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苏科计〔2006〕100号苏财教〔2006〕23号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是我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旨在围绕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以应用基础和高技术研究为重点,针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产业技术源,聚集和培养重点学科领域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按照“优化布局、做优做强、自主创新、引领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本领域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重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科技企业,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产业技术源;ﻫ(二)接受相关领域企业等单位的委托开展研究与开发,加强实验室成果的应用与转化,为产业技术创新、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ﻫ(三)培养、聚集相关领域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创新团队;(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科技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
省有关厅局或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ﻫ第六条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是:(一)省科技厅ﻫ1、负责制定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ﻫ2、负3、负责组织省重点实验责编制省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ﻫ室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4、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指标体系、绩效考评体系,并组织对建成运行的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和阶段运行绩效评价;5、委托省科技条件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对省重点实验室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重点实验室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推动科研工作的开展和管理,准确规范重点实验室的运营,特制定本《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科研能力及综合实力,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和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管理。
二、重点实验室的设立与调整2.1 重点实验室的设立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原则,并依据实验室的科研方向、专业实力和需求进行评估和审核。
2.2 对于需要调整或关闭的重点实验室,应及时进行评估和决策,并在相关政策和程序的指导下做出决定。
三、重点实验室的领导和管理机构3.1 重点实验室设立专职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学术研究、管理和运营。
3.2 实验室主任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并能够有效协调和组织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四、重点实验室的科研项目评估4.1 对于重点实验室承担的科研项目,应进行科学、公正和客观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实施计划的可行性等。
4.2 评估结果作为科研项目经费的分配依据,并用于实验室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五、人员队伍建设和培养5.1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吸引高水平人才加入实验室,并对实验室的科研人员进行持续的教育培训。
5.2 实验室需建立正常的科研工作交流和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多学科、跨学科的创新合作项目。
六、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6.1 重点实验室需制定详细的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范,并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营。
6.2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设备检修、更新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并设置相应的报废和更新机制。
七、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管理7.1 重点实验室经费应依据具体科研项目的需要进行合理分配和管理,并确保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7.2 实验室应建立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估机制,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和结题验收,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项目实施管理指项目从立项后到结题验收期间,为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按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类进行管理。
重大项目界定为:高技术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部分,以及其他省专项计划中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凡列入省科技厅各类专项科技计划,并获得政府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厅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第六条省科技厅的基本职责是:(一)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阶段总结报告、结题验收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二)对项目计划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监理或评估,根据项目合同执行情况下达分年度拨款经费;(三)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四)组织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五)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一)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及时划拨省科技经费,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协同省科技厅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监理或评估,审查结题验收项目的研究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三)协调项目的实施,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四)实施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统计工作;(五)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一) 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并按要求向省科技厅申报结题验收;(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三)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四)接受省科技厅及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五)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所进行的科技项目监理与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六)填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报表.第三章实施管理第九条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科〔2006〕7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我省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我厅在原《江苏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了《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二○○六年八月一日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苏教科〔2006〕7号2006年8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江苏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省重点实验室和省重点建设实验室。
第四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其主要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推进科技进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实现我省“两个率先”和建设教育强省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对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销进行审批。
(四)会同省有关部门拨发高校重点实验室有关建设和运行经费。
(五)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六条高校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列入学科建设计划,组织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是我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建设旨在以促进我省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按照“ 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省内有关行业或领域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重点科研机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等院校,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省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
省辖市科技局及省有关厅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省科技厅1、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2、负责编制工程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3、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4、负责制定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工程中心年度考核和阶段运行绩效评估工作;5、委托省科技条件管理服务中心具体从事工程中心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江苏省省属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属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为支持省属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在省教育厅年度预算中专门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主要用于省属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部省重点实验室及省重点建设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新增设备的购置及安装调试、现有设备的改造升级和开放课题的研究等。
第四条省属高校重点实验室认定标准和建设管理办法将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论证,签订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明确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每年3月底前,省属高校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出本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立项文本、可行性报告、支出预算表及设备购置清单等。
第七条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程度和使用效益,项目实施中需购置单台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应按照《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财教[2005]86号)的规定,另行履行申报、评议程序。
第八条每年4月份,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省属高校申报的项目及预算进行审核,6月底前批复项目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九条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和预算执行,认真落实在项目申请书中承诺的配套资金,并及时组织实施项目。
项目支出预算一般不得调整。
遇特殊情况,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等,必须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条学校要强化专项资金的核算和使用管理,按项目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项明细核算,按预算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苏教科[200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江苏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省重点实验室和省重点建设实验室。
第四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其主要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推进科技进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实现我省“两个率先”和建设教育强省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对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销进行审批。
(四)会同省有关部门拨发高校重点实验室有关建设和运行经费。
(五)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六条高校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列入学科建设计划,组织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重点实验室批准立项后,成立由校长负责的,科技、设备、财务、人事、研究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
(四)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五)对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有关研究方向和目标的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
学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

学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及我校《学院学科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包括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及校级重点实验室,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遵循《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并纳入我校重点实验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我校学科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二章申报立项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建设遵循《学院学科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管理体制,受学科平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主要包括建设申请、评审、任务制定、批准立项等。
第六条申报重点实验室立项条件:1.主要研究方向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属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侧重于应用基础研究或高新技术研发,能承担和完成省级及以上项目的研发。
2.重点实验室主任需由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副高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要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时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的要求。
3.实验室主任经二级学院推荐,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后聘任。
4.具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师资队伍。
5.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仪器设备相对集中,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有一定的对外开放使用能力及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第七条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由依托单位提出,并填写《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申报书》,经学科平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专家评审,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并公示。
第八条依托单位填写《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报学校批准立项建设,建设周期为3年。
第三章建设运行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包括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运行开放等,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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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旨在围绕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以应用基础和高技术研究为重点,针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产业技术源,聚集和培养重点学科领域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按照“优化布局、做优做强、自主创新、引领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本领域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重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科技企业,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产业技术源;(二)接受相关领域企业等单位的委托开展研究与开发,加强实验室成果的应用与转化,为产业技术创新、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三)培养、聚集相关领域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创新团队;(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科技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
省有关厅局或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是:(一)省科技厅1、负责制定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2、负责编制省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3、负责组织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4、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指标体系、绩效考评体系,并组织对建成运行的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和阶段运行绩效评价;5、委托省科技条件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对省重点实验室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二)省财政厅1.负责审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并安排必要的建设运行资金;2. 会同省财政厅检查、监督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3、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4、会同省科技厅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体系,并对其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三)主管部门1.负责本行业(或地区)拟建省重点实验室的组织与推荐工作;2.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或地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和检查监督;3.负责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的落实;4.负责协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与共建或合作单位的关系。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第七条省科技厅根据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和经费预算,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年度计划和组建要求,采取主管部门推荐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组建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申请或投标组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及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
(二)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科技发展政策,在某一高技术研究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具备承担国家及省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以往科研成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
(三)能提供保证省重点实验室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的资金、技术支撑、实验条件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等后勤保障。
第九条省重点实验室组建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科技厅经专家咨询、现场考察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按照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并按要求与省科技厅签定科技项目合同。
第十条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项目合同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
逾期不签定项目合同或主要指标达不到立项规定要求的,取消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对我省研究基础好、竞争性强,具备招投标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建设,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计[2001]202号)进行。
第十二条对我省重点发展且具有科教资源优势的高技术领域、采取跨学科、跨部门由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出资组建的省重点实验室,优先予以扶持。
第四章实施与验收第十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建设实施期间,须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期间应严格执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的规定。
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期间实验室建设内容、研究课题有调整的,须及时上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
经验收合格取得《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后,省科技厅颁发相应铭牌。
第十六条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托单位申请中止:1、实验室骨干技术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继续实施的;2、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实验室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任务的;3、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第十七条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销项目:1、项目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等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自筹经费不能按进度落实的;2、项目依托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重点实验室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严重滞后于合同规定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3、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4、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省重点实验室对我省科技、经济发展继续发挥骨干支撑作用的。
第十八条项目因故中止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申请中止、强制中止和撤销项目,省科技厅将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清查、审计。
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
由此产生的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省财政,仍用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
被撤销项目的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得再推荐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九条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共同筹集。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变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应单独到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开展科研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软件,以及进行人才培养等。
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实验室用房必须新建、扩建的,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相应增加基本建设经费。
实验室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按照《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苏财教[2005]86号)进行评议,并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共享。
第二十一条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省拨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
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约定的匹配经费须在立项建设后按合同进度到位,否则将停拨后续建设经费。
项目未按计划实施的,缓拨后续经费。
第六章运行与管理第二十二条省重点实验室一般建成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四年。
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并在所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第二十三条省重点实验室须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科研工作计划,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审批开放课题等。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1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省外的委员不少于1/3,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省科技厅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四条省重点实验室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除保持部分精干的固定管理人员和科研业务骨干,其他研究人员由实验室主任根据课题任务进行公开聘任。
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聘任有威望的专家为客座研究人员。
客座研究人员的聘任一般不超过2年,保持一定的流动量。
第二十五条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费用主要由依托单位承担,并在年度预算中列示。
运行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实验室固定人员费用、实验室正常运行及日常管理费用、仪器设备维护费等。
第二十六条省重点实验室可视为独立的科研单位申报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鼓励省重点实验室组织国内外科研力量共同承担国家、省部各类科技计划任务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二十七条省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面向全省乃至全国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与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创新主体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省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对外开放使用,提高其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研究成果等均应署重点实验室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在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使用,数据、资料、成果的整理应用和推广,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等方面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省重点实验室每年一月底之前应向省科技厅上报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作为重点实验室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建成并通过验收的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
省科技厅将委托中介机构每三年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
评估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
对评估优秀的省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资助适当的滚动支持经费。
对评估较差者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评估较差者,取消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相应资产进行清理,同时该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在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省科技厅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纳入我省地方管理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原立项批准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按原建设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要求进行考核和验收。
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