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相近似认定标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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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摘要:1.商标审查简介2.商标审查标准的重要性3.我国商标审查标准4.商标审查流程5.商标审查中涉及的法律问题6.商标审查的未来发展趋势正文: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是保障商标注册质量,维护商标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需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提交的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注册条件。

商标审查标准对于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商标审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显著性:商标需具备一定的显著性,使相关消费者能够将其作为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2.禁止性规定:商标不得含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等内容。

3.类别相同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得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4.驰名商标保护:对于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予以跨类保护,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流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形式审查:对商标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手续是否完备、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2.实质审查:对商标的显著性、禁止性规定等方面进行审查。

3.公告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进行公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将不予注册。

4.注册发证:对公告无异议的商标,予以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

在商标审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商标权属纠纷:审查过程中如出现商标权属纠纷,需中止审查,待纠纷解决后再恢复审查。

2.优先权:外国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临时措施:对于涉嫌侵权的商标,权利人可以申请采取临时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继续扩大。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商标审查标准将更加严格,审查流程也将不断优化。

法律拟制探讨——以商标近似性认定中的应用为例

法律拟制探讨——以商标近似性认定中的应用为例

代的作用 , 即本文所历史分 析法 , 结合近、 现代立法和司法实践 , 对法律拟制问
题进 行 探讨 ; 次 , 于 上 述 讨 论 说 明探 讨 宏 观 意 其 基
义上 的法律拟制 的必要性 , 并借鉴多方观点进而提 出笔者对 于宏观法律拟制的界定 , 梳理和完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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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1年 6 月
山东行政 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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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期 ( 总第 12期 ) 1
拟制 理论 。最 后 , 过跨 学 科 应 用 , 通 以其 在 商 标 近
务 中人们对于法律拟制 的概念和价值 的态度莫 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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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性认定 中的应用 为例进一步 明晰法律 拟制 的实 务操作问题 , 实现法律拟制理论的现实化。
法律 拟 制理论 的梳 理和 完善
传统的法律拟制理论在既存文本的前提下 , 为
无 时不在 更 广 泛 的 层 面 上 被 应 用 并 发 挥 着 不 可 取
收 稿 日期 :0 1—0 2 1 4—2 8
( ) 统法律 拟 制理论 一 传
大多关 于法 律拟制的探讨都局 限于传统法律
拟制 理论 , 其理 论 核心 在 于 法 律拟 制 在 法 律 发展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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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说理 的 幌 子 , 来 掩 盖 法 院裁 判 的 真 正 理 由。 用
然 而 , 律拟 制作 为一 种 立 法 手段 与 欺诈 或错 误 的 法 涵盖 不 同之处 正在 于其 为拟 制 者 明 知 , 即被 等 同视 之者 实 际上不 同之 处 , 有 意 地将 明知 为 不 同者 等 而 同视 之 。 德 国学 者 阿瑟 尔 ・ ¨ 考夫 曼 曾针对 德 国 民法 第 12 93条 为法 律拟 制 定 义 “ 在法 律 理论 中 , 吾 人通 常把 法 律 拟 制 称 为 隐 藏 的指 示 , 由规 定 , 藉 对 案件 T应适 用 T 1的法 律 效果 ; 在此 , 法 者 是基 于 立 法律 经济 性 的缘故 , 以避 免 重 复 。然 而这 只是 法 律

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文号】•【施行日期】20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商标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00五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一、法律依据二、相关解释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

2.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二)同我国的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国旗(五星红旗)、国徽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我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2.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三)同我国的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军旗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

2.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勋章的名称、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勋章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

(四)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四、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一)商标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二)商标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五、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六、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七、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一)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判定为与该名称、标志相同。

《商标近似判断》课件

《商标近似判断》课件

声音商标近似判断案例
总结词
声音商标近似判断主要依据声音的旋律、节奏、音调等因素进行判断。
案例1
某公司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为一个特定的旋律,而市场上已有相似的旋律作为商标,虽然节奏和音调略有不同,但整 体听觉效果极为相似,因此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案例2
某公司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为一个特定的声音效果,而市场上已有相似的声音效果作为商标,虽然声音 来源和制作方式不同,但整体听觉效果极为相似,因此也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设计
选择独特、易识别的商标 设计,提高商标的辨识度 。
商标注册流程
了解并遵循商标注册流程 ,确保申请顺利通过审查 。
商标维权策略
证据收集
保留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为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
维权途径
了解并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如行政投诉、民事 诉讼等。
维权合作
与专业维权机构合作,提高维权的效率和胜算。
THANKS
示例
商标A为一个圆形,商标B为一个椭圆形,虽然形状不同,但如果相似 度较高,可能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声音商标近似判断
总结词
基于声音的相似性判断
详细描述
比较商标中的声音部分,判断是否存在高度相似或完全相 同的情况。需要考虑音调、节奏、旋律等因素。
示例
商标A为一个简单的音乐旋律,商标B为一个相似的音乐旋 律,虽然节奏和旋律有所不同,但如果相似度较高,可能 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知名度的判断
在判断商标近似时,需要考虑商标 的知名度,以确定商标是否能够起 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商标知名度的影响
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区分商品或 服务来源的能力越强,因此在判断 商标近似时,需要考虑商标的知名 度。

通过“本田”与“现代”浅谈商标近似

通过“本田”与“现代”浅谈商标近似

通过“本田”与“现代”浅谈商标近似众所周知,本田与现代都是汽车行业里的佼佼者甚至说是龙头老大也不为过,但同样为公众所熟知的是,本田的商标“”和现代的商标“”第一眼看上去是非常相像的,那么为什么如此近似的商标却能并存与汽车市场并且都能各自雄霸一方呢?下面我们就这个问题来探讨一下其中的奥妙。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商标近似”的定义是什么: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而在本田与现代这两个商标骤眼看上去都是类似大写英文字母“H”,那么结合以上商标近似的基本定义中“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或者图形的构图、外观近似”这一段解释中,我们是否就能断定本田与现代的商标构成近似,而导致其中一个必须被撤销或者构成争议事由呢?其不然,因为对于商标近似的判断不是如此这般表面判断就能断定是否构成近似的,还要结合很多主观因素以及客观因素去判定商标的近似性的。

在我国法律上,对于商标近似,《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2002年10月16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中规定:(一)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对比,对比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

现在我们就《若干解释》中对商标近似判定的三项规定再来分析一下本田与现代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本田与现代都是汽车行业众所周知的著名商标,那么在相关公众的眼里是否会看到某一个商标的时候误认为另一个商标呢?以下是摘录自“百度知道”的资料(请看截图):显而易见,一个简单的小问题就能看出相关公众是不会对本田与现代的标志进行误认混淆的,并且对汽车稍微有了解的相关人士甚至还知道本田与现代各自商标图形构成上的区别以及清楚两商标分别所代表的含义。

商标近似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商标近似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一、商标近似的认定标准是怎样(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六)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七)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八)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九)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近似的判断方法有哪些

商标近似的判断方法有哪些

Management is about doing countless small detail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商标近似的判断方法有哪些商标近似的判断方法主要有两种:1、要考虑到以普通消费者的立场、观点来认定近似商标,尽量避免简单的从法官的专业角度分析判断。

2、要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

一、商标近似的判断方法有哪些在认定近似商标时还要注意掌握以下具体方法:1、要考虑到以普通消费者的立场、观点来认定近似商标,尽量避免简单的从法官的专业角度分析判断。

其中所说的普通消费者属于一个抽象的和理想化的群体,即设想他们既不是非常成熟的消费者,也不是毫无识别能力的消费者,而是具有一定消费经验的消费者。

虽然,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消费者难以界定,但以他们的观点看问题,是要求法官只能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以普通消费者的观点来认定商标的近似性问题。

在认定近似商标过程中力戒主观色彩,保证公正、公平地对近似商标予以认定。

2、要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隔离观察。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要采用隔离观察的方法,而不要采取对比的方法观察。

将商标置于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进行观察,即称为隔离观察,将商标摆在一起进行观察,即对比观察。

这是因为在市场上的实际交易中,消费者往往是将商标与过去在其他地方记住的商标进行比较后才购买商品,而不一定是两种商标都同时存在为消费者看到。

为了客观地掌握消费者的态度和立场,不宜同时将两种商标进行现场对比,而只能将所见到的商标与脑子中记忆的商标进行对比。

这样就能比较真实地反映造成混淆可能性的实际情况,而不会因为对两个商标进行对比观察所发现的不同点影响法官对其在实际交易中可能产生的混淆的认定。

在对比观察情况下,两个商标只要不是完全相同的,肯定会看出许多不同的地方,但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只要仍然存在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就应认定该商标为近似商标。

商标近似判定标准

商标近似判定标准

商标近似判定标准
商标近似判定有以下标准:
1.词义相近:商标中的词汇在音、形、义方面与先前注册商标相近或
相似。

2.声音相近:商标中的发音与现有商标相近或相似。

3.形状相似:商标的图案或形状与现有商标相似。

4.总体相似:商标整体在视觉效果、音响效果和意义效果方面与现有
商标相似。

5.服务和产品相似:在同一行业或相关行业提供类似的服务和产品时,商标近似判定会更加严格。

6.注册地相同:商标在同一地区或国家注册时,判定近似的标准更为
严格。

7.消费者伦理:考虑到公平竞争的原则,消费者的标准应该得到尊重,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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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商标法实施过程中,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司法审判机关以及商标实务工作者遇到最棘手的问题之一是商标相近似的认定。

为更好地实施商标法,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制定了关于近似商标认定的标准,并且在各自的审查和审理实践中适用,让绝大多数涉及到商标相近似认定的纠纷都得到了妥善解决。

从法律层面讲,我国商标法使用了商标近似或者近似商标的概念,因此,具体实践中,有关方面不仅需要检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相同或相近似,而且需要检视使用争议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与使用引证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同种类,同时还需要检视使用争议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使用引证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关市场上是否造成混淆或有混淆之虞。

事实上,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商标相近似认定标准与商标民事侵权诉讼中的商标相近似认定标准的存有差异。

引言2018年,笔者参加了“中日商标相近似比较研究”推进协调会。

在会上,笔者有幸聆听了中日两国专家学者就商标相近似认定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方面的报告。

其中给笔者深刻印象的是中日两国关于商标相近似判断的标准及其适用顺序存在着明显差异。

日本专家学者认为,日本商标审查机关认定两件比对商标是否相近似所采用的标准与法院认定是否相近似所适用的标准存在些许差异,其主要原因在于两者所针对的具体客体不同。

审判实践中,日本法院认定两件比对商标是否相近似,重点考察分别使用侵权商标与被侵权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是否导致混淆或者混淆之虞,造成消费者对其来源的误认。

如果导致混淆或者混淆之虞,并且两件比对商标在音形义或者整体构图方面相近似,就可能认定为相近似。

否则,即使两件比对商标在音形义或者整体构图方面相近似,也可能认定为不相近似。

我国在认定商标相近似时,商标审查机关适用的标准与法院适用的标准大体一致,而且适用标准之顺序是:首先就两件比对商标在音形义或者整体构图方面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进行认定;然后再比对两件商标分别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种类;最后再考察分别使用两件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会在市场上造成混淆或者有混淆之虞。

如果第一个条件不满足,就不必考虑第二个条件,更不会考虑第三个条件。

依次递进、比对分析,才能最后得出结论。

关于商标相近似认定的实践中,中日两国基本上都遵循“个案认定原则”,采用“商标构成+商品+混淆可能性”标准。

两国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行政判断与司法判断上的标准选择。

简言之,日本对商标是否相近似的行政判断主要适用“二要素标准”,司法认定主要适用“三要素标准”。

由于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相近似的规定比较模糊,因此,关于商标是否相近似的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适用的标准基本相同,均采用“三要素标准”。

为了弄清楚具体实践中适用哪一种标准更加具有科学性或者合理性,笔者收集了若干案例,将理论与具体实践相结合,从而揭开其中的奥秘。

一、商标相近似的概念辨析商标相近似是商标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关系到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及商标侵权等诸方面的问题。

但是,我国商标法并没有关于商标近似或者近似商标的法律规定。

具体实践中,关于商标相近似存在各种不同的解释,具有明显差异。

(一)商标相近似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版)共有5个条文使用了“商标近似”或者“近似商标”的概念。

但是,我国商标法(包括《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并没有对“商标近似”或者“近似商标”作出法律定义或者定义性规定。

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商标近似”认定的两个要素:一个是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构成要素或者其整体结构相近似;二个是容易导致来源混淆。

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我国《商标法》(2013年版)第30条和第31条相比,没有涉及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同种类的要素,但有“来源混淆”要素。

该《司法解释》所没有涉及的要素可以理解为默认要素,即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定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尽管需要比对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所使用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为相同种类,但是,在被侵权商标是驰名商标时可能不需要比对两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

而关于“来源混淆”要素,只能说明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商标侵权诉讼程序中认定商标相近似的规定,而不是针对商标审查程序中认定商标相近似。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参考要素与我国《商标法》(2013年版)第57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相一致,正好适用于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关于商标是否相近似的认定。

事实上,该《司法解释》第9条和第10条明确规定了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认定商标是否相近似,而不是用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的商标是否相近似认定。

该《司法解释》第10条还专门规定了认定商标相近似的基本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整体对比并主要部分对比;隔离对比;显著性与知名度等原则。

换言之,该《司法解释》要求法官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认定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近似需要综合考虑诸多要素,但最核心或者最关键的就是三个:商品同种类+商标构成要素或者整体相近似+来源混淆。

(二)商标相近似的行政解释2016年12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以下简称《审查标准》)就商标近似作出了解释性规定。

该《审查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中“二、相关解释”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整体音乐形象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该《审查指南》所规定的商标相近似认定要素有三个:(1)商标构成要素及其组合相近似;(2)商品或者服务同种类;(3)来源误认。

该规定与我国《商标法》(2013年版)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相比,明显多出了“来源误认”的要素。

单纯从立法角度看,这样的解释违反了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即:行政规章不得擅自增减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

从具体审查实践看,商标审查员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就被审查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申请在先的商标或者在先使用的商标使用在同种类商品或者服务上导致来源混淆的可能,因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不需要已经使用,他人在先注册或者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使用也不确定。

对于还没有使用的商标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是否会导致来源混淆,目前也不可能得出明确的结论。

尤其重要的是,在具体审查实践中,两件商标的构成要素或者整体构图相近似未必就会导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混淆,经典案例就是法国“鳄鱼”与新加坡“鳄鱼”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并没有造成来源混淆。

再如,“北京稻香村”与“苏州稻香村”商标之构成要素与整体构图应当是相近似的,但是,两者在市场上并没有造成来源混淆。

因此,本文认为,该《审查指南》所规定的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要求商标审查员以三要素标准来认定商标相近似,不仅超越了商标法的规定,而且不具有可操作性。

然而,该《审查指南》所规定的“三要素标准”最具有功效的场合就是:当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就可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规定的“三要素标准”进行认定。

一旦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该《审查指南》规定的“三要素标准”似乎就产生了作用。

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商标局只需执行法院的终审判决,不必考虑其认定商标相近似的问题。

基于此,本文认为,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审查指南》所规定的认定商标相近似的“三要素标准”不具有存在价值,而且与《商标法》规定不相符,应当修改为“二要素标准”为宜。

(三)商标相近似的学理解释商标近似的学理解释,实际上就是商标领域的专家学者就商标近似与否的认定作出的解释。

商标领域的专家学者通过对商标法的规定、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的研究分析,对法院作出的关于商标近似认定的判例或者对商标行政机关对商标近似认定的实例进行提炼,然后发表的见解。

相对于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学理解释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充其量只能作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参考,绝大多数的学理只是一种客观存在而已。

有学者将商标近似与否的认定概括为“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

这两个标准归结为“商标标识近似”和“商标近似”。

商标标识近似”表达的是一种自然属性,近似与否的事实是一种实然的客观状态,主要是指商标构成要素及其组合在其读音、字形、含义以及整体结构是否近似。

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表象上看是一种客观事实,其实是一种法律事实,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认定后才能够确定其是否相近似。

如果以相关公众作为评价主体,在隔离状态下判断两件商标是否相近似,不仅会受到评价者综合因素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干扰,同时还可能受到经营环境、商标自身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国别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因商标注册申请争议、注册商标宣告无效或者商标侵权纠纷时,商标行政机关或者司法审判机关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两件涉案商标是否相近似进行认定。

这种认定既不是单纯地对两件涉案商标的构成要素以及整体组合相近似与否的客观事实判断,也不是单纯地凭借法官、审查员或者专家学者对两件涉案商标是否相近似的主观判断,而是由有关机关对两件涉案商标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组合的主观评价、对使用该商标之商品或服务的事实认定以及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的评价。

只有当这三方面的评价都得出肯定性结论时,才可以肯定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近似。

具体认定过程中,是否需要同时具备“商标的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品或者服务同种类”以及“导致混淆可能性”,才能认定两件涉案商标相近似,值得商榷。

具体实践中,涉案商标(包括侵权商标、争议商标、异议商标等)的构成要素或者整体构图与引证商标(包括被侵权商标、被争议商标或者被异议商标等)的构成要素或者整体构图并不相近似,但是,涉案商标经过特殊处理后就可能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图上相近似,进而导致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而导致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者存在混淆可能性。

这种情况下,涉案商标就可能被认定为与引证商标相近似。

例如“周住”商标由两个文字构成,与“雕牌”商标的构成文字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但是,“周住”商标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包装袋进行特殊处理后,其商品包装所形成的设计效果与“雕牌”商标商品的包装设计效果整体上相近似,在市场却导致了混淆。

在此需要注意,商标审查机关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就商标相近似的认定与司法机关在审理商标侵权程序中就商标相近似的认定具有细微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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