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
提高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知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依照本规定认定的注册商标,为相关公众熟知。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市知名商标。
第四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
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对知名商标依法给予维护。
第五条设立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委会)认委会由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国税、地税、经贸、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单位及法律、经济、科技等方面专家组成。
负责日常工作。
认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科。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六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起连续使用满两年;(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来实现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第 2 页共 6 页茅;(四)近两年来国家及省监督抽查质量合格.未发生过质量事故;(五)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维护和管理措施。
第七条申请知名商标认定应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提出申请。
上述部门根据知名商标认定条件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第九条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委会申请复核。
认委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请理由成立的由认委会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商标申请人(章)填表日期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填表说明一、申请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人是指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的,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等项目要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填写。
如《商标注册证》中的注册人名义、地址等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一致的,应同时提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转让、变更证明文件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
三、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服务)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须提交与上报税务部门相一致的法定报表。
四、年产量、年销量(经营额)填报的计量单位要一致,应根据具体商品的计量单位在括号内填写统一的量词。
五、纳税额应按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文件填写。
六、广告的主要发布媒体是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画册、户外以及展览、展销、公益活动等,并按省级、市级媒体分类填写(网络媒体视同省级媒体,展销会、户外广告视同市级媒体)。
七、企业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是指申请认定的商标市场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社会美誉度。
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市场信誉、良好资质及获奖情况的书件包括:中华老字号证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明专利证书、江苏自主创新产品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08标准认定)、江苏名牌证明、江苏省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明、集体商标证书、证明商标证书、制定行业标准企业证明、常州市创新型企业证书、常州名特优农产品证书、常州市名牌产品证书、常州市出口名牌证书、常州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
八、执行标准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达到的质量管理要求,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
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方式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销售商品时对用户的承诺。
江苏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江苏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苏质技监质发[2003]13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3.05.21
【实施日期】2003.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苏质技监质发[2003]130号2003年5月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江苏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江苏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
江苏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第三条获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江苏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章标志。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常政发〔2022〕76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常州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2022-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15日常州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2022-2025年)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支撑创新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强市,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江苏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决策部署,结合《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常州市“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强富美高”新常州建设总要求,以知识产权强市创建为引领,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促进产业发展为根本,着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与运用水平,加快完善“严大快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持续优化知识产权发展环境,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实现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走在全国前列,为常州打造“国际化智造名城、长三角中轴枢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质量优先。
知名商标保护实施方案

知名商标保护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___商标法》、《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___众广为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___本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行业___(协会)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予以配合,共同做好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市知名商标。
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六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___年以上,并且商标权属无争议;(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制度;(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___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市内或市外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___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___年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申请市知名商标,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一)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五)自申请之日起前___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或市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六)自申请之日起前___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七)有关部门或___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2020)

编号:JY-HT-06897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2020)Any parties with a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can sign a contract to protect legal rights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编订:MZYUNBO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2020)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9
【摘要】<正>苏工商标〔2009〕115号2009年4月9日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省局在2008年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和建议,结合当前商标工作任务和实际,对原《江苏省著名商标认
【总页数】9页(P52-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J], ;
2.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J], ;
3.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J], ;
4.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J], ;
5.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J],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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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七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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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p class="bh">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p class="bh">文号:常政发[2000]54号
<p class="bh">发布日期:2000-4-12
<p class="bh">执行日期:2000-4-12
第一条为了规范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本市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常州市知名商标是指本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常州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常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常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常州市经委、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
第五条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采取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认定委员会集中或个案认定的办法。
第七条申请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出口量、创汇额等),在市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四)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广告覆盖面、广告额、持续时间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高的销售额或广泛的销售地区;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
(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第九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填写《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第十条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直属局和城区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
明理由。
第十一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认定委员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认定委员会对办公室报送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应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进行调查核实或征询意见,并在3个月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十三条常州市知名商标一经确认,由认定委员会发给“常州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常州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第十五条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冠“常州市”字样或将自己的知名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
第十六条常州市知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其他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
装、装潢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引起消费者误认;
(三)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知名商标;
(四)知名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将及时严肃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常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期满前3个月由该知名商标所有人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对被认定为常州市知名商标的,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认定江苏省着名商标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驰名商标。
第十九条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常州市知名商标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常州市知名商标时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知名商标的声誉;
(三)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时,应当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同时报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
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五)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常州市知名商标;
(六)以常州市知名商标权作价投资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商标评估,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该常州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常州市知名商标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不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且告知后仍不改正的;
(六)知名商标的注册人已经消亡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严重影响常州市知名商标声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销该知名商标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对侵犯常州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可以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上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侵犯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侵犯常州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罚款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按照罚缴分离的程序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常州市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P align=right> 常州市人民政府<BR>2000年4月12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