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治本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皖政[2003]39号)、《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合肥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发展的实际,特制定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资源共享”和“守法经营、诚信为本、监管有力、失信必惩”的原则。
加强诚信教育,培育诚信需求,建立信用法制,营造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秩序。
为实现加快发展、富民强市目标,促进我市工程建设水平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总体目标和阶段任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我市建立覆盖整个地区、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全行业诚实守信的水平。
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信用管理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和评定机制;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建立以现代信用信息库和信用手册为主要手段的信用信息登记、发布、档案管理体系。
力争在2007年以前,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在全省率先实现《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各项目标,使我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能够做到依法经营,依法活动,诚实守信,兑现承诺,奉献社会的和谐社会氛围。
1、市场各方主体树立诚信理念,信用度普遍提高,绝大多数市场主体保持良好以上信用等级,恶意拖欠、欺诈、失信等不良信用行为基本消除。
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11-17合肥信用创建工作方案各单位成员汇总-督查办

关于《合肥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送审稿)》的反馈意见
市发改委:
《合肥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送审稿)》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将修改意见反馈如下:
一、根据省、市关于严格控制各类考核评比表彰项目的规定,建议将保障措施中强化监督考核相关内容修改为:“加强督促检查。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创建工作专项督查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月将工作开展情况编发信息报送创建工作办公室。
创建工作办公室在对各成员单位的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的基础上,制定整改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及时督促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有关情况按期报送市政府领导,并在“信用合肥”网站上进行通报”。
二、在上述意见基础上,建议将《2015年合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任务分解表》中第35条“制定推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删除。
市政府督查和目标办
2015年11月16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合政办[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7]32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当前,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有发生,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优化合肥发展环境、增强合肥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在中部地区率先崛起,具有重要的长远意义。
近年来,我市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出台了《关于推进“信用合肥”建设的若干意见》(合政[2003]122号),围绕政府、企业和个人3大信用主体建设,逐步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体系,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同业信用体系,以企业自身为主体和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信用体系,以信用中介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社会商务服务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安徽省住房城镇建设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实行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旳决策布署, 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深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旳意见》、《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加紧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旳实行意见》, 加紧推进全省住房城镇建设系统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良好旳住房城镇建设发展环境, 制定本实行方案。
一、总体规定(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贯彻党旳十九大精神,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结合全省住房城镇建设系统实际, 加紧住房城镇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和监管, 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奖励机制, 完善信用制度和原则体系, 推进全省住房城镇建设领域有关责任主体诚信自律, 打造诚实守信、监管得力、运行有序旳良好发展环境, 不停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精确度和协同能力, 为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发明愈加优良旳政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 分步推进。
围绕全省住房城镇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目旳, 以重点行业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 以试点示范为引导, 明确信用体系建设阶段性旳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 分步实行、有序推进。
坚持统一平台, 互联共享。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 建立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厅网站互联互通旳省住房城镇建设信用信息系统。
引导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镇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第三方机构和社会公众等积极开展信用信息应用。
坚持规范发展, 提高水平。
建立健全住房城镇建设信用管理原则体系, 规范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公开、约束、应用管理行为;依托省住房城镇建设信用信息系统, 建立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制度, 提高全省住房城镇建设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坚持重点突破, 强化运用。
明确全省住房城镇建设系统信用体系建设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 把信用产品作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旳重要手段, 制定信用奖惩措施, 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旳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着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旳住房城镇建设信用环境。
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经营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4]21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5]50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由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及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对检查中采集发现的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良好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记录、审核、确认,及时准确地录入合肥建设网“信用管理系统”,并通过合肥建设网向社会公布,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本地和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项目管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建设单位和执业人员等的信用记录、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结果公布和使用管理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坚持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行业协会带动企业诚信自律为辅助方法,以及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市城乡建委负责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成立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结果公布和信用结果应用等日常具体工作。
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维护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依法诚信建设经营,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综合评定、发布和使用,以及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注册执业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综合评定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指导工作。
制定本省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信用信息的统一采集标准、统一评定标准和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技术标准;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汇总和发布本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
第六条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等管理工作,汇总和发布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并可以结合本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在省统一采集标准、统一评定标准基础上予以细化。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度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信用工作考核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度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成员单位信用工作考核结果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公布2017年度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信用工作考核结果的通知合建〔2018〕22号各相关单位:2018年1月,我委组织开展了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经自评、复核、并综合考量日常工作表现,最终形成本次年度考核结果。
现予以公布:一、优秀单位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市轨道交通质监站、庐江县住建局、蜀山区住建局、长丰县住建局、合巢经开区建发局、委建筑业管理处。
二、良好单位瑶海区住建局、肥东县住建局、合肥经开区建管中心、庐阳区住建局、合肥高新区建发局、委法规处、委质量安全处、巢湖市住建局、合肥新站区建发局、包河区住建局、委行政审批事务处、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
三、合格单位肥西县建设局、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
特此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月29日
——结束——。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合建建管[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1号二○○九年五月八日)在肥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管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我们制定了《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经委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建筑业管理处。
附: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包括市内建筑业企业(含中央、省在肥企业)和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以下分别简称市内企业,外地企业)。
市内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本市,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外地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取得在肥登记备案证书的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市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的领导、组织,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制定监督检查办法,编制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各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建委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对三县注册企业的初审等相关工作。
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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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治本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皖政[2003]39号)、《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合肥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发展的实际,特制定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资源共享”和“守法经营、诚信为本、监管有力、失信必惩”的原则。
加强诚信教育,培育诚信需求,建立信用法制,营造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秩序。
为实现加快发展、富民强市目标,促进我市工程建设水平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总体目标和阶段任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我市建立覆盖整个地区、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全行业诚实守信的水平。
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信用管理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和评定机制;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建立以现代信用信息库和信用手册为主要手段的信用信息登记、发布、档案管理体系。
力争在2007年以前,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在全省率先实现《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各项目标,使我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能够做到依法经营,依法活动,诚实守信,兑现承诺,奉献社会的和谐社会氛围。
1、市场各方主体树立诚信理念,信用度普遍提高,绝大多数市场主体保持良好以上信用等级,恶意拖欠、欺诈、失信等不良信用行为基本消除。
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2、建成统一规范、互联共享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和信用信息网,形成纵横结合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网络。
3、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需求不断增加,信用中介机构有序发展,初步形成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调查、征信、评价和咨询服务活动日趋活跃的信用市场。
4、信用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基本做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征集、评价、监管、披露和中介服务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要求。
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2003年-2007年)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启动阶段(2003年-2004年),重点抓教育宣传、抓标准制定、抓信用网站建设、抓试点示范。
第二阶段:展开阶段(2005--2006年),重点抓实施方案、组织领导、标准制定、制度建设和制定相应的推进计划和措施。
在全市范围内按照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后业主、建设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相关人员等,逐步建立信用评价标准和开展信用评价、发布管理。
第三阶段:完善阶段(2007年),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全面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和信用发布,建立起有力的失信惩罚机制,并使信用建设与法制经济、职业道德建设有机结合,使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信用评价内容及依据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业主、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在建筑市场中守法行为的评价。
评价的依据是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主要内容包括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强制性标准执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承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质量保修服务等行为以及职业道德的综合评价。
四、重点工作和主要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信用意识信用是企业的生命,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是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
江泽民同志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
”为此,各级建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信用建设,要把强化全行业从业人员诚信意识放在宣传工作首要位置,结合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实施,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弘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新风尚,不断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的道德信用素质。
其次,要加强信用教育并把诚信教育纳入思想道德教育的范围,把普及信用知识、增强信用意识作为行业各项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全行业维护信用的自觉性,强化诚实守信意识。
2、加强组织领导、分步组织实施按照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原则,成立以市建管局局长为组长,各开发区建发局局长、三县建管局局长为领导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省建设厅“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2003年-2007年)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目标,落实责任,采取措施,精心组织,力争在2007年以前,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3、加强网站建设、实行网络管理依托市建管局信息中心成立“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建立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站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数据库系统,对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进行登记、传递、更新、发布等。
实行网络化管理,提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网络查询服务。
逐步实现信用信息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全面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估与咨询服务。
4、加强信用评价、科学制定标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必须本着依法规范、公正评价,以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全国的自由流动,促进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为重要前提。
评价标准必须坚持依法设置,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充分体现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业绩、兑现承诺,坚持诚信激励,失信必惩的原则。
(1)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应包括基本信息、主要业绩、奖励、处罚四个方面内容。
(2)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级标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级标准应包括信用等级优、信用等级良、信用等级合格、信用等级差四个档次。
信用标准制定和信用评价工作先由政府部门为主,逐步向由市场中介评价机构为主转变。
在2006年以前,由各级建管部门为主承担信用评价和发布工作,到2007年转向由政府和市场中介机构共同承担为主,到2007年后,全部转由市场中介评价机构承担。
(1)市场处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标准、信用信息的审核、汇总、上报和信用评级工作。
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不良信用记录的登记和综合管理。
(2)质量安全处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质量和安全行为信用标准的制定、评价、登记、汇总工作,并经统一汇总后从网上提交局信用网站,同时书面上报市场管理处进行备案。
(3)质监站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质量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记录并按规定及时向质量安全处提交。
(4)安监站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安全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记录并按规定及时向质量安全处提交。
(5)装饰处负责建筑装饰市场各方主体的质量和安全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记录并按规定及时向质量安全处提交。
(6)市场监督办、队伍管理站、造价管理站、装饰处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信用标准的制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记录并按规定及时向市场处及时提交。
市场管理处统一登记、汇总后从网上提交局信用网站,同时建立书面档案。
(7)局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网站和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数据档案库系统,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进行登记、传递、更新、发布等;并逐步向建筑市场信用中介评价机构转变,最终以市场运作方式全部承担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发布与咨询服务。
(8)各行业协会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奖励信用信息的征集、汇总、上报工作;(9)局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提供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10)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三县及各开发区建管(发)局,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登记、汇总、上报工作,统一汇总后,从网上提交市建管局信用网站,同时书面上报市建管局质量安全处、市场管理处进行备案。
5、加强诚信激励,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加强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积极运用激励和惩罚手段,对企业、个人信用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
(1)对信用优良的企业、个人,市场、质监、安全、装饰等部门可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对信用优秀的企业、个人实行市场、质监、安全等定期检查免检制度,并在资质升级、招投标等方面给予优先。
(2)进一步加大对企业、个人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未经许可施工、违反招投标规则、违反强制性标准、拖欠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有意不履行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企业或个人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受理部门应首先在局信用信息网站进行登录,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在信用手册中予以登记,记录中要如实反映认定的事实和处罚决定。
(3)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个人,要建立失信企业、个人“黑名单”制度,并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惩罚。
主要包括限制承接工程,推迟资质、资格升级等。
(4)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外统一发布企业、个人信用信息。
(5)建立企业、个人不良记录警示系统和提示系统,对存在不良信用问题的企业及时进行告诫教育,促使其不断提高信用度;(6)强化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信用记录的外地企业、个人,不予办理进城施工手续。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信用记录的本地企业、个人,不予办理外出施工手续。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信用记录的企业、个人,限制市场准入并建议取消资质、资格和清出本地建筑市场。
五、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以部、省、市三级进行。
合肥市建管局负责掌握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情况,负责统一对全市建筑市场信用情况进行汇总和对外发布。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按每半年汇总一次,评价结果在市建管局专用信息网站或有关媒介上公布,并上报省建设厅。
六、强化政府信用,树立“信用政府”形象。
政府信用是信用体系的关键,各级建管部门要率先垂范,取信于民。
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也是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1)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信用意识,大力抓好自身信用建设,起到示范作用。
要强化法治意识,德治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廉政意识,切实转变职能,做到严格依法行政,照章办事,政务公开,言而有信,切实做到“言必行,行必果”,提高行政公信力,把政府坚守信用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树立“信用政府”形象。
(2)要发挥政府在信用建设上的主导作用,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法规体系,强化信用监管,整治危害社会信用的各种行为,构建信用激励机制,着力创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充分发挥政府信用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