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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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2.09•【字号】闽林政〔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政〔2007〕13号各市、县(区)林业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06〕19号),坚持生态优先,强化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进一步维护林权所有者权益,做到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就生态公益林经营和利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限度的利用林木资源。

根据全省生态公益林分为严格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类的实际,允许在指定的类型区域内有限度的利用林木资源。

(一)严格保护类型。

生态区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其脆弱、采伐后难以更新的森林和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等一级保护的防护林,以及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实验区毛竹除外)列为严格保护。

其中: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依法按禁伐林施策,在森林经营管理上作为禁伐区,实行全封山,除征占用林地特殊原因外严禁采伐;对生态区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其脆弱、采伐后难以更新的森林,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采伐。

(二)重点保护类型。

闽江干流源头及两岸、闽江一级支流源头及两岸、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等重要区位的生态公益林和沿海基干林带等二级保护的防护林,以及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科学实验林、母树林列为重点保护。

以非生产性施策,按近自然林业经营,可进行必要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方式采用生态疏伐,林分中的阔叶树为保留木,确保林下植被不受破坏,伐后必须采取封育、人促、补植等措施使其尽快恢复。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福建林业调查规划院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福建林业调查规划院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二)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1.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2.森林土壤调查;3.森林更新调查;4.森林病虫害调查;5.森林火灾调查;6.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7.生物量调查;8.湿地资源调查;9.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1.森林生态因子调查;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15. 其它专项调查。

福建森林采伐政策

福建森林采伐政策

福建森林采伐政策森林具有生态、社会、经济三重效益,为发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促进做到“百姓富”与“生态美”的有机统一,近年来我省在采伐管理上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文件:1.《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2号)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制桉树人工林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11〕152号)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1〕118号)5.《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闽林〔2006〕政41号)6.《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4号)其中与您所提问题比较相关的有:一、采伐年龄规定短周期工业原料林。

仅指森林资源档案中林种为短轮伐期用材林的森林,其主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二、采伐面积规定天然起源用材林坡度不大于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30公顷,坡度6-1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20公顷,坡度16-2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10公顷,坡度26-3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5公顷,超过35度的不得进行皆伐。

人工起源用材林可实施小班经营法(即以小班为单位采伐一个小班,间隔一个小班),坡度不大于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30公顷,坡度在30度以下(含30度)的,皆伐面积不大于20公顷,坡度30-3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5公顷,超过35度的不得进行皆伐。

伐区周围应保留一定面积的保留带,两个以上伐区相连的,伐区之间保留带的宽度为50-100米,保留带的采伐要在伐区更新后3年幼苗生长稳定后进行采伐。

对下列未划入生态公益林的用材林不得进行皆伐:㈠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150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林木;㈡大江、大河两岸150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㈢铁路两侧各100米,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㈣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150米至200米以内的森林;㈤生长在陡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㈥天然阔叶林和以阔叶树为优势树种的天然针阔混交林。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3篇)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林木的采伐管理活动。

第三条林木采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三)坚持节约优先,推广节约型采伐技术;(四)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采伐许可第五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具备合法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采伐林木用途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要求;(三)采伐方案合理,符合林木生长规律和生态保护要求;(四)采伐作业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二)采伐林木用途说明;(三)采伐方案及施工图;(四)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伐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决定。

第九条采伐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名称;(二)采伐地点;(三)采伐树种;(四)采伐面积;(五)采伐方式;(六)采伐期限;(七)监督检查部门。

第十条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林木生长周期。

第三章采伐作业第十一条采伐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作业。

第十二条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伐作业前,应当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二)采伐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三)采伐作业后,应当及时清理采伐现场,恢复植被;(四)不得超面积、超树种、超限额采伐;(五)不得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采伐工具和技术。

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近来各地反映现行涉及森林采伐的技术标准比较多,难以全面掌握,且不少规定又不甚一致,运用无所适从。

为了便于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从事采伐管理工作的人员掌握与运用,省厅林政资源管理处组织对相关技术标准(均属推荐性标准)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九日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技术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森林抚育规程》(GB/T15776-1995)、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低产用材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560-1999)和福建省地方标准《主要针叶造林树种抚育间伐技术规程》(DB35/T76-2003),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森林采伐规划、伐区调查设计、林木采伐审批、伐区检查验收等活动,都要遵守本技术规范。

第三条森林成熟依不同的经营目的可分为自然成熟、数量成熟、工艺成熟、更新成熟、防护成熟、经济成熟等六种。

第四条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等六种类型。

第五条主要采伐方式:㈠主伐的采伐方式分皆伐、渐伐和择伐;㈡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1、用材林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和卫生伐;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抚育采伐方式分为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林带间伐和卫生伐;㈢低产(效)林改造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改造、择伐改造、综合改造;㈣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1、林分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渐伐、择伐、径级择伐和带状皆伐;2、林带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全带采伐、断带采伐和分行采伐。

第六条采伐强度等级划分标准:株数强度在15-25%或蓄积强度在10-15%的为弱度;株数强度在26-35%或蓄积强度在16-25%的为中度;株数强度在36-50%或蓄积强度在26-35%的为强度;株数强度在51-60%或蓄积强度在36-50%的为极强度。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伟国2017年10月30日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森林资源安全,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属国有林场(以下统称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经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林场是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生态公益服务为主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其所在地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把国有林场的道路、水利、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将国有林场职工纳入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国有林场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维护国有林场经营区稳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国有林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出资人职责;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和经营活动,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承担。

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林场管理权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林场人事、生产和经营的管理。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技术规范.doc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技术规范.doc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技术规范(茂源林业公司林调队)为加强公司林木采伐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森林法以及有关林木采伐更新的规定、技术规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一、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的单位和人员从事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设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职称,对伐区调查和采伐作业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工作由采伐销售分公司委托,生产技术部林调队承担,林调队队长负责技术监督、指导以及林调报告的审核、林调队内部复核,林调核查组负责核查。

设计人员必须具有技术员(含技术员)以上职称。

二、伐区调查(一)采伐面积采伐小班应当四至界线、权属清楚,面积测量误差≤5%。

(1)地形图勾绘:采用1:1万或1:2.5万地形图对坡目测勾绘,适用于地势较高、地物明显、易判图的地段。

(2)GPS定位测量:GPS进行周界绕测,适用于周界通行条件好地块(如平原地带。

(二)样地设置样地设置一般采用角规样点法。

对于林相整齐的人工林或带林可设置样行,样行长度根据株行距确定;对于林分稀疏、林相复杂、呈带状分布或面积0.3公顷以下的小班不宜采用样地调查,要进行全林每木检尺。

1、样地:在具有代表性的地段设置样地,或根据株行距确定样行长度,并在角规样地中心点或样行起点标记(用GPS拍照并定点)。

2、样地个数的确定:以采伐小班面积确定最低数量,采伐面积20亩以下的不少于2个,每增加15亩,增设1—2个。

3、注意事项:(1)为确保调查精度,样地的设置必须具有代表性,要能够准确反映林分的整体状况,不应选择林缘、林中空地、林间道路旁;(2)在调查时,对于林相不均匀的小班,为准确起见也可以首先确定各样地在小班中代表的成数,在蓄积量计算时,根据各样地的成数进行加权平均。

(三)胸径测量实测进入检尺径阶(胸径5cm以上)的每株样木,不得漏测,并在采伐木上标记。

在进行角规样地测量时,必须要有三个人,一人用角规,一人测数据,一人记数据,具体检尺操作要求如下:1、检尺时,检量者应站在树木的上坡位置,在树干距地面1.3米处进行检尺,围尺与树干要水平垂直,并拉紧后读数(注意防止围尺倒看)。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订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19〕2号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订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19〕2号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订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订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19〕2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本文下发同时废止的有关文件目录福建省林业局2019年3月12日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采伐(含采挖、移植)和管理。

试验林、国家和省森林可持续试点单位的试点林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确需采伐的,可参照本办法并根据国家、省级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的专门规定或批准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

第四条认真落实国家、福建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简政放权、放管服的部署精神,强化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森林采伐审批和管理的服务效率、服务质量。

对森林采伐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当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第五条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采挖和移植林地上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采伐竹林、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即宅基地,下同)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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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闽林[2006]政41号各市、县(区)林业局:近年各地反映现行涉及森林采伐的技术标准比较多,难以全面掌握,且不少规定又不甚一致,运用无所适从。

为了便于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从事采伐管理工作人员掌握与运用,省厅林政资源管理处组织对相关技术标准(均属推荐性标准)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九日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技术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森林抚育规程》(GB/T15776-1995)、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低产用材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560-1999)和福建省地方标准《主要针叶造林树种抚育间伐技术规程》(DB35/T76-2003),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森林采伐规划、伐区调查设计、林木采伐审批、伐区检查验收等活动,都要遵守本技术规范。

第三条森林成熟依不同的经营目的可分为自然成熟、数量成熟、工艺成熟、更新成熟、防护成熟、经济成熟等六种。

第四条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等六种类型。

第五条主要采伐方式:㈠主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渐伐和择伐;㈡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1、用材林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和卫生伐;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林带间伐和卫生伐;㈢低产(效)林改造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改造、择伐改造、综合改造;㈣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1、林分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渐伐、择伐、径级择伐和带状皆伐;2、林带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全带采伐、断带采伐和分行采伐。

第六条采伐强度等级划分标准:株数强度在15-25%或蓄积强度在10-15%的为弱度;株数强度在26-35%或蓄积强度在16-25%的为中度;株数强度在36-50%或蓄积强度在26-35%的为强度;株数强度在51-60%或蓄积强度在36-50%的为极强度。

第二章主伐第七条主伐指为获取木材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所进行的采伐作业。

第八条主伐年龄的确定:㈠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定向培育的,按省统一规定的《一般用材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中各培育目标的成熟年龄确定主伐年龄(详见附表1);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确定主伐年龄(详见附表2);㈢定向培育短周期人工用材林的,按省统一规定的《短轮伐期用材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的成熟林的年龄(详见附表3);㈣前㈡、㈢项未列树种以及新引进树种的,其林木主伐年龄由省林业厅适时制定;㈤自留山的人工用材林主伐不受采伐年龄限制。

第九条皆伐是指在划定的森林面积上,把林分中的林木,一次全部采完或基本采完的一种采伐方式。

第十条皆伐适用范围:㈠人工用材林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㈡人工用材林的中小径林木株数占总株数的比例小于30%的成、过熟异龄林;㈢天然起源用材林的针叶林或阔叶树比例成数小于或等于一成的针阔混交林(属自留山的除外)。

第十一条皆伐的技术要求:㈠皆伐一般采用块状皆伐或带状皆伐,在地形复杂坡度较大的山坡地,可设计不规则的块状伐区;在地形比较平坦的地段,可设计带状或块状的伐区;㈡皆伐面积大小要依地形地貌而定:坡度不大于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30公顷,坡度6-1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20公顷,坡度16-2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10公顷,坡度26-35度时皆伐面积不大于5公顷,超过35度的不得进行皆伐;㈢伐区周围应保留一定面积的保留带,保留带的采伐要在伐区更新后3年幼苗生长稳定后进行采伐;㈣伐区内分布有小溪流、湿地、湖沼,或伐区临近自然保护区、人文保留地、自然风景区、野生动物栖息地、科研实验地等,应留出30-50米的缓冲带;㈤需要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伐区,采伐时应保留一定数量的母树、伐前更新的幼苗、幼树以及目的树种的中小径林木,特别是要保留国家和地方保护树种的幼苗、幼树。

第十二条对下列未划入生态公益林的用材林不得进行皆伐:㈠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150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林木;㈡大江、大河两岸150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㈢铁路两侧各100米,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㈣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150米至200米以内的森林;㈤生长在陡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㈥天然阔叶林和阔叶树比例大于一成的天然针阔混交林。

第十三条渐伐是指把林分中所有成熟林木,在一个龄级期内,分二次、三次或四次采完的一种采伐方式。

第十四条渐伐适用范围:㈠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或接近单层林的林分;㈡易发生自然灾害(如水土流失)不宜采用皆伐的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

第十五条渐伐技术要求㈠渐伐一般采用二次和三次渐伐;㈡上层林木郁闭度小、伐前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的林分,可进行二次渐伐。

受光伐采伐强度不大于50%,保留郁闭度为不小于0.4;后伐视林下幼树的生长情况,接近或达到郁闭时,伐除上层林木;㈢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伐前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下的林分,可进行三次渐伐。

下种伐采伐强度不大于30%,保留郁闭度为不小于0.5;受光伐采伐强度不大于50%;保留郁闭度为0.3左右;后伐视林下幼树的生长情况,接近或达到郁闭时,伐除上层林木;㈣全部采伐更新过程一般不超过1个龄级期;㈤采伐时,寻找具有幼苗幼树的林中空地作为基点,由此向外扩大采伐,每公顷布设3—4个基点,或者用带状方式进行,带宽以种子飞散距离为依据确定,一般为1—2倍树高;㈥对采伐木的选择应有利于林内卫生状况,维护良好的森林环境;有利于树木结实、下种和天然更新;有利于种子落地发芽、幼苗和幼树的生长。

第十六条择伐是指在规定的森林面积上,在一定时期内把林分中部分成熟和应当采伐的林木进行单株采伐,把未成熟和不适合采伐的林木,继续保留在林地上,使采伐后仍然保持有各龄级的林木,采伐后依靠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恢复森林,培育复层异龄林的森林。

第十七条择伐适用范围:㈠实行择伐的森林,应是异龄林或复层林,且有良好的天然更新条件和所期望的目的种源;㈡为形成复层异龄结构或为培育超大径级木材的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㈢竹林;㈣其它不适于皆伐和渐伐的森林。

第十八条择伐必须坚持“采坏留好,采老留壮,采大留小,采密留均”的原则,把采伐和育林有机的结合起来。

选定择伐方式采伐时,必须按各层林木的组成和生长状况,选择采伐对象。

㈠在上层林内,应先采伐径级较大的和有病害、弯曲、枯腐、“霸王树”等林木,老龄过熟林木和阻碍幼中龄林生长的成过熟林木,以及符合择伐年龄和采伐强度的林木;保留那些年龄较小,生长健壮的林木。

伐后有利于林下幼树生长发育,促进保留木的结实和生长;㈡在中层林内,要采伐濒死、枯死木和干形不好或冠形不良的林木,有利于保留木的生长发育;㈢在下层林内,采伐不能成材的受害木、弯曲木和非目的树种,有助于中层林木的良好整枝和庇护幼苗幼树的生长;㈣在林木较稀的林分,采伐强度可以小些,保留木的径级和年龄可以比一般林班稍大一些,以免引起森林环境过大的变化,对林木生长不利。

第十九条择伐的技术要求:㈠择伐可采用径级作业法、单株择伐或群状择伐。

凡胸径达到培育目的的林木蓄积占全林分蓄积超过70%的异龄林,或林分平均年龄达到成熟龄的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可以采伐达到起伐胸径指标的林木;㈡择伐后林中空地直径不应大于林分平均高,择伐蓄积强度不超过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0.5以上;㈢对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要适当降低,一般不得大于伐前蓄积的30%,伐后林分郁闭度保留0.6以上;㈣择伐应先确定保留木,将能达到下次采伐的优良林木保留下来,再确定采伐木;㈤回归年或择伐周期不应少于1个龄级期,下一次的采伐量不应超过这期间的生长量;下一次采伐时林分单位蓄积量应高于本次采伐时的林分单位蓄积量;㈥毛竹采伐年龄4度以上,详见《毛竹龄级(度)划分标准表》(附表4),竹林采伐后应保留合理密度的健壮大径母竹。

第三章抚育采伐第二十条抚育采伐是指从幼林形成到森林成熟前,根据林分发育、自然稀疏规律及森林培育目标,适时伐除部分林木,调整树种组成和林分密度,改善环境条件,促进保留木的生长发育。

抚育采伐分为用材林抚育采伐和防护林抚育采伐。

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抚育采伐参照防护林抚育采伐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抚育采伐应达到以下目的:㈠在纯林内,通过抚育及时调整林分密度,达到合理株数;在混交林内,既要调整林分密度,又要调整树种比例,促进林分结构合理;㈡在复层林内,形成良好的层次结构,能充分利用营养空间,提高林木生长量,改善林分质量;㈢缩短林木培育期限,提高单位面积的出材量(包括间伐出材量)和经济效益;㈣改善林分卫生状况,增强林木对各种自然灾害的抵抗力;㈤增强森林防护和多种效益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用材林抚育采伐是促进林木生长成材,调整林木组成,缩短培育周期,改善森林环境,提高林木质量和单位面积蓄积量,增强和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达到优质、速生、丰产的重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用材林抚育采伐的方式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和卫生伐。

第二十四条用材林抚育采伐的适用范围:㈠下列情况的幼龄林可进行透光伐:1、幼林郁闭后,林木竞争明显或目的树种受到非目的树种、灌木、杂草压抑时;2、郁闭度在0.9或分布不均郁闭度0.8以上的人工幼龄林;3、郁闭度在0.8以上或分布不均郁闭度0.7以上的天然幼龄林。

㈡下列情况的中龄林可进行疏伐:1、郁闭度0.8以上;2、郁闭度0.7以上,下层目的树种幼树较多、分布均匀;3、林木分化明显,出现自然整枝现象。

㈢下列情况的近熟林进行生长伐:1、郁闭度0.7以上;2、林木分化加剧、枯死木与濒死木数量超过林木总数30%;3、培育大径材,胸径连年生长量明显下降;4、准备在林冠下造林。

㈣下列情况的林分可进行卫生伐:1、遭受轻度自然灾害;2、林内卫生状况较差。

第二十五条用材林抚育采伐的技术要求:㈠抚育采伐强度应根据经营目的、立地条件、林分状况等综合因素考虑。

抚育采伐强度的确定应掌握陡坡小于缓坡、山地小于平地、阴坡小于阳坡的原则;㈡抚育采伐的强度:人工针叶用材林首次间伐株数强度不得超过60%,蓄积强度不得超过50%;以后各次株数强度不得超过50%,蓄积强度不得超过45%;其中生长伐株数强度不得超过35%,蓄积强度不得超过25%。

天然林及其它用材林株数强度不得超过35%,蓄积强度不得超过25%;㈢抚育采伐后,人工林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天然林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5,不能造成天窗;㈣伐后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㈤被伐木应选择林分内生长不良、感染病虫害或过密的林木,包括枯立木、被压木、弯曲木、病腐木、多头木、生长过密林木、抑制主要树种生长的其它植物(灌木、藤本、高大草本等)和有害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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