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和延续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的通知-龙政综〔2014〕271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和延续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的通
知
正文:
---------------------------------------------------------------------------------------------------------------------------------------------------- 关于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和延续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的通知
龙政综〔2014〕2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经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并经市政府审核,研究同意认定“鑫腾”、“涂坊Tufang”等49件商标为2013年度龙岩市知名商标;准予“远山YUANSHAN”、“星和宇”等63件龙岩市知名商标延续认定,前述112件龙岩市知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2014~2016年);对“闽化”、“菁城”等39件龙岩市知名商标予以注销。
希望被认定为龙岩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以此为新的起点,进一步增强商标品牌意识,充分发挥知名商标优势,加强自主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努力提升企业知名度,积极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同时,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商标品牌的保
护力度,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为我市品牌走向全国、国际市场保驾护航。
附件:1.2013年度新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名单(共49件)
2.龙岩市知名商标延续认定名单(共63件)
3.龙岩市予以注销知名商标名单(共39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结束——。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的通知-闽工商标[2007]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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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的通知(闽工商标[2007]265)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确保公平、公开、公正,根据《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建省著名商标的申请、初审、公示、认定和公告,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
第四条申请认定或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其注册登记地、自然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申请认定或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申请人应填写《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或《福建省著名商标延续申请表》,表格均可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福建红盾网”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连同证明材料以A4规格装订成册一并提交,并应随附证明材料的光盘,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六条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商标标识(5cm×4cm一式四份);(三)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四)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五)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六)企业发展概况;(七)企业全景、生产现场、产品及商标实际使用的照片或复印件;(八)使用该商标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证明的原件(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九)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区域分布等证明情况;(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利润、税收情况(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证明原件);(十一)使用该商标商品在国内及省内专卖专营网点分布图;(十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十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的广告合同或广告费发票(单笔万元以上)复印件;(十四)商标被假冒侵权及受保护记录的有关证明材料;(十五)省部级以上获奖证书复印件或照片。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龙政办[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08〕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龙岩市农办、龙岩市财政局制定的《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日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管理办法(龙岩市农办、龙岩市财政局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品牌战略的要求,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管理工作,加强对品牌农业重点企业和龙头企业的扶持与服务,参照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品牌农业重点企业评选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业种、养、加、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产品符合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的项目,所属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
农业品牌重点企业是指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规模较大、企业拥有的品牌知名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社会认同度较大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的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修订后的《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鼓励龙岩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福建省著名商标,规范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龙岩经济又好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龙岩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岩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好商业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相关协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做好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
龙岩市知名商标由企业自愿申报,县(市、区)工商局受理,征求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送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龙岩市知名商标,予以公告。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为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创造条件。
第二章认定第六条龙岩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二年;(三)该商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四)该商标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优良、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具有良好市场信誉;(五)企业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设有商标管理机构或商标专管员,近二年无商标侵权行为。
本辖区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
第七条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应当填写《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二年的质量、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税收、销售区域等有关情况或者使用该商标的服务项目近二年的服务收入、利润、税收、服务区域等有关情况;(二)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书、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三)该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广告宣传和知名程度的有关情况;(四)该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评估制度的通知-龙政办〔2019〕5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评估制度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评估制度的通知龙政办〔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评估制度》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1日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评估制度为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的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规范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引进、决策程序,经研究,决定建立市本级重大产业项目前期评估制度,对市本级拟实施的重大产业项目进行经济和社会效益综合评估,为市政府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现将评估制度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本制度评估范围是指:1.市本级实施的投资额大于5亿元人民币、用地面积大、社会影响大的重大产业建设项目;2.政策优惠程度较大的产业协议项目;3.为之单独出台优惠政策的产业项目;4.市政府认为需要开展评估的特殊产业项目。
评估范围不包括以下项目:1.不涉及优惠政策的产业项目;2.已出台普遍共享优惠政策的产业项目;3.单纯举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市民休闲及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项目;4.单纯建设道路交通、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旅游设施、生态建设、流域治理等基础设施的项目;5.常规的公开招投标的城建项目。
二、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机构总召集人: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召集人:各项目相关副市长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市司法局局长项目所在地的行政主要领导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1.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政综〔2018〕150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政综〔2018〕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51号)的要求,并根据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需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2017年12月31日以前龙岩市人民政府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清理结果经2018年9月2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市本级废止(或宣布失效)的9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凡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附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93件)龙岩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5日附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93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三农”综合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龙政办〔2016〕91号2龙岩市利用境外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龙政〔1998〕综491号3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08〕109号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1〕262号5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龙岩市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1〕334号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2〕565号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5〕308号8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通告〔2010〕3号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10关于进一步加强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龙政综〔2004〕23号11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8〕372号1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龙政综〔2009〕266号1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府办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龙政办〔2010〕241号1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3〕82号15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龙政综〔2014〕65号1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5〕197号1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0〕132号1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0〕82号19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会展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6〕210号2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3〕469号2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稀土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9〕364号2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稀土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0〕389号2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淘汰落后砖瓦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1〕393号2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飞地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3〕87号2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工业企业“降成本”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28号2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一体化市场化运营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47号2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6〕258号29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30关于印发龙岩市煤炭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05〕46号31关于转发《龙岩市煤炭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05〕53号32关于印发《龙岩市煤炭经营管理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05〕67号3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市场经营监管的通知龙政办〔2009〕32号3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龙岩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机制的通知龙政办〔2016〕331号3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303号3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等部门关于2017年龙岩市储备订单粮食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7〕136号3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17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7〕7号3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符合低保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排查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7〕10号4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7〕116号4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的通知龙政综〔2013〕281号42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6〕146号4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通知龙政综〔2012〕226号4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新型城镇化“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5〕27号4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2018年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6〕186号46关于印发《龙岩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2001〕综12号4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龙政综〔2017〕145号4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4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0〕504号5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70号5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龙岩中心城区实施肉制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的通告通告〔2010〕5号5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的通知龙政综〔2010〕401号5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81号5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6〕123号55关于转发市区两级江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调整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8〕163号5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江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0〕248号5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道巡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17〕246号58关于运用法律服务手段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若干意见5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赣龙铁路扩能工程(上杭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龙政综〔2010〕356号60关于印发《龙岩市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龙政〔2001〕综464号6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龙政办〔2016〕155号62关于加强光缆管线铺设管理的通知龙政办〔2001〕74号63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08〕13号6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5年高标准基本烟田土地整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5〕108号65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规定龙政〔2000〕综350号6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1〕148号6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周转金制度的通知龙政办〔2016〕196号6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7〕268号6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邮政快递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龙政综〔2015〕7号70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质监局加强认证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0〕222号7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龙政综〔2012〕472号72关于转发龙岩中心城市“商务板块”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8〕273号7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4〕53号7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划分征收类区的通知龙政综〔2014〕303号7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龙政办〔2015〕257号7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刚需购房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龙政综〔2016〕142号7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6〕169号78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政策鼓励货币补偿的通知龙政综〔2016〕276号7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龙岩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7〕24号8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渣土处置违法行为的通告通告〔2017〕3号8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整治行动的通知龙政办〔2017〕135号82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整治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94号83关于进一步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龙政综〔2008〕147号8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7〕156号85关于取消、下放、简化部分审批项目的通知龙政〔2000〕综337号86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下放、简化审批等事项的通知龙政〔2001〕综41号87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政府部门取消、简化、下放审批等事项的通知龙政〔2001〕综162号88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政府部门取消、下放、简化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2002〕综28号89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取消、下放或改变运作方式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03〕163号90关于向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放部分市级管理审批(核)权限的通知龙政综〔2003〕26号91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各县(市)经济社会管理审批权限的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04〕70号9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六批市级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10〕362号9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批服务的通知龙政办〔2011〕24号——结束——。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闽工商企注[2008]147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08〕147号)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保护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所有人的名称权,防止他人冒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工商局制订了《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保护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所有人的名称权,防止他人冒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本办法所指企业知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第三条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负责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工作。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第四条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和保护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和尊重历史的原则。
第五条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住所在福建省境内;(二)企业字号连续使用五年以上;(三)企业字号具有独创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四)企业依法经营且业绩良好,连续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修订后的《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一、认定原则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各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推荐,县(市、区)工商机关受理,逐级审核上报,有关部门共同把关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准确。
二、认定机构成立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市工商局、经贸局、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局、国税局、地税局、中级人民法院、个体私营协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三、认定范围1、龙岩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均可自愿申请认定龙岩市名商标;2、认定对象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3、商标连续使用已期满二年以上。
四、认定时间每年的8月为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时间;9月为各县(市、区)工商局对商标所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推荐时间;10月为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织审核认定时间。
五、认定程序1、自愿申报。
各县(市、区)商标所有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商标所有人向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2、初审推荐。
各县(市、区)工商局收到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商标使用等情况依法进行资格条件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征求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出具初审报告向市工商局推荐,同时还必须将辖区内所有申报材料汇总制成一份Excel格式《龙岩市知名商标申请人情况一览表》提交市工商局。
3、审核认定。
市工商局收到县(市、区)工商局上报的初审推荐材料后,送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查证相关资料,依法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认定条件的,提交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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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文 件 号】龙政办[2008]229号
【颁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颁布时间】2008-10-14
【实施时间】2008-10-14
【时 效 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一、认定原则
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各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推荐,县(市、区)工商机关受理,逐级审核上报,有关部门共同把关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准确。
二、认定机构
成立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市工商局、经贸局、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局、
国税局、地税局、中级人民法院、个体私营协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三、认定范围
1、龙岩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均可自愿申请认定龙岩市名商标;
2、认定对象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
3、商标连续使用已期满二年以上。
四、认定时间
每年的8月为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时间;9月为各县(市、区)工商局对商标所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推荐时间;10月为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织审核认定时间。
五、认定程序
1、自愿申报。
各县(市、区)商标所有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商标所有人向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2、初审推荐。
各县(市、区)工商局收到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商标使用等情况依法进行资格条件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征求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出具初审报告向市工商局推荐,同时还必须将辖区内所有申报材料汇总制成一份Excel格式《龙岩市知名商标申请人情况一览表》提交市工商局。
3、审核认定。
市工商局收到县(市、区)工商局上报的初审推荐材料后
,送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征求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查证相关资料,依法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认定条件的,提交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
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龙岩市知名商标。
4、认定公布。
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依法将评审认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由市人民政府公布认定结果并制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证书》和牌匾。
六、申请文件
1、《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二份,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二份,商标标识(5cm×5cm)一式四份;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近二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销售收入、利润、税收、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本市行业中的排名;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广告宣传和知名度情况证明;
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管理、环保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或生产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证明;
7、近二年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获奖情况;
8、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
9、该商标受法律保护情况材料;
10、认定委员会及办公室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注意事项
1、龙岩市知名商标的申请人应与商标注册人一致,申请认定的商标必须是正在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在核定范围内,总数一般不得超过3项。
2、企业经济指标应当主要通过三份材料说明: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县级以上统计局、经贸局或乡镇企业局等相关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销售收入、利润证明;企业财务报表。
3、广告宣传证明材料,仅需提供近二年来最具说明力的使用该商标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的合同、发票(单笔千元以上)复印件或图片等资料各一份。
4、质量管理、环保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或生产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仅需各提供一份仍处有效期内证件的复印件。
5、申请认定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应当通过商品包装、供货合同、销售发票、广告宣传或商标注册证等方面的材料证明,同期仅需提供一份最具说服力的材料。
6、市级以上相关荣誉证书或牌匾等资料的复印件或照片
7、简化地理标志商标申报材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可在提交财务报表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提供部分主要的商标使用人相关资料辅助说明。
8、法律诉求材料,可以是案件受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等。
9、具备条件的申请人,还可以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
(2)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
(3)使用该商标商品出口销售、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4)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
10、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格式,并应当简练精致,装订牢固,目录清晰,目录标示页码与实际页码一一对应。
11、申报材料统一按照下列顺序依次排列:申请表;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或相应的主体资格证明;纳税证明、销售收入、利润证明及相关财务报表;市级以上荣誉情况;广告发布情况;质量管理等情况;商标使用证明;法律诉求材料;其他材料;
12、申请人应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版本申报材料各一份。
申请人将所有材料按纸质申报材料的排列顺序制成一个pdf文件存储于光盘,并以“XX公司XX商标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材料”形式命名该文件。
13、申请延续龙岩市知名商标应当提交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后二年相关证明材料(参考本《方案》申请认定文件应当提交材料的规定)。
14、申请条件详见《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
15、申请人应在《龙岩市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首页填写常年稳定的联系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联系方式。
16、本方案自龙岩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