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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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农业委员会、江苏

苏州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农业委员会、江苏

苏州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开展“苏州市十大农产品商标”评选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商标使用管理【发布部门】苏州市农业委员会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发布日期】2010.05.31【实施日期】2010.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苏州日报报业集团关于开展“苏州市十大农产品商标”评选活动的通知各市农委(农业局、农发局),工商各直属局、分局: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农产品“一村一标”工程,进一步发挥农产品商标在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提高市场竞争力、引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农民致富、农业增效、农村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首届“苏州市十大农产品商标”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范围: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参照执行)所有的农产品商标(注册类别为29、30、31类);2.农产品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3.商标注册并持续使用时间3年以上(2007年1月1日以前注册)或商标注册虽未满三年,但实际使用时间达到4年以上;4.产品被各级政府部门及消费者普遍认可,在本市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5.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市场占有率高,生产经营规模化、效益好,具有较强的区域优势和地方特色,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6.产品获得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相关认证中的任一认证;7.参评单位近3年来没有因质量、商标侵权等问题被相关执法部门处罚记录(2007年1月1日至今),近3年没有严重失信、违法记录(2007年1月1日至今)。

二、组织单位和评委会组成本次评选活动由苏州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苏州市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日报报业集团、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苏州日报报业集团等单位共同主办。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2014年度苏州市知名商标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2014年度苏州市知名商标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2014年度苏州市知名商标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16
•【字号】苏府[2014]173号
•【施行日期】2014.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
正文
市政府关于认定2014年度苏州市知名商标的通知
苏府[2014]17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114号令)的规定,经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并经市政府同意,认定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的“rotam”等314件商标为2014年度苏州市知名商标,现予以公布。

附件:2014年度苏州市知名商标名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6日
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制造”品牌认证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制造”品牌认证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制造”品牌认证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苏府〔2020〕128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制造”品牌认证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制造”品牌认证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8日“苏州制造”品牌认证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品牌是企业和地区竞争力的综合体现,代表着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的升级方向。

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坚定不移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以质量品牌为重点,促进消费向绿色、健康、安全发展,鼓励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发展”。

为更好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苏州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苏州制造”品牌认证工作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着力发挥标准提档、质量提升和品牌引领对供给升级的组合效用,培育和打造一批自主创新、品质高端、服务优质、信誉过硬、市场公认的品牌群体,使“苏州制造”品牌认证工作,成为苏州产品迈向中高端的抓手和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工具,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推动苏州制造业整体形象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把“苏州制造”打造成“中国制造”的标杆和苏州经济的“金字招牌”,加快实现苏州制造向苏州创造转变、苏州速度向苏州质量转变、苏州产品向苏州品牌转变,打响“苏州制造”品牌。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共识》深入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共识》深入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共识》深入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苏府[2012]235号•【施行日期】201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共识》深入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2〕23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共识〉深入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4日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共识》深入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苏州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认真践行2011年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苏州共识》,深入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全面提升企业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加快建设品牌强市,更好地运用商标战略服务苏州经济转型升级和“三区三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苏州共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意识,丰富商标战略内涵,提升商标战略实施的组织化水平,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帮扶、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优化政策举措,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力,力争把苏州建成品牌强市,为苏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新贡献。

二、目标要求(一)商标战略示范引领作用明显。

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商标战略的实施,将商标战略与苏州产业导向、城市规划、科技贸易政策实现有机融合,实现全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确定的“自主品牌企业增加值占GDP比重15%”的目标。

(二)商标注册申请量大幅提升。

到2015年,全市年均注册申请商标1.7万件以上,注册商标总数超过15万件,力争实现生产自主产品的制造业企业、有市场化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企业、具有行业特色的服务型企业和有竞争优势的其他传统产业企业在国内至少拥有1件注册商标。

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连续五年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企业基本情况及企业取得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奖的相关文件和证明;
(六)行业内商品(服务)市场占有率或者广告宣传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有关产品质量(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明或者企业字号管理制度;
(八)其他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集团型企业一般由集团的核心企业作为知名字号认定的申请人,经认定后,集团的核心企业为知名字号所有人。也可以由集团的核心企业下属子公司作为知名字号的申请人,经认定后,该子公司为知名字号所有人。
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80821(颁布时间)
20081001(实施时间)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文号)
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8年8月12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规范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程序:
(一)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初审合格,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知名字号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发布征询公告,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四)征询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未出现异议,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颁发《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证书》。
(四)有其他违Βιβλιοθήκη 行为,情节严重受到查处的; (五)丧失企业知名字号认定条件的;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8.10【实施日期】1999.08.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于1999年8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省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江苏省著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

第五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住所在本省境内;(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三)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或者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地区广泛;(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国内外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八)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解读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解读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1•【分类】其他正文《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该《办法》?二、什么是知名商标?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与知名商标有什么区别?四、认定知名商标的条件是什么?五、苏州历史悠久的老字号和“名、特、优”产品申请条件是不是可以放宽一点?六、申请知名商标的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七、由谁来认定?八、认定知名商标程序是怎样的?九、知名商标是不是终身制的?十、取得知名商标后有什么鼓励措施?十一、知名商标受到怎样保护?十二、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有什么义务规定?十三、出现什么情况知名商标会被撤销?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什么罚则?十五、本《办法》是否适用其他类型的商标?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该《办法》?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已逐步突破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成为企业的市场信誉、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表现,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多年来,我市一直高度重视商标工作,早在2001年12月市政府就制定发布了规范性文件《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10月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名牌带动战略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及相关政策措施;2006年市政府颁布实施了《苏州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和《关于推进名牌带动战略的政策措施》;2009年市政府制定发布《关于实施商标战略、建设品牌强市的实施意见》,并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成功发放了全省首笔和全省首个超亿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目前,我市商标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现有有效注册商标4.2万件,其中行政认定驰名商标34件,省著名商标350件,市知名商标458件,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162件,地理标志商标2件。

从总量上来看,全市平均每3个企业拥有1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数占全省总数18.8万件的23%,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数、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数列全省第一,全国地级市中名列前茅。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0年2月10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或独占使用的、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按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知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机制,组织做好知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知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者注册商标,实施商标战略,争创知名商标。

上传者:知盟网第八条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由申请人自愿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有效且无权属争议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生产、经营者;(二)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宣传覆盖面、宣传时间和广告投放量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四)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标准,售后服务规范,近3年无有效的重大投诉;(六)申请人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七)申请人近3年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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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根据《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申请资格标准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申请人及商标必须符合申请资格标准。

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1.申请人应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

2.申请认定的商标是有效且无权属争议的注册商标,申请人拥有该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标识相一致;其实际使用的商品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

4.申请人由于改制或其它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变更、续展等手续,必须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5.申请人应具有与知名商标条件相符的规模效益、技术设备和经营能力,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6.有第3条“不予认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二、认定量化标准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量化标准实行百分制评价方法,逐条累计得分。

同类商品按得分高低排序,得分相同的申请人按近3年平均销售额(营业额)高低排序。

主要量化标准包括:经济指标33分,认知程度15分,纳税情况15分,市场信誉20分,商品质量9分,商标管理8分。

7.申请人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良好。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出口额应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并提供海关报关证明。

申请人年销售额(营业额)必须达到《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具体分类标准(试行)》的数额要求。

提供近3年财务报表和申请年度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0分。

每年10分。

凡有一年年销售额(营业额)达不到数额要求的,每减少1%扣0.1分。

未提供财务报表的,每少一年度扣5分;未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扣15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利润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企业利润无亏损。

(3分。

有一年利润亏损的扣1分。


8.申请人应依法诚信纳税,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缴纳税款,并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三年完税证明文件。

(9分。

每年3分,有一年无完税证明扣3分。

)申请人每年纳税额不得低于150万元(农产品和服务业企业不得低于100万元)。

(6分。

每年2分,有一年低于限额扣2分。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提供减免税证明(提供有效证明的视同完税)。

9.申请认定的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其宣传覆盖面、宣传时间和广告投放量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中间产品、农产品、出口商品或其它有特殊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可适当放宽条件)。

(5分。

在国家级媒体发布广告的得3分,在省级媒体发布广告的得2分,在市级媒体发布广告的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网络媒体视同省级媒体)
10.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在苏州市具有较广的市场覆盖面,三年中销售区域(服务区域)能够辐射5个以上县级市。

出口商品可适当放宽条件。

(10分)。

销售、服务区域每缺少一个县级市扣1分。


11.申请认定的商标市场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社会美誉度。

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效证明市场信誉、良好资质及获奖情况的书件,包括:驰名商标证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08标准认定)、国家重点新产品证明、火炬或星火计划项目证书(国家)、中华老字号证明、江苏省著名商标证明、江苏名牌证明、江苏自主创新产品证明、江苏省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明、苏州市知名字号证明、苏州市名牌证明、苏州市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明、集体商标注册证、证明商标注册证发明专利证书(20分。

无驰名商标证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扣2分,无上述其它证明酌情扣分,封顶20分。


1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提供者,应执行国际标准、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质量管理,并提供3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分。

无上述标准证明扣2分。

)具备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商品质量,并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分。

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扣2分)
1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对强制实行三包的要提供三包证明。

(2分。

无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方式或强制三包证明扣2分。

)售后服务规范,近3年无有效的重大投诉。

(3分。

服务不规范,用户投诉率高扣3分。


14.申请人商标管理规范,有健全的企业商标管理机构、商标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商标联络员,联络方式通畅。

(3分。

机构、制度、人员每缺少一项扣1分。

)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商标管理机构能积极发挥商标使用管理和专用权保护作用。

企业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能及时主动向行政机关投诉或司法机关申诉。

有被保护的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

(2分。

无上述证明材料不得分。


15.企业制定商标战略实施文件,提升竞争力及商标价值,有目标、有措施、有成果,有明确的制度文件。

(3分。

无目标、措施、成果证明材料每缺少一项扣1分。


三、不予认定情形
申请认定苏州市知名商标的申请人及其商品,近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5.产量、销售额(营业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连
续两年以上呈下降趋势,且降幅较大,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濒临破产的。

16.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

17.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用户投诉率较高的。

18.因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劳资纠纷等被有关部门查处或媒体曝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19.在知名商标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的。

20.应当提供而未提供省辖市以上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三年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出口商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

2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属国家禁止、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使用该商标的服务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范围;生产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22.其它不符合《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相关规定的。

本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本细则由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具体分类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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