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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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
参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一、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对象是:各党委(组)、党工委、党总支、区直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正、副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其目的是以预防为主,教育帮助干部。
四、对正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有区纪委书记负责;对副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有区纪委副书记负责。
五、谈话的方式、程序及要求:
1、区纪委负责抓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责任人,根据掌握的情况,确定诫勉谈话的对象,报区有关领导同意。
2、区纪委办公室应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被谈话对象;
3、需要被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提前要求被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有不廉洁行为或违纪苗头,情节较轻,未达到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需要提醒或帮助教育的;
2、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的问题,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未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但有必要提醒今后加以注意的。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4、谈话时区纪委办公室派工作人员作好记录,结束后应将谈话内容整理进入被谈话对象的廉政档案。
1、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较轻的;
2、制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上访,造成影响较小的;
4、对苗头性、倾向性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问题不及时查处纠正的;
5、对其他需要谈话的。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引言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与管理,预防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推动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工作的深入,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集团公司项目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谈话(诫勉)制度适用范围第二条由信访、上级批转、群众反映以及其它渠道所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在项目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三条对犯有错误的同志,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改正的。

第四条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违纪苗头,需要批评提醒诫勉的。

第五条组织部门或上级领导认为有诫勉谈话必要的。

第三章谈话(诫勉)的对象第六条现职助理主管、主管、中层领导干部;第七条在职党员和一般管理人员。

第四章谈话(诫勉)的程序第八条对公司中层领导干部谈话,由监察室提出意见,经分管纪委的公司领导同意后进行。

第九条对党员和一般管理人员谈话,由党各支部决定并组织实施,事后将结果报纪委备案。

第五章谈话(诫勉)工作的实施第十条对各部门正职或者负责人的谈话,一般由主管监察的公司领导主谈,监察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由其业务主管领导主谈或参与。

第十一条对各部门副职的领导干部谈话,由监察室负责人主谈,相关部门的支部书记参加。

第十二条对一般管理人员的谈话,由所在部门支部书记或部门正职负责人主谈;第十三条对在职党员的谈话,由所在支部的党支部书记主谈。

第六章谈话(诫勉)应注意的事项第十四条进行诫勉谈话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作好记录。

第十五条诫勉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约定谈话时间及地点。

第十六条允许被谈话人对告诫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和陈述,并对其保密。

第十七条对由举报引起的诫勉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不得将举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给被谈话人。

第十八条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干部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通过诫勉谈话在保护、监督、教育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我院干部队伍的拒腐防变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通过诫勉谈话,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辨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事前警戒,避免和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防患于未然,激励和鞭策党员、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

第二条干部廉政诫免谈话的对象为:1、医院领导班子成员;2、医院中层干部。

第三条廉政诫勉谈话要有针对性,突出党性、党风、党纪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具体内容为:1、提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主要是: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内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2、对于有违纪或有不廉洁倾向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要加强严以律已的教育,时刻提高警惕,端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切不可因一念之差而造成终生之恨。

对于初核了结未立案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敦促反思,及时纠正和防范错误的发生,以崭新的面貌投入到工作当中。

3、对于科室出现问题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谈话者要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

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

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注意保密,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第五条被谈话者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汇报本单位或本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严格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并按谈话要求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出现,已经成为了中国反腐败斗争中的不可或缺的一环。

那么,诫勉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到底是什么呢?二者相互有何关联呢?这篇文章将从概念和实施两方面对此进行讲解。

概念上来说,诫勉谈话指的是纪检监察机构针对党员干部某些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界定其行为性质并告诫其不当行为的一种处理措施,属于谈话函询范畴。

这种处理措施主要是用于对违纪干部进行警示,强化法纪观念,防止其再上岗时将不好的行为带入工作中。

与之相关的是任前廉政谈话,也称为“廉政谈话”,是任命干部之前对其个人和家庭情况进行问询,并对其履行职责、防止腐败等方面做出交待、告诫和承诺的制度。

实施上来说,诫勉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一般都是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实施。

具体来看,在实施诫勉谈话时,纪检监察机构一般会收集党员干部的违纪证据,并将其进行解释说明和指出具体问题。

之后,对于不同的问题,纪检监察机构相应地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例如口头警告、书面谈话、通报批评等。

当然,廉政谈话的实施也非常重要。

在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机构会就干部的政治意识、思想作风、能力水平、家庭状况、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询问,了解其个人情况,同时对其在担任相关岗位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警和提醒。

在交流中,纪检监察机构也会向干部提出具体的要求和承诺以确保其在领导、管理和服务方面履行承诺,以防止腐败事件的发生。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诫勉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存在的实际意义。

首先,它可以有效地预警和预防腐败的发生。

通过纪检监察机构的调查和询问,可以帮助干部及时发现自身问题,加强自身纪律意识和廉洁意识,防止腐败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为整个社会提供更好的治理服务。

其次,任前廉政谈话与诫勉谈话可以提升干部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通过对干部的询问和解释,纪检监察机构可以让干部更好地了解自身的职责,明确自己应该做些什么,以发挥自己的优势和价值。

同时,通过与干部进行深入沟通,可以更有效地发现干部的问题,及时了解干部的思想和工作状态,并引导其改进。

公司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公司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公司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我公司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及时提出和纠正干部(主管以上)在政治、思想、纪律、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是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的需要,是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从政治上关心和爱护领导干部的一种思想教育方法。

二、廉政谈话(一)谈话对象:新提拔聘任的或交流聘任新岗位的主管以上管理人员。

(二)谈话内容:1.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一是要求被谈话人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学习党规党纪,加强党性修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按照《廉政准则》,管好自己,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自觉地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是要求被谈话人认真负责本部门主管或分管的各项工作,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和公司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工作安排。

2.转达公司领导、员工的希望和意见。

三、诫勉谈话(一)谈话对象:全矿主管以上管理人员。

(二)谈话内容:根据员工反映的问题,或已经存在的违纪行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廉洁自律的要求,提醒其正视自己的问题,并限期整改,以防微杜渐。

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就员工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达到使其警觉,加强自律的目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违反矿党委的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班中闹无原则纠纷;3.不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力差,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4.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5.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四、组织实施(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部门负责人、主管人员的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或纪检、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进行。

(二)廉政谈话在管理人员聘任一个月内进行,诫勉谈话则视需要进行。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反腐倡廉的不断加强,各级政府开始积极推进诫勉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落实。

这两种谈话制度旨在矫正干部不端行为、净化政治生态,增强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热爱群众的思想,同时有利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指上级领导针对下属干部的不恰当行为或不良作风,展开的一种谈话方式。

诫勉谈话旨在通过教育形式直接纠正干部的错误行为,开展自我批评和整改,提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管理能力。

诫勉谈话不仅适用于领导对下属的谈话,也适用于同级领导之间的提醒和警示。

主持诫勉谈话的领导要突出问题,指明问题的严重性和后果,帮助被诫勉人员深刻认识错误,及时整改和纠正。

任前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进行的一种规范化谈话。

主要是针对具备晋升条件的干部,强调新任职领导干部的廉政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

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 从政治高度重视干部廉政这个方面主要是为了强调政治责任,强化干部廉洁意识和党性观念。

领导干部要始终把维护廉洁思想作为重要责任,在任何时候都不断加强道德修养,做到纯洁无私,践行党的十九大宣示的那么多面方向。

2.对于可以接受的礼品礼金和超标接待要明确规定这方面主要是为了严格控制各级政府机关有关人员的礼品和超标接待。

领导干部应该明确了解相关规定,确保依法依规接收和使用各类礼品,严格遵守规定,防止超标接待。

3.要建立廉政建设的长效机制针对这方面的内容主要是具体要求做好廉政工作,从制度上推进廉政建设。

领导干部应做好以下工作:•健全廉政责任制,明确廉洁责任;•建立健全廉政监督和检查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并完善充满监督和保障的廉政文化,增强队伍建设力量。

总结诫勉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虽然是针对不同情况的两种谈话方式,但是都是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净化政治生态,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干部应该始终保持警醒,自觉接受教育,从制度上加强自身建设,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平安街道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平安街道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平安街道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1、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的方式,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提高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党员意识、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

2、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要坚持党工委统一领导的原则;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的原则;关口前移、警示教育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3、廉政谈话的对象是基层站所、部门负责人和一般党员干部、新任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两委”其他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财务等关键岗位上的人员。

4、诫勉谈话的对象是村民反映带有苗头性问题的、发生违纪问题但不够纪律处分的、涉及基层站所、部门负责人和一般党员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两委”其他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财务等关键岗位上的人员及其他党员。

5、对基层站所、部门负责人和一般党员干部、新任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由街道党工委领导进行廉政谈话;对新任的村“两委”其他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街道纪工委进行廉政谈话;对新任的村财务等关键岗位的人员由村支部书记进行廉政谈话。

6、对村民反映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执行政策、廉洁奉公等方面带有苗头性问题的,涉及基层站所、部门负责人和一般党员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由街道党工委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涉及村“两委”其他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由街道纪工委进行诫勉谈话;涉及村财务等重要岗位的人员由街道纪工委、村支部书记共同进行诫勉谈话。

7、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统一由街道纪工委牵头,组织、财政等部门配合。

进行廉政谈话,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进行诫勉谈话,村党支部要向街道纪工委提供谈话对象的履历、家庭、群众反映等有关情况。

8、负责诫勉谈话的党工委或纪工委领导同志要实事求是地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同时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

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规定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关于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规定
[2012年12月28日]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贯彻教育为主、立足防范的方针,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廉政准则》和“两个条例”的要求,对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作如下规定:
一、谈话对象
1、新任命、当选、聘任的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群众反映强烈且需要进行警示、告诫教育的科级以上党政干部。

二、谈话内容
(一)廉政谈话
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2、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3、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警示谈话
1、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
2、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
(三)诫勉谈话
1、群众举报属实,但属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
2、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谈话方式
任职廉政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对新任职的干部,自院党委、行政发文之日起,由院分管领导、纪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分别进行任职廉政谈话。

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方式,由院分管领导、纪委、组织部负责同志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党员干部进行警示、诫勉教育。

四、谈话分工
1、处级以上干部个别谈话由院纪委负责具体安排。

2、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由各党支部或部、处、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五、本规定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附表:
廉政谈话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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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为增强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廉政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促使认真履行林业职能、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挥中层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林业干部队伍,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的目的
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对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落到实处。

通过谈话,树立林业系统干部职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明辨是非,拒腐防变,及时解决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达到严明纪律、规范言行、自觉廉洁从政的目的。

二、谈话的方式:
采取集体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谈话的对象
各场站正副站长、局机关各股室正副股长(主任);新任正副场站长和正副股长(主任);在廉政方面有反映的人员;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林业工作人员。

四、谈话的主要内容
宣传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开展党性党风和宗旨教育、权力与责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好《一岗双责》,自觉执行《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等,并根据每个
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同时听取谈话对象对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谈话的实施
1、谈话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局党委和局纪委作出安排。

2、谈话由纪委书记负责,监察室、政工股等相关股室人员参加。

3、对各场站和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的谈话每年进行一次,对新任及其他需谈话对象的谈话由局党委和纪委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六、谈话的要求
1、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开展谈话工作。

2、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安排好工作,按时到约定地点参加谈话。

3、对谈话内容要作好谈话记录,并将谈话记录和相关材料存入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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