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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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规范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的管理,明确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程序和要求,适用于军队各级单位与文职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

第二条合同签订原则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合同内容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 聘用岗位及职责;3. 聘用期限;4. 工作地点;5. 工作条件和环境;6. 薪酬福利;7. 工作纪律和保密义务;8.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9. 违约责任;10. 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条合同签订程序1. 用人单位应当在聘用前明确岗位要求和条件,并向拟聘用人员提供合同草案;2. 拟聘用人员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有权提出修改建议;3. 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后,应当签署合同;4. 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条合同履行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和环境;2.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3. 双方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六条合同变更1. 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2. 因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按照程序协商变更。

第七条合同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 用人单位或文职人员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3.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条合同终止1. 合同期满自然终止;2. 合同解除后终止;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合同终止。

第九条违约责任1. 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十条争议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规定由军队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3.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职人员聘用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文职人员条例》及其配套政策,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原则,着眼建立结构合理、素质较高、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

第三条文职人员聘用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按编聘用、公开招聘;依法用人、合同管理。

第二章招聘范围、岗位和对象条件第四条招聘岗位主要为护理、医技、药剂、会计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

符合条件的院内合同制聘用人员也可应聘,通过聘用考核的,需先解除现合同,再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招聘对象: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委培生,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毕业生,以及不适合文职人员岗位要求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政治条件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执行。

第七条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

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岗位资格条件;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护理、医技、药剂、会计专业岗位,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文职人员岗位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第八条学历要求。

应聘对象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应聘护理岗位的,对在本院工作期间荣立三等功、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护士、技术能手和服务标兵的,并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到大专学历,但不得超过当年护理专业招聘人数的10%。

第九条身体条件。

身心健康,五官端正,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年龄条件。

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分别不超过35岁、40岁和45岁,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40岁、45岁、60岁(女55岁)。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编制文职人员且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

第三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自军队批准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生效。

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文本式样,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并根据需要适时作出修订。

聘用合同文本一式3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前,应当在遵守军队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告知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纪律要求、工作条件、待遇保障,以及文职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文职人员与订立聘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文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二)文职人员基本信息;(三)聘用合同期限;(四)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五)岗位纪律和岗位工作条件;(六)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待遇;(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情形;(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和争议处理;(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专业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八条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

流动性强、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要求不高的岗位,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至3年。

文职人员聘用的政策

文职人员聘用的政策

文职人员聘用工作相关政策一、文职人员的性质地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文职人员是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其基本含义包括:一是文职人员没有军籍,是军队使用的社会人才;二是实行聘用制管理,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约束相互之间的行为;三是在全军统一编制的岗位工作,是军队力量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岗位职责与军队同类岗位现役干部基本相同,履行相应的服务保障职能。

鉴于文职人员既不像政府公务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也不像外军文官行使管理军队的职权,因而《条例》未将文职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队伍。

二、文职人员和文职干部的区别文职人员是军队聘用体制下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属于社会流动人才,没有干部身份。

文职干部是军队任命体制下不授予军衔的现役军人,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三、文职人员的编制范围和岗位设置《条例》规定,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非专业技术岗位由低到高分为六级至二级职员五个等级。

我院编制文职人员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护理、医技、药剂,会计四类,主要以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为主。

四、文职人员的招聘对象文职人员的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者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即:只要符合聘用岗位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的社会人才,都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应聘。

本院聘用制人员符合招聘条件的也可应聘,如被聘用,需先解除原聘用合同。

下列人员不作为招聘对象:成人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以下(含本科)的委培生和“招生并轨”改革前的自费生,以及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毕业生、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本科(含本科)以下毕业生;军队退出现役的干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注意:2017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职人员管理,保障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在军事人力资源领域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建设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促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

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文职人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军队对文职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五条军队建立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相衔接、具有比较优势的文职人员管理、保障制度和机制。

第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和军队依法保障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文职人员长期、稳定地为军队建设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户籍、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抚恤优待等工作,为文职人员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八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相应荣誉。

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职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章基本条件、义务和权利第九条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政治条件;(四)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五)身体和心理健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章制度;(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四)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六)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职业能力;(七)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承担相应的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依法服现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管理规定汇总

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管理规定汇总

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军队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经费和公务事业费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职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工资、住房补贴、房租补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超额劳务补贴,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

第三条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遵循按劳分配、属地管理、宏观控制、合同约定的原则。

第二章工资项目及标准第四条文职人员的工资待遇项目,主要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军队服务津贴、卫生津贴、职务补贴等。

第五条文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具体标准,按照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发[2006]56号)执行。

其中,护理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

第六条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

试用(见习期工资标准为:大学专科毕业生为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为710元;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试用期工资分别为770元和845元。

从社会流动人才中招聘的文职人员,根据其工作年限比照同年资文职人员套改确定岗位、薪级工资标准。

第七条文职人员的军队服务津贴标准,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15%确定。

第八条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的岗位共设置13个等级,文职人员根据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九条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共设置65个薪级,文职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

第十条文职人员职务补贴根据聘用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确定,标准如下:初职岗位340元/月、中职岗位460元/月、副高职岗位640元/月、正高职岗位785元/月。

2019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2019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编制文职人员且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

第三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自军队批准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生效。

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文本式样,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并根据需要适时作出修订。

聘用合同文本一式3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前,应当在遵守军队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告知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纪律要求、工作条件、待遇保障,以及文职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文职人员与订立聘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文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二)文职人员基本信息;(三)聘用合同期限;(四)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五)岗位纪律和岗位工作条件;(六)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待遇;(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情形;(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和争议处理;(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专业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八条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

流动性强、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要求不高的岗位,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至3年。

军队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对策

军队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对策
性 , 外具有竞争性 。 对
2 3 建立激励和 约束机 制 激励 机制是 行为科 学 的 . 具体化 , 激励 只是一种 手段 , 效果才 是 目的, 只要 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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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及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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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 2 1 0 2年 7月 3 0日 第 l 9卷 第 7期 HopAd nJC i L V 11 , n7 Jl 3 ,0 2 s mi hnP A, 0 9 N ,uy 0 2 1 .
2 14 规范聘用流程和程序 .. 广开招聘渠道 , 格按 严 照公开 、 公平 、 择优的原则 , 向社会公布聘用 岗位 、 岗位 职责 、 聘用条件 、 聘期待 遇及 聘用方法 , 以确保聘 用人 员质量 , 做到最佳人 岗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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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在 问题
足不 了聘用人员对职 务晋升 、 出进修 等 自身 发展 的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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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管理机制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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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职人员聘用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文职人员条例》及其配套政策,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原则,着眼建立结构合理、素质较高、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

第三条文职人员聘用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按编聘用、公开招聘;依法用人、合同管理。

第二章招聘范围、岗位和对象条件
第四条招聘岗位主要为护理、医技、药剂、会计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

符合条件的院内合同制聘用人员也可应聘,通过聘用考核的,需先解除现合同,再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招聘对象: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
教育的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委培生,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毕业生,以及不适合文职人员岗位要求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政治条件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执行。

第七条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

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岗位资格条件;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护理、医技、药剂、会计专业岗位,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文职人员岗位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第八条学历要求。

应聘对象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应聘护理岗位的,对在本院工作期间荣立三等功、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护士、技术能手和服务标兵的,并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到大专学历,但不得超过当年护理专业招聘人数的10%。

第九条身体条件。

身心健康,五官端正,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年龄条件。

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分别不超过35岁、40岁和45岁,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40岁、45岁、60岁(女55岁)。

第三章招聘程序
第十一条医院每年3月份开展文职人员招聘工作。

各部每年12月份根据本单位岗位缺编情况上报下一年度招聘计划,干部处汇总审核后,提交院招聘
委员会研究,报经院常委会审定,上报总后政治部申请下一年度招聘指标。

第十二条文职人员招聘指标严格按照编制执行。

对于连续2年没有招聘或公开招聘没有应聘对象的文职人员岗位,可在全院范围内进行调剂,用于急需用人的科室。

第十三条公布招聘信息。

根据总后批准的招聘计划,每年3月通过院办公网和互联网等渠道,面向全国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主要包括招聘岗位、专业类别、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第十四条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学位证、执业和专业技术资格证、存档卡和存档委托书、终止或解除合同证明书、婚育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初审。

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办公室对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六条考核评审。

应聘对象初审合格后,参加由医院或总后组织的英语、计算机、专业理论、专业技能等考试考核。

应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需组织答辩评审。

第十七条政审和体检。

通过考核评审的应聘对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照军队接收地方大学生的有关规定、其他人员参照征兵的条件和办法进行政审。

体检由医院统一组织,费用由医院承担。

第十八条公示。

院招聘委员会根据考试、考核、政审、体检等结果,提出初选人员名单,并通过院办公网站和互联网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十九条审批。

根据公示结果,院招聘委员会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报总后政治部干部部审核。

通过审核后,经医院常委会研究批准,下发聘用通知,明确聘用对象、岗位和聘用期限,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期限;
(二)岗位名称和等级;
(三)岗位职责;
(四)岗位纪律;
(五)岗位工作条件;
(六)工资福利待遇;
(七)变更、顺延、续订、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责任;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分别由文职人员本人、所在临床部和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合同期限。

社会流动人才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试用期为3个月;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合同期限,
有见习期的6年,没有见习期的5年,试用期均为6个月。

试用期计入见习期。

文职人员续聘的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一)合同期满且不再续聘的;
(二)文职人员达到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
(三)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聘用合同期限已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尚未结束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任务结束。

第二十三条医院与文职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其中医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按照文职人员每聘用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但月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北京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

聘用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数额以实际聘用月份的工资平均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文职人员具备解聘条件用人科室拟解除时,由所在临床部党委上报请示,并提前预告本人,经招聘委员会和院党委研究批准后,方可解聘。

第二十五条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军队纪律和医院有关规章制度的;
(三)工作失职,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通知文职人员:
(一)文职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医院由于政策变化或编制调整,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前款第(二)项、(三)项规定解除合同的,医院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在签订聘用合同的同时,应当约定与合同期限相同的服务期。

服务期内如擅离岗位不履行聘用合同,除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外,当事人需支付服务期赔偿金,标准为每年15000元。

第二十八条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医院为被解聘的文职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说明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岗位、终止或者解除的日期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医院应为文职人员出具聘用工作证明和鉴定,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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