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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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F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湖南省统计局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湖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说明 (3)二、报表目录 (5)三、调查表式 (7)(一)综合年报表式 (7)1.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301表) (7)2.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一)(湘F302表) (8)3.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二)(湘F303表) (9)(二)综合定期报表表式 (10)1.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401表) (10)2.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一)(湘F402表) (11)3.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二)(湘F403表) (12)(三)基层年报表式 (13)1.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湘F101表) (13)2.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102表) (15)3.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湘F103表) (16)4.银行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104表) (17)5.保险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105表) (18)6.证券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106表) (19)(四)基层定期报表表式 (20)1.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202表) (20)2.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湘F203表) (21)3.银行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204表) (22)4.保险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205表) (23)5.证券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206表) (24)四、附录 (25)(一)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25)(二)服务业统计调查部门分工 (28)(三)服务业统计调查限额划分标准 (31)(四)指标解释 (33)(五)生产性服务业行业分类及代。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F)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2003年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报表)北京市统计局2003年10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4)二、报表目录 (5)三、调查表式 (6)(一)基层年报表 (6)财务状况表(服务业企业F103表) (6)(二)基层定期月报表 (7)财务状况表(服务业企业F203表) (7)四、附录 (8)(一)实施办法 (8)(二)指标解释 (8)一、总说明(一)目的为了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优化服务业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二)对象本制度的实施范围是北京市辖区内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

独立核算服务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独立核算盈亏,并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服务业企业包括:(1)交通运输辅助业、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2)仓储业;(3)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贸易经纪与代理;(5)住宿业(6)金融业;(7)房地产业;(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0)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1)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12)教育;(13)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服务行业统计制度模板

服务行业统计制度模板

服务行业统计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把握服务行业的发展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制定本统计制度。

1.2 本统计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服务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1.3 本统计制度所称服务行业,是指提供满足消费者精神和物质需求的各种经营活动,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等。

二、统计内容2.1 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单位地址、行业分类等。

2.2 财务状况: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税收总额、成本总额等。

2.3 人员情况:包括从业人员总数、从业人员学历结构、从业人员年龄结构等。

2.4 业务发展:包括业务收入、业务支出、业务增长率等。

2.5 服务行业特有的统计内容:如客房数量、床位数量、餐饮桌位数、金融机构网点数量等。

三、统计方法3.1 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即所有从事服务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应参加统计。

3.2 采用联网直报的方式,统计数据通过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上报。

3.3 统计周期为年度和季度,统计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

四、统计报表4.1 服务行业统计报表应包括以下内容:(1)服务行业基本信息表;(2)服务行业财务状况表;(3)服务行业人员情况表;(4)服务行业业务发展表;(5)服务行业特有的统计报表。

4.2 统计报表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填写,字迹清晰,数据准确。

五、数据处理和分析5.1 统计数据上报后,各级统计部门应按照统一的统计方法和分析模型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

5.2 各级统计部门应定期发布服务行业统计报告,为社会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服务行业数据。

六、监督检查6.1 各级统计部门应加强对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6.2 对违反本统计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7.1 本统计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浙江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浙江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2012年统计年报和2013年定期统计报表)浙江省统计局2012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浙江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总说明 (3)第一部分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财务调查制度一、报表目录 (5)二、调查表式(一)年报综合表式1、服务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浙F301表) (6)2、服务业非企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浙F302表) (8)3、银行业主要经济指标(浙F303表) (9)4、保险业主要经济指标(浙F304表) (13)5、证券和期货业主要经济指标(浙F305表) (16)(二)定期报表综合表式)1、服务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浙F401表) (19)2、服务业非企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浙F402表) (21)3、银行业主要经济指标(浙F403表) (23)4、保险业主要经济指标(浙F404表) (26)5、证券和期货业主要经济指标(浙F405表 (29)(三)年报基层表式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 (32)2、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浙F103-1表) (34)3、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财务状况(浙F103-2表) (36)4、银行业财务状况(浙F103-3表) (37)5、保险业财务状况(浙F103-4表) (39)6、证券和期货业财务状况(浙F103-5表) (41)7、信息化情况(109表) (43)(四)定期报表基层表式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01-1表) (44)2、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浙F203-1表) (46)3、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财务状况(浙F203-2表) (48)4、银行业财务状况(浙F203-3表) (49)5、保险业财务状况(浙F203-4表) (51)6、证券和期货业财务状况(浙F203-5表) (53)7、物业管理经营情况(F204-1表) (55)8、房地产中介服务经营情况(F204-2表) (56)三、附录(一)服务业限额以上单位划分标准 (57)(二)服务业部门分工 (63)(三)指标解释 (65)第二部分限额以下单位和个体抽样调查制度一、限额以下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工作方案 (84)(一)调查范围及对象 (84)(二)调查方式和方法 (84)(三)调查内容及表式 (84)(四)调查时期和报送时间 (84)(五)调查的组织实施 (84)二、附录(一)服务业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技术方案 (85)(二)服务业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技术方案 (94)(三)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调查表指标解释 (98)总说明(一)为了解全省服务业的规模、结构、效益等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以及完善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浙江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

浙江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

浙江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为了全省各地和有关部门顺利推行《浙江省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有效组织全省服务业统计调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背景和意义服务业已成为推动浙江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是提升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对实现全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5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围绕加快浙江服务业发展,推进服务业现代化制定了具体意见和要求。

由于目前政府统计尚未建立起一套能够与服务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完整的服务业统计体系,还不能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

为了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浙江省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已势在必行。

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不仅有利于及时了解浙江服务业发展总体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和行业分布等情况,为全省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等提供可靠依据,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也有利于不断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经济运行统计监测,发挥统计职能,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二、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和对象浙江省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第三产业的15个门类,具体1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实施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以上15个服务业门类活动的企业、事业、行政、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机构和城乡个体经营户。

三、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服务业统计调查采用全数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根据被调查服务行业门类的实际情况,以各门类中的服务业行业中类为基础分别确定划分标准,将调查单位划分为限额以上与限额以下两部分。

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2022年统计年报和2023年定期统计报表)

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2022年统计年报和2023年定期统计报表)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制度
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
(2022年统计年报和2023年定期统计报表)
一、调查目的
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行业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行业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三、调查内容
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等。

四、调查方法
所有报表均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调查方法为全数调查。

五、调查组织方式
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采取联网上报方式上报数据。

调查单位按统计部门的统一要求,通过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按时填报基层表、审核和上报数据,接受数据查询。

各级统计局负责对调查单位网上直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和查询。

六、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
通过《统计公报》和《第三产业统计年鉴》公布相关数据。

统计工作制度服务业

统计工作制度服务业

统计工作制度服务业一、引言为了规范服务业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特制定本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服务业各类企业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旅游、金融、教育、医疗等行业。

二、统计范围与对象1.统计范围:服务业各类企业和机构,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2.统计对象: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主要经营指标。

三、统计方法与流程1.统计方法:采用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统计方法。

2.统计流程:(1)确定统计指标和统计周期;(2)收集、整理原始数据;(3)进行数据审核、汇总和分析;(4)编制统计报表和撰写统计分析报告;(5)按时上报统计数据。

四、统计数据质量控制1.数据来源:确保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采用多种渠道进行数据核实。

2.数据审核:建立数据审核机制,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3.数据分析: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揭示数据背后的规律和趋势。

五、统计报表与报告1.统计报表: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各类统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年报等。

2.统计分析报告:根据统计数据和分析结果,撰写统计分析报告,为决策提供参考。

六、统计资料保管与使用1.资料保管:建立健全统计资料保管制度,确保统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2.资料使用:在保障资料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统计资料进行政策研究、市场分析等工作。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八、解释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服务业统计工作主管部门所有。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1.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啊,那可太重要了!就好比是我们生活中的地图,没有它你能知道自己在服务业这片大海里处于什么位置吗?比如开餐厅的,不通过这个制度了解行业数据,怎么知道自己该往哪个方向努力呢!2. 嘿,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它就像一个超级指南针,指引着服务业的发展方向。

你想想看,没有它,那些服务企业不是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吗?3.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呀,这简直就是服务业的秘密武器!就如同战士上战场要有精良的装备一样。

像快递公司,通过这个制度就能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运营啦,不是吗?4. 哇塞,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这可真是个宝贝!它就像是夜晚的明灯,照亮服务业前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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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美容行业,没有它怎么知道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呢!7.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啊,这可是不能小瞧的!它如同航海中的灯塔,为服务业指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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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物流企业,没有它怎么能做到高效配送呢!10. 嘿哟,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那可是至关重要的存在!它就像一把钥匙,打开服务业发展的大门。

想想那些金融服务机构,没有它怎么能把握市场动态呢!我的观点结论: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对于服务业的发展极其重要,是不可或缺的,各个服务业领域都应该高度重视并充分利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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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2016年统计年报和2017年定期统计报表)
河南省统计局制定
2016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河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
(一)基层年报表式 (3)
四、指标解释
(一)基本情况 (4)
一、总说明
(一)为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河南省统计局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统计局的综合要求。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应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统计范围
辖区内国家规模以下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和从事服务业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调查单位与调查总队调查点原则上不重复,若调查单位发生重复时,先从已有调查结果中取得数据。

(四) 调查方法
本制度由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负责组织实施,调查方法为典型调查。

对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及个体经营户,采取典型调查,调查频率为年,调查报告期为2016年度。

(五)统计内容
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等。

主要指标有:单位详细名称、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

(六)统计原则
辖区内服务业法人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均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七)调查报告期及报送时间
“服务业法人单位经营情况(HAF111表)”和“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HAF112表)”报告期为2016年1-12月,省辖市、省直管县统计机构2017年3月10日前完成数据采集、审核、查询和上报。

(八)上报要求
“服务业法人单位经营情况”(HAF111表)、“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HAF112表)典型调查基层数据上报要求按相关文件执行。

(九)本制度由河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一)基层年报表式
三、调查表式
(一)基层年报表式
服务业法人单位经营情况
表号:H A F111表组织机构代码□□□□□□□□-□制定机关:河南省统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131号单位详细名称:有效期至:2017年6月行业代码□□2016 年计量单位:人、千元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说明:1.本表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典型调查抽取的省级规模以下服务业法人单位。

2.调查单位次年3月10日24时前网上上报。

3.审核关系:全部指标大于或等于零。

4.本表填报指南可查询河南统计网,网址:。

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
表号:H A F112表
制定机关:河南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131号个体户代码:有效期至:2017年6月个体户详细名称:2016 年计量单位:元
说明:1.本表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典型调查抽取的服务业个体经营户。

2.调查单位次年3月10日24时前网上上报。

3.审核关系:全部指标大于或等于零。

4.本表填报指南可查询河南统计网,网址:。

四、指标解释
(一)基本情况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分为1机构编制;5民政;9工商;Y其他。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分为:
机构编制: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民政: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
工商: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17位一致。

单位详细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行业代码填报单位免填。

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个体工商户按《营业执照》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基金会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

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从业人员指报告期内(年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事服务业活动的人员数。

按“谁用工,谁统计”的原则实施统计,包括参加企业服务业活动的正式人员,劳务派谴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

不包括在本企业领取工资、股息、红利未参加服务业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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