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文件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4.09•【字号】闽林〔2006〕政41号•【施行日期】2006.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闽林〔2006〕政41号各市、县(区)林业局:近来各地反映现行涉及森林采伐的技术标准比较多,难以全面掌握,且不少规定又不甚一致,运用无所适从。
为了便于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从事采伐管理工作的人员掌握与运用,省厅林政资源管理处组织对相关技术标准(均属推荐性标准)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伐第三章抚育采伐第四章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第五章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第六章更新采伐第七章其它采伐第八章森林采伐规划第九章附则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技术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森林抚育规程》(GB/T15776-1995)、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低产用材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560-1999)和福建省地方标准《主要针叶造林树种抚育间伐技术规程》(DB35/T76-2003),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森林采伐规划、伐区调查设计、林木采伐审批、伐区检查验收等活动,都要遵守本技术规范。
第三条森林成熟依不同的经营目的可分为自然成熟、数量成熟、工艺成熟、更新成熟、防护成熟、经济成熟等六种。
第四条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等六种类型。
第五条主要采伐方式:㈠主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渐伐和择伐;㈡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1、用材林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和卫生伐;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林带间伐和卫生伐;㈢低产(效)林改造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改造、择伐改造、综合改造;㈣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1、林分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渐伐、择伐、径级择伐和带状皆伐;2、林带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全带采伐、断带采伐和分行采伐。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2.09•【字号】闽林政〔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政〔2007〕13号各市、县(区)林业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06〕19号),坚持生态优先,强化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进一步维护林权所有者权益,做到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就生态公益林经营和利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限度的利用林木资源。
根据全省生态公益林分为严格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类的实际,允许在指定的类型区域内有限度的利用林木资源。
(一)严格保护类型。
生态区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其脆弱、采伐后难以更新的森林和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等一级保护的防护林,以及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实验区毛竹除外)列为严格保护。
其中: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依法按禁伐林施策,在森林经营管理上作为禁伐区,实行全封山,除征占用林地特殊原因外严禁采伐;对生态区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其脆弱、采伐后难以更新的森林,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采伐。
(二)重点保护类型。
闽江干流源头及两岸、闽江一级支流源头及两岸、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等重要区位的生态公益林和沿海基干林带等二级保护的防护林,以及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科学实验林、母树林列为重点保护。
以非生产性施策,按近自然林业经营,可进行必要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方式采用生态疏伐,林分中的阔叶树为保留木,确保林下植被不受破坏,伐后必须采取封育、人促、补植等措施使其尽快恢复。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公布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及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区划界定范围的通告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公布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及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区划界定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闽林[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公布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及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区划界定范围的通告(闽林〔2012〕10号)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8号),强化重点生态区位保护,现将各县(市、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和重点生态区位内商品林区划界定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福建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等有关规定,按有关程序审核认定,全省共区划界定国家级生态公益林2228.68万亩、省级生态公益林2060.99万亩、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977.37万亩。
各市、县(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和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区划界定结果详见附件1。
二、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区划界定,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并享受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生态公益林。
省级生态公益林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程序区划界定,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并享受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生态公益林。
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是指位于重点生态区位范围内,符合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条件,暂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和林地。
各区位的具体区划条件详见附件2。
三、具体某个小班地块是否属于生态公益林或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关于依申请公开的有关规定,由林权所有者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询省级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后予以答复。
福建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福建省林业厅闽林〔2012〕5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般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核发。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转报省林业厅审批核发。
从事跨县域连锁生产、经营一般种子的单位,应当向设区市林业局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核发许可证。
从事跨地区连锁生产、经营一般种子的单位,应当向省林业厅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由省林业厅审批核发许可证。
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且注册资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种子公司,应当向省林业厅提交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省林业厅受理、审核后,转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核发。
第四条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等,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依法向国家林业局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应依法向省林业厅申请采集证。
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繁殖材料的,应经省林业厅批准;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繁殖材料。
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系指原生地上天然生长的植物。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中文学名、拉丁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采种林分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照片、林权证、附图、(租赁合同)、(采种基地建设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圃地使用权证明——土地承包证明、圃地位置图、(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资金证明复印件;(四)产地检疫合格证;(五)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和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以及用工合同的复印件;(六)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清单、照片、发票复印件);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疫木监管和安全利用管理规定-福建省林业厅

疫木监管和安全利用管理规定 - 福建省林业厅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的管理~防止疫情扩散传播~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条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发生县级行政区内所有松科植物。
第条疫木安全利用是指疫木在全程监管下~按照严格的处理要求~由待批的木材加工企业加工造纸、制作各类人造板或板材。
第条采伐者是指实施松枯死木择伐、除治性和商品性采伐的防治专业队或承包者,包括林权业主,。
第二章疫木采伐与运输第条疫区内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严禁商品材采伐,未发生疫情的乡镇需进行商品材采伐的~要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条除治性采伐应纳入当地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预案,~根据处理能力决定其采伐量~并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
第条采伐者采伐疫木时~对枯死木要做到当日采伐当日除害处理,对枯死木数量多确实无法当日除害处理的~以及除治性和预防性采伐的松活立木~应集中堆放~派专人看管堆场~确保疫木不流失。
第条采伐的疫木确需利用的~运输前~采伐者须在疫木两头断面喷上红色油漆作标记~捆紧扎牢,运输中~采伐者须指定专人负责随车押运。
第条运输疫木除按照木材运输管理规定须凭•木材运输证?,或木材运输码单,运输外~还必须持•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特别通行证?,以下简称•特别通行证?,运输。
第条运输疫木须在媒介昆虫松墨天牛非羽化期,11月至翌年3月,内进行。
第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指派木材检尺员进行疫木检尺~并由其负责签发•特别通行证?~填报疫木采伐到材台帐,详见附件1,。
第三章疫木定点加工与安全利用第条具备疫木安全利用条件的木材加工企业~可向省林业厅提出“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资质申请~经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疫木安全利用。
临时切片点可参照以上办法提出申请~由省林业厅审批。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2.07.30•【字号】闽林〔2002〕政70号•【施行日期】200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70号)各市、县(区)林业局:现将《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该《办法》可在公示栏或宣传媒体上公布。
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2、已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3、本办法下发同时停止执行的有关规范性目录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三章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四章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第五章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章补偿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第七章检查监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福建森林采伐政策

福建森林采伐政策森林具有生态、社会、经济三重效益,为发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促进做到“百姓富”与“生态美”的有机统一,近年来我省在采伐管理上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文件:1.《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2号)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制桉树人工林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11〕152号)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1〕118号)5.《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闽林〔2006〕政41号)6.《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4号)其中与您所提问题比较相关的有:一、采伐年龄规定短周期工业原料林。
仅指森林资源档案中林种为短轮伐期用材林的森林,其主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二、采伐面积规定天然起源用材林坡度不大于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30公顷,坡度6-1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20公顷,坡度16-2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10公顷,坡度26-3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5公顷,超过35度的不得进行皆伐。
人工起源用材林可实施小班经营法(即以小班为单位采伐一个小班,间隔一个小班),坡度不大于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30公顷,坡度在30度以下(含30度)的,皆伐面积不大于20公顷,坡度30-3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5公顷,超过35度的不得进行皆伐。
伐区周围应保留一定面积的保留带,两个以上伐区相连的,伐区之间保留带的宽度为50-100米,保留带的采伐要在伐区更新后3年幼苗生长稳定后进行采伐。
对下列未划入生态公益林的用材林不得进行皆伐:㈠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150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林木;㈡大江、大河两岸150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㈢铁路两侧各100米,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㈣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150米至200米以内的森林;㈤生长在陡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㈥天然阔叶林和以阔叶树为优势树种的天然针阔混交林。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5ba270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64.png)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根据省委九届十次会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2号)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现就我省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用材林主伐年龄㈠短周期工业原料林。
仅指森林资源档案中林种为短轮伐期用材林的森林,其主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切实放活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经营。
㈡定向培育的森林。
即森林经营方案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并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森林经营单位,其用材林主伐年龄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类型成熟年龄确定(详见附件1),其中集约杉木小径材、集约马尾松小径材分别并入一般杉木小径材、一般马尾松小径材管理。
㈢其他用材林。
对不属于上述两款情形的用材林,其主伐年龄均按国家《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中的《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二、适当放宽商品林经营利用㈠完善皆伐面积限额制度。
对商品林提倡实行择伐;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全省皆伐面积限额,此限额包括主伐、更新采伐、其他采伐等各采伐类型中采用皆伐方式的采伐面积。
㈡放宽重点区位商品林采伐。
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禁止采伐的按规定执行,因遭受危险性病虫害重度危害以及森林火灾、自然灾害确需采伐的必须严格审批。
除此之外其他重点区位的商品林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是对铁路两侧各100米、公路干线(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50米,大江大河(“六江二溪”干流)两岸150米,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六江二溪”的一级支流)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的商品林可进行正常抚育采伐,成熟林只能实行蓄积强度不超过40%的更新性择伐,在以上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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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森 傅锐英 汪鹏 冯远强 张鼎兴 刘碧云
福建省林业 科学研究院
福建武夷山自然保 护区管理局
福建武夷山自然保 护区管理局
南平市公安局武夷 山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森林分局 南平市公安局武夷 山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森林分局
福建省林业调查规 划院
北京林业大学 (函授)林学专业 大专
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专科起点本科) 林学专业
中专
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校 (成人高等教育) (业余)会计专业
福建农林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 (函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2009 年 1 月 2010 年 1 月
大专 大专
2009 年 7 月
福建农林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 财务会计专业 大专
哈尔滨工业大学(网络教育) (专科起点本科) 会计学专业
2010 年 1 月
福建师范大学 (网络教育)法学专业
大专
福建农林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2010 年 1 月
林学专业
教育学硕士学位 管理学硕士学位
本科 大专 本科 本科
张孟德 吴棋明
福建省洋口 国有林场
福建省洋口 国有林场
福建教育学院 (自学考试) 小学教育专业 大专
福建林学院 (函授)林业专业 大专
北京林业大学 (函授专科起点本科)
林学专业
北京林业大学 (函授专科起点本科)
林学专业
郑雪燕
福建省洋口 国有林场
福建林业学校 林业专业 中专
北京林业大学 (函授)林业技术专业
福建师范大学 体育教育训练学专业
2009 年 12 月
南京林业大学 工商管理专业 管理学学士
福州大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
2010 年 4 月
福建林学院 (函授)林业专业 大专
哈尔滨工业大学(网络教育) (专科起点本科)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2008 年 1 月
福建省南平职业中专学校 高中
哈尔滨工业大学(网络教育) (高中起点专科) 公共管理专业
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函授)会计专业
邱文娟 福建三明林业学校 钟静萍 福建三明林业学校
福建医科大学 (函授)护理专业
大专
福建农林大学(函授) 计算机及应用专业 大专
华中科技大学(网络教育) 护理学专业
福建农林大学 (函授)林学专业
魏秀英 福建三明林业学校
南京林业大学(函授) 林学专业 大专
福建农林大学 (函授)林学专业
中共中央党校 行政管理专业 大专
中共中央党校 经济管理专业
2009 年 12 月 中央党校本科
陈惠玉
福建省森林防火 指挥部办公室
梁文英
福建省国有林场 管理局
施
清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 学院
谢福荣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 学院
福建林学院 林业经济管理专业
本科
陕西公路学院(函授) 公路与桥梁工程专业
大专
福建农林大学 旅游管理专业 管理学学士
附件:干部学历/学位更改花名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人事 学历 更改 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办公室
—2—
2010 年 6 月 17 日印发
附件:
姓名
工作单位
干 部 学 历 /学 位 更 改 花 名 册
原毕业院校、专业 及学历或学位
现毕业院校及专业
现学历/学位 更改后学历或学位
取得时间
杜春菊
福建省林业厅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福建师范大学 化学教育专业
理学学士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中共福建省 委党校行政管理专业
2010 年 1 月
北京林业大学 (函授)林学专业
2010 年 1 月
厦门大学 旅游管理专业
2008 年 12 月
福州大学 分析化学专业
2009 年 7 月
省委党校研究生 本科
管理学硕士学位 理学硕士学位
余根景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 学院
福建警官学院 治安管理专业 大专
福建林业学校 森林调查规划专业
中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学考试) 公安管理专业
2009 年 12 月
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函授)园林技术专业
2010 年 1 月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大专
王梅松 福州植物园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 经济管理专业 本科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经济学(经济管理)专业
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专科起点本科)园林专业
2010 年 1 月
上海财经大学 (函授)会计专业 大专
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专科起点本科)林学专业
2010 年 1 月
福州市第一技工学校 汽车修理专业 职业高中
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林业技术专业
2010 年 1 月
厦门大学(自学考试) 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福建师范大学 美术学专业 文学学士
福建师范大学 美术学专业
2009 年 12 月 文学硕士学位
徐豪 谢程芳 陈忠峰 陈平 兰晓春 潘伟华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 学院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 学院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 学院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 学院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 学院
福建省林业 科学研究院
集美大学 体育教育专业 教育学学士
2010 年 1 月 2008 年 7 月 2010 年 1 月 2010 年 1 月 2010 年 1 月 2010 年 1 月 2010 年 1 月
大专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大专
郑焰松
福建福人木业有限 公司
林
伟
福建福人木业有限 公司
福建工业学校 工业企业电气化专业
中专
福建工业学校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
2009 年 7 月 中央党校研究生
陈伟 郑云香 徐芳云 程琳 陆守飞 郑志山 蓝小文
福州植物园 福州植物园 福州植物园 福州植物园 福州植物园 福州植物园 福州植物园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园艺专业 大专
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专科起点本科)林学专业
2010 年 1 月
福建建筑高等专科学校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大专
会计专业 大专
园林专业
2010 年
本科 本科 本科 大专 本科
福建林学院 (函授)财会专业 大专
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 经济管理专业
2008 年 12 月 中央党校本科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统计与会计专业 大专
中央财经大学 (函授专升本)会计学
2010 年 1 月
本科
金宁琴 福州植物园
福州第七中学 高中
福建省林业厅文件
闽林人〔2010〕25 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同意 杜春菊等 35 位同志更改学历或学位的通知
厅有关处室局站、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
织部 省人事厅 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 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委办〔2003〕50 号)精神,经 审核,同意杜春菊等 35 位同志更改学历或学位(详见附件)。
2010 年 1 月Leabharlann 西北林学院 森林旅游专业 大专
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专科起点本科)
2010 年 1 月
林学专业
闽江学院 社会工作与保障专业
大专
福建农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专科起点本科)
2010 年 1 月
林学专业
厦门大学(自学考试) 法律专业 大专
厦门大学(自学考试) 法律专业
2009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