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汉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调整公共支出结构,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规财政预算编制,增强部门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强化预算约束,有效解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费预算定额标准偏低、公用支出预算结构不合理、公用经费开支挤占专项经费等问题,根据中、省关于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合理性原则:按照公共财政的“公共性”要求,公共支出的安排必须严格限制在提供公共产品的围。
通过制定预算支出定额,将部门、单位的职能和发展规划与财政资金的供给围和规模紧密结合起来,为分配财政资金、调整公共支出结构、优化配置公共资源提供重要依据。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支出预算定额的约束,改善支出行为,提高支出效益,解决传统预算资金管理中“重分配、轻管理”的问题,调动部门、单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积极性。
(三)量力而行原则:充分考虑当前财力的可能,首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确定重点支持围,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发展具有前导作用的公益性事业等方面的投入力度。
(四)综合预算原则: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支多样化的特点,统筹考虑多种来源资金形成支出的情况,将非税收入统一纳入预算,并依据预算支出定额合理安排。
(五)简便易行原则:一是按照单位性质、支出围、履行职能和提供社会服务的任务分档划分预算资金安排围;二是归并公务费支出明细科目,形成综合基准定额,使制定的定额既基本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又便于操作和执行。
(六)按实际支出确定定额的原则:依据单位近年的实际支出水平,结合市级财力状况及相关支出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计算平均水平或平均消耗标准,以此确定基准定额标准。
二、实施围执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定额的单位主要包括:市级党政机关、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公用支出预算定额改革的基本原则,将执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定额的单位划分为以下四个类型:(一)一类单位:财政全额供养的行政单位。
主要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行使政府某项职权的机关,负责对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机关。
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公用经费管理。
公用经费是指单位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二、预算管理公用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编制要求,合理编制公用经费预算。
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优先保障基本支出和重点项目支出,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财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各部门的公用经费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下达执行。
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支出管理(一)办公费办公费是指单位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办公费支出标准,严格控制办公用品的采购和使用,避免浪费。
(二)印刷费印刷费是指单位印刷文件、资料、报表等支出。
印刷业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选择具有资质的印刷单位,控制印刷数量和质量,降低印刷成本。
(三)水电费水电费是指单位支付的水费、电费等支出。
各部门应加强用水用电管理,推广节能措施,减少浪费,降低水电费支出。
(四)邮电费邮电费是指单位支付的信函、包裹、快递、电话费、网络费等支出。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邮电费支出,合理选择通信方式和服务套餐,降低通信费用。
(五)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支出。
出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选择经济合理的交通方式和住宿标准,报销费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六)会议费会议费是指单位召开会议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住宿费、伙食费、文件印刷费等支出。
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办法范文

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办法范文一、2023年市级财政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2023年财政预算编制总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民生、支持创新、规范管理、提高绩效”为主线,坚持增收节支、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方针,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
完善财税各项政策,着力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扶持企业自主创新,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深化财税,着力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加强财政科学管理,着力提高财政管理绩效;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建设。
二、2023年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1、严格执行规范公务员津补贴标准。
规范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津补贴,一是严格执行标准。
凡执行公务员津补贴标准的,津补贴不再与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其它资金收入挂钩,一律由财政在预算内经费中给予保障。
二是按新标准,原津补贴项目归并为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二类,其他补贴严格执行《转发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的通知》(杭人薪[2023]89号),即:除经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外,省及以下自行建立、自行扩大范围、自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三是清理并规范各类考核奖。
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两办转发省两办《关于暂停发放考核奖励性补贴的通知》(市委办发[2023]121号),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再设立考核奖励项目。
已设立的各项奖励政策只适用于工作经费奖励,不能用于公务员个人奖励。
四是所有津补贴、奖励全部纳入指定专户,通过银行卡发放。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23]48号)的规定,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津补贴,需设立专门帐户,使用专用科目,并必须通过银行卡发放,不再以现金形式发放。
2、加大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力度。
机关经费支出管理暂行规定_文秘知识

机关经费支出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江苏省工商局《内部会计控制专项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县局机关经费支出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县局机关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局机关经费收支管理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支出的范围凡与本单位业务活动有关的,具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等支出,均按规定列入报销的范围。
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是指由售货单位或提供服务单位开具的,并注明开票日期、购货单位名称(接受服务单位名称)、商品名称或服务类别、数量、单价及金额,加盖售货单位(提供服务单位)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收据);支出数额较大、且发票中无法表明所购全部商品的,必须附设所购物资的明细清单。
二、经费支出的审批报销程序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发票、清单等),由经办人注明业务活动内容并具名,填制《单据粘贴簿》,经经费扎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分管财务的局长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室1 / 11办理报销手续。
事前需专项审批的,应将书面报告及相关的协议(合同)附后,否则财务室不予报销。
因业务活动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且数额较小的,经局长审批同意,可凭加盖公章的一般收款收据报销。
所有办案协查经费、代征手续费,一律由收款单位出具正式收据,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账户,以汇款的形式支付,其他单张发票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可直接领取现金;1000元以上(以下称:数额较大)的,原始发票应注明供应商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由财务室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因特殊情况或遇突发事件时,需用大额现金支付的,经局长批准后,财务室可以现金的方式支付。
三、经费支出的审批报销办法1、人员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和财政、人事部门关于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待遇方面的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管理。
公用经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二、公用经费的范围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印刷费: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包括大宗账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等的印刷支出。
咨询费: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手续费: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水费:指单位支付的水费支出。
电费:指单位支付的电费支出。
邮电费:指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取暖费:指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等。
物业管理费: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会议费:指单位在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支出。
《机关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机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改革等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规范省农委机用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农委机用经费管理要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省农委机用经费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切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努力节约经费支出,保障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四条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强化公用经费预算管理,按照预算定额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大力推进机用经费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五条省农委机用经费是指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公用支出,主要是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印刷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离休人员特需费、离休人员公用经费、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
第六条省农委机用经费的使用分处(室、办、局)记账、单独核算,所有经济业务经财务审计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经财务审计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审核,由常务副主任签批。
4、处级以下(含处级)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不允许乘飞机和火车软卧,因工作需要必须乘坐的,要在事前填写乘坐飞机(软卧)审批单,由常务副主任签批后乘坐。
5、出差人员应当按照《黑龙江省省直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出差地的定点宾馆住宿;出差地没有定点的,要按照定点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
6、报销差旅费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票据粘贴整齐,栏目填写齐全,住宿票据必须写清楚姓名、日期、天数、单价、金额等,经本处(室、办、局)领导签批后,由财务审计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签批后报销。
7、出差人用公务卡支付出差费用的,在完成报销审批手续后,将票据交付财务审计处,由财务审计处负责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使用人的公务卡账户,完成还款。
8、工作人员出差返回后,需在一周内结清账务,保证及时办理公务卡账户还款。
汉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汉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调整公共支出结构,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规范财政预算编制,增强部门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强化预算约束,有效解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费预算定额标准偏低、公用支出预算结构不合理、公用经费开支挤占专项经费等问题,根据中、省关于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合理性原则:按照公共财政的“公共性”要求,公共支出的安排必须严格限制在提供公共产品的范围内。
通过制定预算支出定额,将部门、单位的职能和发展规划与财政资金的供给范围和规模紧密结合起来,为分配财政资金、调整公共支出结构、优化配置公共资源提供重要依据。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支出预算定额的约束,改善支出行为,提高支出效益,解决传统预算资金管理中“重分配、轻管理”的问题,调动部门、单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积极性。
(三)量力而行原则:充分考虑当前财力的可能,首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确定重点支持范围,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发展具有前导作用的公益性事业等方面的投入力度。
(四)综合预算原则: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支多样化的特点,统筹考虑多种来源资金形成支出的情况,将非税收入统一纳入预算,并依据预算支出定额合理安排。
(五)简便易行原则:一是按照单位性质、支出范围、履行职能和提供社会服务的任务分档划分预算资金安排范围;二是归并公务费支出明细科目,形成综合基准定额,使制定的定额既基本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又便于操作和执行。
(六)按实际支出确定定额的原则:依据单位近年的实际支出水平,结合市级财力状况及相关支出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计算平均水平或平均消耗标准,以此确定基准定额标准。
二、实施范围执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定额的单位主要包括:市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公用支出预算定额改革的基本原则,将执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定额的单位划分为以下四个类型:(一)一类单位:财政全额供养的行政单位。
汉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汉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调整公共支出结构,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规范财政预算编制,增强部门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强化预算约束,有效解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费预算定额标准偏低、公用支出预算结构不合理、公用经费开支挤占专项经费等问题,根据中、省关于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合理性原则:按照公共财政的“公共性”要求,公共支出的安排必须严格限制在提供公共产品的范围内。
通过制定预算支出定额,将部门、单位的职能和发展规划与财政资金的供给范围和规模紧密结合起来,为分配财政资金、调整公共支出结构、优化配置公共资源提供重要依据。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支出预算定额的约束,改善支出行为,提高支出效益,解决传统预算资金管理中“重分配、轻管理”的问题,调动部门、单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积极性。
(三)量力而行原则:充分考虑当前财力的可能,首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确定重点支持范围,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发展具有前导作用的公益性事业等方面的投入力度。
(四)综合预算原则: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支多样化的特点,统筹考虑多种来源资金形成支出的情况,将非税收入统一纳入预算,并依据预算支出定额合理安排。
(五)简便易行原则:一是按照单位性质、支出范围、履行职能和提供社会服务的任务分档划分预算资金安排范围;二是归并公务费支出明细科目,形成综合基准定额,使制定的定额既基本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又便于操作和执行。
(六)按实际支出确定定额的原则:依据单位近年的实际支出水平,结合市级财力状况及相关支出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计算平均水平或平均消耗标准,以此确定基准定额标准。
二、实施范围执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定额的单位主要包括:市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公用支出预算定额改革的基本原则,将执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定额的单位划分为以下四个类型:(一)一类单位:财政全额供养的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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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机关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改革等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规范省农委机关公用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农委机关公用经费管理要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省农委机关公用经费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切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努力节约经费支出,保障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四条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强化公用经费预算管理,按照预算定额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大力推进机关公用经费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五条省农委机关公用经费是指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公用支出,主要是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印刷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离休人员特需费、离休人员公用经费、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
第六条省农委机关公用经费的使用分处(室、办、局)
记账、单独核算,所有经济业务经财务审计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审批后记账。
第七条各处(室、办、局)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定额标准使用公用经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会同财务审计处做好机关公用经费的集中支付工作。
第八条公用经费的使用
一、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等需要办理政府采购的公用经费。
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由经办单位提供资料依据、编制采购预算、办理采购手续,履行采购程序,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黑龙江省(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执行。
二、差旅费。
委领导和各处(室、办、局)应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差旅费定额指标,按照下列规定合理安排年度支出。
1、工作人员出差,应由出差人用本人公务卡支付相关出差费用。
2、工作人员出差费用需要预借现金的,由出差人填写借款单,写明出差时间、路线、地点和事由,经所在处(室、办、局)领导签批后,交由财务审计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批准后支款;参加国家及有关部门召开会议的,持会议通知经分管主任签批后借支差旅费。
3、省农委领导出差使用本人公务卡支付相关出差费用,需要借支现金和报销时,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据或差旅费报销单,经财务审计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审核,由常务副主任签批。
4、处级以下(含处级)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不允许乘飞机和火车软卧,因工作需要必须乘坐的,要在事前填写乘坐飞机(软卧)审批单,由常务副主任签批后乘坐。
5、出差人员应当按照《黑龙江省省直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出差地的定点宾馆住宿;出差地没有定点的,要按照定点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
6、报销差旅费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票据粘贴整齐,栏目填写齐全,住宿票据必须写清楚姓名、日期、天数、单价、金额等,经本处(室、办、局)领导签批后,由财务审计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签批后报销。
7、出差人用公务卡支付出差费用的,在完成报销审批手续后,将票据交付财务审计处,由财务审计处负责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使用人的公务卡账户,完成还款。
8、工作人员出差返回后,需在一周内结清账务,保证及时办理公务卡账户还款。
9、出差补助费、交通补助费、宿费等按照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 2007 ]56 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电话通讯费。
委领导和各处(室、办、局)的电话要与通讯公司建立单独的合同号,要根据省财政厅批夏的年度部门预算电话通讯费定额标准申报计划,由办公室负责办理交费手续。
四、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机关编制内的车辆燃修费、保险费、养路费、路桥费和司机补助等)。
费用指标是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定额标准核定指标执行。
因公驾车出差时,应由驾驶员用本人公务卡支付车辆使用相关费用,履行报销审批后,财务审计处负责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使用人的公务卡账户,完成还款。
五、公务接待费。
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公务接待费定额标准,按规定经常务副主任签批后使用。
六、离休人员特需费、离休人员公用经费、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定额标准,按照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进行计划的申报和支出。
七、办公费、邮寄费等其他机关公用经费,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定额标准,进行计划的申报和支付;办公费应由经办人用本人公务卡支付,报销签批后,财务审计处负责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使用人的公务卡账户,完成还款;办公费确需预借支票的,由本人填写借款单,写明事由,由所在处(室、办、局)领导签批后,财务审计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签批后借
用支票。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农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