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采购协会章程
协会临时章程

协会临时章程第一章协会名称与宗旨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协会名称]。
第二条本协会宗旨为[宗旨描述],致力于[具体目标或活动领域]。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管理第三条本协会设立以下部门:[列出各部门名称及职责]。
第四条协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任期长度]。
第五条协会日常事务由[指定负责部门或人员]负责,重要决策须经主席团或会员大会批准。
第三章会员资格与权利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列出会员资格条件]。
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列出会员权利,如参与活动、提出建议、选举权等]。
第四章会员义务与责任第八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与责任:[列出会员义务,如缴纳会费、参与活动、遵守章程等]。
第五章会议与决策机制第九条协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第十条会议决策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须获得与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六章经费来源与使用第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包括:[列出经费来源,如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应合理透明,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监督小组的审查。
第七章章程修改与解释第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主席团所有。
第八章协会解散与清算第十五条协会因故解散时,应成立清算小组,负责清算协会资产和债务。
第十六条清算结束后,剩余资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员大会决议处理。
附则第十七条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协会主席团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实际情况处理。
[制定日期][制定机构或个人签名]。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规范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明确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范围和原则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非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透明、合法、合规。
二、加强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监管湖南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监管工作,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1、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需求和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
2、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要求和供应商资格条件等。
3、发布采购信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包括采购文件、评审专家名单等。
4、评审供应商:评审专家应当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评审,提出候选供应商名单。
5、确定供应商:采购人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确定最终供应商。
6、签订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强化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风险控制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防范腐败和浪费行为。
2、加强评审专家管理:评审专家的选择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3、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确保采购过程透明、合法、合规。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购[200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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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购〔2005〕14号2005年10月26日)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现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规范业务代理范围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及政府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代理政府采购事项,不得接受无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
属于政府采购通用目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业务委托,签订的委托协议一律无效。
二、规范采购文件制作1.代理机构应依法审核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对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中提出的不合法要求应予拒绝,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采购文件中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理由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特定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
2.所有采购文件封面必须载明答疑人姓名和电话,以方便供应商对项目有关问题的咨询。
答疑人应当熟悉采购项目情况。
答疑人一般应明确为采购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也可以是代理机构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
3.技术复杂、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办公自动化设备、汽车除外),代理机构必须邀请3名以上专家对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起颁布实施,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实施细则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节能环保和两型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五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丰富政府采购专家库人才,根据2023年《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将长沙市2024年度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集入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选聘专家报名时间:8月16日-9月16日续聘专家信息更新校验时间:8月16日-9月16日选续聘专家考试时间:10月10日-10月23日每天开设三场考试:9:30-11:00、15:00-16:30、19:00-20:30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选聘专家1.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申报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4.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要求,熟知申请评审专业技术及相关市场情况;5.年龄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承担评审工作;6.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7.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8.未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9.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第3项规定“工作满8年”的条件,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可以放宽到4年,取得硕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可以放宽到6年;第5项规定“年龄不超过68周岁”的条件可以放宽到“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商品操作指南

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商品操作指南1、商品必须登记入库吗是的。
未登记入库的商品不得上柜销售或参与竞价(含团购)。
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系统将自动建立商品库,并按财政部规定的品目分类标准和电子卖场的商品分类标准对登记的所有商品进行分类、去重。
运营商将对登记入库的商品进行形式审查,并不间断对入驻供应商的注册信息、商品登记信息在后台进行跟踪比对,问题商品将标记为“自有商品”,在3个工作日内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入驻供应商。
2、什么是厂商商品、自有商品供应商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系统将标记为“品牌商品”。
拥有注册商标的品牌商,可授权其他入驻供应商代理其品牌商品或提供相关的服务认证,并承担商品质量、价格的管理责任。
授权代理商只能从品牌商的商品库中选择“品牌商品”登记入库,执行品牌商登记的最高限价。
“品牌商品”类似于过去的“协议供货商品”,在电子卖场中具有较高的可信度,采购人下单购买的可能性较高,建议代理商邀请品牌厂商入驻授权,以提高商品的可信度。
无注册商标、参数配置或服务内容与品牌商不一致、最高限价高于品牌商最高限价或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无法验证、入驻供应商加入行业协会但核心参数不全的商品,系统将自动标记为“自有商品”。
采购人可以购买“自有商品”,但卖场将自动同步发布非常公告,采购人除非有充足的理由下单采购,否则很难解释。
3、商品登记入库需要提交检验报告吗不需要。
供应商的任何商品都可以登记入库,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商品不得上柜或参与竞价。
但是,通过检验的商品更具竞争力。
卖场向采购人提供按标准筛选排序的功能,竞价还可以将标准作为采购需求,符合各种标准的商品将更具竞争优势。
供应商可向入驻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商品,确认商品符合标准,也可以登记合法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来证明符合标准。
品牌商已通过检验的商品,其他入驻供应商登记时无需再申请检验或提供检验报告。
4、直购商品上柜如何报价直购商品上柜报价,首先成交价应尽可能低于其他入驻供应商。
章程草案模板

一、总则1.1 编写目的为明确本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的组织架构、职责、运作方式及成员权利义务,特制定本章程。
1.2 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本组织所有成员,包括但不限于理事会、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志愿者。
1.3 章程修订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本组织全体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名称及性质2.1 组织名称本组织名称为:(组织全称)2.2 组织性质本组织为(非营利性/营利性)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致力于(组织宗旨)。
三、组织宗旨和任务3.1 组织宗旨本组织宗旨为:(组织宗旨)3.2 组织任务本组织任务包括但不限于:(1)开展(业务范围);(2)组织(活动名称);(3)提供(服务项目);(4)宣传(理念、知识);(5)维护(成员权益)。
四、组织架构4.1 组织机构本组织设理事会、委员会、秘书处等机构。
4.2 理事会理事会为本组织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本组织的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
4.3 委员会委员会是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本组织的各项工作。
4.4 秘书处秘书处为本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组织的日常事务,执行理事会和委员会的决议。
五、成员权利与义务5.1 成员权利(1)参加本组织的活动;(2)享有本组织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对本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获取本组织提供的各类信息和服务;(5)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
5.2 成员义务(1)遵守本章程,执行理事会和委员会的决议;(2)积极参与本组织的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3)维护本组织的声誉和形象;(4)按时缴纳会费;(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本组织宗旨相悖的活动。
六、财务管理6.1 财务制度本组织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透明。
6.2 财务监督本组织设立财务监督小组,负责监督财务收支、审计和报告。
七、终止与解散7.1 终止原因(1)完成本组织宗旨后自行解散;(2)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组织宗旨;(3)经本组织全体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解散。
协会《章程》介绍

协会《章程》介绍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协会《章程》是一份正式规定协会组织结构、运作方式和成员权利义务的文书,是协会事务管理的基本准则。
一个完备的《章程》不仅能够规范协会的内部管理,提高协会的运作效率,还能够为协会未来的发展和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一、《章程》的基本内容协会《章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协会的名称、性质、宗旨和任务协会《章程》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协会的名称、性质、宗旨和任务。
协会的名称应当简洁明了,符合法律要求。
协会的性质可以是非营利性组织、学术性组织等。
协会的宗旨和任务则是协会存在的根本目的和工作方向。
2.组织结构和权限分工协会《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协会的组织结构和各个机构的职责及权限分工。
协会的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设置及其具体职责。
3.会员申请、资格和权益协会《章程》通常规定会员的申请条件、会员的不同类别和会员的权益义务。
会员在协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协会的发展方向和实施效果。
4.财务管理和监督协会《章程》应当规定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监督机制,以确保协会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管理。
5.变更和终止协会《章程》应当规定协会章程的变更和终止程序,以应对协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
二、《章程》的作用和意义1.规范协会内部管理协会《章程》是协会内部管理的基本准则,通过规定协会各项事务的管理程序和原则,可以有效规范协会的运作,提高管理效率。
2.加强协会的凝聚力协会《章程》可以明确定义协会的宗旨和任务,规定会员的权益义务,加强协会成员之间的凝聚力,促进协会发展。
协会《章程》是协会事务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协会健康发展的保障。
协会组织在制定《章程》时应当充分考虑协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确保《章程》的科学合理和实用性。
只有通过不断改进《章程》,不断完善协会的管理体制,才能使协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长足的发展和改革。
第二篇示例:协会《章程》介绍一、总则协会《章程》是协会的基本组织文件,是协会的内部管理条例,为协会的顺利运作和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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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采购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湖南省政府采购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HuNan provinc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NGPA) 第二条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我省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供应商,从事政府采购理论研究的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经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宗旨:协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和国际惯例,围绕政府采购行业规范与管理、行业自律、行业发展、行业维权开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湖南省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协会接受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政府采购主体在政府采购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支持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反对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三)发挥协会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作用,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举报,协调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四)组织开展政府采购调查和理论研究,为湖南省政府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五)研究建立政府采购诚信制度。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政府采购行业规约、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专业知识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七)为企事业单位和供应商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政府采购及相关工作的咨询;(八)收集、提供国内外政府采购信息,编辑出版政府采购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政府采购活动信息服务;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九)定期组织政府采购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宣传、表彰全省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十)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1、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2、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的各类招标专业代理机构;3、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更换的会员代表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
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个人会员。
政府采购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政府采购从业人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二)自愿参加协会;(三)热爱政府采购事业,自愿加入协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二)填列单位或个人会员登记表;(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四)享有协会信息的知情权;(五)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七)参加协会的业务技术培训的受教育权;(八)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二)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三)执行协会自律规定;(四)执行协会决议;(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按规定交纳会费;(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违反职业道德及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警告、通报,直至除名。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应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协会会员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制定、修改协会章程;(二) 选举、更换、增补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四)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五)监督本章程的实施;(六)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财政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二)推举名誉会长、首席顾问;(三)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建议名单;(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五)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会员的处罚和除名;(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由1/5以上的理事或1/2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或由会长、秘书长动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均由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协会理事会负责。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财政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南省财政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研究批准秘书处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拟定协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四)拟定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秘书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可请协会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参加。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三)利息;(四)从事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事务所获得的报酬;(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湖南省财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南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财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