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与金融案例分析答案(精品文档)_共10页
答案国经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
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 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
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
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
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
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
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2.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国贸与金融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该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分析:如果买方延迟派船,由此引起的卖方仓储费的增加应由买方负责.2、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分析:买方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在具体业务中,卖方也可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或投保,但这纯属代办,费用均由买方负担.如卖方不能完成买方之委托,如定不到舱位风险由买方负担,买方不得因此而向卖方提出任何异议或借以撤销合同.3、某年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
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
”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
美方又回电称:“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2000》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的规定,前电所述的费用应由进口方承担。
"恰巧这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扬,我方又急需这批钢材投产,只好通过开证行将信用证金额增至19万美元.请问,我方为何造成如此被动的局面?美方的要求合理吗?分析:《Incoterms2000》及《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对FOB术语有不同的解释.《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将FOB分为六种,按FOB Vessel成交,买方必须支付出口税捐及领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4、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面粉。
国际贸易各种案例分析及解答精品

【关键字】建议、情况、方法、条件、文件、质量、计划、问题、有效、继续、尽快、合理、提出、发现、措施、特点、关键、安全、意识、需要、权利、负担、能力、方式、渠道、作用、标准、关系、检验、协商、分析、履行、形成、保证、指导、解决、方向案例1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员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答:卖方对此项差价不负责。
因为: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S 2000》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责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装运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以由货物的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运输途中部分的大米受到海水的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
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要负责。
2案例分析(2)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我方应拒绝买方撤消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就本案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卖方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消合同。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1.某公司在拍卖行经竞买获得精美瓷器一批。
在商品拍卖时,拍卖条件中规定:“买方对货物的过目与不过目,卖方对商品的品质概不负责。
”该公司在将这批瓷器通过公司所属商行销售时,发现有部分瓷器出现网纹,严重影响这部分商品的销售。
卖方因此向拍卖行提出索赔,却遭到拍卖行的拒绝。
问:拍卖行的拒绝是否有道理?为什么?参考答案:拍卖行的拒绝是无道理的。
一般来说,在拍卖业务中,拍卖后,对于用通常的查验手段即可发现的货物缺陷,拍卖行是不负责任的,但对于凭借一般查验手段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拍卖行还是允许买主提出索赔的。
本案中,竞买得主在将竞得商品——精美瓷器通过公司所属商行销售时,发现有部分瓷器有网纹,这些网纹在拍卖时,竞买者是无法用一般查验手段发现的,因而,拍卖行不能拒绝理赔。
2.某机构拟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工程队,为该机构建造办公大楼。
该机构在发出的招标书中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要提供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
经筛选,A工程队中标,取得为该机构办公大楼的承建权。
取得承建权后,A工程队却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合约,并向该机构提出,退回全部保证金的要求,遭到拒绝。
问:该机构的拒绝退款是否有理?为什么?参考答案:该机构的拒绝退款是有理的。
本案中,经筛选,A工程队中标,取得该机构办公大楼的承建权。
取得承建权后,A工程队却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合约,A公司理应承担违约的责任。
所以,该机构的拒绝退款是有理的。
3.我国某公司和外商洽谈一笔补偿贸易,外商提出可以信贷方式向我提供一套设备,并表示愿意为我代销产品。
根据补偿贸易的要求,你认为这些条件我们能接受吗?为什么?参考答案:不能接受。
因为补偿贸易必须有两个条件,即对方要向我提供信贷,同时要承诺回购我方的产品或劳务。
本案例中,对方提出向我方提供信贷,并为我代销产品,实际并没有承诺购买我们的产品,只是作为被委托人代我们推销产品,也就是说不承担回购义务,所以我方不能接受。
4.某公司新研制出一种产品,为打开产品的销路,公司决定将产品运往俄罗斯,采用寄售方式出售商品。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一: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带详解答案)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
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
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
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我方应否办理?买方要求不合理。
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
金融法律案例解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银行A在2019年3月与客户B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约定B向A贷款1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贷款用途为个人消费。
合同签订后,B如约向A支付了首期贷款50万元。
然而,在贷款期间,B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
2020年12月,A向B发出催收通知,要求B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偿还剩余贷款及利息。
但B仍未偿还,A遂将B诉至法院。
案例问题:1. 本案中,A与B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 B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3. 法院应如何判决?二、案例分析1. 本案中,A与B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贷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A与B签订的贷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主体合法,因此,该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2. B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A与B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B向A贷款1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贷款用途为个人消费。
B在合同签订后如约支付了首期贷款50万元,但未按约定偿还剩余贷款及利息。
因此,B应当承担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B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及利息,构成违约。
法院应判决B承担以下责任:(1)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0万元;(2)支付贷款利息,计算方式为:剩余贷款本金×年利率×(剩余贷款期限÷365);(3)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三、答案1. 本案中,A与B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2. B应当承担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
3. 法院应判决B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0万元,支付贷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国贸案例分析答案

国贸案例分析答案第二三章合同的磋商一、案例分析1、我国某进口企业与某外商磋商进口纺织机械设备交易。
经往来电传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协议,但在我方最后所发的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写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字样。
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我方认为需要修改,此时该设备的市场价格有下跌趋势,于是我方并未及时对外方予以答复,外商又多次来电催证,我方答复拒绝开证,试分析这一拒绝是否合理?分析:我方拒绝开证有理。
因为:我方最后所发传真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事后外商提交书面合同草稿,我方尚未答复,再次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具备;合同即未成立,外商催我方开证,我方理应拒绝。
2、我国某外贸公司6月13日向美国进口商发出电传,发盘供应一批瓷器10000件并列明“牢固木箱包装”。
美国进口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并要求用新木箱装运。
我方收到复电后立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7月份装船,两周后,美国进口商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木箱包装的要求未予以确认,故双方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
”而我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试分析美国进口商的理由是否成立。
分析:美国进口商理由不成立。
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
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
本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第四章合同的标的一、案例分析题1.我国某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每袋黄豆净重94公斤,1000袋,合计94吨。
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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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该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分析:如果买方延迟派船,由此引起的卖方仓储费的增加应由买方负责。
2、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分析:买方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在具体业务中,卖方也可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或投保,但这纯属代办,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如卖方不能完成买方之委托,如定不到舱位风险由买方负担,买方不得因此而向卖方提出任何异议或借以撤销合同。
3、某年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
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
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
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
”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
美方又回电称:“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2000》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的规定,前电所述的费用应由进口方承担。
”恰巧这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扬,我方又急需这批钢材投产,只好通过开证行将信用证金额增至19万美元。
请问,我方为何造成如此被动的局面?美方的要求合理吗?分析:《Incoterms2000》及《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对FOB术语有不同的解释。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将FOB分为六种,按FOB Vessel成交,买方必须支付出口税捐及领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4、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面粉。
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
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
经调查,原因是运货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
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
对此损失,我方应向谁索赔?分析意见:我方应向卖方提出索赔。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将货物运往目的港。
但卖方所租的船舶必须是适航的船舶。
就本例来讲,卖方租了艘超龄服役的船,没有完成自己的租船订舱的义务。
另外,船舶因设备老化致使运输延迟,对这种运输延迟导致的货物损失,既使买方办理了保险手续,保险公司也是不负责赔偿的。
因此,对因卖方没有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理应向卖方索赔。
5、我某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瓷器。
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分析意见:我方不能以风险划分界限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按照CFR条件成交时,尽管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买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降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按照有关惯例的解释,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就本案例而言,很显然是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结果买方未办保险手续,而货物却已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卖方理应对该项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拒绝对方的索赔。
6、以CIF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罐头。
(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付的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分析意见:(1)我方应回函买方,声明在办理战争险的费用由买方另行支付的条件下我方可以接受买方的要求。
否则可以拒绝买方的要求。
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CIF条件成交时,卖方不负责投保战争险。
就本案例来讲,合同订立后买方要求投保战争险,显然合同中没有加战争险的规定,因此,按《2000年通则》的解释卖方只须投保合同规定的险别即可。
没有义务投保战争险,除非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卖方可以投保战争险。
(2)我方应拒绝买方将货船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费用从货款中扣除的做法,应向买方追回这笔款子。
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按照CIF条件成交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但卖方支付的运费是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因运输途中的风险而增加的运费,按照风险划分界限的规定,应由买方承担。
7、某公司以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
货物自装运港启航不久,载货船舶因遇风暴而沉没。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将包括保险单,提单,发票等整套单据寄给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问进口方是否有义务付款?分析意见: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是合格的,买方就有义务向卖方按期付款。
因为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交货属象征性交货方式,卖方只要提供全套合格的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买方就必须履行其付款义务。
相反,假设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合格,既使货物已安全到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绝付款。
就本例来讲,只要买方对卖方提交的全套单据找不出毛病,就有义务向卖方支付货款。
倘若买方发现卖方提交的单据与合同规定不相符,那就另当别乱了。
8、出口公司对日商报出大豆实盘,每公吨CIF大阪150美元,发货港口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差别?分析意见:我出口公司从报CIF大坂价改为FOB大连价时,应将原报价调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到大坂的运费和保险费。
当按FOB条件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
按CIF大坂条件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仓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而改为FOB大连条件成交时,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9、某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
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
问此项货损应由谁负担?分析意见:货物因火灾而烧毁的损失应由卖方自己负担。
理由是:(1)按照《通则》的解释,在FCA条件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该批货物因买方迟迟未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故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满时仍未能交予承运人处置,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
(2)尽管按照《通则》的解释,在FCA条件下,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承运人名称及其它有关事项,买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风险和损失,但这种买方须承担的风险及损失是合同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以后发生的。
就本案例来讲,货物被烧毁是在等待装运期间发生的。
而非装运期满后发生的,因此买方不应负担此项货损、理应由卖方自己承担。
10、我国北京A公司拟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的原因。
分析意见:A公司提出采用FCA的原因是FCA条件对A公司而言,具有(1)风险提前转移,(2)提前交单收汇,(3)费用和责任减少的优点。
B公司提出采用FOB的原因是FOB条件对B公司而言,具有(1)风险推迟转移,(2)付款延迟,(3)费用和责任减少的优点11、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
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
对买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意见:我公司应拒绝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
按照《通则》的解释,采用FAS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指派的船边。
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
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负担。
故此,该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
12、我国一进出口商出口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货物名称为“Apple Wine”,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遇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分析:品名不符13、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分析意见(1)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很不妥当.(2)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3)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和合同不符的,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4)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但需注意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14、大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公吨,每公吨收美元280FOB大连口岸。
但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上只是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公吨而言,而发货时日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
请问外商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项纠纷?分析意见:(1)这是一起外商利用合同对计量单位的规定不严格而要求多付货物的纠纷事件。
(2)由于双方在洽谈时采用的单位是公吨,同时,作为计量单位的吨又有公吨、长吨和短吨等不同的解释,因此,外商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
(3)处理这一纠纷可以采取两种办法解决:一种是将合同中笼统规定的吨改为公吨,仍维持原合同价格;另一种是按外方要求将合同的吨改为长吨,但原合同的价格也要按长吨与公吨之间的比例作相应更改。
(4)顺便提一下,本案例是在发货时外商提出的要求,尚可据理力争,若货到目的地后,国外市场价格下跌,外商以此压我让步,我方在白纸黑字面前,可能损失惨重。
15、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1、卖方的交货范围是什么?2、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付多少货量?分析:(1)根据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1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OPTION.” ,卖方的交货范围是950-1050M/T之间.(2)由于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如果溢短装部分按照合同价格作价,则可以少交一些,如950M/T,剩余部分可以一高价在国际市场上出售;如果溢短装部分按照国际市场价格作价,则可以多交一些,如1050M/T,这样多余部分就不用找新的买家,又可以以高价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