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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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账务处理【模板一:正式风格】本文档旨在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的账务处理,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发票管理、税务申报等方面的具体操作方法。

以下是详细的账务处理流程。

一、应收账款管理1.1 销售合同签订:建立与客户的正式销售合同,明确产品或服务的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

1.2 发票开具:根据客户需求,开具相应的发票,并按时交付给客户。

1.3 应收账款确认:在发票开具后,确认客户的应收账款,并及时记录到账务系统中。

1.4 应收账款的催收:针对逾期未支付的账款,建立催收机制,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并记录催收流程和结果。

二、应付账款管理2.1 采购合同签订: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产品或服务的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

2.2 发票核对:核对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与采购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如有异常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2.3 应付账款确认:确认供应商的应付账款,并及时记录到账务系统中。

2.4 应付账款支付:根据应付账款的到期时间,按时支付给供应商,并及时记录支付流程。

三、发票管理3.1 发票分类管理:按照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发票种类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

3.2 发票存档:妥善保管发票,按照要求进行存档管理,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3.3 发票归集:将收到的发票进行归集整理,便于日后的查询和核对。

四、税务申报4.1 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局要求,按时向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4.2 税务核算:建立合理的税务核算制度,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3 税务合规内控:加强税务合规的内部控制,确保企业遵守税法,减少税务风险。

【附件】1. 发票模板示例;2. 合同模板示例;3. 税务申报表格样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增值税:增值税是指在商品和劳务的流转过程中,由货物或劳务的供应者按照一定比例向国家交纳的一种税收。

2. 应收账款:指企业已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但尚未收到对方支付的款项。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难点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难点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难点分析营改增是指增值税(VAT)取代原先营业税的一种税收制度改革措施。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也受到了营改增政策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面临着诸多难点和挑战。

本文将对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主要影响因素1.税率变化: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17%降至16%,中间环节税率由13%降至10%。

税率变化直接影响到建筑业企业的纳税成本和现金流。

2.发票管理: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等方面需要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发票管理与会计核算相关联。

3.增值税普通纳税人转型问题:一些建筑业企业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值税普通纳税人转型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转型,这将对企业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产生重大影响。

4.产生的税收未决问题:建筑业企业凭借发票的时间跨度问题,很容易产生税收未决问题,这将对企业的资金流动和成本造成一定影响。

5.税收政策调整: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建筑业企业需要不断学习和应对新的税收政策。

二、难点分析1. 税率变化带来的成本压力: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需要按照新的税率规定进行开票和申报,一些工程项目的纳税成本也将随之发生变化。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项目情况进行成本调整和成本分析,以求降低税负。

2. 发票管理及时效要求提高: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对发票进行管理,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等。

发票的开具、领取和使用也需要及时跟进,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票的合规使用。

3. 纳税人身份转型处理复杂:对于一些小规模纳税人转型为增值税普通纳税人,或者普通纳税人转型成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而言,需要确保相关手续的完备和准确,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4. 税收未决问题处理困难:由于建筑业项目通常周期较长,而开具发票的时间跨度较大,容易产生税收未决问题。

企业需要严格执行税收法规,确保税金的及时收缴和申报。

营改增建筑业会计制度(3篇)

营改增建筑业会计制度(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政策逐步推广至各个行业,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也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

营改增的实施对建筑业的会计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将对营改增建筑业会计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营改增背景及意义1. 营改增背景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建筑业作为传统行业,长期以来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营改增的实施对于建筑业具有重要意义。

2. 营改增意义(1)减轻企业税负:营改增可以避免增值税与营业税的重复征收,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2)促进产业升级:营改增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建筑业的转型升级,提高建筑企业的竞争力。

(3)规范市场秩序:营改增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二、营改增建筑业会计制度概述1. 会计科目设置营改增后,建筑业的会计科目设置发生了一些变化。

以下是营改增建筑业会计科目设置的主要变化:(1)增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用于核算增值税的缴纳情况。

(2)增加“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科目,用于核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3)调整“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纳入其中。

2. 会计核算方法营改增后,建筑业的会计核算方法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以下是营改增建筑业会计核算方法的主要变化:(1)增值税核算:建筑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不动产等业务进行增值税核算。

(2)进项税额抵扣:建筑企业可以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对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业务所支付的增值税进行抵扣。

(3)销项税额计算:建筑企业应根据增值税的规定,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不动产等业务计算销项税额。

三、营改增建筑业会计制度实施难点及对策1. 实施难点(1)会计人员素质不高:部分建筑企业的会计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理解不深,会计核算能力不足。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引言营改增(Value-Added Tax Reform)是指中国在2012年开始实施的一项税制改革措施,将原有的营业税和一部分增值税合并为增值税,旨在简化税制、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给会计核算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将探讨这些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影响1.税收负担增加营改增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缴纳营业税,税率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而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纳税额度增加,税负明显增加,给企业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2.会计核算复杂化营改增将原有的营业税和一部分增值税纳入到增值税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

原本简单的营业税核算需要进行调整和改变,并涉及到不同税率、税款分类等问题,给企业的财务人员带来了困扰。

3.资金流动受限在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退税等优惠政策。

而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年限等,这对于一些小型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可能是一个挑战,会对资金流动带来一定的限制。

二、应对措施1.及时了解税法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有关营改增的政策要求和操作细则。

建议企业可以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对税法政策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以确保企业按照法规合规经营。

2.合理规划税务筹划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可以通过合理的发票管理、合同结构设计等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同时,建议企业与税务机关保持紧密合作,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沟通,避免因税收问题产生纠纷。

3.优化会计核算制度针对营改增对会计核算带来的复杂性,建筑施工企业应优化会计核算制度。

可以加强内部控制,加强会计账务的监督和审查,确保账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同时,可以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用财务软件进行财务数据的管理和分析,提高会计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

营改增后,建筑业施工增值税销项税如何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业施工增值税销项税如何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建造业施工增值税销项税如何会计处理模板范本1:正文:一、营改增后建造业施工增值税销项税的会计处理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给建造业施工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变化。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说明。

1. 营改增政策背景与目的营改增政策是指将原来的以增值税(VAT)和营业税(BT)相结合的税制,转变为以增值税为主的税制。

其目的是优化税制,减少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2. 建造业施工增值税销项税的会计处理流程(1)纳税人申报增值税销项税。

建造业施工企业需要在每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将增值税销项税计算并申报给税务机关。

(2)确认销售收入。

建造业施工企业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销售情况,确认销售收入,并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进行分类。

(3)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建造业施工企业需要根据确认的销售收入,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4)填写纳税申报表。

建造业施工企业需要根据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在纳税申报期内提交给税务机关。

3. 建造业施工增值税销项税的会计处理注意事项(1)准确确认销售收入。

建造业施工企业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销售情况,准确确认销售收入,并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进行分类。

(2)正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建造业施工企业需要根据确认的销售收入,按照增值税税率进行准确的增值税销项税计算。

(3)及时申报纳税。

建造业施工企业需要在每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准时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在纳税申报期内提交给税务机关。

附件: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模板2. 建造业施工销售收入分类表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营改增政策: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政策。

2. 增值税:即按照商品增值额或者劳务报酬金额计算缴纳的税金。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的表格。

4. 纳税申报期:即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期限。

模板范本2:正文:一、营改增后建造业施工增值税销项税的会计处理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造业施工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的会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难点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难点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难点分析营改增是指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建筑业是中国增值税改革的重点行业,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几个难点。

第一,增值税税率的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为3%、5%、11%或者17%,具体税率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合同形式以及购买的材料类型等因素决定。

建筑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的业务情况进行准确的税率计算,并对不同税率的项目进行分类。

税率的调整也会影响到建筑企业的成本结构和定价策略,需要及时调整和适应。

第二,进项税额的抵扣。

建筑业企业在购买材料、设备等物资时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抵扣。

建筑业的进项税额抵扣主要包括普通进项、固定资产进项、农产品进项等,且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也有所不同。

企业需要准确计算和登记进项税额,并按照规定的抵扣比例进行抵扣操作。

还需要注意抵扣时限、抵扣顺序等细节。

预缴税款的计算和缴纳。

建筑业企业根据每月的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款,并在每月15日前将税款上报并缴纳给税务机关。

建筑业的工程结算周期相对较长,企业往往需要提前支付大量的采购成本和人工费用,而这些费用未来才能通过工程结算收回。

企业需要在结算周期内及时预缴税款,避免缴纳罚款和滞纳金。

第四,政策减免的申报和使用。

建筑业涉及到一些特殊政策减免,例如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住房建设和修缮免税政策等。

企业需要了解并按照规定申报享受减免,并及时更新相关资料。

还需要合理分配不同项目的成本,以确保享受政策减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退(免)税的程序和要求。

建筑业企业有时会出现退税或免税的情况,例如出口退(免)税、投资退(免)税等。

企业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办理。

退(免)税后还需及时更新会计凭证和报表,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存在一定的难点,企业需要了解和掌握税法政策,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合理规划和运营税务筹划,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会计处理营改增是指从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变的一种税制。

在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建筑服务业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开票及税金核销1.建筑服务业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核实发票的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并记录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金额等信息。

2.对于增值税纳税实行普通征收方法的企业,需要按照相应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额,并及时缴纳。

3.对于增值税纳税实行简易征收方法的企业,可以按比例进行计算税额,并及时缴纳。

4.在核销增值税税金时,建筑服务业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在核销后及时注销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二、税收票据管理1.建筑服务业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税收票据管理制度,保证发票的准确、规范和完整。

2.建筑服务业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购货发票、销货发票、纳税申报表等税收票据进行登记和保管。

3.根据建筑服务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和管理税收票据的种类和数量,定期进行盘点和核对。

三、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1.建筑服务业企业需要建立准确的会计账簿,按照增值税征收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2.在发生增值税进项时,建筑服务业企业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并记录相应的凭证信息。

3.在发生增值税销项时,建筑服务业企业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出账,并记录相应的凭证信息。

4.在报税时,建筑服务业企业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

四、抵扣和清偿会计处理1.建筑服务业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抵扣方式减免增值税税额。

2.在进行抵扣时,建筑服务业企业需要核实抵扣项目的符合性和合法性,并记录相应的凭证信息。

3.在进行清偿时,建筑服务业企业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并及时记录相应的凭证信息。

五、外汇结算的会计处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建筑服务业的外汇结算需要遵循国家外汇管理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结算,并记录相应的凭证信息。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增值税开票及税金核销、税收票据管理、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抵扣和清偿会计处理以及外汇结算的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难点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难点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难点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涉及到增值税税率的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1%调整为现在的6%。

在税率变化过程中,建筑业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会有一些合同进度的差异,即在税率变化前已经签订的合同在税率变化后要继续进行施工。

对于这种情况,会计处理就需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确保确实符合税法的要求,同时保证账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建筑业在涉税业务中经常涉及到增值税的进项税、销项税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建筑业通常会有一些材料、设备的采购,这些采购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建筑业也会有工程的销售和服务的提供,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销项税的申报。

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建筑企业,他们可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规定进行管理和申报。

这些涉税业务涉及到不同税率的计算和抵扣,需要建筑业会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准确的计算和申报。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在税务合规性和准确性上也存在挑战。

在建筑业的涉税业务中,往往需要涉及到复杂的项目结算和单价结算,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涉税业务时需要对项目的结算规则、单价结算公式等有清楚的了解和把握。

建筑业还涉及到分包合同、材料直供、劳务派遣等涉税业务,对于这些业务需要符合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确保税务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建筑业涉税业务还需要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解和应用。

国家针对建筑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农村房屋、保障性住房、旧城区改造等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对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建筑业的会计人员需要进行了解,并在实际操作中进行准确地应用。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面临税率变化、进销项税的管理、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税务合规性和准确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等一系列难点。

建筑业的会计人员需要加强对税法的了解,熟悉税收政策,合理进行会计处理,确保税务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建筑业也可以通过培训和咨询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的税务知识和能力,以应对这些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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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会计处理(原创)
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袁科研
财政部12月份发布的财会2016【22】文件,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财务列报进行了统一规范,既适用于营改增纳税人也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等营改增纳税人。

为便于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笔者予以举例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
按照财会2016【22】文件,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简易计税的税金预交、交纳、核算全部在简易计税科目核算。

举例: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甲,在外省市承建工程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1、预收工程款206万元:
借:银行存款206
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206
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假设取得分包发票103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206-103)÷1.03×3%)
贷:银行存款 3
3、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6(206÷1.03×3%)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
说明:使用“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科目的原因是,如果冲减预收账款,预收账款成为不含税金额,第一不好对往来账,第二业
务较复杂的情况下,根据实务经验,容易混乱。

4、取得分包方开具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1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103÷1.03×3%)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103
备注: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未取得分包方发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103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103
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取得分包方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3
这两种会计处理本质上是一致的,财会2016【22】文件内容是分开做两笔会计分录的。

5、根据进度与发包方结算: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309
贷:工程结算3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9(309÷1.03÷3%)
6、冲销预收账款,冲销重复计提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206
贷:应收账款206
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6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
7、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结转成本收入分录略。

(二)、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
举例: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甲,在外省市承建工程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1、预收工程款222万元
借:银行存款222
贷:预收账款——工程款222
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税款,取得分包发票111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2〔(222-111)÷1.11×2%)
贷:银行存款 2
3、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22(222÷1.11×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
4、取得分包增值税专用发票111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
贷:应付账款111
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取得分包方专用发票未认证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11
贷:应付账款111
按照财会2016【22】文件内容,在取得分包方专用发票未认证通过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11
5、结转并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1(22-11)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9(11-2)
贷:银行存款9
6、根据进度与发包方结算: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444
贷:工程结算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4(444÷1.11×11%)
6、冲销预收账款,冲销重复计提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工程款222
贷:应收账款——工程款222
借:其他应收款——预交税金-2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
应冲销增值税=(预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初余额)÷1.11×11%=(0-222)÷1.11×11%= -22万元
7、结转并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2(44-2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2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2
贷:银行存款22
(三)、业主扣留质保金、质押金的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业主扣押质量保证金时,建筑施工企业发票开具可以体现以下两种情况:
1、建设方与总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时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部分,总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开具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业主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的情况下)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当业主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况下)。

2、建设方与总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时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部分,总承包方可以等到发包方给建筑总承包方支付质押金、保证金时,再给发包方开具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业主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的情况下)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当业主不能抵扣增值税进
项税的情况下)。

基于以上两种开具发票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1、开具发票情况对应的建筑施工方的会计核算(以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为例):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
贷:工程结算[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质保期过后,施工企业收到发包方支付的质押金、保证金时,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
2、开具发票情况对应的建筑施工方的会计核算(以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为例):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
贷:工程结算[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质保期过后,施工企业收到发包方支付的质押金、保证金时,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发包方扣押质
量保证金÷(1+11%)×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例如,某房地企业与建筑总承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结算价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房地产企业支付900万元(含增值税)给施工企业,扣押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100万元(含增值税)。

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就房地产企业扣押的质量保证金100万元,向房地产企业开具1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为:借:其他应收款——应收房地产企业扣押质量保证金 100万元贷:工程结算[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 9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9.91
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就房地产企业扣押的质量保证金100万元,没有向房地产企业开具1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房地产企业扣押质量保证金 100 贷:工程结算[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 9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9.91
质保期过后,施工企业收到发包方支付的质押金、保证金时,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9.9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9.91
注明:本会计处理参考肖太寿博士的微信公众号文章。

(四)、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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