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之间咋核算
建筑安装工程总包与分包差额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研究

建筑工程与水利交通119建筑安装工程总包与分包差额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研究刘岱梅(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摘要:在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过程中,由于业主单位和总包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签订,总包需要将这部分劳务合同的工作内容进行分包承担,因此,在具体的安装工程当中,如何对总包和分包的差额税务处理进行会计的核算,就需根据具体的工程量来进行计算,而其会计核算的研究方式,则需要委托业主单位代缴税金与其他不同的纳税形式,满足税源的足额入库。
关键词: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总包分包;差额税务处理;会计核算研究前言一方面,在建筑与安装施工合同之间规定,安装工程的合同数量和合同期限确定之后,建筑业的业主单位和总包单位不再规定为分包单位的扣缴义务人,因此,分包单位应当自行在劳务发生地进行税款的缴纳,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在征管手机上面有所不同,需要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但总的来说,都需要积极向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的缴费工作,取得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完税证。
一、建筑安装工程总包与分包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的分包分别指的是工程建设的承包组织方式不同,其中工程总承包指的是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到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承诺项目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验工竣收等等全过程或若干过程的承包;而分成包则指的是总承包将自己所承担的工程任务量进行分段承包,这种承包可能是按照工程量进行分段,也可能是按照工作的日期进行承包分散。
总的来说,分包的任务需要向总包的任务看齐,并对其负责,在收竣工上,应当以分包内容为初步完成目标,总包内容为根本目标。
二、差额税务处理工程总承包的缴费项目在不同地区的缴费税种不同,例如在“营改增非试点地区”勘察设计代理采购和管理服务按照服务业项目5%的税率,进行营业税的缴纳,而工程施工会按照建筑业税率3%进行营业税的缴纳,在“营改增的试点地区”,则会将勘察设计和管理服务,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工程代理和代购仍然缴纳营业税,所以差额税务需要再总承包方和分承包方进行共同的运作。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实务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实务摘要:营改增作为我国税收管理过程中提出的重要举措,随着营改增在各地区的广泛应用和推广,如何在此基础上实现对现有工程造价计价流程的合理调节成为了大量工程造价计价人员重点关注的内容。
基于此,本文首先针对营改增和工程造价的基本概念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了工程造价的基本流程及计算公式,其次结合了辽宁省的计价数据针对其与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之间的差异进行了对比分析,从而为工程造价计价人员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造价;计价流程;计价公式前言:建筑工程作为我国的基础工程,随着我国营改增政策的提出,其对于我国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体系的建立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而如何根据目前的营改增政策实现对现有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的完善成为了大量研究学者所重点关注的内容。
本文将针对建筑工程内的安装工程费用进行分析,通过对辽宁省实际工程案例的分析,以此来研究营改增对于建筑工程造价计价工作开展产生的影响。
1 营改增概述1.1 营改增的概念及发展营改增即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和增值税作为我国的核心税种,其主要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了缴纳增值税,其不仅可以减少我国的重复征税情况,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降低企业的税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
通过对营改增推广和发展阶段的分析,发现其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11年至2012年7月,尽在部分行业和试点内实施营改增,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是从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营改增的范围已经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并首次将广播影视服务行业纳入试点范围;第三阶段为2014年1月至目前,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十点,并将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金融业以及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是我国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改革[2]。
1.2 营改增的范围及税率从征收范围来看,营改增目前涉及到的征收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以及部现代服务业[3]。
”营改增“后建安企业财务核算实操

—11销项税额 —12出口退税 —13进项税额转出 —14转出多交增值税
余额: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额 余额:企业尚未缴纳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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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01应交增值税—01进项税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改征增值税 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对增值税的填报 提出了很多要求,增加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 列资料(五)、《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和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对于所有取得 的进项税额均要求分别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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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明细科目的设置
2221应交税费 —01应交增值税
—02未交增值税
—03增值税留抵税额
—04待抵扣进项税额 —05增值税检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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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01应交增值税”
—01进项税额 —02出口递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03进项税额(转入) —04预缴增值税 —05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06减免税款 —07转出未交增值税 —08已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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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预付款的拨付及抵 扣
通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约定,在开工 前由建设方或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一 部分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 行办法》的规定,该预付款的比例原则上 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 的30%。该预付工程款的性质是预支,必 2021/须10/10在合同中按约定的抵扣方式,在工程进 22
➢ 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 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 2021/10/他10 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服务终止或折让,18
建筑企业总分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体制下的财税管理体系

建筑企业总分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体制下的财税管理体系建筑企业总分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体制下的财税管理体系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争抢税源,对外来的施工企业在本地中标的工程,必须要求成立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让分公司进行施工纳税。
这是一种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如果在工程所在地政府的强烈要求下,为了能够开拓市场,承揽建筑工程业务,提升业绩,不得不成立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进行施工经营和管理。
这就是出现了“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的管理体制。
本文重点分析建筑企业“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的管理体制的财税管理体系。
一)“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的管理体制与增值税抵扣相关规定不匹配1、没有建筑资质的分公司承接工程业务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总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对外承接业务,签订合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在建筑领域,分公司不是法人因而没有建筑资质,总公司是独立法人而且具有建筑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29第3款规定:“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第四条规定:“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同时,建市[2014]118号第本文由___精心编辑整理,介绍了营改增后的相关知识点。
根据九条第二项规定,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因此,没有建筑资质的分公司不能参与工程招投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否则将视为违法行为。
根据___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违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是无效的。
建筑业项目收入、成本、税金会计核算流程

建筑业项目收入、成本、税金会计核算流程修订城建集团“营改增”后收入、税金、成本确认核算流程一、会计处理核算原则(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取得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时予以确认。
每月按照取得的工程计量支付证书、结算书确认按照增值税价税分离计算不含税收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依据计量支付证书确认的金额记入应收账款,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金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不含税收入记入工程结算。
(二)销项税额的计提如果工程结算书中或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标明业主拖欠的部分工程款未来收款的时间,并且业主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比例支付工程款,则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应计提的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待实际收款开发票时将“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结转并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科目。
(三)进项税额的计提按照工程进度表、材料验收单、机械日报汇总表等成本挂账单据,依据表中的数据进行价税分离挂账,税金计入应交税费-待确认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中,待取得发票或实际认证发票时再计入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中。
二、会计账务处理流程(一)选择简易征收的老项目、甲供材、清包工1、根据取得的计量支付证书确认收入、成本、毛利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2、书面合同标明付款日期的,且本月未到付款日期或(书面合同未标明付款日期的)则依据计量支付证书计提待确认销项税。
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3、“上接序号2:”收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确认应交税费-销项税额,附发票记账联为附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4(1)、取得分包工程款进度(要求发票和工程进度书同时取得)借:工程施工应交税费-待确认进项税额-简易计税贷:应付账款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待确认进项税额-简易计税4(2)、如未取得发票,按照合同约定税率,价税分离做账。
2016建筑业营改增计算方法(参考模板)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面推开后,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
此外,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则公布了40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等。
文件还规定了一系列享受扣减增值税的规定,涉及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营改增建筑业税率:建筑业税负变化的临界点计算营改增36号文件公布以来,各路大师专家各样解读在朋友圈、论坛等都是刷屏的状态。
很多人都提到了建筑业虽然税率增加了,但是可以抵扣17%进项,进项还是高出了6个点,因此整体税负变化不大。
今天无意中计算了一下,当建筑材料的在整个建筑定价中比例为多少时才与原来的税负相等。
建筑企业工程项目账务核算全流程

二、建筑业的服务范围:
工业制造企业,按税法的规定,2016年5月1号以后,自建工程包 括办公楼、厂房等不动产里面含的增值税进项税,分2年抵扣。第 1年抵扣60%,第2年抵扣40%。自2019年4月1日厂房等不动产 里面含的增值税进项税全额抵扣. 因此,这类业主很有可能跟你签甲供材合同。
二、建筑业的服务范围:
二、建筑业的服务范围:
如:工程领料: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工程--材料费(上述费用分别计 入不同的明细科目)
贷:原材料--XX
二、建筑业的服务范围:
4、确认工程收入,工程成本和合同毛利(此时不开发票) 根据建造合同,按期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合同
费用及合同毛利时:与众不同。
二、建筑业的服务范围:
借:机械作业--XX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科目
8.2结转时:按直接费用比例进行分配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工程--机械作业 贷:机械作业-XX
二、建筑业的服务范围:
1、增值税: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3%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9% 跨县区预征率: 2%
二、建筑业的服务范围:
2、纳税地点 由于建筑服务发生地无法进行完整的进销项核算,并准确
那么第二类业主,如果他们自己买材料,可以抵扣13%; 如果包工包料,我们给他开的发票则可以抵扣9%。因此, 这类业主很有可能跟你签甲供材合同。
二、建筑业的服务范围:
2、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1施工前的技术准备 2.2施工前的物资准备 2.3施工前的劳动组织准备 2.4施工现场的准备 2.5施工外场的准备
(5)、其他工程作业服务:指上述工程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 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拆除建筑物或 构筑物。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问题梳理

商贸与税务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问题梳理□成都宁然”营改增”,就是将缴纳营业税的项目由缴纳增值税取代,以往通常是卖方负责营业税,在计税中考虑企业所有价款与价外费,现在买方应承担增值税,根据产品、服务等产生的增值情况进行纳税。
“营改增”的实施为建筑企业税务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也让建筑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面对新的税制,建筑企业应该主动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深度解读“营改增”政策,科学合理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才能最大限度降低税务风险,为自身的稳定长远发展打牢基础。
一、营改增的概述”营改增”简单来讲就是由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站在税收政策角度来说,企业过去缴纳的营业税应税项目由现在的缴纳增值税应税项目所取代,为现代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支持作用,有利于企业采取多种技术措施进行避税,不出现违法行为。
对税务筹划来说,主要特征表现在其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专业性和风险性等方面,国家加快“营改增”的改革步伐,主要是帮助企业减税,不用承担过大的税赋负担,为企业经济建设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营改增”背景下,营业税的价内税转变为增值税的价外税,能够防止出现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现象,解决了其无法抵扣与退税等问题,形成增值税进项与销项的抵扣关系。
如此一来,能够让相关行业领域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对整个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有促进作用。
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面临的影响在“营改增”实施后,为建筑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带来了较大影响,重点之处在于促使企业税负增加。
第一,“营改增”为施工材料费用带来的影响。
对原材料费用来说,在整个工程建设与施工投入中占据的比例达到了60%,包括混凝土、水泥、钢筋和劳保用品等,一般实行集中采购模式。
在“营改增”政策中,施工材料应该根据3%税率计算后进行纳税,企业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对其中3%税款进行抵扣。
而以前可以抵扣10%增值税税率,这导致建筑企业需要承担更大的税负。
第二,对机械租赁来说,建筑施工中需要用到很多大型机械设备,企业若采取自行采购的方式,这些机械设备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当然更多的企业会考虑租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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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争抢税源,对外来的施工企业在本地中标的工程,必须要求成立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让分公司进行施工纳税。
这是一种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在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如果在工程所地政府的强烈要求下,为了能够开拓市场,承揽建筑工程业务,提升业绩,不得不成立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进行施工经营和管理。
这就是出现了“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的管理体制。
本文重点分析建筑企业“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的管理体制的财税管理体系。
(一)“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的管理体制与增值税抵扣相关规定不匹配1、没有建筑资质的分公司承接工程业务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总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对外承接业务,签订合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在建筑领域,分公司不是法人因而没有建筑资质,总公司有是独立法人而且具有建筑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29第3款规定:“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建市[2014]118号)第四条规定:“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同时,建市[2014]118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没有建筑资质的分公司显然不能参与工程招投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否则视为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违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因此,在“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的管理体制下,要规避违反行为的法律风险,必须由总公司中标,分公司负责施工。
2、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必须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在建筑公司注册所在地。
由于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其注册地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所以,建筑企业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的工程业务,所发生的增值税,必须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国税局预缴一定不比例的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为2%,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为3%),在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3、“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的管理体制与增值税抵扣规定相冲突。
在“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的管理体制下,由于总公司跟发包方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虽然工程是分公司负责施工的,但是发包方一般而言只认可总公司,不认可分公司,在工程结算和支付工程款问题上,发包包方一般只会将工程款支付给总公司,必然向总公司索取增值税发票,而不会将工程款支付给分公司,向分公司索取增值税发票。
而分公司又是当地政府要求外来施工企业来本第地中标施工项目的必备条件,为了将增值税留在本地,分公司必须财务独立核算。
有鉴于此,分公司必须在总公司授权权下,对外与有关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出租方和建筑劳务分包商分别签订合同,所有的成本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给分公司,结果出现增值税进项发票上的抬头是分公司的名字,而发包方又因总公司与其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而要求总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结果出现了增值税销项税发票的抬头是总公司的名字。
根据增值税抵扣制度的规定,要实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必须要求增值税销项税专用发票(收入票)与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成本票)上抬头的名字是同一家公司的名字。
因此,增值税销项税专用发票(收入票)抬头是总公司名字,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成本票)上抬头是分公司的名字,作为增值税独立纳税人的分公司不能实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管理体制的财税管理体系1、合同和公章管理在“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管理体制下,由于分公司财务上是独立核算的单位,也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总公司预分配给分公司在分公司所在地进行预缴,每年年终在总公司所在地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分公司必须有自己的业务合同章,但没有法人公章。
在业务开展期间,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公章和合同管理如下:第一,与发包方签订建筑总承包合同的主体是总公司,分公司因没有建筑资质而没有资格对外与发包方签订建筑总承包合同。
因此,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的建筑总承包合同,必须盖总公司的法人公章。
第二,在总公司授权下,总公司可以对外与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租赁出租方,劳务分包方签订合同,但是合同的民事责任必须由总公司承担,这些进项合同上必须盖分公司的合同业务章。
第三,总公司、分公司和发包方签订三方施工补充协议。
协议中必须明确:分公司全权代表总公司与发包方处理工程施工中的各项事项;发包方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公司银行账户;发包方接受分公司开具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发票。
2、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由于分公司是独立财务核算主体和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在“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管理体制下,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单独设立账本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通过分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收付。
以分公司为独立的资金管理主体,分公司自己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发票开具和管理.由于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在“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管理体制下,发票开具和管理总结如下:(1)发票开具的原则。
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合同相匹配。
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合同相匹配,是合同流与票流相统一的重要体现。
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合同不相匹配,则要么是不符合发票开具要求的合规发票;要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是假的增值税发票。
由于项目部的所有交易事项都是总公司队外签订的合同,所以营改增后的所有成本发票,必须开具发票抬头是总公司的名字,绝对不能开具发票抬头为“某某项目部”名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发票开具管理要点:必须在合同中有发票开具条款加以约束营改增后,为了更好的管理发票开具,必须在所有的合同中都必须增加发票开具条款。
该条款主要约定以下内容:①发票开具的时间;②发票开具的内型: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③发票开具方开具假票或虚开发票承担的责任。
(3)分公司自己购买建筑材料,由分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但总公司统一付款的发票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供应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给分公司。
(4)汇总开具材料发票、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发票的要求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基于此规定,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因此,建筑企业分公司在采购建筑材料、设备、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和运输劳务时,如果供应商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摘要里填写“材料一批”、“设备一批”、“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和“汇总运输”时,必须在合同中发票条款一项中约定:供应商和运输方必须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5)运输费用“一票制”和“二票制”的开具运输费用发票的“一票制”是指运输费用与材料采购费用开在一张增值税发票里,运输费用含在材料价格里,按照税率17%开具的一种开票方法。
而“二票制”是指运输费用和材料采购费用各开一张增值税发票,运输费用按照11%开具,材料费用按照17%开具的一种开票方法。
如果建筑企业分公司期望材料供应商开具运输费用“一票制”的运输费用发票,则必须在采购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中约定:价格含运输费用。
(6)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分公司之间的发票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在与建筑企业分公司进行工程结算支付工程款时,建筑总承包包必须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7)杜绝分公司给总公司开票,总公司给发包方或业主开具发票的误区为了解决“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项目部”管理体制下的分公司开票抵扣链条问题,有人提出:总公司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的建筑总承包合同,总公司给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别与供应商、机械设备出租方签订进项类合同,这些成本进项发票开给分公司,但是为了解决增值税销项发票的抬头是分公司的名字以致实现增值税抵扣的链条不断,分公司给总公司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种开票方法,表面上理顺了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实现了增值税抵扣,但是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