离婚和家庭财产的共同管理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定。

2、夫妻好感破裂:指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导致生活不和谐,影响家庭幸福。

3、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使用武力、辱骂、羞辱、吓唬、限制自由等行为,严重侵犯另一方的人权。

4、婚外恋:指在婚姻关系中,一方与他人建立情感关系和性关系。

5、无偿离婚:指在一定条件下,夫妻一方可以申请无偿离婚,例如另一方患有绝症或者被宣告死亡。

六、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人民法院:中国最高司法机关,被赋予依法执骚、审理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职能。

2、证据:证明某一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的法定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经过鉴定合法。

3、驳回:法院对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即判决原告败诉。

4、实现离婚:夫妻在符合离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关于中国离婚制度几点思考

关于中国离婚制度几点思考

关于中国离婚制度几点思考提纲一、关于协议离婚制度(一)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

1、婚姻程序使恶意离婚者有机可乘。

2、离婚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

3、婚后的监督措施不便操作。

(二)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

1、设立协议离婚的审查期制度。

2、设立协议离婚的公正制度。

3、细化离婚后监督措施。

二、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一)、“感情破裂”法定理由存在缺陷(二)离婚理由应酬相对宽大和自由。

三、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一)、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二)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因离婚引起的诸多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离婚制度作为焦点问题,对其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和完善,使此次修正案较原来婚姻法更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但其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缺陷。

虽然我们不能苟求一部法律尽善尽美,但对它的不足之处我们还是应该思考的。

本文就协议离婚、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离婚损害赔偿几方面的不足作些探讨,指出了解决途径。

首先对协议离婚制度中通过对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程序可以使恶意离婚者有机可乘,离婚协议缺乏强制力、婚后监督措施不便操作三方面问题及对今后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论述;其次,对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夫妻感情破裂”应改为“婚姻关系破裂”阐述了自己的理由,认为法定理由没有充分反映婚姻本质,过于理想化,操作性不强及离婚理由应当相对宽大和自由的观点;最后对我国新《婚姻法》确立的赔偿制度提出了几点个人看法,即婚姻法应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等进行了阐述,以供指正。

关键词:离婚制度、离婚、协议离婚、判决离婚、离婚理由、财产分割、损害赔偿制度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古往今来,人们对离婚问题提出了各种主张,离婚制度也不断地发生变化,立法者更是从法律方面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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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以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何谓“感情确已破裂”呢?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同时在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列举了几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四款中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依法判决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当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情况:第一,一方首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另一方失踪,即另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另一方已失踪。

然后在拿到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再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通常法院会判决双方离婚。

第二,一方已下落不明,另一方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通常会受理并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但很难一次就判决离婚,因为在对方无法应诉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查明双方是否确已感情破裂,往往需要六个月后二次起诉才能判决离婚。

第三,一方已经下落不明,另一方不向法院申请宣告另一方失踪,直接起诉要求离婚的,如果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双方确已感情破裂比如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时,对方曾经报警的出警证明、处理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甚至严重时还有法医的鉴定证明等,法院也有可能一次就判决双方离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该股权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情形,分别不同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一)夫妻双方
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遇到的法律纠纷常常是夫妻双方关于这部分的出资或股权的分割不能达成一
致意见,他们的分歧重点在于:一、持股权一方坚决反对其配偶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因为他担心对方会捣乱,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二、夫妻双方对于要分割的股权的价值的高低分歧巨大,持股权一方常常说自己公司亏损,股权不值钱,而非持股一方却坚持认为公司的股权价值极高。

在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就不能够按照上述条款操作了。

王主任认为在司法操作实践当中,如果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可以居中做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最后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报告来确定股权机制的分配。

在这个过程当中还应当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如果要了解这个问题的详细情况,可以参考本站的站长论文栏目,那里会有详细的解释。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目前没有权威性的法律对“投资收益”进行解释,但《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对此进行了解释,我们不妨来参考一下: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认定为共同所有。

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其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所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导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外,根据《婚姻法》的解释(二)的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助、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予?
许多新人在即将结婚之前都会准备好新房,但是我们都知道购置一套新房并且购买家具、电器及装修是一笔昂贵的花费,对于年轻人来说,通常没有那么多的积蓄,所以在中国的国情是大部分新人在结婚之前买房时双方或者一方的父母都会慷慨解囊,拿出平生的积蓄,动辄就会出资几十万,结婚对大家来说都是喜事,但问题是父母将其一生积蓄所有给予子女买房,一旦子女的婚姻关系发生裂变,父母的出资就会存在很大的风险。

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除借款关系外,就是说不存在借款关系的情况下),因给付的时间点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一、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
二、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当父母为自己子女出资时,如果担心自己的财产权益将来有风险,建议最好由子女向父母出具借条,借款人应当是子女夫妻双方,这样才能够万无一失。

不少老人流着眼泪告
诉王主任,为子女掏钱买房已经拿出了他们一生的钱,甚至包括养老金,没想到现在财产全都损失了,这说明我们需要有充分的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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