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XX年4月17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号令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闽工商企注[2008]147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08〕147号)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保护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所有人的名称权,防止他人冒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工商局制订了《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保护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所有人的名称权,防止他人冒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本办法所指企业知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第三条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负责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工作。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第四条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和保护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和尊重历史的原则。
第五条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住所在福建省境内;(二)企业字号连续使用五年以上;(三)企业字号具有独创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四)企业依法经营且业绩良好,连续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正当商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根据《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指在大众消费者中具有良好声誉并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商业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设立驰名商标认定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具体事宜。
第四条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认定结果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条在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保护正当商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驰名商标的认定第六条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标在本国境内使用的时间较长,使用覆盖面广;(二)商标在本国境内已知,并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和信赖;(三)商标在市场上享有重要的地位,具有较高知名度;(四)商标的声誉在同行业中较为良好;(五)商标的注册人在商标使用过程中积极维护商标权益。
第七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如下:(一)商标注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业人员组成认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初步评估;(三)初步评估合格的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四)对公告期内收到的意见,认定委员会进行综合分析;(五)认定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以及综合分析结果,作出驰名商标认定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认定证书。
第三章驰名商标的管理第八条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应当积极履行商标使用和维护的义务,维护驰名商标的声誉和权益,对违法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正当商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关于商标注册登记及使用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实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公众和市场对驰名商标有准确了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03•【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施行日期】2014.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局长张茅2014年7月3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龙政综[2018]67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4
【实施日期】2018.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龙政综〔201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督促做好地方废止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制度的有关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8〕1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龙政办电〔2018〕13号)要求,我市开展了涉及著名商标制度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清理结果经2018年4月18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市本级废止的3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保留(含保留并适时进行修改,下同)的3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列入保留并适时进行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工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并按程序批准后重新发布。
附件:1. 龙岩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2. 龙岩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4日
附件1
龙岩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3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标使用管理驰名商标
【发文字号】龙政办[2008]229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14
【实施日期】2008.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2008〕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一、认定原则
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各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推荐,县(市、区)工商机关受理,逐级审核上报,有关部门共同把关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准确。
二、认定机构
成立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市工商局、经贸局、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局、国税局、地税局、中级人民法院、个体私营协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三、认定范围
1、龙岩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均可自愿申请认定龙岩市名商标;
2、认定对象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
3、商标连续使用已期满二年以上。
四、认定时间
每年的8月为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时间;9月为各县(市、区)工商局对商标所有人提。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二篇)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
提高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知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依照本规定认定的注册商标,为相___众熟知。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___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市知名商标。
第四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
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对知名商标依法给予维护。
第五条设立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委会)认委会由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国税、地税、经贸、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单位及法律、经济、科技等方面专家组成。
负责日常工作。
认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科。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六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起连续使用满两年;(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来实现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四)近两年来国家及省监督抽查质量合格.未发生过质量事故;(五)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维护和管理措施。
第七条申请知名商标认定应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提出申请。
上述部门根据知名商标认定条件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第九条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委会申请复核。
认委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___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请理由成立的由认委会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认委会认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上报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予以调查。
第十一条认委会办公室对申请知名商标认定的资料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认委会对商标权人的认定申请提交认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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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鼓励龙岩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福建省著名商标,规范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龙岩经济又好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龙岩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岩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好商业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相关协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做好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
龙岩市知名商标由企业自愿申报,县(市、区)工商局受理,征求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送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龙岩市知名商标,予以公告。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为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创造条件。
第二章认定
第六条龙岩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二年;
(三)该商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该商标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优良、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五)企业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设有商标管理机构或商标专管员,近二年无商标侵权行为。
本辖区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
第七条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应当填写《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二年的质量、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税收、销售区域等有关情况或者使用该商标的服务项目近二年的服务收入、利润、税收、服务区域等有关情况;
(二)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书、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该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广告宣传和知名程度的有关情况;
(四)该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禁止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龙岩市知名商标。
第八条龙岩市知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九条本辖区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的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的自然为龙岩市知名商标,不需要另行申请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
第三章保护
第十条龙岩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应当建立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商品质量,维护龙岩市知名商标的信誉。
第十一条被认定为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商品为龙岩知名商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龙岩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龙岩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十二条龙岩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冠用“龙岩”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享有将其知名商标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的权利,其他单位和个人以龙岩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和读音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龙岩市知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在其被认定的知名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展览、广告宣传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字样和标志。
第十四条龙岩市知名商标的企业或企业主可以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编制龙岩市知名商标名录并抄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推选进入全国、全省重点商标保护网。
第四章管理
第十六条龙岩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向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并予以公告,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龙岩市知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查处侵害龙岩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龙岩市知名商标的使用、使用许可、变更、转让、质押、印制应严格遵守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知名商标所有人在其知名商标发生变更、使用许可、质押等事项时,应报市工商局备案。
第十九条龙岩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在核准受让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龙岩市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在有效期内,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有效期满,不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延续和重新认定的;
(三)龙岩市知名商标因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未续展而丧失商标权的;
(四)因龙岩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终止或死亡,丧失商标权的;
第二十一条未经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不得使用龙岩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禁止使用已失效的龙岩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第二十二条龙岩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或者扩大龙岩市知名商标所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
(二)利用龙岩市知名商标信誉,粗制滥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损害消费者用户利益;
(三)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售《龙岩市知名商标证书》和牌匾等证明文件;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影响龙岩市知名商标声誉。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龙岩市知名商标权行为:
(一)擅自将龙岩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擅自将与龙岩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作为商品或服务名称、包装、装潢和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引起相关公引误认或者混淆的;
(三)在商品或服务的说明书、商品交易、广告宣传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与他人的龙岩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且可能引起相关公引误认或者混淆的;
(四)其他损害龙岩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定。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取消本次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或延续认定的申请资格,并且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并由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龙岩市知名商标资格、收回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用于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工本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十三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